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港口建設污染防治
第三章 港口運營污染防治
第四章 港口船舶污染防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港口污染,推動綠色港口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下,做好本轄區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港口建設、運營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海事管理機構依據職責對管轄港口水域內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實施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港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以上有關部門統稱負有港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前款所稱港口經營人是指依法取得經營資格從事港口經營活動的組織和個人。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港口污染防治的宣傳,并對港口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港區建設應當同步落實環境保護設施的規劃建設要求,優化污染治理模式,推進生產生活污水、雨污水凈化處理后循環利用。
港口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港口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選擇,經科學論證后,報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港口疏浚物資源化綜合利用。
港口經營人應當加強碼頭岸電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保養,發生故障及時修復,使其保持良好狀態。
(一)主干道及輔助道路應當鋪裝或者硬化,采用濕式機械化清掃方式及時清除散落物料,并采取灑水等防塵措施;
(二)露天堆場應當設置高于堆存物料的圍擋、防風網等設施,并采取遮蓋、噴淋等防塵措施;
(三)堆料、取料和卸船(車)、裝船(車)作業應當降低落料高度,根據貨物種類采取相應防塵措施;
(四)物料傳送皮帶應當采取封閉等防塵措施;
(五)翻車機房、卸車坑道、碼頭面、轉運站應當設置水力沖洗設備或者真空清掃設施,保持地面整潔;
(六)碼頭堆場出口應當設置運輸車輛清洗設施并保障正常運行,車輛清洗干凈后方可駛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防塵要求。
對其他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采取相應污染防治措施,防止貨物在裝卸、存放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
港口作業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機動車定期進行排放檢驗。
港口作業非道路移動機械經檢測合格后,應當在非道路移動機械信息管理平臺上進行信息編碼登記。
鼓勵港口經營人使用節能環保型、新能源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鼓勵港口經營人采取綠色方式運輸煤炭、礦石等大宗貨物。
港口發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港口經營人及有關作業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污染控制和清除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報,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監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港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第四章 港口船舶污染防治
海事管理機構對在本省港口航行、停泊、作業三十日以上的船舶實施排污設備鉛封管理。符合鉛封要求的船舶應當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配合海事執法人員開展船舶鉛封工作。
船舶如需啟封排污設備或者發現鉛封有損壞現象的,應當事先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說明原因;在危及船舶安全等緊急情況下必須啟封排污設備的,應當在啟封后盡快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啟封情況應當在配備的《輪機日志》或者相關船舶文書中如實記載。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在污染物接收作業完畢后,向船舶出具經雙方簽字確認的污染物接收單證,并留存至少二年。
船舶應當將污染物接收單證保存在相應的記錄簿中。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將化學品洗艙水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處置。經過處理后滿足向環境水體排放要求的,按照廢水進行管理;不能按照廢水進行管理的,根據所含化學品屬性按照危險廢物或者其他固體廢物進行管理。
對有裝卸控制要求的揮發性有機液體,在運輸過程中應當按照規定設立整體或者局部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大氣污染物。
油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要求,配備蒸氣排放收集系統,控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
船舶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環境的應急預案,并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在特殊時段、特殊區域,港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更為嚴格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實施現場檢查,可以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或者復制與污染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措施。
負有港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港口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設,逐步完善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港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信息共享。
港口經營人應當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并按照規定對嚴重污染港口環境的生產工藝和設備予以淘汰。
港口經營人應當依法公開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負有港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舉報方式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舉報。
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并查證屬實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舉報人要求答復并提供有效聯系方式的,處理舉報事項的部門應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
(一)未按照相關規定安裝、使用揚塵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二)破壞、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揚塵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的;
(三)未依法公開監測數據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來源:河北日報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條例
來源:科技與宣傳教育處 時間:2022-08-02
(2022年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港口建設污染防治
第三章 港口運營污染防治
第四章 港口船舶污染防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港口污染,推動綠色港口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下,做好本轄區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港口建設、運營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海事管理機構依據職責對管轄港口水域內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實施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港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以上有關部門統稱負有港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前款所稱港口經營人是指依法取得經營資格從事港口經營活動的組織和個人。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港口污染防治的宣傳,并對港口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港區建設應當同步落實環境保護設施的規劃建設要求,優化污染治理模式,推進生產生活污水、雨污水凈化處理后循環利用。
港口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港口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選擇,經科學論證后,報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港口疏浚物資源化綜合利用。
港口經營人應當加強碼頭岸電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保養,發生故障及時修復,使其保持良好狀態。
(一)主干道及輔助道路應當鋪裝或者硬化,采用濕式機械化清掃方式及時清除散落物料,并采取灑水等防塵措施;
(二)露天堆場應當設置高于堆存物料的圍擋、防風網等設施,并采取遮蓋、噴淋等防塵措施;
(三)堆料、取料和卸船(車)、裝船(車)作業應當降低落料高度,根據貨物種類采取相應防塵措施;
(四)物料傳送皮帶應當采取封閉等防塵措施;
(五)翻車機房、卸車坑道、碼頭面、轉運站應當設置水力沖洗設備或者真空清掃設施,保持地面整潔;
(六)碼頭堆場出口應當設置運輸車輛清洗設施并保障正常運行,車輛清洗干凈后方可駛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防塵要求。
對其他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采取相應污染防治措施,防止貨物在裝卸、存放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
港口作業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機動車定期進行排放檢驗。
港口作業非道路移動機械經檢測合格后,應當在非道路移動機械信息管理平臺上進行信息編碼登記。
鼓勵港口經營人使用節能環保型、新能源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鼓勵港口經營人采取綠色方式運輸煤炭、礦石等大宗貨物。
港口發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港口經營人及有關作業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污染控制和清除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報,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監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港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第四章 港口船舶污染防治
海事管理機構對在本省港口航行、停泊、作業三十日以上的船舶實施排污設備鉛封管理。符合鉛封要求的船舶應當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配合海事執法人員開展船舶鉛封工作。
船舶如需啟封排污設備或者發現鉛封有損壞現象的,應當事先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說明原因;在危及船舶安全等緊急情況下必須啟封排污設備的,應當在啟封后盡快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啟封情況應當在配備的《輪機日志》或者相關船舶文書中如實記載。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在污染物接收作業完畢后,向船舶出具經雙方簽字確認的污染物接收單證,并留存至少二年。
船舶應當將污染物接收單證保存在相應的記錄簿中。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將化學品洗艙水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處置。經過處理后滿足向環境水體排放要求的,按照廢水進行管理;不能按照廢水進行管理的,根據所含化學品屬性按照危險廢物或者其他固體廢物進行管理。
對有裝卸控制要求的揮發性有機液體,在運輸過程中應當按照規定設立整體或者局部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大氣污染物。
油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要求,配備蒸氣排放收集系統,控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
船舶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環境的應急預案,并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在特殊時段、特殊區域,港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更為嚴格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實施現場檢查,可以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或者復制與污染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措施。
負有港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港口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設,逐步完善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港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信息共享。
港口經營人應當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并按照規定對嚴重污染港口環境的生產工藝和設備予以淘汰。
港口經營人應當依法公開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負有港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舉報方式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舉報。
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并查證屬實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舉報人要求答復并提供有效聯系方式的,處理舉報事項的部門應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
(一)未按照相關規定安裝、使用揚塵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二)破壞、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揚塵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的;
(三)未依法公開監測數據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來源:河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