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已印發的《關于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實施區域差別化環境準入的指導意見》的更正聲明
來源: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 時間:2019-04-16
對已印發的《關于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實施區域差別化環境準入的指導意見》
的更正聲明
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京津冀地區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指導意見》(環辦環評〔2018〕24號),推進大氣污染綜合治理,近期我廳印發了《關于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實施區域差別化環境準入的指導意見》。參照環辦環評〔2018〕24號文有關環境管控要求,針對“散亂污”企業,提出2020年前實現雄安新區范圍內所有污染工業企業搬遷淘汰。但由于工作人員校對有誤,將附件1《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實施差別化環境管控要求匯總表》中“雄安新區范圍內所有污染工業企業”誤打印為“雄安新區范圍內所有工業企業”,在此予以聲明更正。對此造成的信息有誤深表歉意,對工作作風不嚴不實不細的相關責任人員將予以嚴肅處理。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