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和個人:
為強化機動車污染防治,根據《河北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方案》(冀政發〔2018〕18號)“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提前實施國六排放標準。”的要求,我廳組織編制了《關于實施第六階段國家輕型汽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告(征求意見稿)》和《實施第六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方案(征求意見稿)》。
目前,在前期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完善形成了二次征求意見稿,現再次征求意見,請研究提出書面意見,并于2019年1月2日前反饋我廳(電子版上傳至郵箱:hbkejichu319@163.com)。通告及方案可登錄我廳網站(/)“政務公開”欄目“大氣污染防治”板塊檢索查閱。
聯 系 人:省生態環境廳 劉蕓蕓
聯系電話:0311-87800706(兼傳真)
電子郵箱:hbsjdcgk@126.com
郵 編: 050051
附件:1、《關于實施第六階段國家輕型汽車大氣污染
物排放標準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2、《實施第六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
標準方案(征求意見稿)》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2018年12月25日
附件1: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河北省公安廳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北省商務廳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實施第六階段國家輕型汽車
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告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加大機動車污染防治力度,持續改善我省環境空氣質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方案》(冀政發〔2018〕18號)有關要求,我省決定實施第六階段國家輕型汽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的輕型車是指《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 18352.6-2016)定義的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M1類、M2類和N1類汽車。
二、2019年7月1日起,在我省銷售、注冊和轉入的輕型汽車應當符合《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18352.6-2016)標準,其中I型試驗要符合6b階段排放限值要求。
三、2019年7月1日起,停止銷售、注冊和轉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車輛。
四、自上述標準正式開始實施之日起,辦理新車注冊登記、外省車輛轉入業務(包括轉移登記和變更登記)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登記手續。以下情形除外:2019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已經銷售并且開具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可于2019年12月底前,可以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外省已辦理轉出手續,超過三十日未辦理轉入手續的輕型汽車,不予辦理轉入手續。本省跨設區市流通的車輛不受本通告限制。
五、各汽車銷售企業應當提前組織安排好銷售計劃,在經營場所明示本通告有關內容,履行向購車者告知本通告的義務,并在與購車者簽訂購銷合同時,予以明確的書面提示。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特此通告。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北省公安廳 河北省商務廳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1月 日
附件2:
實施第六階段國家機動車
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進一步改善我省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按照《河北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方案》(冀政發〔2018〕18號)要求,我省于2019年7月1日起實施國家第六階段機動車排放控制標準。
一、實施依據及標準
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相關標準:《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18352.6-2016)標準。
二、實施步驟
(一)征求意見
在我廳網站發布生態環境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廳、商務廳、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實施第六階段國家輕型汽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告》(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二)發布通告
根據意見征求情況修改通告,報省政府同意后,由河北省生態環境廳、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河北省公安廳、河北省商務廳、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實施通告,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政府依據通告,組織做好具體實施的各項相關工作。
自通告發布之日起至標準實施之日止,為實施國家第六階段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過渡期。汽車銷售商要做好過渡期內車輛切換,且應當書面告知購車者購置車輛必須符合公告規定。
(三)具體實施
2019年7月1日起,對在我省銷售、注冊和轉入的輕型汽車應當符合國Ⅵ標準。同時,停止銷售、注冊和轉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車輛。
輕型汽車是指《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 18352.6-2016)定義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M1類、M2類和N1類汽車。按GB/T 15089-2001規定:M1類車指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不超過9座的載客車輛;M2類車指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9座,且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5000kg的載客車輛;N1類車指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載貨汽車。
自上述標準正式開始實施之日起,辦理新車注冊登記、外省車輛轉入業務(包括轉移登記和變更登記)不符合公告要求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登記手續。對本省跨設區市流通的機動車不受公告限制。
2019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已經銷售并且開具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的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機動車排放控制標準的輕型汽車,可以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三、部門分工
(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提供國家第六階段機動車排放控制標準車型查詢方法;公安部門辦理車輛注冊、轉入業務過程中,對機動車排放標準有異議或不明確的,提交當地市級環境保護部門查詢確認。
(二)公安部門:公安交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確定排放標準,并負責機動車注冊登記、轉入業務有關工作。對排放有疑義的,提交當地環保部門查詢確認。
(三)發改、商務部門:負責會同中石油河北省公公司、中石化河北省分公司,做好第六階段車用燃油或代用燃料的供應工作,省內高速公路、國道和省道沿線的加油站(點)全部銷售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車用尿素。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機動車銷售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對銷售不符合“國家第六階段機動車排放控制標準”車輛的企業進行查處并停止其銷售。
同時,上述各部門分別按照各自職責和管轄范圍,做好實施國家第六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宣傳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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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實施第六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來源:大氣環境處 時間:2018-12-25
各有關單位和個人:
為強化機動車污染防治,根據《河北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方案》(冀政發〔2018〕18號)“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提前實施國六排放標準。”的要求,我廳組織編制了《關于實施第六階段國家輕型汽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告(征求意見稿)》和《實施第六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方案(征求意見稿)》。
目前,在前期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完善形成了二次征求意見稿,現再次征求意見,請研究提出書面意見,并于2019年1月2日前反饋我廳(電子版上傳至郵箱:hbkejichu319@163.com)。通告及方案可登錄我廳網站(/)“政務公開”欄目“大氣污染防治”板塊檢索查閱。
聯 系 人:省生態環境廳 劉蕓蕓
聯系電話:0311-87800706(兼傳真)
電子郵箱:hbsjdcgk@126.com
郵 編: 050051
附件:1、《關于實施第六階段國家輕型汽車大氣污染
物排放標準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2、《實施第六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
標準方案(征求意見稿)》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2018年12月25日
附件1: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河北省公安廳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北省商務廳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實施第六階段國家輕型汽車
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告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加大機動車污染防治力度,持續改善我省環境空氣質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方案》(冀政發〔2018〕18號)有關要求,我省決定實施第六階段國家輕型汽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的輕型車是指《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 18352.6-2016)定義的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M1類、M2類和N1類汽車。
二、2019年7月1日起,在我省銷售、注冊和轉入的輕型汽車應當符合《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18352.6-2016)標準,其中I型試驗要符合6b階段排放限值要求。
三、2019年7月1日起,停止銷售、注冊和轉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車輛。
四、自上述標準正式開始實施之日起,辦理新車注冊登記、外省車輛轉入業務(包括轉移登記和變更登記)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登記手續。以下情形除外:2019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已經銷售并且開具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可于2019年12月底前,可以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外省已辦理轉出手續,超過三十日未辦理轉入手續的輕型汽車,不予辦理轉入手續。本省跨設區市流通的車輛不受本通告限制。
五、各汽車銷售企業應當提前組織安排好銷售計劃,在經營場所明示本通告有關內容,履行向購車者告知本通告的義務,并在與購車者簽訂購銷合同時,予以明確的書面提示。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特此通告。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北省公安廳 河北省商務廳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1月 日
附件2:
實施第六階段國家機動車
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進一步改善我省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按照《河北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方案》(冀政發〔2018〕18號)要求,我省于2019年7月1日起實施國家第六階段機動車排放控制標準。
一、實施依據及標準
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相關標準:《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18352.6-2016)標準。
二、實施步驟
(一)征求意見
在我廳網站發布生態環境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廳、商務廳、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實施第六階段國家輕型汽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告》(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二)發布通告
根據意見征求情況修改通告,報省政府同意后,由河北省生態環境廳、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河北省公安廳、河北省商務廳、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實施通告,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政府依據通告,組織做好具體實施的各項相關工作。
自通告發布之日起至標準實施之日止,為實施國家第六階段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過渡期。汽車銷售商要做好過渡期內車輛切換,且應當書面告知購車者購置車輛必須符合公告規定。
(三)具體實施
2019年7月1日起,對在我省銷售、注冊和轉入的輕型汽車應當符合國Ⅵ標準。同時,停止銷售、注冊和轉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車輛。
輕型汽車是指《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 18352.6-2016)定義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M1類、M2類和N1類汽車。按GB/T 15089-2001規定:M1類車指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不超過9座的載客車輛;M2類車指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9座,且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5000kg的載客車輛;N1類車指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載貨汽車。
自上述標準正式開始實施之日起,辦理新車注冊登記、外省車輛轉入業務(包括轉移登記和變更登記)不符合公告要求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登記手續。對本省跨設區市流通的機動車不受公告限制。
2019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已經銷售并且開具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的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機動車排放控制標準的輕型汽車,可以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三、部門分工
(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提供國家第六階段機動車排放控制標準車型查詢方法;公安部門辦理車輛注冊、轉入業務過程中,對機動車排放標準有異議或不明確的,提交當地市級環境保護部門查詢確認。
(二)公安部門:公安交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確定排放標準,并負責機動車注冊登記、轉入業務有關工作。對排放有疑義的,提交當地環保部門查詢確認。
(三)發改、商務部門:負責會同中石油河北省公公司、中石化河北省分公司,做好第六階段車用燃油或代用燃料的供應工作,省內高速公路、國道和省道沿線的加油站(點)全部銷售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車用尿素。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機動車銷售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對銷售不符合“國家第六階段機動車排放控制標準”車輛的企業進行查處并停止其銷售。
同時,上述各部門分別按照各自職責和管轄范圍,做好實施國家第六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宣傳解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