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草原。記者 張藝萌 攝
長城網7月25日訊(記者 張藝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日前,河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要求2018—2019年,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
通過在全省范圍內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適用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
實施方案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和評估以及控制和減輕損害、修復方案制定、修復效果后評估、律師代理、訴訟、第三方監理等合理費用。
實施方案提出,要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包括,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及生態保護紅線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受到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導致國家重要水功能區水質下降或不達標、飲用水水源水質下降的;因污染或生態破壞致使基本農田、國有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一般農田10畝以上,國有草原或草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壞的;致使國有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向環境非法排放、傾倒和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造成嚴重生態環境損害的;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區應根據實際,綜合考慮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明確本區域內適用的具體情形。
其中強調,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及相關規定;涉及歷史遺留且無責任主體的生態環境損害問題,由所在地政府納入正常環境治理工作。
據了解,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同時,實施方案提出,要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監督檢查。在改革過程中,各市、雄安新區和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自2019年起,每年1月15日前將上一年度本地本單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情況報送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