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信訪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稐l例》是我們黨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制定出臺的第一部全面規范信訪工作的黨內法規,是新時代信訪制度改革的標志性成果,是推動實現新時代信訪工作高質量發展的綱領性文件。
■《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圍繞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的體制機制、職責任務、處理程序、監督體系等進行頂層設計,共6章50條,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內容:一是規定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的總體要求。明確了《條例》的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對信訪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導思想、主要原則及工作要求等作出規定。二是規定信訪工作體制和工作格局。確立了黨領導下的信訪工作體制和格局,明確黨委、政府、信訪工作聯席會議、信訪部門以及各方力量在信訪工作中的定位和職責,同時明確了信訪工作保障措施。三是規定信訪事項處理程序。明確各類信訪事項提出、受理、辦理的形式、渠道、程序和方式,體現了黨的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處理信訪事項不同的程序要求。四是規定信訪工作監督體系。健全信訪工作監督機制,對責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
■《條例》的適用范圍
《條例》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群團組織、國有企事業單位等開展信訪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信訪渠道,向上述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等,應當符合《條例》規定要求。
■《條例》對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的要求
《條例》規定信訪人可以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并對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明確了三個方面的要求:一是規定信訪人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同時對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等情形,作出了相關規定。二是規定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走訪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應當推選不超過5人的代表。走訪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進一步壓實屬地責任,規定各級機關、單位應當認真接待處理群眾來訪,把問題解決在當地,引導信訪人就地反映問題。三是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在機關、單位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等行為。
■《條例》中對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程序的規定
《條例》區分建議意見類、檢舉控告類、申訴求決類事項,分別明確了受理辦理程序,保證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針對建議意見類信訪事項,規定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同時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健全人民建議征集制度,主動聽取群眾的建議意見。針對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紀依法接收、受理、辦理和反饋,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有關部門和負責同志通報、報送反映干部問題的信訪情況。針對申訴求決類事項,進一步細分為六種情形進行處理:一是涉法涉訴事項辦理程序,適用于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二是仲裁程序,適用于仲裁部門;三是辦理黨員申訴等事項的黨內程序,適用于黨的機關;四是辦理行政復議等事項的行政程序;五是依法履行查處違法行為職責,適用于行政機關;六是不屬于以上情形的事項,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并調查核實,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適用于所有機關、單位。對屬于第六種情形的事項,信訪人可以申請復查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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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信訪工作新《條例》 人民信訪為人民
來源:科技與宣傳教育處 時間:2022-05-14
2022年4月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信訪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稐l例》是我們黨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制定出臺的第一部全面規范信訪工作的黨內法規,是新時代信訪制度改革的標志性成果,是推動實現新時代信訪工作高質量發展的綱領性文件。
■《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圍繞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的體制機制、職責任務、處理程序、監督體系等進行頂層設計,共6章50條,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內容:一是規定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的總體要求。明確了《條例》的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對信訪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導思想、主要原則及工作要求等作出規定。二是規定信訪工作體制和工作格局。確立了黨領導下的信訪工作體制和格局,明確黨委、政府、信訪工作聯席會議、信訪部門以及各方力量在信訪工作中的定位和職責,同時明確了信訪工作保障措施。三是規定信訪事項處理程序。明確各類信訪事項提出、受理、辦理的形式、渠道、程序和方式,體現了黨的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處理信訪事項不同的程序要求。四是規定信訪工作監督體系。健全信訪工作監督機制,對責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
■《條例》的適用范圍
《條例》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群團組織、國有企事業單位等開展信訪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信訪渠道,向上述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等,應當符合《條例》規定要求。
■《條例》對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的要求
《條例》規定信訪人可以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并對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明確了三個方面的要求:一是規定信訪人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同時對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等情形,作出了相關規定。二是規定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走訪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應當推選不超過5人的代表。走訪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進一步壓實屬地責任,規定各級機關、單位應當認真接待處理群眾來訪,把問題解決在當地,引導信訪人就地反映問題。三是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在機關、單位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等行為。
■《條例》中對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程序的規定
《條例》區分建議意見類、檢舉控告類、申訴求決類事項,分別明確了受理辦理程序,保證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針對建議意見類信訪事項,規定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同時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健全人民建議征集制度,主動聽取群眾的建議意見。針對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紀依法接收、受理、辦理和反饋,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有關部門和負責同志通報、報送反映干部問題的信訪情況。針對申訴求決類事項,進一步細分為六種情形進行處理:一是涉法涉訴事項辦理程序,適用于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二是仲裁程序,適用于仲裁部門;三是辦理黨員申訴等事項的黨內程序,適用于黨的機關;四是辦理行政復議等事項的行政程序;五是依法履行查處違法行為職責,適用于行政機關;六是不屬于以上情形的事項,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并調查核實,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適用于所有機關、單位。對屬于第六種情形的事項,信訪人可以申請復查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