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我國核設施退役后土壤環境管理相關技術要求,我部組織修訂《擬開放場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規定(暫行)》(HJ 53-2000)并于2022年8月公開征求意見。該標準擬改為國家標準發布(主要技術內容不變),現就修改后的標準再次公開征求意見。《核設施退役場址土壤中殘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二次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可登錄我部網站(http://www.mee.gov.cn)“意見征集”欄目檢索查閱。
各機關團體、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和建議請書面反饋我部,電子版材料請同時發至聯系人郵箱。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4年4月25日。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輻射源安全監管司 吳迪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安門大街82號
郵編:100006
電話:(010)65646158
郵箱:hssffc@mee.gov.cn
附件:
1.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2.核設施退役場址土壤中殘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二次征求意見稿)
3.《核設施退役場址土壤中殘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二次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4.征求意見反饋單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4年2月19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生態環境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輻射防護研究院。
附件1
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
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
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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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再次公開征求國家標準《核設施退役場址土壤中殘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二次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環辦標征函〔2024〕6號
來源:生態環境部 時間:2024-02-27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我國核設施退役后土壤環境管理相關技術要求,我部組織修訂《擬開放場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規定(暫行)》(HJ 53-2000)并于2022年8月公開征求意見。該標準擬改為國家標準發布(主要技術內容不變),現就修改后的標準再次公開征求意見。《核設施退役場址土壤中殘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二次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可登錄我部網站(http://www.mee.gov.cn)“意見征集”欄目檢索查閱。
各機關團體、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和建議請書面反饋我部,電子版材料請同時發至聯系人郵箱。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4年4月25日。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輻射源安全監管司 吳迪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安門大街82號
郵編:100006
電話:(010)65646158
郵箱:hssffc@mee.gov.cn
附件:
1.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2.核設施退役場址土壤中殘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二次征求意見稿)
3.《核設施退役場址土壤中殘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二次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4.征求意見反饋單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4年2月19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生態環境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輻射防護研究院。
附件1
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
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
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