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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發布2023年第八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

發布日期:2024-01-06 08:11 信息來源:科技與宣傳教育處 訪問量:? 字體 :[ 大 ][ 中 ][ 小 ]

為保持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從嚴懲處的高壓態勢,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省生態環境廳整理了第八批9起涉及監測報告弄虛作假、污染物超標排放、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排污許可證到期未延續排放污染物、通過滲坑排放廢水污染環境、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典型案例,并對積極查辦案件的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承德市生態環境局、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青龍滿族自治縣分局、滄州市生態環境局南皮縣分局、滄州市生態環境局滄縣分局、邢臺市生態環境局南宮市分局、邯鄲市生態環境局大名縣分局、邯鄲市生態環境局武安市分局、保定市生態環境局定興縣分局予以表揚。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河北如是環境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出具虛假監測報告案

辦案單位: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

案例類型:虛假監測報告案

案件來源:現場檢查

(一)案情簡介

2023年10月17日,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行唐縣分局執法人員對石家莊瑞恒建材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委托河北如是環境檢測服務有限公司自行監測報告顯示,2023年6月20日08時40分至18時07分進行采樣檢測。但通過查看該公司原始生產記錄及執法APP分表計電平臺等,發現廢氣排放口在第三方檢測公司采樣時該公司處于停產狀態。執法人員發現問題后立即對該公司和第三方檢測公司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第三方檢測公司人員承認現場采樣時處于停產狀態的事實,涉嫌出具虛假監測報告。

(二)查處情況

該檢測公司的違法行為違反了《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據《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參照《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裁量規則規定,對其處罰10萬元。

(三)啟示意義

環境監測數據作為客觀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實施環境管理與決策的基本依據,企業及監測單位應當保證其真實性與準確性。執法人員精準發現問題,依法固定違法證據,嚴厲打擊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弄虛作假行為,促進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強化守法意識,規范從業行為,提高監測數據質量,維護正常的環境監測市場,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發揮重要作用。



分表計電平臺顯示2023年6月20日08時40分至18時07分進行采樣時企業未生產。


生產設施正常工況信息表顯示該公司2023年6月20日無生產記錄。


抄表單顯示2023年6月20日用電量不滿足正常生產需求。

二、遼寧鵬宇環境監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監測報告案

辦案單位:承德市生態環境局

案例類型:涉嫌出具虛假監測報告案

案件來源:現場檢查

(一)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7日,承德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承德某公司進行排污許可證核查時發現,遼寧鵬宇環境監測有限公司為該公司出具的2023年8月份自行監測報告中現場采樣照片顯示時間與采樣時間不一致,承德市生態環境局立即安排執法人員,第一時間按照問題線索深入調查。經查,該公司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進行自行監測,委托遼寧鵬宇環境監測有限公司出具監測報告,經調查核實該公司生產工藝,產生生產廢水的車間處于停產狀態,通過調閱生產記錄、污水處理站運行記錄,該車間于2021年6月停產至今無廢水產生,污水處理站也停運至今,總排口無廢水排出。遼寧鵬宇環境監測有限公司采樣人員因該企業廢水車間處于停產狀態,規定采樣點無法采樣(通過后續深入調查,于11月17日由采樣人員現場指認并固定證據),故擅自決定在污水處理站二沉池內采取水樣代替總排口廢水樣品送至該監測公司實驗室進行分析,出具了(遼鵬環測)字PY2303001-001號監測報告,涉嫌出具虛假監測報告。

(二)查處情況

遼寧鵬宇環境監測有限公司行為違反了《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據《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三條和《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的規定對該公司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15萬元。

(三)啟示意義

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價格上無序競爭,為謀取經濟利益,偽造監測數據出具虛假報告,導致無法反映企業真實污染物排放情況。生態環境部門要保持嚴厲打擊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違法犯罪的高壓態勢,規范環境監測機構的監測行為,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性。


承德御室金丹藥業有限公司污水處理站停運現場及最后一次生產日志。


承德御室金丹藥業有限公司生產記錄顯示采樣日期未進行生產。

三、秦皇島市首秦龍匯礦業有限公司污染物超標排放案

辦案單位: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青龍滿族自治縣分局

案件類型:污染物超標排放案

案件來源:在線數據現場核查

(一)案情簡介

2023年4月22日,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青龍滿族自治縣分局執法人員對秦皇島市首秦龍匯礦業有限公司進行在線數據現場檢查,通過調取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數據,發現該公司2023年4月21日20時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為31.3539mg/m3,執行標準30mg/m3,小時數據超標,超標倍數為0.045倍,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21時開始平臺標記生產設施故障,經調查20時焙燒車間內3號造球盤上方料倉堵塞,導致皮帶被物料壓停,清理物料時污染物氮氧化物數據輕微超標,故障及時排除后監測數據達標。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和《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辦法(試行)》的規定,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經研究決定對該公司環境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三)啟示意義

從案件調查到處理,提升了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意識。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不是放松對企業的排污行為的管理,而是更多一份嚴格約束排污行為的責任,更大程度上優化了企業的營商環境。


2023年4月21日20時至22時氮氧化物在線數據超標圖。

四、南皮縣建臣新型建材廠非法排污案

辦案單位:滄州市生態環境局南皮縣分局

案例類型: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件來源:非現場線索核查

(一)案情介紹

滄州市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支隊通過在線監控平臺巡察發現,南皮縣建臣新型建材廠的監測數據在標記停產后存在違法生產的嫌疑,2023年11月6日晚對該廠突擊檢查,發現該廠正在生產,但在線監控平臺標記為停運。執法支隊連夜聯系市公安局環安支隊,對該廠進行全面檢查。經查,該廠現有隧道窯1條,窯內正在燒制實心磚,燒制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未經過新建的脫硝脫硫塔處理,而是通過廢棄的脫硫塔將未經處理的廢氣直接向大氣排放。該廠通過虛假標記掩蓋生產超標排污的違法行為,并采取不正常運行污染治理設施偷排大氣污染物。

(二)查處情況

滄州市生態環境局會同滄州市公安局兩次開展現場勘察,多次進行會商研判,查明了南皮縣建臣新型建材廠的環境違法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和《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該廠違法行為已構成環境污染犯罪,滄州市生態環境局南皮縣分局已將材料移送至南皮縣公安局。2023年11月11日,南皮縣公安局對該廠以涉嫌污染環境犯罪進行立案偵查,對該廠法定代表人及負責煙氣治理的責任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三)啟示意義

本案中,企業擅自以逃避監管的方式將生產廢氣不經處理直接外排,對環境造成了污染,相關責任人員被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責任,付出慘痛代價。因此,企業在生產經營中要遵法守法,相關責任人員要履職盡責、加強生態環境管理,從源頭上杜絕環境違法行為。此案件的破獲有效發揮了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部門之間協調聯動機制的作用,“兩法銜接”機制不斷深化,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聯合辦案,有力打擊偷排偷放等生態環境領域違法犯罪,為迅速破獲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爭取了時間、贏得了主動,形成了打擊環境違法犯罪的強大震懾力。


該廠從右側的閑置廢棄的脫硫脫硝塔排放未經處理的生產廢氣。


該廠正在燒制實心磚。



該廠實際處于生產狀態,在平臺上虛假標記為停運。

五、滄州潤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排放污染物案

辦案單位:滄州市生態環境局滄縣分局

案例類型:排污許可證到期未延續排放污染物案

案件來源:上級交辦

(一)案情介紹

2023年5月28日,滄州市生態環境局滄縣分局接到生態環境部督導幫扶組推送問題線索,反映滄州潤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2019年12月30日至2022年12月29日,現已經過期,該公司未延續排污許可證。滄縣分局執法人員立即查詢全國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該公司排污許可證確實已到期。滄縣分局執法人員進入該公司現場核查,經查,1#和2#生產車間拉絲、吹坯、爆口、封底、合口等工段均在作業,退火車間退火爐正在運行,該公司存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21萬元。

(三)啟示意義

此次違法行為的閉環證據是全國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與現場執法檢查相結合形成的,排污許可證是排污單位合法排污的“身份證”,也是生態環境部門對排污單位“一證式”管理的依據。排污單位必須依法持有有效的排污許可證,才能排放污染物。《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對無證排污行為采取嚴懲重罰的態度,倒逼企業增強合法經營的意識,提升環境管理水平。



檢查當日該公司正在生產,排污許可證已經到期。


該公司新申領的排污許可證。

六、郭秋彬熬油作坊通過滲坑排放廢水污染環境案

辦案單位:邢臺市生態環境局南宮市分局

案例類型:通過滲坑排放廢水污染環境案

案件來源:信訪舉報

(一)案情簡介

2023年5月23日,邢臺市生態環境局南宮市分局執法人員根據信訪舉報問題線索,聯合南宮市公安局環境安全保衛大隊對位于大村鄉白家莊村村西郭秋彬經營的熬油作坊進行檢查。經現場檢查發現,郭秋彬經營的熬油作坊未辦理任何相關手續,現場生產過程中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排至周邊自然坑內,現場分別提取了方鋼水槽、排放口、兩個自然坑內的廢水水樣,經監測外排水口PH值為1.8,具有較強腐蝕性。

(二)查處情況

郭秋彬通過滲坑排放廢水的違法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犯罪,南宮市分局立即啟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部門處理。南宮市公安局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刑事案),目前已對涉案人郭秋彬、馬世昌(工人)2人采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三)啟示意義

對環境執法過程中發現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案件,務必及時啟動“兩法銜接”機制,第一時間主動與公安部門協調聯動,有利于違法證據的固定,為案件后期的移交、提起公訴提供可靠的保障。


熬油設備方鋼水槽。


廢水排入簡易房間西側水溝。

七、大名縣森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案

辦案單位:邯鄲市生態環境局大名縣分局

案例類型: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案

案件來源:分表計電異常數據推送

(一)案情簡介

2023年5月16日,邯鄲市生態環境局大名縣分局執法人員根據邯鄲市分表計電平臺推送的異常數據,對大名縣森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核查。調閱該公司監控視頻、生產原始記錄發現,該公司分表計電異常期間企業正常生產,污水處理站配套的惡臭氣體UV光氧除臭治理設施未運行,污水處理站產生的惡臭氣體未經處理直接排放。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八項的規定,參照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對該公司處罰款3.5萬元。

(三)啟示意義

本案執法部門充分發揮分表計電遠程監控功能,通過分表計電系統線索,及時核實數據異常的企業,開展現場核查,精準鎖定違法證據,對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提高生態環境執法效能。企業絕不能因為眼前利益而置國家法律法規而不顧,應該做到合法生產依規經營,建立企業內部長效管理制度,提升環境管理水平。


該公司污水處理設施正在運行中。


該公司生產設施燃氣鍋爐正在生產使用中。

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的除臭治理設施未運行。(調閱該公司監控視頻、生產原始記錄發現該公司分表計電異常期間正常生產,污水處理站配套的惡臭氣體UV光氧除臭治理設施未運行,污水處理站產生的惡臭氣體未能治理)

八、河北雄偉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虛假監測報告案

辦案單位:邯鄲市生態環境局武安市分局

案例類型:出具虛假監測報告案

案件來源:現場檢查

(一)案情簡介

2023年6月20日,邯鄲市生態環境局武安市分局執法人員對某企業進行現場檢查,經調閱該企業二熱軋機組-熱處理爐煙氣排放口(DA071)72小時調試報告,發現報告顯示該排放口監測采樣調試時間為2023年2月9日至11日,執法人員現場調閱該排放口監測平臺視頻監控顯示,其間該排放口采樣平臺無人員上去開展采樣監測工作;同時該排放口72小時調試報告與另一排放口(DA070)的采樣時間基本一致,采樣人員也一致。上述調試報告由河北雄偉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同一時間、同一人員無法同時監測多個排口,且該排口視頻監控證明調試報告顯示的監測時段并無人員到達監測平臺進行采樣監測,該檢測公司涉嫌出具虛假監測報告。

(二)查處情況

該檢測公司出具虛假報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據《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參照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邯鄲市生態環境局對該檢測公司立案處罰13.75萬元。

(三)啟示意義

環境監測數據是環境監測的生命線,也是環境管理的頂梁柱,生態環境部門始終保持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行為“零容忍”、從嚴懲處的高壓態勢,嚴厲打擊不負責任盲目追求經濟利益的第三方環保服務單位,確保監測數據真實、準確性。




監控顯示該時段無采樣人員到達采樣平臺監測采樣。

九、定興縣佘某某污染環境案

辦案單位:保定市生態環境局定興縣分局

案例類型: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案件來源:定興縣公安局移交

(一)案情簡介

定興縣公安局偵查發現,2022年3月以來,犯罪嫌疑人佘某某、佘某,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安裝治污設施的情況下,在保定市定興縣小朱莊鎮高蘭溝村印刷廠內使用油墨等原料對書包布料表面進行絲網印刷,同時將生產過程中的洗版廢液直接通過暗管排放至院內滲坑。定興縣分局接到通報后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鎖定證據,并立即啟動環境應急預案,避免污染物擴散。同時第一時間委托滄州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對洗版廢液進行毒害性鑒定,及時確定案件性質和調查偵辦方向。經鑒定認定佘某二人排放的洗版廢液屬于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特性為毒性和易燃性。依據案情定興縣分局及時與公安、鄉鎮政府進行聯動,排查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的隱患。

(二)查處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五項的規定,針對二人排放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定興縣生態環境局會同定興縣公安局收集固定證據,定興縣分局及時組織開展毒害性鑒定,定興縣公安局已對余某等二人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三)啟示意義

定興縣域內絲網印刷攤點多、規模小、分布散,個別業主法律意識淡薄,自主守法主體責任感差,僥幸認為傾倒、排放印刷洗版廢液簡單隱蔽不易被發現,在利益的驅動下,想方設法逃避環境監管,置國家法律和人民群眾的利益于不顧。對于此類偷排偷放危險廢物的惡意違法犯罪行為,始終保持高壓態勢,發揮公安環保聯動機制優勢,嚴厲打擊污染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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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廳動態

為保持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從嚴懲處的高壓態勢,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省生態環境廳整理了第八批9起涉及監測報告弄虛作假、污染物超標排放、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排污許可證到期未延續排放污染物、通過滲坑排放廢水污染環境、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典型案例,并對積極查辦案件的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承德市生態環境局、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青龍滿族自治縣分局、滄州市生態環境局南皮縣分局、滄州市生態環境局滄縣分局、邢臺市生態環境局南宮市分局、邯鄲市生態環境局大名縣分局、邯鄲市生態環境局武安市分局、保定市生態環境局定興縣分局予以表揚。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河北如是環境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出具虛假監測報告案

辦案單位: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

案例類型:虛假監測報告案

案件來源:現場檢查

(一)案情簡介

2023年10月17日,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行唐縣分局執法人員對石家莊瑞恒建材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委托河北如是環境檢測服務有限公司自行監測報告顯示,2023年6月20日08時40分至18時07分進行采樣檢測。但通過查看該公司原始生產記錄及執法APP分表計電平臺等,發現廢氣排放口在第三方檢測公司采樣時該公司處于停產狀態。執法人員發現問題后立即對該公司和第三方檢測公司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第三方檢測公司人員承認現場采樣時處于停產狀態的事實,涉嫌出具虛假監測報告。

(二)查處情況

該檢測公司的違法行為違反了《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據《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參照《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裁量規則規定,對其處罰10萬元。

(三)啟示意義

環境監測數據作為客觀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實施環境管理與決策的基本依據,企業及監測單位應當保證其真實性與準確性。執法人員精準發現問題,依法固定違法證據,嚴厲打擊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弄虛作假行為,促進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強化守法意識,規范從業行為,提高監測數據質量,維護正常的環境監測市場,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發揮重要作用。



分表計電平臺顯示2023年6月20日08時40分至18時07分進行采樣時企業未生產。


生產設施正常工況信息表顯示該公司2023年6月20日無生產記錄。


抄表單顯示2023年6月20日用電量不滿足正常生產需求。

二、遼寧鵬宇環境監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監測報告案

辦案單位:承德市生態環境局

案例類型:涉嫌出具虛假監測報告案

案件來源:現場檢查

(一)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7日,承德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承德某公司進行排污許可證核查時發現,遼寧鵬宇環境監測有限公司為該公司出具的2023年8月份自行監測報告中現場采樣照片顯示時間與采樣時間不一致,承德市生態環境局立即安排執法人員,第一時間按照問題線索深入調查。經查,該公司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進行自行監測,委托遼寧鵬宇環境監測有限公司出具監測報告,經調查核實該公司生產工藝,產生生產廢水的車間處于停產狀態,通過調閱生產記錄、污水處理站運行記錄,該車間于2021年6月停產至今無廢水產生,污水處理站也停運至今,總排口無廢水排出。遼寧鵬宇環境監測有限公司采樣人員因該企業廢水車間處于停產狀態,規定采樣點無法采樣(通過后續深入調查,于11月17日由采樣人員現場指認并固定證據),故擅自決定在污水處理站二沉池內采取水樣代替總排口廢水樣品送至該監測公司實驗室進行分析,出具了(遼鵬環測)字PY2303001-001號監測報告,涉嫌出具虛假監測報告。

(二)查處情況

遼寧鵬宇環境監測有限公司行為違反了《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據《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三條和《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的規定對該公司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15萬元。

(三)啟示意義

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價格上無序競爭,為謀取經濟利益,偽造監測數據出具虛假報告,導致無法反映企業真實污染物排放情況。生態環境部門要保持嚴厲打擊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違法犯罪的高壓態勢,規范環境監測機構的監測行為,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性。


承德御室金丹藥業有限公司污水處理站停運現場及最后一次生產日志。


承德御室金丹藥業有限公司生產記錄顯示采樣日期未進行生產。

三、秦皇島市首秦龍匯礦業有限公司污染物超標排放案

辦案單位: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青龍滿族自治縣分局

案件類型:污染物超標排放案

案件來源:在線數據現場核查

(一)案情簡介

2023年4月22日,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青龍滿族自治縣分局執法人員對秦皇島市首秦龍匯礦業有限公司進行在線數據現場檢查,通過調取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數據,發現該公司2023年4月21日20時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為31.3539mg/m3,執行標準30mg/m3,小時數據超標,超標倍數為0.045倍,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21時開始平臺標記生產設施故障,經調查20時焙燒車間內3號造球盤上方料倉堵塞,導致皮帶被物料壓停,清理物料時污染物氮氧化物數據輕微超標,故障及時排除后監測數據達標。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和《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辦法(試行)》的規定,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經研究決定對該公司環境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三)啟示意義

從案件調查到處理,提升了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意識。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不是放松對企業的排污行為的管理,而是更多一份嚴格約束排污行為的責任,更大程度上優化了企業的營商環境。


2023年4月21日20時至22時氮氧化物在線數據超標圖。

四、南皮縣建臣新型建材廠非法排污案

辦案單位:滄州市生態環境局南皮縣分局

案例類型: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件來源:非現場線索核查

(一)案情介紹

滄州市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支隊通過在線監控平臺巡察發現,南皮縣建臣新型建材廠的監測數據在標記停產后存在違法生產的嫌疑,2023年11月6日晚對該廠突擊檢查,發現該廠正在生產,但在線監控平臺標記為停運。執法支隊連夜聯系市公安局環安支隊,對該廠進行全面檢查。經查,該廠現有隧道窯1條,窯內正在燒制實心磚,燒制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未經過新建的脫硝脫硫塔處理,而是通過廢棄的脫硫塔將未經處理的廢氣直接向大氣排放。該廠通過虛假標記掩蓋生產超標排污的違法行為,并采取不正常運行污染治理設施偷排大氣污染物。

(二)查處情況

滄州市生態環境局會同滄州市公安局兩次開展現場勘察,多次進行會商研判,查明了南皮縣建臣新型建材廠的環境違法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和《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該廠違法行為已構成環境污染犯罪,滄州市生態環境局南皮縣分局已將材料移送至南皮縣公安局。2023年11月11日,南皮縣公安局對該廠以涉嫌污染環境犯罪進行立案偵查,對該廠法定代表人及負責煙氣治理的責任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三)啟示意義

本案中,企業擅自以逃避監管的方式將生產廢氣不經處理直接外排,對環境造成了污染,相關責任人員被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責任,付出慘痛代價。因此,企業在生產經營中要遵法守法,相關責任人員要履職盡責、加強生態環境管理,從源頭上杜絕環境違法行為。此案件的破獲有效發揮了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部門之間協調聯動機制的作用,“兩法銜接”機制不斷深化,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聯合辦案,有力打擊偷排偷放等生態環境領域違法犯罪,為迅速破獲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爭取了時間、贏得了主動,形成了打擊環境違法犯罪的強大震懾力。


該廠從右側的閑置廢棄的脫硫脫硝塔排放未經處理的生產廢氣。


該廠正在燒制實心磚。



該廠實際處于生產狀態,在平臺上虛假標記為停運。

五、滄州潤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排放污染物案

辦案單位:滄州市生態環境局滄縣分局

案例類型:排污許可證到期未延續排放污染物案

案件來源:上級交辦

(一)案情介紹

2023年5月28日,滄州市生態環境局滄縣分局接到生態環境部督導幫扶組推送問題線索,反映滄州潤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2019年12月30日至2022年12月29日,現已經過期,該公司未延續排污許可證。滄縣分局執法人員立即查詢全國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該公司排污許可證確實已到期。滄縣分局執法人員進入該公司現場核查,經查,1#和2#生產車間拉絲、吹坯、爆口、封底、合口等工段均在作業,退火車間退火爐正在運行,該公司存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21萬元。

(三)啟示意義

此次違法行為的閉環證據是全國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與現場執法檢查相結合形成的,排污許可證是排污單位合法排污的“身份證”,也是生態環境部門對排污單位“一證式”管理的依據。排污單位必須依法持有有效的排污許可證,才能排放污染物。《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對無證排污行為采取嚴懲重罰的態度,倒逼企業增強合法經營的意識,提升環境管理水平。



檢查當日該公司正在生產,排污許可證已經到期。


該公司新申領的排污許可證。

六、郭秋彬熬油作坊通過滲坑排放廢水污染環境案

辦案單位:邢臺市生態環境局南宮市分局

案例類型:通過滲坑排放廢水污染環境案

案件來源:信訪舉報

(一)案情簡介

2023年5月23日,邢臺市生態環境局南宮市分局執法人員根據信訪舉報問題線索,聯合南宮市公安局環境安全保衛大隊對位于大村鄉白家莊村村西郭秋彬經營的熬油作坊進行檢查。經現場檢查發現,郭秋彬經營的熬油作坊未辦理任何相關手續,現場生產過程中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排至周邊自然坑內,現場分別提取了方鋼水槽、排放口、兩個自然坑內的廢水水樣,經監測外排水口PH值為1.8,具有較強腐蝕性。

(二)查處情況

郭秋彬通過滲坑排放廢水的違法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犯罪,南宮市分局立即啟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部門處理。南宮市公安局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刑事案),目前已對涉案人郭秋彬、馬世昌(工人)2人采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三)啟示意義

對環境執法過程中發現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案件,務必及時啟動“兩法銜接”機制,第一時間主動與公安部門協調聯動,有利于違法證據的固定,為案件后期的移交、提起公訴提供可靠的保障。


熬油設備方鋼水槽。


廢水排入簡易房間西側水溝。

七、大名縣森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案

辦案單位:邯鄲市生態環境局大名縣分局

案例類型: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案

案件來源:分表計電異常數據推送

(一)案情簡介

2023年5月16日,邯鄲市生態環境局大名縣分局執法人員根據邯鄲市分表計電平臺推送的異常數據,對大名縣森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核查。調閱該公司監控視頻、生產原始記錄發現,該公司分表計電異常期間企業正常生產,污水處理站配套的惡臭氣體UV光氧除臭治理設施未運行,污水處理站產生的惡臭氣體未經處理直接排放。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八項的規定,參照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對該公司處罰款3.5萬元。

(三)啟示意義

本案執法部門充分發揮分表計電遠程監控功能,通過分表計電系統線索,及時核實數據異常的企業,開展現場核查,精準鎖定違法證據,對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提高生態環境執法效能。企業絕不能因為眼前利益而置國家法律法規而不顧,應該做到合法生產依規經營,建立企業內部長效管理制度,提升環境管理水平。


該公司污水處理設施正在運行中。


該公司生產設施燃氣鍋爐正在生產使用中。

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的除臭治理設施未運行。(調閱該公司監控視頻、生產原始記錄發現該公司分表計電異常期間正常生產,污水處理站配套的惡臭氣體UV光氧除臭治理設施未運行,污水處理站產生的惡臭氣體未能治理)

八、河北雄偉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虛假監測報告案

辦案單位:邯鄲市生態環境局武安市分局

案例類型:出具虛假監測報告案

案件來源:現場檢查

(一)案情簡介

2023年6月20日,邯鄲市生態環境局武安市分局執法人員對某企業進行現場檢查,經調閱該企業二熱軋機組-熱處理爐煙氣排放口(DA071)72小時調試報告,發現報告顯示該排放口監測采樣調試時間為2023年2月9日至11日,執法人員現場調閱該排放口監測平臺視頻監控顯示,其間該排放口采樣平臺無人員上去開展采樣監測工作;同時該排放口72小時調試報告與另一排放口(DA070)的采樣時間基本一致,采樣人員也一致。上述調試報告由河北雄偉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同一時間、同一人員無法同時監測多個排口,且該排口視頻監控證明調試報告顯示的監測時段并無人員到達監測平臺進行采樣監測,該檢測公司涉嫌出具虛假監測報告。

(二)查處情況

該檢測公司出具虛假報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據《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參照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邯鄲市生態環境局對該檢測公司立案處罰13.75萬元。

(三)啟示意義

環境監測數據是環境監測的生命線,也是環境管理的頂梁柱,生態環境部門始終保持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行為“零容忍”、從嚴懲處的高壓態勢,嚴厲打擊不負責任盲目追求經濟利益的第三方環保服務單位,確保監測數據真實、準確性。




監控顯示該時段無采樣人員到達采樣平臺監測采樣。

九、定興縣佘某某污染環境案

辦案單位:保定市生態環境局定興縣分局

案例類型: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案件來源:定興縣公安局移交

(一)案情簡介

定興縣公安局偵查發現,2022年3月以來,犯罪嫌疑人佘某某、佘某,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安裝治污設施的情況下,在保定市定興縣小朱莊鎮高蘭溝村印刷廠內使用油墨等原料對書包布料表面進行絲網印刷,同時將生產過程中的洗版廢液直接通過暗管排放至院內滲坑。定興縣分局接到通報后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鎖定證據,并立即啟動環境應急預案,避免污染物擴散。同時第一時間委托滄州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對洗版廢液進行毒害性鑒定,及時確定案件性質和調查偵辦方向。經鑒定認定佘某二人排放的洗版廢液屬于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特性為毒性和易燃性。依據案情定興縣分局及時與公安、鄉鎮政府進行聯動,排查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的隱患。

(二)查處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五項的規定,針對二人排放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定興縣生態環境局會同定興縣公安局收集固定證據,定興縣分局及時組織開展毒害性鑒定,定興縣公安局已對余某等二人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三)啟示意義

定興縣域內絲網印刷攤點多、規模小、分布散,個別業主法律意識淡薄,自主守法主體責任感差,僥幸認為傾倒、排放印刷洗版廢液簡單隱蔽不易被發現,在利益的驅動下,想方設法逃避環境監管,置國家法律和人民群眾的利益于不顧。對于此類偷排偷放危險廢物的惡意違法犯罪行為,始終保持高壓態勢,發揮公安環保聯動機制優勢,嚴厲打擊污染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排版晾干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