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條例》正式出臺
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將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共7章59條,圍繞港口建設污染防治、港口運營污染防治、港口船舶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范。作為全國第一部港口污染防治和環境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條例》為我省港口污染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據,填補了我省港口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規空白,標志著我省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立法工作邁出了新步伐,在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法治建設進程中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明確了港口屬地政府污染防治責任,規定港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港口污染防治方案。同時,《條例》進一步壓實了港口經營人主體責任,規定港口經營人應當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完善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優化生產作業流程,應用先進適用的環保技術,優先使用清潔能源設施設備,提高清潔生產水平,防治環境污染和危害,同時明確了港口經營人在污水處理、固廢處理、揚塵防治、裝卸存放貨物、港口運輸等方面的污染防治責任。
《條例》加強了港口污染防治全過程監督管理,專設兩章分別對港口建設各環節和港口運營各方面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如港口建設項目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港口航道設置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等具體要求;細化全鏈條監督管理,對船舶和港口污染物的存儲、接收、轉運、處置等工作流程進行了規范。同時,《條例》健全了監督管理制度,明確負有港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聯合執法,提高綜合執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并通過現場檢查、視頻監控等方法對港口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逐步完善港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此外,《條例》還明確了法律責任,對違反規定的,將進行相應處罰。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條例》正式出臺
來源:海洋生態環境處 時間:2022-08-04
《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條例》正式出臺
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將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共7章59條,圍繞港口建設污染防治、港口運營污染防治、港口船舶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范。作為全國第一部港口污染防治和環境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條例》為我省港口污染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據,填補了我省港口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規空白,標志著我省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立法工作邁出了新步伐,在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法治建設進程中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明確了港口屬地政府污染防治責任,規定港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港口污染防治方案。同時,《條例》進一步壓實了港口經營人主體責任,規定港口經營人應當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完善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優化生產作業流程,應用先進適用的環保技術,優先使用清潔能源設施設備,提高清潔生產水平,防治環境污染和危害,同時明確了港口經營人在污水處理、固廢處理、揚塵防治、裝卸存放貨物、港口運輸等方面的污染防治責任。
《條例》加強了港口污染防治全過程監督管理,專設兩章分別對港口建設各環節和港口運營各方面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如港口建設項目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港口航道設置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等具體要求;細化全鏈條監督管理,對船舶和港口污染物的存儲、接收、轉運、處置等工作流程進行了規范。同時,《條例》健全了監督管理制度,明確負有港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聯合執法,提高綜合執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并通過現場檢查、視頻監控等方法對港口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逐步完善港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此外,《條例》還明確了法律責任,對違反規定的,將進行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