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深化廊坊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規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廊坊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了《廊坊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于2021年10月20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共計14條,主要包括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啟動情形、案件線索、證據收集、鑒定評估、賠償磋商、公益訴訟、賠償方式、替代修復、修復效果與評估等內容。《辦法》適用于廊坊市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對造成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不適用該《辦法》;涉及歷史遺留且無責任主體的生態環境損害問題,由所在地縣級政府納入正常環境治理工作,不適用該《辦法》。
該《辦法》的實施,進一步完善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啟動情形,拓展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線索發現渠道;進一步明確了直接修復、替代修復等內容,使案件辦結后的修復工作更貼近實際情況,達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目標要求,使受損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的修復和保護。《辦法》為廊坊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進一步提供了制度保障,將有力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在廊坊落地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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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出臺《廊坊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辦法(試行)》
來源:廊坊 時間:2021-10-28
為持續深化廊坊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規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廊坊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了《廊坊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于2021年10月20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共計14條,主要包括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啟動情形、案件線索、證據收集、鑒定評估、賠償磋商、公益訴訟、賠償方式、替代修復、修復效果與評估等內容。《辦法》適用于廊坊市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對造成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不適用該《辦法》;涉及歷史遺留且無責任主體的生態環境損害問題,由所在地縣級政府納入正常環境治理工作,不適用該《辦法》。
該《辦法》的實施,進一步完善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啟動情形,拓展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線索發現渠道;進一步明確了直接修復、替代修復等內容,使案件辦結后的修復工作更貼近實際情況,達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目標要求,使受損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的修復和保護。《辦法》為廊坊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進一步提供了制度保障,將有力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在廊坊落地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