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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城網:【長城評論】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臨汾為何比西安膽子還大?

發布日期:2018-06-25 08:38 信息來源:省生態環境宣傳教育中心 訪問量:? 字體 :[ 大 ][ 中 ][ 小 ]

 
  據新華社報道,日前,司法機關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對山西臨汾監測數據造假案16名涉案人員作出判決。主犯臨汾市環保局原局長張文清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主犯臨汾市環保局辦公室原負責人張燁、環境監測站原聘用人員張永鵬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其他13名從犯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拘役四個月不等。

  說起來,因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而被問責,印鑒不遠:2016年的西安環保局監測數據造假就曾轟動一時。去年6月,涉案7人因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獲刑。

  人們常說,要善于把別人的教訓變成自己的經驗。遺憾的是,西安的教訓,顯然沒有成為臨汾的經驗,生態環境部在通報時稱臨汾數據造假行為,“組織嚴密、策劃專業、影響惡劣、性質嚴重”,僅涉案人數,就遠超西安。

  這里有一個背景值得一提,2016年1月1日起,環保部印發執行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施行,旨在打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篡改、偽造或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違規違法行為。

  時隔一年,即2017年1月1日,“兩高”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與此前《辦法》不同,《解釋》首次將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納入污染環境罪。

  從環保立法升格中,環保部門工作人員,應更能掂量出中央打擊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的堅強決心。也應該畏法、遵法。西安、臨汾兩地的監測數據造假人員,還是接連踩上了法律的“高壓線”,而且,前后間隔只有短短不到兩年。

  涉案的環保部門工作人員,本該是環境衛士,他們卻掩耳盜鈴,干起了見不得人的造假勾當。他們違法犯罪,被繩之以法,是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

  他們在實施犯罪前,對其法律風險,應當有所預估。為什么還是有組織地實施或參與了造假行為?是其“記性”太差,還是另有原因?

  具體而言,監測數據造假的背后,是環保局長等人的擅作主張,還是被暗示或明示之下的“奉旨而為”?若有后者的因素,則涉事環保局長等人被刑罰,還不是案件處理的結束,還該問責暗示或明示造假的領導。如何延伸性調查取證,對問題一查到底?這些問題或許都有思考的價值。

  按照常理,一個公職人員,不會輕易拿自己的政治生命和“飯碗”開玩笑。如果換一個人,寧愿辭職也不地去冒這個可能坐牢的風險。明知故犯,要么是有人在其背后為其掃撐腰,說不定,這還會被領導美化為“敢于擔當”,而被大加褒獎,若事情不曝光,更有被提拔重用的可能。否則我們無法理解其大膽行為的動力和意義。

  這里絲毫沒有為涉事環保部門工作人員辯解的意思。這些年,一些地方環保部門的個別官員,不僅不履行監管職責,反而和污染企業沆瀣一氣,淪為非法排污企業“保護傘”。

  但是,平心而論,受制于當地政府的環保局長,“依法辦事”往往并不容易。在政績觀依然被扭曲的地方,環保局長面臨的最大壓力往往來自于領導,而非污染治理本身。揣摩并按領導意圖行事,成為其行為準則。而法律法規則被置于一邊。出了事,則要責任自擔。

  環保督察“回頭看”發現,上級政府部門在整改中充當“甩手掌柜”者有之,上級為下級“背書”者有之,官員會違法排污企業“站臺”者有之,上下聯手虛報整改情況騙國務院者有之。但鮮見作為責任主體的當地政府,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主動攬責。

  是誰的“鍋”就讓誰來背,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對監測數據造假,風險夠大。監測數據造假,不同于一般貪污受賄,若不是面對特殊壓力,他們不會如此鋌而走險。

  因此,對分析監測數據造假以及環保督察“回頭看”發現的表面整改、敷衍整改、假裝整改等問題,應分析更深層次的原因。特別是要多從上面找出問題的癥結所在。在對每一個直接責任人進行問責時,對上級相關部門和責任領導是如何履職的,有無不作為、亂作為,不妨多問幾個為什么。有責任,則追究責任,無責任,則作為一種提醒。這樣的整改才能觸及到“人”的切身利益,也才是全面、徹底的。(冷雨)

關鍵詞:環保,數據造假,擔責責任編輯:郭晶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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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報道,日前,司法機關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對山西臨汾監測數據造假案16名涉案人員作出判決。主犯臨汾市環保局原局長張文清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主犯臨汾市環保局辦公室原負責人張燁、環境監測站原聘用人員張永鵬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其他13名從犯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拘役四個月不等。

  說起來,因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而被問責,印鑒不遠:2016年的西安環保局監測數據造假就曾轟動一時。去年6月,涉案7人因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獲刑。

  人們常說,要善于把別人的教訓變成自己的經驗。遺憾的是,西安的教訓,顯然沒有成為臨汾的經驗,生態環境部在通報時稱臨汾數據造假行為,“組織嚴密、策劃專業、影響惡劣、性質嚴重”,僅涉案人數,就遠超西安。

  這里有一個背景值得一提,2016年1月1日起,環保部印發執行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施行,旨在打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篡改、偽造或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違規違法行為。

  時隔一年,即2017年1月1日,“兩高”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與此前《辦法》不同,《解釋》首次將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納入污染環境罪。

  從環保立法升格中,環保部門工作人員,應更能掂量出中央打擊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的堅強決心。也應該畏法、遵法。西安、臨汾兩地的監測數據造假人員,還是接連踩上了法律的“高壓線”,而且,前后間隔只有短短不到兩年。

  涉案的環保部門工作人員,本該是環境衛士,他們卻掩耳盜鈴,干起了見不得人的造假勾當。他們違法犯罪,被繩之以法,是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

  他們在實施犯罪前,對其法律風險,應當有所預估。為什么還是有組織地實施或參與了造假行為?是其“記性”太差,還是另有原因?

  具體而言,監測數據造假的背后,是環保局長等人的擅作主張,還是被暗示或明示之下的“奉旨而為”?若有后者的因素,則涉事環保局長等人被刑罰,還不是案件處理的結束,還該問責暗示或明示造假的領導。如何延伸性調查取證,對問題一查到底?這些問題或許都有思考的價值。

  按照常理,一個公職人員,不會輕易拿自己的政治生命和“飯碗”開玩笑。如果換一個人,寧愿辭職也不地去冒這個可能坐牢的風險。明知故犯,要么是有人在其背后為其掃撐腰,說不定,這還會被領導美化為“敢于擔當”,而被大加褒獎,若事情不曝光,更有被提拔重用的可能。否則我們無法理解其大膽行為的動力和意義。

  這里絲毫沒有為涉事環保部門工作人員辯解的意思。這些年,一些地方環保部門的個別官員,不僅不履行監管職責,反而和污染企業沆瀣一氣,淪為非法排污企業“保護傘”。

  但是,平心而論,受制于當地政府的環保局長,“依法辦事”往往并不容易。在政績觀依然被扭曲的地方,環保局長面臨的最大壓力往往來自于領導,而非污染治理本身。揣摩并按領導意圖行事,成為其行為準則。而法律法規則被置于一邊。出了事,則要責任自擔。

  環保督察“回頭看”發現,上級政府部門在整改中充當“甩手掌柜”者有之,上級為下級“背書”者有之,官員會違法排污企業“站臺”者有之,上下聯手虛報整改情況騙國務院者有之。但鮮見作為責任主體的當地政府,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主動攬責。

  是誰的“鍋”就讓誰來背,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對監測數據造假,風險夠大。監測數據造假,不同于一般貪污受賄,若不是面對特殊壓力,他們不會如此鋌而走險。

  因此,對分析監測數據造假以及環保督察“回頭看”發現的表面整改、敷衍整改、假裝整改等問題,應分析更深層次的原因。特別是要多從上面找出問題的癥結所在。在對每一個直接責任人進行問責時,對上級相關部門和責任領導是如何履職的,有無不作為、亂作為,不妨多問幾個為什么。有責任,則追究責任,無責任,則作為一種提醒。這樣的整改才能觸及到“人”的切身利益,也才是全面、徹底的。(冷雨)

關鍵詞:環保,數據造假,擔責責任編輯:郭晶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