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王萌
昨日,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修訂通過了《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據悉,新的條例對污染水環境違法行為信息將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實行失信聯合懲戒,同時將實行最嚴格的法律責任追究,對排放水污染物造成環境損害的,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悉《條例》將于9月1日起正式實施。
河北水環境形勢依然嚴峻
在昨日下午召開的省人大常委會新聞發布會上,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何書堂介紹,目前我省水污染防治條例是1997年制定的,已不能完全滿足當前工作需要,去年國家對水污染防治法進行了全面修訂,為維護法制統一,我省條例也應相應作出調整。
省環保廳副廳長趙軍在介紹我省水環境形勢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現狀時表示,與去年相比,全省地表水水質優良比例和劣V類水體控制比例均超額完成《河北省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要求。
同時,趙軍還表示,雖然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進展,但水環境形勢依然十分嚴峻。全省八大水系水質總體呈中度污染,北三河水系、漳衛南運河水系和黑龍港運東水系仍為重度污染,三成以上河流水質仍為劣Ⅴ類。
公民有權對污染水環境行為舉報
《條例》指出,水污染防治應當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防治城鎮生活污染、農業面源污染,推進生態治理和修復,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水污染防治,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水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并且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
《條例》同時提出,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水污染防治與節約用水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公民也應當自覺履行水環境保護義務,并有權對污染水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條例》第6條還規定,縣級及以上河長、湖長負責組織對相應河湖下一級河長、湖長實施考核。據介紹,“河長制”是強化地方政府責任、落實首長負責制、強化考核問責的具體措施。
特別明確提高重點流域防治標準
《條例》中還特別明確要提高重點流域防治標準,如白洋淀流域。《條例》第10條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白洋淀、衡水湖以及重要河流流域排放污染物的,其主要污染物應當符合相應水功能區的水環境質量標準限值。
此外,區域水污染防治協作專設一章,是本次《條例》結構最大的特點。《條例》第44條規定,建立京津冀水污染防治協作機制,推進水污染防治規劃、防治政策措施和技術標準、重點工程、監督防控的協調工作。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
對于人們關注的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中也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同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調整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除因飲用水功能發生變化、水質不能滿足飲用水要求、飲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脅等原因確需調整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經劃定不得調整。
《條例》第18條還特別強調,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
工業園區需同步配套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在重點領域污水防治方面,《條例》也進行了明確規定,將嚴格控制工業污染。《條例》第23條規定,工業園區(工業集聚區)應當同步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管網;未按照規定完成的,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并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
《條例》第24條、25條、33條均規范了地下水保護有關內容,如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熱開發、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等。
針對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方面,《條例》第30條對控制化肥和農藥過量使用作出了規范,同時提出,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引黃和南水北調工程沿線等環境敏感區,應當建設生態溝渠、污水凈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凈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
企業污染水環境將被納入誠信檔案
《條例》中還首次加入了環保督察制度。據介紹,目前國家層面也在研究推進環保督察法制化,我省條例先行先試,其中第50條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環保督察機制,制定水環境保護督察問題清單和整改方案,明確督辦內容、流程、時限,對整改和督辦不力的納入政府核查問責范圍。
《條例》第62條規定,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
第64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污染水環境違法信息將被記入社會誠信檔案,納入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實行失信聯合懲戒。
據介紹,新通過的《條例》還將實行最嚴格的法律責任追究,提高了針對嚴重污染水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下限,如《條例》第70條規定,對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等行為,將被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責令停業、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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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趙都市報:企業污染水環境將被 記入社會誠信檔案
來源:省生態環境宣傳教育中心 時間:2018-06-01
本報記者 王萌
昨日,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修訂通過了《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據悉,新的條例對污染水環境違法行為信息將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實行失信聯合懲戒,同時將實行最嚴格的法律責任追究,對排放水污染物造成環境損害的,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悉《條例》將于9月1日起正式實施。
河北水環境形勢依然嚴峻
在昨日下午召開的省人大常委會新聞發布會上,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何書堂介紹,目前我省水污染防治條例是1997年制定的,已不能完全滿足當前工作需要,去年國家對水污染防治法進行了全面修訂,為維護法制統一,我省條例也應相應作出調整。
省環保廳副廳長趙軍在介紹我省水環境形勢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現狀時表示,與去年相比,全省地表水水質優良比例和劣V類水體控制比例均超額完成《河北省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要求。
同時,趙軍還表示,雖然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進展,但水環境形勢依然十分嚴峻。全省八大水系水質總體呈中度污染,北三河水系、漳衛南運河水系和黑龍港運東水系仍為重度污染,三成以上河流水質仍為劣Ⅴ類。
公民有權對污染水環境行為舉報
《條例》指出,水污染防治應當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防治城鎮生活污染、農業面源污染,推進生態治理和修復,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水污染防治,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水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并且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
《條例》同時提出,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水污染防治與節約用水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公民也應當自覺履行水環境保護義務,并有權對污染水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條例》第6條還規定,縣級及以上河長、湖長負責組織對相應河湖下一級河長、湖長實施考核。據介紹,“河長制”是強化地方政府責任、落實首長負責制、強化考核問責的具體措施。
特別明確提高重點流域防治標準
《條例》中還特別明確要提高重點流域防治標準,如白洋淀流域。《條例》第10條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白洋淀、衡水湖以及重要河流流域排放污染物的,其主要污染物應當符合相應水功能區的水環境質量標準限值。
此外,區域水污染防治協作專設一章,是本次《條例》結構最大的特點。《條例》第44條規定,建立京津冀水污染防治協作機制,推進水污染防治規劃、防治政策措施和技術標準、重點工程、監督防控的協調工作。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
對于人們關注的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中也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同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調整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除因飲用水功能發生變化、水質不能滿足飲用水要求、飲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脅等原因確需調整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經劃定不得調整。
《條例》第18條還特別強調,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
工業園區需同步配套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在重點領域污水防治方面,《條例》也進行了明確規定,將嚴格控制工業污染。《條例》第23條規定,工業園區(工業集聚區)應當同步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管網;未按照規定完成的,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并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
《條例》第24條、25條、33條均規范了地下水保護有關內容,如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熱開發、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等。
針對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方面,《條例》第30條對控制化肥和農藥過量使用作出了規范,同時提出,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引黃和南水北調工程沿線等環境敏感區,應當建設生態溝渠、污水凈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凈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
企業污染水環境將被納入誠信檔案
《條例》中還首次加入了環保督察制度。據介紹,目前國家層面也在研究推進環保督察法制化,我省條例先行先試,其中第50條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環保督察機制,制定水環境保護督察問題清單和整改方案,明確督辦內容、流程、時限,對整改和督辦不力的納入政府核查問責范圍。
《條例》第62條規定,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
第64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污染水環境違法信息將被記入社會誠信檔案,納入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實行失信聯合懲戒。
據介紹,新通過的《條例》還將實行最嚴格的法律責任追究,提高了針對嚴重污染水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下限,如《條例》第70條規定,對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等行為,將被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責令停業、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