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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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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復議法來了,生態環境部門需注意哪些事項?

發布日期:2023-11-28 08:53 信息來源:法規與標準處 訪問量:? 字體 :[ 大 ][ 中 ][ 小 ]

 來源:中國環境

  發布時間:2023-09-03
  原文鏈接:
  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24474148
  9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圍繞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的宗旨,從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審理、決定等方面進行了修訂,對行政復議制度機制予以全面完善。
  那么,相關的修訂亮點有哪些又對生態環境部門提出了哪些新要求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在日常執法中又該如何貫徹落實
  亮點一:
  擴大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將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由修訂前的十一項增設至十五項,新增情形主要包括: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訂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行政協議;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不服;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等。
  上述新增的情形,主要是將一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如較為常見的財產權、知情權、平等競爭權,在行政復議范圍中進行明確列舉。那么,對于生態環境部門而言,需要注意的問題是:
  一是要規范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環境保護相關政府信息公開的知情權。對于法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及時主動公開,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環境保護規劃,環境質量狀況,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情況、行政處罰決定情況等。對于法定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自收到申請后在規定的期限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或申請人對答復處理不服的,申請人則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二是要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政府部門基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需要,需要劃定或調整水源保護區域,這屬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基于這一需要,行政機關撤回或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的,主管部門要依法保障因撤回或變更已生效的行政許可而導致合法權益損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在上報劃定或調整方案的同時,及時組織編制相關補償方案并依法補償。
  例如,2016年12月19日,北京市密云區政府發布的《禁養區內畜禽規模養殖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要求拆除禁養區內畜禽規模養殖場,同時規定因劃定禁止養殖區域等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負有行政補償職責。區政府應進行調查、裁量,以確定補償范圍、標準和數額,全面履行補償職責。
  此外,與行政賠償的違法行政行為不同,行政補償是行政機關對其合法行政行為給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所進行的經濟救濟。環境執法實務及司法裁判案例中,容易引發矛盾爭議的不當執法行為主要有按日計罰未及時復查、查封扣押超期、違法實施強制關停等。
  因此,環境執法人員在日常執法中,務必要依法行政、規范執法,并嚴格按照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要求,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不同類別、階段、環節,充分發揮音像記錄直觀有力的證據作用;如在執法過程中因違法執法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損害的,則應當按照國家賠償法予以依法賠償。
  亮點二:
  擴大復議前置范圍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新增了如下復議前置的情形: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認為行政機關存在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未履行法定職責情形;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不予公開。
  針對上述新增的情形,生態環境部門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在作出相關的行政決定時,應當準確、具體指引相對人正確的救濟途徑,如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對依申請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等的,應當明確告知相對人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才能去提起行政訴訟。
  在此,也列舉一下生態環境執法領域常見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處罰種類,如警告、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等等,這些處罰決定書應當準確告知相對人“復議前置”的正當救濟途徑。
  亮點三:
  完善行政復議審理程序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了如下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是當場作出;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是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案件涉及款額三千元以下;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等。
  同時,依照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也就是說,對于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行政機關的答復舉證期限更短了,這對執法部門規范執法取證和執法程序也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
  生態環境執法領域中,除了常見的罰款處罰措施外,還有在環境影響評價監督檢查過程中涉及的通報批評處罰措施,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了建設單位和編制單位環評文件質量問題的相應通報及失信記分行政處理措施,執法部門在對上述案件進行查處時,務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證據指南》等規定進行全面調查取證并規范制作相關證據材料,在下達處罰決定后及時整理歸檔,確保在涉及行政爭議時能夠及時答復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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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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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圍繞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的宗旨,從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審理、決定等方面進行了修訂,對行政復議制度機制予以全面完善。
  那么,相關的修訂亮點有哪些又對生態環境部門提出了哪些新要求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在日常執法中又該如何貫徹落實
  亮點一:
  擴大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將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由修訂前的十一項增設至十五項,新增情形主要包括: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訂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行政協議;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不服;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等。
  上述新增的情形,主要是將一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如較為常見的財產權、知情權、平等競爭權,在行政復議范圍中進行明確列舉。那么,對于生態環境部門而言,需要注意的問題是:
  一是要規范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環境保護相關政府信息公開的知情權。對于法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及時主動公開,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環境保護規劃,環境質量狀況,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情況、行政處罰決定情況等。對于法定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自收到申請后在規定的期限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或申請人對答復處理不服的,申請人則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二是要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政府部門基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需要,需要劃定或調整水源保護區域,這屬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基于這一需要,行政機關撤回或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的,主管部門要依法保障因撤回或變更已生效的行政許可而導致合法權益損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在上報劃定或調整方案的同時,及時組織編制相關補償方案并依法補償。
  例如,2016年12月19日,北京市密云區政府發布的《禁養區內畜禽規模養殖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要求拆除禁養區內畜禽規模養殖場,同時規定因劃定禁止養殖區域等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負有行政補償職責。區政府應進行調查、裁量,以確定補償范圍、標準和數額,全面履行補償職責。
  此外,與行政賠償的違法行政行為不同,行政補償是行政機關對其合法行政行為給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所進行的經濟救濟。環境執法實務及司法裁判案例中,容易引發矛盾爭議的不當執法行為主要有按日計罰未及時復查、查封扣押超期、違法實施強制關停等。
  因此,環境執法人員在日常執法中,務必要依法行政、規范執法,并嚴格按照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要求,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不同類別、階段、環節,充分發揮音像記錄直觀有力的證據作用;如在執法過程中因違法執法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損害的,則應當按照國家賠償法予以依法賠償。
  亮點二:
  擴大復議前置范圍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新增了如下復議前置的情形: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認為行政機關存在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未履行法定職責情形;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不予公開。
  針對上述新增的情形,生態環境部門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在作出相關的行政決定時,應當準確、具體指引相對人正確的救濟途徑,如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對依申請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等的,應當明確告知相對人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才能去提起行政訴訟。
  在此,也列舉一下生態環境執法領域常見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處罰種類,如警告、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等等,這些處罰決定書應當準確告知相對人“復議前置”的正當救濟途徑。
  亮點三:
  完善行政復議審理程序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了如下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是當場作出;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是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案件涉及款額三千元以下;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等。
  同時,依照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也就是說,對于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行政機關的答復舉證期限更短了,這對執法部門規范執法取證和執法程序也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
  生態環境執法領域中,除了常見的罰款處罰措施外,還有在環境影響評價監督檢查過程中涉及的通報批評處罰措施,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了建設單位和編制單位環評文件質量問題的相應通報及失信記分行政處理措施,執法部門在對上述案件進行查處時,務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證據指南》等規定進行全面調查取證并規范制作相關證據材料,在下達處罰決定后及時整理歸檔,確保在涉及行政爭議時能夠及時答復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