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劉彬)4月28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鎖等19人污染環境案二審公開宣判。二審法院作出刑事部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民事部分變更的判決。
2015年2月26日至5月17日,董傳橋、劉海生、劉永輝等人租用蠡縣一停車場,通過暗道非法偷排廢堿液至蠡縣城市下水管網;同時張鎖、王雪琴、段青松等人在蠡縣多地多次非法排放廢鹽酸。同年5月16、17日,石玉國、劉海彪在停車場經暗道排放廢堿液至城市下水管網; 5月18日11時許,張鎖、王小娜、段青松等通過停車場偷設暗道排放廢鹽酸至13時許,停車場及周邊下水道大量廢水外溢,產生強刺激性氣體,被害人李某被熏倒,次日經搶救無效死亡。
蠡縣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相關規定,認定被告人張鎖等19人犯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二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判處四至十六萬元罰金;判處其中15人承擔附帶民事賠償責任;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其它訴訟請求。張鎖等17名原審被告人、代某等3名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審理,認為上訴人張鎖等17人、原審被告人石玉國等違反國家規定,排放、處置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其中,張鎖等15人的犯罪行為致一人死亡,屬于后果特別嚴重。因其犯罪行為給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原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賠內容并無不當。二審法院作出刑事部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民事部分變更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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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制報:保定“排污致人死亡案”二審宣判
來源:省生態環境宣傳教育中心 時間:2018-05-03
本報訊 (記者 劉彬)4月28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鎖等19人污染環境案二審公開宣判。二審法院作出刑事部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民事部分變更的判決。
2015年2月26日至5月17日,董傳橋、劉海生、劉永輝等人租用蠡縣一停車場,通過暗道非法偷排廢堿液至蠡縣城市下水管網;同時張鎖、王雪琴、段青松等人在蠡縣多地多次非法排放廢鹽酸。同年5月16、17日,石玉國、劉海彪在停車場經暗道排放廢堿液至城市下水管網; 5月18日11時許,張鎖、王小娜、段青松等通過停車場偷設暗道排放廢鹽酸至13時許,停車場及周邊下水道大量廢水外溢,產生強刺激性氣體,被害人李某被熏倒,次日經搶救無效死亡。
蠡縣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相關規定,認定被告人張鎖等19人犯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二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判處四至十六萬元罰金;判處其中15人承擔附帶民事賠償責任;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其它訴訟請求。張鎖等17名原審被告人、代某等3名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審理,認為上訴人張鎖等17人、原審被告人石玉國等違反國家規定,排放、處置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其中,張鎖等15人的犯罪行為致一人死亡,屬于后果特別嚴重。因其犯罪行為給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原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賠內容并無不當。二審法院作出刑事部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民事部分變更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