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發布2024年第三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持續保持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高壓嚴打態勢,切實維護企業公平競爭秩序,不斷提升法治保障能力,統籌推進污染防治攻堅和營商環境優化,我廳整理了涉及非道路移動機械超標排放、干擾自動監測設施采樣排放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涉嫌違法犯罪、環境保護設施自主驗收弄虛作假、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等8起典型案例,并對積極查辦案件的張家口市生態環境局懷來縣分局、承德市生態環境局、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保定市生態環境局、保定市生態環境局蓮池區分局、衡水市生態環境局、邯鄲市生態環境局峰峰礦區分局、張家口市生態環境局橋東區分局、廊坊市生態環境局永清縣分局予以表揚。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張家口市與北京市聯合執法查處非道路移動機械超標案
辦案單位:張家口市生態環境局懷來縣分局
案例類型:涉嫌非道路移動機械超標排放案
案件來源:現場檢查
(一)案情簡介
按照京津冀生態環境聯動執法工作機制,北京延慶區生態環境局與張家口市生態環境局懷來縣分局組織開展聯合執法活動,延慶區生態環境局聘請第三方檢測機構輔助工作。2024年6月20日,兩地執法人員對懷來縣東花園鎮大南辛堡村正在進行平整土地的12臺裝載機進行檢查,發現7臺裝載機的排氣煙度限值均超過《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規定0.5的限值標準,執法人員立即責令超標車輛停止作業,立案處罰。
(二)查處情況
上述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煙度超標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7位車主分別處以人民幣伍仟元整的罰款。
(三)啟示意義
此次京冀聯合執法查處非道路移動機械超標排放案例,充分體現了兩地政府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決心和力度。兩地共同推進延懷兩地移動源協同減排,減少大氣污染物異地傳輸,持續改善兩地空氣環境質量。
二、平泉市萊蒂建材有限公司涉嫌干擾自動監測設施采樣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辦案單位:承德市生態環境局
案例類型:涉嫌干擾自動監測設施采樣排放污染物
案件來源:上級交辦
(一)案情簡介
2024年6月14日、15日執法人員對平泉市萊蒂建材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時企業正在生產,隧道窯煙氣處理設施正在運行。排污許可證規定企業隧道窯煙氣編號為DA002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限值分別為:顆粒物10mg/m3、氮氧化物100mg/m3、二氧化硫50mg/m3。該排放口安裝有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現場檢查時正在運行,自動監測設備測量數據傳輸至河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承德市環境監控中心采樣人員于2024年6月14日23時12分至23時27分對企業DA002號排口的廢氣排放情況進行了監測,監測結果顯示測量期間廢氣實測濃度為:含氧量19.08%、SO?濃度30.3mg/m3、NOX濃度16.1mg/m3;期間企業自動監測設備測量實測濃度數據為:含氧量9.531%至9.627%、SO?濃度0.403mg/m3至0.781mg/m3、NOX濃度1.845mg/m3至2.738mg/m3,手工監測數據與企業自動監測設備測量數據誤差較大。執法人員現場要求運維人員對自動監測設備進行全量程通標氣,濃度為20.5%氧氣通標結果200秒為16%,濃度55.2mg/m3二氧化硫通標結果200秒為34mg/m3,上述通標結果不滿足《固定污染源煙氣(SO?、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2017)中系統響應時間誤差小于10%的要求。執法人員對周邊設施進行了檢查,發現自動監測設備站房西側儲物間內有鋼制儲氣瓶1個,瓶身標有CO?字樣,儲氣瓶減壓閥顯示有壓力,氣瓶出氣口通過三通閥分別引至室內空氣壓縮機和西側墻外,西側墻外氣體管路通至儲物間頂部的自動監測設備氣體管路中,執法人員通過調整氣瓶輸出閥門發現,當氣瓶輸出閥門打開時,企業自動監測設備顯示的測量數據氧含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濃度有明顯降低,關閉氣瓶輸出閥門后,自動監測設備顯示的測量數據氧含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濃度有明顯上升。通過詢問企業法定代表人及調閱自動監控站房視頻監控,發現在企業生產期間,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廠長均通過人為調整、控制連接至采樣管路的氣瓶輸出閥門,將氣瓶內的二氧化碳氣體通入采樣管路,稀釋自動監測設備樣氣,從而降低自動監測設備氧含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測量濃度。
(二)查處情況
平泉市萊蒂建材有限公司為重點排污單位,排污許可類別為重點管理,上述行為屬于通過干擾自動監測數據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規定,已將該案件移交至承德市公安局,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三)啟示意義
本案反映了該重點排污單位環保法律意識淡薄,治污主體責任缺失,在發現廢氣排放口所排放的污染物不能達標的情況下,未通過采取有效治污措施及時改正,而是逃避監管。執法人員充分運用污染源監控平臺和視頻監控等手段固定證據,并及時到達現場進行采樣監測,查實排污單位篡改自動監測數據逃避監管等隱蔽的環境違法行為。“線上+線下”的執法方式,既實現了對企業的“無事不擾”,又突出了“執法+指導+監督”的強強聯合,大大提高了辦案效率,嚴厲打擊了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形成了有效震懾。
三、河北益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辦案單位: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
案例類型: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涉嫌違法犯罪
案件來源:上級交辦
(一)案情簡介
2024年7月10日,石家莊市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根據河北省數智環保執法服務系統交辦的任務線索,對河北益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檢查時,該企業印染工序正常生產,且正在排放廢水,按照企業排污許可證要求,污水處理站治理工藝為:水解酸化+三級生化接觸氧化+絮凝沉淀。經進一步檢查,發現該企業水解酸化池加酸罐和絮凝沉淀池添加絮凝劑罐未連接水池,且罐內無藥劑,從現場使用痕跡看,已長期閑置。該企業污水處理站絮凝沉淀池最西側排水槽內接入一根清水管,正在向污水排水槽內注入清水,混合清水后的污水經管道匯入廢水在線監測采樣探頭處。經現場采樣檢測絮凝沉淀池最西側排水槽注入清水前端位置:COD為78mg/L、氨氮為1.41mg/L、總磷為0.52mg/L、總氮為14.4mg/L;污水總排口位置:COD為57mg/L、氨氮為0.745mg/L、總磷為0.44mg/L、總氮為10.9mg/L。采樣時段在線平臺數據顯示:COD為43.313mg/L、氨氮為0.435mg/L、總氮為9.677mg/L。通過數據比對,注入清水后排放的廢水各污染因子濃度明顯低于絮凝沉淀池排水濃度,企業通過在排放污水中注入清水的方式干擾自動監測設施,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查處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通過干擾、偽造在線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024年7月31日,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交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刑事立案。
(三)啟示意義
石家莊市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支隊采用“執法+監測”方式開展現場檢查,精準鎖定企業環境違法行為,執法監管效能大幅提升。同時,充分發揮行刑銜接機制優勢,會同公安機關周密部署、聯合行動,真正形成了打擊環境違法犯罪工作合力。
四、保定市排水服務中心銀定莊污水處理廠涉嫌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犯罪案
辦案單位:保定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支隊、保定市生態環境局蓮池區分局
案例類型: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涉嫌違法犯罪
案件來源:上級交辦
(一)案情簡介
2024年6月12日,接到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交辦的“保定市排水服務中心銀定莊污水處理廠2024年4月、6月份涉嫌在線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線索后,保定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聯合保定市生態環境局蓮池區分局立即對交辦線索開展全面調查,協商公安機關提前介入,根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相關要求,擬定調查取證證據清單內容。為防止證據滅失(該廠在線監控設備視頻保存時長為兩個月),保定市生態環境局執法支隊于6月13日對該廠在線監控設備視頻進行了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將視頻硬盤摘除,將四臺在線監測設備終端的歷史數據全部導出保存。6月24日對該廠在線站房的視頻硬盤進行了扣押。經對該企業2024年4月份以來的在線數據、視頻等違法線索進行梳理,發現該廠工作人員及在線監控設備三方運行維護人員分別于2024年4月17日9時至18時、4月20日17時至21日8時、4月27日0時至15時、4月27日22時至28日8時、6月5日18時至6日0時,將氨氮、總氮、COD在線監控設備采樣管插入礦泉水瓶或標液瓶中保持監測狀態,偽造在線監測數據,累計時長55小時。經過調查和詢問,確認該廠工作人員、三方運行維護人員共7人在2024年4月至6月期間參與了在線數據造假的違法行為。
(二)查處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七項、《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保定市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7月1日將保定市排水服務中心銀定莊污水處理廠涉嫌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件移交保定市公安局(7月2日保定市蓮池區分局立案),同時抄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
(三)啟示意義
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環境違法行為手段隱蔽,對于生態環境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要求較高,為防止證據滅失,及時固定證據是案件定性的關鍵。本案中,涉案人員較多、利益關系錯綜復雜,為防止打草驚蛇、相互串供,生態環境部門提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聯合會商辦案,通過自動監測數據和視頻監控之間的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做到了違法事實認定清楚,調查取證環節嚴謹。嚴懲勝于說教,作為國營公益企事業單位,且作為重點排污單位,更應當以身作則,加強監管,嚴防“燈下黑”。
五、深州市春曉機械配件有限公司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弄虛作假案
辦案單位:衡水市生態環境局
案例類型:環境保護設施自主驗收弄虛作假
案件來源:現場檢查
(一)案情簡介
2024年4月10日,衡水市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通過查閱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系統發現,深州市春曉機械配件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2月25日完成驗收并公示。2024年4月11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公司液壓塑型/注射成型工序配套使用的治理設施為“兩級活性炭吸附裝置+15米排氣筒”,去毛邊工序配套使用的治理設施為兩套旋風除塵器,檢查時去毛邊工序正在生產,兩套旋風除塵器正常運行。
經查閱該公司《年產1200萬件(套)機械配件擴建項目(一期)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發現,關于去毛邊工序的廢氣治理設施描述為“去毛邊工序產生的粉塵經現有2套布袋除塵器處理后排放”,且在“三同時”落實情況表中,去毛邊工序的環境保護措施描述為“現有2套布袋除塵器處理后排放——已落實”。該公司去毛邊工序實際建設使用的旋風除塵器,與驗收資料中描述的布袋除塵器明顯不符,屬于生態環境部《關于嚴懲弄虛作假行為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督執法工作的通知》(環辦執法〔2022〕25號)中典型弄虛作假情形之一。
(二)查處情況
深州市春曉機械配件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和原《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對該公司處以罰款貳拾萬元整,對該公司直接負責項目驗收工作主管人員處以罰款伍萬元整。
(三)啟示意義
實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制度,是為了進一步簡政放權、減輕企業負擔,同時強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事中事后監管。建設單位作為自主驗收主體,應該嚴格按照相關規范要求客觀真實地開展驗收工作,為了完善手續而敷衍應付驗收,應當受到法律懲罰。
六、河北華信特種鋼鐵有限公司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辦案單位:邯鄲市生態環境局峰峰礦區分局
案件類型:不予處罰案
案件來源:非現場線索推送
(一)案情簡介
2024年6月21日,河北省數智環保執法服務系統推送“河北華信特種鋼鐵有限公司燒結機機頭脫硫脫硝排氣筒排口煙塵小時濃度超標”。邯鄲市生態環境局峰峰礦區分局執法人員立即進行現場檢查,經調取該公司燒結機機頭脫硫脫硝排氣筒排口在線監測歷史數據顯示:6月20日11時煙塵折算數據為10.176mg/m3,超過了該企業許可濃度10mg/m3,小時均值超標倍數0.0176倍。
經進一步核實,該公司因230㎡燒結機濕電3區高頻電源風機突發故障跳停,導致燒結機機頭脫硫脫硝排氣筒排放口于2024年6月20日11時43分至11時54分煙塵折算數據出現11分鐘短暫升高,造成6月20日11時煙塵小時濃度折算數據超標。該公司出現故障后立即向峰峰礦區分局報告并積極采取停產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6月20日15時故障修復后在線監測數據小時均值達標。
(二)查處情況
該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但故障發生后該公司及時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立即對故障設備進行搶修并采取停、限產措施等方式減少污染物排放,并于24小時內完成整改并達標排放。鑒于該公司此次行為屬于突發故障,為非主觀故意導致的輕微超標,且為三個月內初次違法,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第一項,參照原《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中《河北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序號18的規定,對該公司不予行政處罰。
(三)啟示意義
排污單位必須切實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確保治污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執法人員對該企業主動幫扶,認真指導,既保持了執法力度,也體現了執法溫度,踐行了“首違不罰”“輕微不罰”“非主觀故意不罰”的原則,引導企業增強環保意識,督促企業守法經營,以“寬嚴并濟”的舉措做到在監管中服務、在服務中監管。
七、張家口市頤興建材有限公司橋東分公司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辦案單位:張家口市生態環境局橋東區分局
案例類型: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案件來源:上級交辦
(一)案情簡介
2024年4月12日,張家口市生態環境局橋東區分局接到上級交辦的“張家口市頤興建材有限公司橋東分公司隧道窯排口涉嫌虛假標記”后,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核查。執法人員通過現場查閱“張家口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和企業分表計電相關數據,發現該企業在2024年1月28日至4月8日期間,煙塵小時數據多次超標,但企業在“張家口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生產設施工況長期標記為“啟爐”狀態,導致超標數據不能推送報警信息。經執法人員進一步調查取證發現,該企業在上述時間段內一直處于正常生產狀態,采用虛假標記方式超標排污,構成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二)查處情況
依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督管理的通知》〔環辦監測(2023)5號〕的規定:“排污單位虛假標記或謊報自動監測數據異常、生產或治理設施工況異常,導致傳輸至生態環境部門的自動監測數據不能反映實際排放情況的,應認定為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張家口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及原《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的相關規定,對該企業處以罰款叁拾柒萬元整。同時,對該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
(三)啟示意義
排污單位負有保障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法定義務,應堅守數據真實準確的底線,做好規范管理與運維。部分企業采取虛假標記的方式隱瞞超標數據,導致自動監測數據不能真實反映企業排放狀況,應當受到法律嚴懲。
八、河北楚航環境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
辦案單位:廊坊市生態環境局永清縣分局
案例類型: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案件來源:上級交辦
(一)案情簡介
廊坊市生態環境局永清縣分局執法人員配合生態環境部監督幫扶組于2024年3月12日對廊坊旭博涂立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企業現場提供一份檢測報告(編號:CH-OBG-2401-123-1),檢測機構為河北楚航環境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采樣日期為2024年1月26日。檢測報告上顯示 DA002 排放口有非甲烷總烴的3組檢測結果(實測濃度分別為 13.9mg/m3、13.4mg/m3、12.6mg/m3),但檢測報告上無實際工況數據,原始采樣記錄單上也無工況數據。通過查看廠區DA002排放口進口當天采樣視頻,兩名采樣人員于當日16:39-18:41對DA002排放口進口進行了流速檢測,未對DA002 排放口的進口用氣袋(2L)進行采樣檢測,屬于未實際開展檢測,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二)查處情況
河北楚航環境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違反了《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廊坊市生態環境局永清縣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并依據《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三條,參照原《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其他類)序號182,對該公司處以罰款壹拾壹萬元整。
(三)啟示意義
第三方檢測機構為生態環境監管提供服務與支持,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范,科學準確地做好檢測,并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可弄虛作假,偽造數據。該案中檢測公司盲目追求經濟利益,檢測數據弄虛作假,掩蓋企業排污的真實情況,其造假行為性質惡劣,也影響檢測市場的公平競爭。生態環境部門對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零容忍的態度,對于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和公平合法的商業環境具有重大意義。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河北省發布2024年第三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
來源:生態環境執法局 時間:2024-08-19
河北省發布2024年第三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持續保持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高壓嚴打態勢,切實維護企業公平競爭秩序,不斷提升法治保障能力,統籌推進污染防治攻堅和營商環境優化,我廳整理了涉及非道路移動機械超標排放、干擾自動監測設施采樣排放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涉嫌違法犯罪、環境保護設施自主驗收弄虛作假、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等8起典型案例,并對積極查辦案件的張家口市生態環境局懷來縣分局、承德市生態環境局、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保定市生態環境局、保定市生態環境局蓮池區分局、衡水市生態環境局、邯鄲市生態環境局峰峰礦區分局、張家口市生態環境局橋東區分局、廊坊市生態環境局永清縣分局予以表揚。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張家口市與北京市聯合執法查處非道路移動機械超標案
辦案單位:張家口市生態環境局懷來縣分局
案例類型:涉嫌非道路移動機械超標排放案
案件來源:現場檢查
(一)案情簡介
按照京津冀生態環境聯動執法工作機制,北京延慶區生態環境局與張家口市生態環境局懷來縣分局組織開展聯合執法活動,延慶區生態環境局聘請第三方檢測機構輔助工作。2024年6月20日,兩地執法人員對懷來縣東花園鎮大南辛堡村正在進行平整土地的12臺裝載機進行檢查,發現7臺裝載機的排氣煙度限值均超過《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規定0.5的限值標準,執法人員立即責令超標車輛停止作業,立案處罰。
(二)查處情況
上述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煙度超標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7位車主分別處以人民幣伍仟元整的罰款。
(三)啟示意義
此次京冀聯合執法查處非道路移動機械超標排放案例,充分體現了兩地政府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決心和力度。兩地共同推進延懷兩地移動源協同減排,減少大氣污染物異地傳輸,持續改善兩地空氣環境質量。
二、平泉市萊蒂建材有限公司涉嫌干擾自動監測設施采樣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辦案單位:承德市生態環境局
案例類型:涉嫌干擾自動監測設施采樣排放污染物
案件來源:上級交辦
(一)案情簡介
2024年6月14日、15日執法人員對平泉市萊蒂建材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時企業正在生產,隧道窯煙氣處理設施正在運行。排污許可證規定企業隧道窯煙氣編號為DA002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限值分別為:顆粒物10mg/m3、氮氧化物100mg/m3、二氧化硫50mg/m3。該排放口安裝有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現場檢查時正在運行,自動監測設備測量數據傳輸至河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承德市環境監控中心采樣人員于2024年6月14日23時12分至23時27分對企業DA002號排口的廢氣排放情況進行了監測,監測結果顯示測量期間廢氣實測濃度為:含氧量19.08%、SO?濃度30.3mg/m3、NOX濃度16.1mg/m3;期間企業自動監測設備測量實測濃度數據為:含氧量9.531%至9.627%、SO?濃度0.403mg/m3至0.781mg/m3、NOX濃度1.845mg/m3至2.738mg/m3,手工監測數據與企業自動監測設備測量數據誤差較大。執法人員現場要求運維人員對自動監測設備進行全量程通標氣,濃度為20.5%氧氣通標結果200秒為16%,濃度55.2mg/m3二氧化硫通標結果200秒為34mg/m3,上述通標結果不滿足《固定污染源煙氣(SO?、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2017)中系統響應時間誤差小于10%的要求。執法人員對周邊設施進行了檢查,發現自動監測設備站房西側儲物間內有鋼制儲氣瓶1個,瓶身標有CO?字樣,儲氣瓶減壓閥顯示有壓力,氣瓶出氣口通過三通閥分別引至室內空氣壓縮機和西側墻外,西側墻外氣體管路通至儲物間頂部的自動監測設備氣體管路中,執法人員通過調整氣瓶輸出閥門發現,當氣瓶輸出閥門打開時,企業自動監測設備顯示的測量數據氧含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濃度有明顯降低,關閉氣瓶輸出閥門后,自動監測設備顯示的測量數據氧含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濃度有明顯上升。通過詢問企業法定代表人及調閱自動監控站房視頻監控,發現在企業生產期間,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廠長均通過人為調整、控制連接至采樣管路的氣瓶輸出閥門,將氣瓶內的二氧化碳氣體通入采樣管路,稀釋自動監測設備樣氣,從而降低自動監測設備氧含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測量濃度。
(二)查處情況
平泉市萊蒂建材有限公司為重點排污單位,排污許可類別為重點管理,上述行為屬于通過干擾自動監測數據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規定,已將該案件移交至承德市公安局,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三)啟示意義
本案反映了該重點排污單位環保法律意識淡薄,治污主體責任缺失,在發現廢氣排放口所排放的污染物不能達標的情況下,未通過采取有效治污措施及時改正,而是逃避監管。執法人員充分運用污染源監控平臺和視頻監控等手段固定證據,并及時到達現場進行采樣監測,查實排污單位篡改自動監測數據逃避監管等隱蔽的環境違法行為。“線上+線下”的執法方式,既實現了對企業的“無事不擾”,又突出了“執法+指導+監督”的強強聯合,大大提高了辦案效率,嚴厲打擊了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形成了有效震懾。
三、河北益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辦案單位: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
案例類型: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涉嫌違法犯罪
案件來源:上級交辦
(一)案情簡介
2024年7月10日,石家莊市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根據河北省數智環保執法服務系統交辦的任務線索,對河北益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檢查時,該企業印染工序正常生產,且正在排放廢水,按照企業排污許可證要求,污水處理站治理工藝為:水解酸化+三級生化接觸氧化+絮凝沉淀。經進一步檢查,發現該企業水解酸化池加酸罐和絮凝沉淀池添加絮凝劑罐未連接水池,且罐內無藥劑,從現場使用痕跡看,已長期閑置。該企業污水處理站絮凝沉淀池最西側排水槽內接入一根清水管,正在向污水排水槽內注入清水,混合清水后的污水經管道匯入廢水在線監測采樣探頭處。經現場采樣檢測絮凝沉淀池最西側排水槽注入清水前端位置:COD為78mg/L、氨氮為1.41mg/L、總磷為0.52mg/L、總氮為14.4mg/L;污水總排口位置:COD為57mg/L、氨氮為0.745mg/L、總磷為0.44mg/L、總氮為10.9mg/L。采樣時段在線平臺數據顯示:COD為43.313mg/L、氨氮為0.435mg/L、總氮為9.677mg/L。通過數據比對,注入清水后排放的廢水各污染因子濃度明顯低于絮凝沉淀池排水濃度,企業通過在排放污水中注入清水的方式干擾自動監測設施,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查處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通過干擾、偽造在線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024年7月31日,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交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刑事立案。
(三)啟示意義
石家莊市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支隊采用“執法+監測”方式開展現場檢查,精準鎖定企業環境違法行為,執法監管效能大幅提升。同時,充分發揮行刑銜接機制優勢,會同公安機關周密部署、聯合行動,真正形成了打擊環境違法犯罪工作合力。
四、保定市排水服務中心銀定莊污水處理廠涉嫌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犯罪案
辦案單位:保定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支隊、保定市生態環境局蓮池區分局
案例類型: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涉嫌違法犯罪
案件來源:上級交辦
(一)案情簡介
2024年6月12日,接到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交辦的“保定市排水服務中心銀定莊污水處理廠2024年4月、6月份涉嫌在線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線索后,保定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聯合保定市生態環境局蓮池區分局立即對交辦線索開展全面調查,協商公安機關提前介入,根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相關要求,擬定調查取證證據清單內容。為防止證據滅失(該廠在線監控設備視頻保存時長為兩個月),保定市生態環境局執法支隊于6月13日對該廠在線監控設備視頻進行了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將視頻硬盤摘除,將四臺在線監測設備終端的歷史數據全部導出保存。6月24日對該廠在線站房的視頻硬盤進行了扣押。經對該企業2024年4月份以來的在線數據、視頻等違法線索進行梳理,發現該廠工作人員及在線監控設備三方運行維護人員分別于2024年4月17日9時至18時、4月20日17時至21日8時、4月27日0時至15時、4月27日22時至28日8時、6月5日18時至6日0時,將氨氮、總氮、COD在線監控設備采樣管插入礦泉水瓶或標液瓶中保持監測狀態,偽造在線監測數據,累計時長55小時。經過調查和詢問,確認該廠工作人員、三方運行維護人員共7人在2024年4月至6月期間參與了在線數據造假的違法行為。
(二)查處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七項、《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保定市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7月1日將保定市排水服務中心銀定莊污水處理廠涉嫌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件移交保定市公安局(7月2日保定市蓮池區分局立案),同時抄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
(三)啟示意義
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環境違法行為手段隱蔽,對于生態環境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要求較高,為防止證據滅失,及時固定證據是案件定性的關鍵。本案中,涉案人員較多、利益關系錯綜復雜,為防止打草驚蛇、相互串供,生態環境部門提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聯合會商辦案,通過自動監測數據和視頻監控之間的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做到了違法事實認定清楚,調查取證環節嚴謹。嚴懲勝于說教,作為國營公益企事業單位,且作為重點排污單位,更應當以身作則,加強監管,嚴防“燈下黑”。
五、深州市春曉機械配件有限公司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弄虛作假案
辦案單位:衡水市生態環境局
案例類型:環境保護設施自主驗收弄虛作假
案件來源:現場檢查
(一)案情簡介
2024年4月10日,衡水市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通過查閱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系統發現,深州市春曉機械配件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2月25日完成驗收并公示。2024年4月11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公司液壓塑型/注射成型工序配套使用的治理設施為“兩級活性炭吸附裝置+15米排氣筒”,去毛邊工序配套使用的治理設施為兩套旋風除塵器,檢查時去毛邊工序正在生產,兩套旋風除塵器正常運行。
經查閱該公司《年產1200萬件(套)機械配件擴建項目(一期)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發現,關于去毛邊工序的廢氣治理設施描述為“去毛邊工序產生的粉塵經現有2套布袋除塵器處理后排放”,且在“三同時”落實情況表中,去毛邊工序的環境保護措施描述為“現有2套布袋除塵器處理后排放——已落實”。該公司去毛邊工序實際建設使用的旋風除塵器,與驗收資料中描述的布袋除塵器明顯不符,屬于生態環境部《關于嚴懲弄虛作假行為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督執法工作的通知》(環辦執法〔2022〕25號)中典型弄虛作假情形之一。
(二)查處情況
深州市春曉機械配件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和原《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對該公司處以罰款貳拾萬元整,對該公司直接負責項目驗收工作主管人員處以罰款伍萬元整。
(三)啟示意義
實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制度,是為了進一步簡政放權、減輕企業負擔,同時強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事中事后監管。建設單位作為自主驗收主體,應該嚴格按照相關規范要求客觀真實地開展驗收工作,為了完善手續而敷衍應付驗收,應當受到法律懲罰。
六、河北華信特種鋼鐵有限公司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辦案單位:邯鄲市生態環境局峰峰礦區分局
案件類型:不予處罰案
案件來源:非現場線索推送
(一)案情簡介
2024年6月21日,河北省數智環保執法服務系統推送“河北華信特種鋼鐵有限公司燒結機機頭脫硫脫硝排氣筒排口煙塵小時濃度超標”。邯鄲市生態環境局峰峰礦區分局執法人員立即進行現場檢查,經調取該公司燒結機機頭脫硫脫硝排氣筒排口在線監測歷史數據顯示:6月20日11時煙塵折算數據為10.176mg/m3,超過了該企業許可濃度10mg/m3,小時均值超標倍數0.0176倍。
經進一步核實,該公司因230㎡燒結機濕電3區高頻電源風機突發故障跳停,導致燒結機機頭脫硫脫硝排氣筒排放口于2024年6月20日11時43分至11時54分煙塵折算數據出現11分鐘短暫升高,造成6月20日11時煙塵小時濃度折算數據超標。該公司出現故障后立即向峰峰礦區分局報告并積極采取停產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6月20日15時故障修復后在線監測數據小時均值達標。
(二)查處情況
該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但故障發生后該公司及時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立即對故障設備進行搶修并采取停、限產措施等方式減少污染物排放,并于24小時內完成整改并達標排放。鑒于該公司此次行為屬于突發故障,為非主觀故意導致的輕微超標,且為三個月內初次違法,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第一項,參照原《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中《河北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序號18的規定,對該公司不予行政處罰。
(三)啟示意義
排污單位必須切實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確保治污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執法人員對該企業主動幫扶,認真指導,既保持了執法力度,也體現了執法溫度,踐行了“首違不罰”“輕微不罰”“非主觀故意不罰”的原則,引導企業增強環保意識,督促企業守法經營,以“寬嚴并濟”的舉措做到在監管中服務、在服務中監管。
七、張家口市頤興建材有限公司橋東分公司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辦案單位:張家口市生態環境局橋東區分局
案例類型: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案件來源:上級交辦
(一)案情簡介
2024年4月12日,張家口市生態環境局橋東區分局接到上級交辦的“張家口市頤興建材有限公司橋東分公司隧道窯排口涉嫌虛假標記”后,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核查。執法人員通過現場查閱“張家口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和企業分表計電相關數據,發現該企業在2024年1月28日至4月8日期間,煙塵小時數據多次超標,但企業在“張家口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生產設施工況長期標記為“啟爐”狀態,導致超標數據不能推送報警信息。經執法人員進一步調查取證發現,該企業在上述時間段內一直處于正常生產狀態,采用虛假標記方式超標排污,構成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二)查處情況
依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督管理的通知》〔環辦監測(2023)5號〕的規定:“排污單位虛假標記或謊報自動監測數據異常、生產或治理設施工況異常,導致傳輸至生態環境部門的自動監測數據不能反映實際排放情況的,應認定為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張家口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及原《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的相關規定,對該企業處以罰款叁拾柒萬元整。同時,對該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
(三)啟示意義
排污單位負有保障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法定義務,應堅守數據真實準確的底線,做好規范管理與運維。部分企業采取虛假標記的方式隱瞞超標數據,導致自動監測數據不能真實反映企業排放狀況,應當受到法律嚴懲。
八、河北楚航環境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
辦案單位:廊坊市生態環境局永清縣分局
案例類型: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案件來源:上級交辦
(一)案情簡介
廊坊市生態環境局永清縣分局執法人員配合生態環境部監督幫扶組于2024年3月12日對廊坊旭博涂立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企業現場提供一份檢測報告(編號:CH-OBG-2401-123-1),檢測機構為河北楚航環境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采樣日期為2024年1月26日。檢測報告上顯示 DA002 排放口有非甲烷總烴的3組檢測結果(實測濃度分別為 13.9mg/m3、13.4mg/m3、12.6mg/m3),但檢測報告上無實際工況數據,原始采樣記錄單上也無工況數據。通過查看廠區DA002排放口進口當天采樣視頻,兩名采樣人員于當日16:39-18:41對DA002排放口進口進行了流速檢測,未對DA002 排放口的進口用氣袋(2L)進行采樣檢測,屬于未實際開展檢測,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二)查處情況
河北楚航環境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違反了《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廊坊市生態環境局永清縣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并依據《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三條,參照原《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其他類)序號182,對該公司處以罰款壹拾壹萬元整。
(三)啟示意義
第三方檢測機構為生態環境監管提供服務與支持,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范,科學準確地做好檢測,并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可弄虛作假,偽造數據。該案中檢測公司盲目追求經濟利益,檢測數據弄虛作假,掩蓋企業排污的真實情況,其造假行為性質惡劣,也影響檢測市場的公平競爭。生態環境部門對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零容忍的態度,對于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和公平合法的商業環境具有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