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張莉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河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力爭在我省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機制完善、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公開透明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本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及生態保護紅線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受到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導致國家重要水功能區水質下降或不達標、飲用水水源水質下降的;因污染或生態破壞致使基本農田、國有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一般農田10畝以上,國有草原或草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壞的;致使國有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向環境非法排放、傾倒和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造成嚴重生態環境損害的;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修復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規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經磋商或訴訟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選擇自行修復或組織第三方修復。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或委托修復的,前期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和評估、修復效果后評估等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其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國庫,納入地方預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