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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等兩項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發布日期:2018-04-26 08:40 信息來源:省生態環境信息中心 訪問量:? 字體 :[ 大 ][ 中 ][ 小 ]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函

環辦環評函[2018]146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我部組織起草了城市軌道交通等兩項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印送給你單位,請研究提出書面意見,于2018年4月27日前反饋我部。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唐亞平、吳玲玲

  電話:(010)66556413、66556490

  傳真:(010)66556490

  郵箱:wull@acee.org.cn

  

    附件:1.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2.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征求意見稿)

          3.水利建設項目(灌區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征求意見稿)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8年4月18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附件1 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共同征求意見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一、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征求意見稿)還需征求意見的單位:

  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2.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3.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

  4.南京市環境保護局

  5.武漢市環境保護局

  6.廣州市環境保護局

  7.北京市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

  8.上海申通地鐵集團有限公司

  9.重慶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

  10.廣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

  11.深圳市地鐵集團有限公司

  12.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

  13.中鐵第一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

  14.中鐵二院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15.中國鐵路設計集團有限公司

  16.中鐵第四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

  17.中鐵第五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

  18.中鐵工程設計咨詢集團有限公司

  19.中煤科工集團重慶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水利建設項目(灌區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征求意見稿)還需征求意見的單位:

  1.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水利部辦公廳

  3.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4.水利部水利電力規劃設計總院

  5.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

  6.長江水資源保護科學研究所

  7.長江勘測規劃設計研究有限責任公司

  8.黃河水資源保護科學研究院

  9.黃河勘測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10.淮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局淮河水資源保護科學研究所

  11.珠江水資源保護科學研究所

  12.中水北方勘測設計研究有限責任公司

  13.長春松遼環境與水資源咨詢服務中心

  14.新疆博衍水利水電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15.上海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16.安徽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

  17.黑龍江鑫潤環保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18.中國電建集團北京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19.中國電建集團成都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20.中國電建集團華東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21.中國電建集團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22.中國電建集團貴陽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23.中國電建集團昆明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24.中國電建集團西北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附件2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本原則適用于地鐵、輕軌、單軌交通、有軌電車交通、中低速磁浮等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其他類型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二條 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與城市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規劃相協調,符合城市軌道交通線網及建設規劃和規劃環評要求。

  第三條 項目選址選線、施工布置未占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生態保護紅線等環境敏感區中法律法規禁止占用的區域,與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要求相協調。

  第四條 對于高架、地面區段沿線噪聲敏感目標聲環境質量預測超標的,提出了優化線位及敷設方式和選用低噪聲車輛、減振軌道、聲屏障、干涉器、拆遷或功能置換等措施,仍不能滿足功能區要求的,采取了隔聲窗等輔助措施。對于車站風亭周邊噪聲敏感目標聲環境質量預測超標的,提出了選用低噪聲設備和優化風亭與冷卻塔的位置、布局、結構形式及風井出口方向等措施;對于車輛基地、車輛段、停車場、變電站周圍噪聲敏感目標聲環境質量預測超標的,提出了優化布局、選用低噪聲設備、設置聲屏障、拆遷或功能置換等措施。

  項目經過規劃的居住、教育科研、醫療衛生、機關辦公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提出了規劃調整及控制、預留聲屏障等降噪措施實施的技術條件等噪聲防治建議。

  對于鄰近居民區、學校、醫院等噪聲敏感目標的路段,提出了設置封閉圍擋、優化施工布置及工藝、合理安排施工時間等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后,噪聲敏感目標聲環境質量現狀達標的,項目實施后仍符合聲環境質量標準;聲環境質量現狀不滿足功能區要求的,項目實施后聲環境質量達標或不惡化。車輛基地、車輛段、停車場、變電站等區域廠界環境噪聲符合相應標準。

  第五條 對于住宅等敏感目標環境振動超標的,提出了優化線位和敷設方式、拆遷、功能置換、選用無縫鋼軌、軌道減振等措施。對于地下穿越環境振動敏感目標的,提出了增加埋深、采用鋼彈簧浮置板道床減振措施、采用非爆破或靜音爆破施工法的要求。

  對文物保護單位造成振動影響的,提出了優化線位、增加埋深、減振防護等措施。

  項目經過規劃的居住、教育科研、醫療衛生、機關辦公等環境振動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提出了規劃調整及控制等防治建議。

  采取上述措施后,住宅等敏感目標振動環境符合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城市軌道交通引起的敏感建筑二次結構噪聲符合相關標準,文物保護單位的振動影響符合古建筑防工業振動技術規范。

  第六條 項目涉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重要濕地、重要水生生物三場及洄游通道等特殊和重要生態敏感區的,結合涉及保護目標的類型、保護對象及保護要求,提出了優化設計線位、工程形式、施工方案等措施。對古樹名木、重點保護及珍稀瀕危植物造成影響的,提出了避繞、工程防護、異地移栽等保護措施。

  對直接涉及與地下水有聯系的生態敏感區的,根據地質條件,提出了合理選擇隧道穿越的地質層位、加大或控制埋深、采用對水環境擾動小的施工工藝、加強地表生態保護目標觀測等措施。

  項目施工組織方案具有環境合理性,對棄土(渣)場、施工場地等提出了防治水土流失和生態修復等措施。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生態影響得到了緩解和控制。

  第七條 項目涉及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Ⅰ類、Ⅱ類敏感水體的,提出了優化工程設計和施工方案、施工期廢水廢渣禁止排入、路面徑流收集等措施。涉及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居民區等環境敏感目標的,提出了阻隔污染物擴散、控制水位下降等措施。

  對于車輛基地、車輛段、停車場、車站的生活污水、車輛清洗及維修廢水等污(廢)水,提出了收集、處置措施。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對水環境的不利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各項污染物達標排放。

  第八條 風亭和鍋爐鄰近居民區等環境敏感區的,提出了優化布局、規范使用、保持合理距離、改變排風口朝向、安裝大氣污染治理設施等措施。

  針對施工揚塵污染,提出了密閉堆存及運輸、對出入車輛進行沖洗、灑水降塵等措施。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對環境空氣的不利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各項污染物達標排放。

  第九條 主變電站選址合理,其邊界和周圍的環境敏感目標的電磁環境滿足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條 對于施工期施工作業及運營期地鐵車站、車輛基地產生的固體廢物,提出了分類收集、貯存、運輸、處理處置的相應措施。其中,工程穿越土壤受污染路段,提出了有效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對可能存在環境風險的項目,提出了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編制環境應急預案、與當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建立應急聯動機制等要求。

  第十二條 改、擴建項目在全面梳理與項目有關的現有工程環境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以新帶老”措施。

  第十三條 按相關導則及規定要求制定了噪聲、振動、大氣、水、生態和電磁環境等要素的環境監測計劃,明確了監測網點、因子、頻次等有關要求,提出了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根據監測評估結果優化環境保護措施的要求。根據需要和相關規定,提出了開展環境保護設計、科學研究、環境管理等要求。

  第十四條 對環境保護措施進行了深入論證,建設單位主體責任、投資估算、時間節點、預期效果明確,確保科學有效、安全可行、綠色協調。

  第十五條 按相關規定開展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十六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規范,符合相關管理規定和環評技術標準要求。

  附件3 水利建設項目(灌區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審 批 原 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本原則適用于灌區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其他包含灌溉任務的工程可參照執行。灌區工程建設內容主要包括取(蓄)水工程、輸水工程、排水工程、農業土地開發與整理、田間工程及附屬工程等,如灌區項目開發任務包括城鄉供水或建設內容涉及水庫樞紐,應同時參照執行水利建設項目(引調水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或水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

  第二條 項目符合生態環境及資源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與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態功能區劃、水(環境)功能區劃等相協調,項目開發任務、供水量、供水范圍和對象、灌區規模、種植結構、土地開發與整理等主要內容總體符合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利用規劃、灌區規劃、土地開發整理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或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關規劃及規劃環評要求。

  項目水資源開發利用未超出流域區域水資源利用上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渠系水利用系數滿足流域區域用水效率控制要求。

  第三條 項目選址選線、取(蓄)水工程淹沒、農業土地開發與整理、施工布置等不占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重要濕地以及其他生態保護紅線等環境敏感區中法律法規禁止占用的區域,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保護要求相協調,未在不符合相應標準或者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發展灌區。

  第四條 項目取(蓄)水造成河湖水文情勢改變且帶來不利影響的,統籌考慮了下游河道水環境、水生生態、景觀、濕地等生態用水及生產、生活用水需求,提出了優化取水方案、泄放生態流量、實施在線監控等措施。通過節水、置換等措施獲得供水水量的,措施具有可行性。

  項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未造成河道脫水,下游河道生態環境及生產、生活用水需求能夠得到滿足。

  第五條 項目取(蓄)水、輸水或灌溉造成周邊區域地下水位變化,引起土壤潛育化、沼澤化、鹽堿化、沙化或植被退化演替等次生環境問題,或造成居民水井、泉水位下降影響居民用水安全的,提出了優化取(蓄)水方案及灌溉方式、渠道防滲、截水導排、生態修復或保障居民供水等措施。灌區土壤存在重金屬污染等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的,提出了種植結構優化、耕地污染修復、灌溉水源調整或休耕等措施。

  項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對地下水和土壤的次生環境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居民用水和農產品質量安全能夠得到保障。

  第六條 項目灌區農藥化肥施用以及灌溉退水等對水環境造成污染的,提出了測土配方施肥、控制農藥與化肥施用種類及數量、生態溝渠、人工濕地、污水凈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措施。

  項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對水環境造成的不利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

  第七條 項目對濕地等陸生生態系統及珍稀瀕危保護陸生動植物造成不利影響的,提出了優化工程設計、合理安排工期、建設或保留遷移通道、移栽、就地保護、生態修復等措施。可能引起灌區及周邊土地退化的,提出了輪作、休耕等措施。項目對水生生態系統及魚類等造成不利影響的,提出了優化工程設計及調度、攔河閘壩建設魚道、引水渠首設置攔魚設施、增殖放流等措施。

  項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對生態系統的不利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不會造成原有珍稀瀕危保護動植物在相關區域和河段消失、重要經濟水生生物資源量明顯減少。

  第八條 項目移民安置、專業項目改復建工程等建設方式和選址具有環境合理性,提出了生態保護、污(廢)水處理與固體廢物處置等措施。

  第九條 項目施工組織方案具有環境合理性,對料場、棄土(渣)場等施工區域提出了水土流失防治、生態修復等措施。根據環境保護相關標準和要求,提出了施工期廢(污)水、揚塵、噪聲、固體廢物等防治或處置措施。

  項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期的不利環境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不會對周圍環境和敏感保護目標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第十條 改、擴建或依托現有工程的項目,在全面梳理與項目有關的現有工程環境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與項目相適應的“以新帶老”措施。

  第十一條 按相關導則及規定要求,制定了生態、水環境、土壤等環境監測計劃,明確了監測網點、因子、頻次等有關要求,提出了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及根據監測評估結果優化環境保護措施的要求。根據需要和相關規定,提出了開展環境保護設計、科學研究、環境管理等要求。

  第十二條 對環境保護措施進行了深入論證,建設單位主體責任、投資估算、時間節點、預期效果明確,確保科學有效、安全可行、綠色協調。

  第十三條 按相關規定開展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十四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規范,符合相關管理規定和環評技術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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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征集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函

環辦環評函[2018]146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我部組織起草了城市軌道交通等兩項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印送給你單位,請研究提出書面意見,于2018年4月27日前反饋我部。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唐亞平、吳玲玲

  電話:(010)66556413、66556490

  傳真:(010)66556490

  郵箱:wull@acee.org.cn

  

    附件:1.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2.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征求意見稿)

          3.水利建設項目(灌區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征求意見稿)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8年4月18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附件1 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共同征求意見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一、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征求意見稿)還需征求意見的單位:

  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2.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3.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

  4.南京市環境保護局

  5.武漢市環境保護局

  6.廣州市環境保護局

  7.北京市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

  8.上海申通地鐵集團有限公司

  9.重慶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

  10.廣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

  11.深圳市地鐵集團有限公司

  12.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

  13.中鐵第一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

  14.中鐵二院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15.中國鐵路設計集團有限公司

  16.中鐵第四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

  17.中鐵第五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

  18.中鐵工程設計咨詢集團有限公司

  19.中煤科工集團重慶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水利建設項目(灌區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征求意見稿)還需征求意見的單位:

  1.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水利部辦公廳

  3.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4.水利部水利電力規劃設計總院

  5.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

  6.長江水資源保護科學研究所

  7.長江勘測規劃設計研究有限責任公司

  8.黃河水資源保護科學研究院

  9.黃河勘測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10.淮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局淮河水資源保護科學研究所

  11.珠江水資源保護科學研究所

  12.中水北方勘測設計研究有限責任公司

  13.長春松遼環境與水資源咨詢服務中心

  14.新疆博衍水利水電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15.上海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16.安徽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

  17.黑龍江鑫潤環保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18.中國電建集團北京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19.中國電建集團成都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20.中國電建集團華東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21.中國電建集團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22.中國電建集團貴陽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23.中國電建集團昆明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24.中國電建集團西北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附件2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本原則適用于地鐵、輕軌、單軌交通、有軌電車交通、中低速磁浮等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其他類型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二條 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與城市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規劃相協調,符合城市軌道交通線網及建設規劃和規劃環評要求。

  第三條 項目選址選線、施工布置未占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生態保護紅線等環境敏感區中法律法規禁止占用的區域,與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要求相協調。

  第四條 對于高架、地面區段沿線噪聲敏感目標聲環境質量預測超標的,提出了優化線位及敷設方式和選用低噪聲車輛、減振軌道、聲屏障、干涉器、拆遷或功能置換等措施,仍不能滿足功能區要求的,采取了隔聲窗等輔助措施。對于車站風亭周邊噪聲敏感目標聲環境質量預測超標的,提出了選用低噪聲設備和優化風亭與冷卻塔的位置、布局、結構形式及風井出口方向等措施;對于車輛基地、車輛段、停車場、變電站周圍噪聲敏感目標聲環境質量預測超標的,提出了優化布局、選用低噪聲設備、設置聲屏障、拆遷或功能置換等措施。

  項目經過規劃的居住、教育科研、醫療衛生、機關辦公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提出了規劃調整及控制、預留聲屏障等降噪措施實施的技術條件等噪聲防治建議。

  對于鄰近居民區、學校、醫院等噪聲敏感目標的路段,提出了設置封閉圍擋、優化施工布置及工藝、合理安排施工時間等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后,噪聲敏感目標聲環境質量現狀達標的,項目實施后仍符合聲環境質量標準;聲環境質量現狀不滿足功能區要求的,項目實施后聲環境質量達標或不惡化。車輛基地、車輛段、停車場、變電站等區域廠界環境噪聲符合相應標準。

  第五條 對于住宅等敏感目標環境振動超標的,提出了優化線位和敷設方式、拆遷、功能置換、選用無縫鋼軌、軌道減振等措施。對于地下穿越環境振動敏感目標的,提出了增加埋深、采用鋼彈簧浮置板道床減振措施、采用非爆破或靜音爆破施工法的要求。

  對文物保護單位造成振動影響的,提出了優化線位、增加埋深、減振防護等措施。

  項目經過規劃的居住、教育科研、醫療衛生、機關辦公等環境振動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提出了規劃調整及控制等防治建議。

  采取上述措施后,住宅等敏感目標振動環境符合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城市軌道交通引起的敏感建筑二次結構噪聲符合相關標準,文物保護單位的振動影響符合古建筑防工業振動技術規范。

  第六條 項目涉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重要濕地、重要水生生物三場及洄游通道等特殊和重要生態敏感區的,結合涉及保護目標的類型、保護對象及保護要求,提出了優化設計線位、工程形式、施工方案等措施。對古樹名木、重點保護及珍稀瀕危植物造成影響的,提出了避繞、工程防護、異地移栽等保護措施。

  對直接涉及與地下水有聯系的生態敏感區的,根據地質條件,提出了合理選擇隧道穿越的地質層位、加大或控制埋深、采用對水環境擾動小的施工工藝、加強地表生態保護目標觀測等措施。

  項目施工組織方案具有環境合理性,對棄土(渣)場、施工場地等提出了防治水土流失和生態修復等措施。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生態影響得到了緩解和控制。

  第七條 項目涉及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Ⅰ類、Ⅱ類敏感水體的,提出了優化工程設計和施工方案、施工期廢水廢渣禁止排入、路面徑流收集等措施。涉及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居民區等環境敏感目標的,提出了阻隔污染物擴散、控制水位下降等措施。

  對于車輛基地、車輛段、停車場、車站的生活污水、車輛清洗及維修廢水等污(廢)水,提出了收集、處置措施。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對水環境的不利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各項污染物達標排放。

  第八條 風亭和鍋爐鄰近居民區等環境敏感區的,提出了優化布局、規范使用、保持合理距離、改變排風口朝向、安裝大氣污染治理設施等措施。

  針對施工揚塵污染,提出了密閉堆存及運輸、對出入車輛進行沖洗、灑水降塵等措施。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對環境空氣的不利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各項污染物達標排放。

  第九條 主變電站選址合理,其邊界和周圍的環境敏感目標的電磁環境滿足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條 對于施工期施工作業及運營期地鐵車站、車輛基地產生的固體廢物,提出了分類收集、貯存、運輸、處理處置的相應措施。其中,工程穿越土壤受污染路段,提出了有效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對可能存在環境風險的項目,提出了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編制環境應急預案、與當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建立應急聯動機制等要求。

  第十二條 改、擴建項目在全面梳理與項目有關的現有工程環境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以新帶老”措施。

  第十三條 按相關導則及規定要求制定了噪聲、振動、大氣、水、生態和電磁環境等要素的環境監測計劃,明確了監測網點、因子、頻次等有關要求,提出了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根據監測評估結果優化環境保護措施的要求。根據需要和相關規定,提出了開展環境保護設計、科學研究、環境管理等要求。

  第十四條 對環境保護措施進行了深入論證,建設單位主體責任、投資估算、時間節點、預期效果明確,確保科學有效、安全可行、綠色協調。

  第十五條 按相關規定開展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十六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規范,符合相關管理規定和環評技術標準要求。

  附件3 水利建設項目(灌區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審 批 原 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本原則適用于灌區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其他包含灌溉任務的工程可參照執行。灌區工程建設內容主要包括取(蓄)水工程、輸水工程、排水工程、農業土地開發與整理、田間工程及附屬工程等,如灌區項目開發任務包括城鄉供水或建設內容涉及水庫樞紐,應同時參照執行水利建設項目(引調水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或水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

  第二條 項目符合生態環境及資源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與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態功能區劃、水(環境)功能區劃等相協調,項目開發任務、供水量、供水范圍和對象、灌區規模、種植結構、土地開發與整理等主要內容總體符合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利用規劃、灌區規劃、土地開發整理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或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關規劃及規劃環評要求。

  項目水資源開發利用未超出流域區域水資源利用上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渠系水利用系數滿足流域區域用水效率控制要求。

  第三條 項目選址選線、取(蓄)水工程淹沒、農業土地開發與整理、施工布置等不占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重要濕地以及其他生態保護紅線等環境敏感區中法律法規禁止占用的區域,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保護要求相協調,未在不符合相應標準或者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發展灌區。

  第四條 項目取(蓄)水造成河湖水文情勢改變且帶來不利影響的,統籌考慮了下游河道水環境、水生生態、景觀、濕地等生態用水及生產、生活用水需求,提出了優化取水方案、泄放生態流量、實施在線監控等措施。通過節水、置換等措施獲得供水水量的,措施具有可行性。

  項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未造成河道脫水,下游河道生態環境及生產、生活用水需求能夠得到滿足。

  第五條 項目取(蓄)水、輸水或灌溉造成周邊區域地下水位變化,引起土壤潛育化、沼澤化、鹽堿化、沙化或植被退化演替等次生環境問題,或造成居民水井、泉水位下降影響居民用水安全的,提出了優化取(蓄)水方案及灌溉方式、渠道防滲、截水導排、生態修復或保障居民供水等措施。灌區土壤存在重金屬污染等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的,提出了種植結構優化、耕地污染修復、灌溉水源調整或休耕等措施。

  項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對地下水和土壤的次生環境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居民用水和農產品質量安全能夠得到保障。

  第六條 項目灌區農藥化肥施用以及灌溉退水等對水環境造成污染的,提出了測土配方施肥、控制農藥與化肥施用種類及數量、生態溝渠、人工濕地、污水凈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措施。

  項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對水環境造成的不利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

  第七條 項目對濕地等陸生生態系統及珍稀瀕危保護陸生動植物造成不利影響的,提出了優化工程設計、合理安排工期、建設或保留遷移通道、移栽、就地保護、生態修復等措施。可能引起灌區及周邊土地退化的,提出了輪作、休耕等措施。項目對水生生態系統及魚類等造成不利影響的,提出了優化工程設計及調度、攔河閘壩建設魚道、引水渠首設置攔魚設施、增殖放流等措施。

  項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對生態系統的不利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不會造成原有珍稀瀕危保護動植物在相關區域和河段消失、重要經濟水生生物資源量明顯減少。

  第八條 項目移民安置、專業項目改復建工程等建設方式和選址具有環境合理性,提出了生態保護、污(廢)水處理與固體廢物處置等措施。

  第九條 項目施工組織方案具有環境合理性,對料場、棄土(渣)場等施工區域提出了水土流失防治、生態修復等措施。根據環境保護相關標準和要求,提出了施工期廢(污)水、揚塵、噪聲、固體廢物等防治或處置措施。

  項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期的不利環境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不會對周圍環境和敏感保護目標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第十條 改、擴建或依托現有工程的項目,在全面梳理與項目有關的現有工程環境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與項目相適應的“以新帶老”措施。

  第十一條 按相關導則及規定要求,制定了生態、水環境、土壤等環境監測計劃,明確了監測網點、因子、頻次等有關要求,提出了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及根據監測評估結果優化環境保護措施的要求。根據需要和相關規定,提出了開展環境保護設計、科學研究、環境管理等要求。

  第十二條 對環境保護措施進行了深入論證,建設單位主體責任、投資估算、時間節點、預期效果明確,確保科學有效、安全可行、綠色協調。

  第十三條 按相關規定開展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十四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規范,符合相關管理規定和環評技術標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