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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河北省達標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發布日期:2015-05-18 16:00 信息來源: 訪問量:? 字體 :[ 大 ][ 中 ][ 小 ]

各有關處室、廳屬各單位:
    為落實《河北省達標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加強排污許可管理,進一步規范排污許可證發放工作,遵照廳領導要求,我處起草了《河北省達標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征求各單位意見。
    請各單位認真研究,并于5月25日前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若無意見請注明)反饋總量處,同時將電子版發送至hbszlkzc@126.com郵箱。
 
    聯系人:王佳  
    聯系電話:0311-87803617(兼傳真)
 

2015517

 

 

 

 

附件

 

河北省達標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根據《河北省達標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省排污許可證的管理。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河北省達標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和總量控制工作要求,制定本轄區范圍內排污許可證管理具體規范或程序。

第三條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已列入國家污染物排放重點監控范圍的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的火力發電企業(不含企業自備電廠)和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產企業(單線日產量2000噸及以上)的排污許可管理工作。

其他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管理權限由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

第四條 《河北省達標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應取得排污許可證的醫療、餐飲和畜禽養殖行業的規模為:

(一)依法通過評定的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或住院床位總數超過100張的醫療機構,以及未納入城市污水管網、直接向環境排放醫療污水的醫療機構。

(二)依法通過評定的三鉆級及以上餐飲機構,或可容納200人同時就餐的餐飲機構,以及未納入城市污水管網、直接向環境排放餐飲污水的餐飲機構。

(三)生豬常年存欄量3000頭以上、奶牛存欄量200頭以上、肉牛年出欄量500頭以上、蛋雞存欄量20000只以上、肉雞年出欄量50000只以上的畜禽養殖場,以及按照《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折算達到上述規模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

第五條  申領、變更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或延續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有效期等事項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企業依法提出申請,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規定的申報材料;

(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政許可受理機構應對提交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排污許可申請,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排污許可申請;

(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內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機構或污染防治管理機構負責排污許可申請事項的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審查結果可能對環境造成重大影響或需其他部門共同審查的排污許可事項,應提交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專題會議審議后,再提出審查決定;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以網站公布等形式對已受理的排污許可事項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日。公示期間收到反饋意見或問題,發現排污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排污許可決定。

(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依法做出準予排污許可或者不予排污許可的決定。準予排污許可的,需出具書面決定并頒發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正、副本;不予排污許可的,需出具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六)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做出排污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定、現場勘查、專家評審等工作的,經批準后可開啟特別審查程序,所需時間不計入本條第五項規定的期限內。特別審查程序的實施、審查與決定一般不超過15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七)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法定程序。

第六條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理范圍內的排污單位可通過行政許可網上審批平臺提出排污許可申請;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及以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審批機關門戶網站上建立排污許可行政審批平臺,方便排污單位辦理排污許可事項。

第七條  排污許可證需申領、變更和延續有效期的排污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申領排污許可證需提供材料有:

(一)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

(三)原《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四)企業所有涉及外排廢水、廢氣污染物以及污染物種類、排放量變化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及竣工驗收文件,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本省要求出具的備案證明文件;

(五)列入國家、本省污染物排放重點監控范圍的重點監控企業應提供上一發證周期內所有《重點污染源監督監測報告》;

(六)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到期前1年內合法有效的《河北省排污許可證監測報告》(有關法律、法規或標準中明確監測周期為1年以上的污染物,監測結果有效即可),應包含企業執行標準中所有需監測、檢查或確認事項和主要污染物的年排放量。新建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合格后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提交《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不再提交《河北省排污許可證監測報告》;

(七)上一發證周期內排污費繳費通知單、繳款憑證;

(八)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材料及意見,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到期前按照規定頻次最后1次自動監控設施數據有效性審核報告、比對監測報告及合格證書,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到期前1年內聯網證明;

(九)危險廢物處置合同(或協議)、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經營資質及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十)排放污染物技術報告及評估意見;

(十一)環境監察部門1年內現場監察記錄;

(十二)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排污單位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等行政許可事項,向發證機關提交變更申請書、最新的企業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和原《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即可。

第八條  省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省發排污許可證企業發證監測工作,其余排污許可證發證監測工作,由設區市、省直管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自行規定。各級環境監測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及執行標準對企業所有需監測事項進行監測、檢查和確認,對重點污染物排放量進行測算。對排放主要污染物但沒有評價標準的,也要進行監測并提供監測數據。

第九條  排污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構成,根據環境管理需要,確定許可證有效期,有效期不超過5年。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得設置排污許可證年檢、年審等年度檢驗、審驗環節。

正本應當載明排污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種類、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污許可證編號、有效期和發證機關名稱等事項。

副本除首頁載明正本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排污單位已取得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環保驗收或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的主要生產設備、生產能力和主要工藝,廢水、廢氣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防治設施、處理方式,排放權有償使用、交易以及排污口設置情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環境監察、督查機構對排污單位實施排污許可情況進行監督監察,并將監督檢查結果載入排污許可證副本。

第十條  排污單位應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機構編制《排放污染物技術報告》,報告應如實反映排污單位執行排污許可制度、落實各項環境管理要求和廢水、廢氣污染物排放具體情況。結合國家總量減排政策要求,綜合考慮環境影響評價、污染物排放績效值、行業特點和國際、國內先進的治理工藝,分析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減排措施可達性,測算確定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量。

第十一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應參照以下依據確定:

(一)自《河北省達標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通過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批復文件明確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

(二)國家、本省已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績效值,并按此計算的主要污染物績效排放量;國家、本省未確定污染物排放績效值的,參考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企業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設計運行參數核定的排放量。

(三)污染物排污權管理機構依法對排污單位核定和分配的初始排污權;

(四)排污許可量的確定還應參考國家、本省在一定時期內實施總量控制,已明確重點企業主要污染物的總量控制指標;

(五)排污單位按照國家、本省要求,需要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嚴于上述核算結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服務中心依據省環保廳制定實施的編制規范,組織對省發排污許可證企業《排放污染物技術報告》進行評估。出具的評估意見應包括對《排放污染物技術報告》內容的具體意見、建議,以及排污單位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核定結果。評估不收取排污單位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建立和完善排污許可證管理系統,環境監察、督查機構應當建立日常檢查、巡查制度,對排污單位落實排污許可情況實施現場監督管理。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向社會公布排污許可證發放的情況。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按年度對本行政區內縣級及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排污許可證發放情況進行總結,并于每年325日前,將發放情況報送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為便于管理、統一格式,全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按照如下格式進行編號:

PW-□□□□□□-□□□□-□□

其中,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空白處第1位填寫“S”,設區市、省直管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此處填寫“D”,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此處填寫“X”,上述字母需大寫;第2位至第7位空白處應按照排污單位屬地,填寫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最新縣及縣級以上行政區劃代碼;第8位至第11位空白處應填寫本行政機關本年度發放許可證序列號(可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位數);第1213位空白處應填寫發證年份后兩位數字。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規定的“重點污染物”指國家、本省實施總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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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處室、廳屬各單位:
    為落實《河北省達標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加強排污許可管理,進一步規范排污許可證發放工作,遵照廳領導要求,我處起草了《河北省達標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征求各單位意見。
    請各單位認真研究,并于5月25日前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若無意見請注明)反饋總量處,同時將電子版發送至hbszlkzc@126.com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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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達標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根據《河北省達標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省排污許可證的管理。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河北省達標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和總量控制工作要求,制定本轄區范圍內排污許可證管理具體規范或程序。

第三條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已列入國家污染物排放重點監控范圍的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的火力發電企業(不含企業自備電廠)和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產企業(單線日產量2000噸及以上)的排污許可管理工作。

其他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管理權限由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

第四條 《河北省達標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應取得排污許可證的醫療、餐飲和畜禽養殖行業的規模為:

(一)依法通過評定的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或住院床位總數超過100張的醫療機構,以及未納入城市污水管網、直接向環境排放醫療污水的醫療機構。

(二)依法通過評定的三鉆級及以上餐飲機構,或可容納200人同時就餐的餐飲機構,以及未納入城市污水管網、直接向環境排放餐飲污水的餐飲機構。

(三)生豬常年存欄量3000頭以上、奶牛存欄量200頭以上、肉牛年出欄量500頭以上、蛋雞存欄量20000只以上、肉雞年出欄量50000只以上的畜禽養殖場,以及按照《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折算達到上述規模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

第五條  申領、變更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或延續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有效期等事項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企業依法提出申請,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規定的申報材料;

(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政許可受理機構應對提交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排污許可申請,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排污許可申請;

(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內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機構或污染防治管理機構負責排污許可申請事項的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審查結果可能對環境造成重大影響或需其他部門共同審查的排污許可事項,應提交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專題會議審議后,再提出審查決定;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以網站公布等形式對已受理的排污許可事項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日。公示期間收到反饋意見或問題,發現排污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排污許可決定。

(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依法做出準予排污許可或者不予排污許可的決定。準予排污許可的,需出具書面決定并頒發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正、副本;不予排污許可的,需出具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六)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做出排污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定、現場勘查、專家評審等工作的,經批準后可開啟特別審查程序,所需時間不計入本條第五項規定的期限內。特別審查程序的實施、審查與決定一般不超過15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七)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法定程序。

第六條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理范圍內的排污單位可通過行政許可網上審批平臺提出排污許可申請;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及以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審批機關門戶網站上建立排污許可行政審批平臺,方便排污單位辦理排污許可事項。

第七條  排污許可證需申領、變更和延續有效期的排污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申領排污許可證需提供材料有:

(一)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

(三)原《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四)企業所有涉及外排廢水、廢氣污染物以及污染物種類、排放量變化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及竣工驗收文件,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本省要求出具的備案證明文件;

(五)列入國家、本省污染物排放重點監控范圍的重點監控企業應提供上一發證周期內所有《重點污染源監督監測報告》;

(六)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到期前1年內合法有效的《河北省排污許可證監測報告》(有關法律、法規或標準中明確監測周期為1年以上的污染物,監測結果有效即可),應包含企業執行標準中所有需監測、檢查或確認事項和主要污染物的年排放量。新建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合格后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提交《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不再提交《河北省排污許可證監測報告》;

(七)上一發證周期內排污費繳費通知單、繳款憑證;

(八)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材料及意見,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到期前按照規定頻次最后1次自動監控設施數據有效性審核報告、比對監測報告及合格證書,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到期前1年內聯網證明;

(九)危險廢物處置合同(或協議)、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經營資質及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十)排放污染物技術報告及評估意見;

(十一)環境監察部門1年內現場監察記錄;

(十二)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排污單位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等行政許可事項,向發證機關提交變更申請書、最新的企業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和原《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即可。

第八條  省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省發排污許可證企業發證監測工作,其余排污許可證發證監測工作,由設區市、省直管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自行規定。各級環境監測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及執行標準對企業所有需監測事項進行監測、檢查和確認,對重點污染物排放量進行測算。對排放主要污染物但沒有評價標準的,也要進行監測并提供監測數據。

第九條  排污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構成,根據環境管理需要,確定許可證有效期,有效期不超過5年。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得設置排污許可證年檢、年審等年度檢驗、審驗環節。

正本應當載明排污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種類、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污許可證編號、有效期和發證機關名稱等事項。

副本除首頁載明正本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排污單位已取得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環保驗收或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的主要生產設備、生產能力和主要工藝,廢水、廢氣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防治設施、處理方式,排放權有償使用、交易以及排污口設置情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環境監察、督查機構對排污單位實施排污許可情況進行監督監察,并將監督檢查結果載入排污許可證副本。

第十條  排污單位應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機構編制《排放污染物技術報告》,報告應如實反映排污單位執行排污許可制度、落實各項環境管理要求和廢水、廢氣污染物排放具體情況。結合國家總量減排政策要求,綜合考慮環境影響評價、污染物排放績效值、行業特點和國際、國內先進的治理工藝,分析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減排措施可達性,測算確定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量。

第十一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應參照以下依據確定:

(一)自《河北省達標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通過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批復文件明確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

(二)國家、本省已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績效值,并按此計算的主要污染物績效排放量;國家、本省未確定污染物排放績效值的,參考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企業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設計運行參數核定的排放量。

(三)污染物排污權管理機構依法對排污單位核定和分配的初始排污權;

(四)排污許可量的確定還應參考國家、本省在一定時期內實施總量控制,已明確重點企業主要污染物的總量控制指標;

(五)排污單位按照國家、本省要求,需要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嚴于上述核算結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服務中心依據省環保廳制定實施的編制規范,組織對省發排污許可證企業《排放污染物技術報告》進行評估。出具的評估意見應包括對《排放污染物技術報告》內容的具體意見、建議,以及排污單位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核定結果。評估不收取排污單位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建立和完善排污許可證管理系統,環境監察、督查機構應當建立日常檢查、巡查制度,對排污單位落實排污許可情況實施現場監督管理。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向社會公布排污許可證發放的情況。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按年度對本行政區內縣級及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排污許可證發放情況進行總結,并于每年325日前,將發放情況報送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為便于管理、統一格式,全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按照如下格式進行編號:

PW-□□□□□□-□□□□-□□

其中,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空白處第1位填寫“S”,設區市、省直管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此處填寫“D”,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此處填寫“X”,上述字母需大寫;第2位至第7位空白處應按照排污單位屬地,填寫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最新縣及縣級以上行政區劃代碼;第8位至第11位空白處應填寫本行政機關本年度發放許可證序列號(可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位數);第1213位空白處應填寫發證年份后兩位數字。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規定的“重點污染物”指國家、本省實施總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