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促進制革和毛皮加工行業可持續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廢止原河北省環境保護廳2018年第2號公告。河北省制革和毛皮加工行業部分污染物執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0486-2013)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報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執行地區
全省域范圍。
二、執行時間
(一)新建企業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執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0486-2013)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其中氯離子指標執行表2新建企業標準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比《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A標準及企業所屬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相應控制因子寬松的,從嚴執行;間接排放的企業執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0486-2013)間接排放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其中氯離子指標執行表2新建企業標準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二)現有企業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執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0486-2013)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其中氯離子指標執行表2新建企業標準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其中,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比《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A標準及企業所屬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相應控制因子寬松的,從嚴執行;間接排放的企業執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0486-2013)表2間接排放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三、有關要求
(一)省內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嚴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審批所有新建項目,切實加強環境監管。
(二)現有制革和毛皮加工企業不能達到本公告要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部門依據現行有關環保法律、法規及規定,采取相應措施,確保達標排放。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環境保護廳2018年第2號公告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