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如何開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安全監管?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公安、衛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有關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我國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單位實施分級輻射安全許可管理;對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實行分類管理。
2、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如何分類?
國家對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實行分類管理。根據放射源、射線裝置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從高到低將放射源分為Ⅰ類、Ⅱ類、Ⅲ類、Ⅳ類、Ⅴ類,實行編碼管理;將射線裝置分為Ⅰ類、Ⅱ類、Ⅲ類。
3、我國輻射事故是如何分級的?
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從重到輕將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四個等級。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是指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輻射事故,是指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較大輻射事故,是指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一般輻射事故,是指Ⅳ類、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4、我國如何開展輻射事故應急?
我國輻射事故應急管理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屬地為主、分級響應,專兼結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編制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在政府的指揮下,按照預案,開展應急響應、事故處理及原因調查。國務院生態環境部門指導和協調重大輻射事故、特別重大輻射事故的應對工作,并協調跨省區域輻射事故的處理。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采取應急措施,救治可能受到輻射人員,緩解和控制事故后果,保護環境。
5、日本福島核事故的起因和后果如何?
2011年3月11日,日本東北部海域發生9級地震,引發超過福島第一核電廠設防標準的海嘯,導致日本福島第一核電廠外部電力喪失、大部分備用柴油發電機損毀,造成廠址內1、2、3號機組堆芯熔化,隨后發生氫氣爆炸,放射性物質大量釋放,是歷史上發生的第二次國際核事件分級標準中的最高級別7級核事故。此次事故引起事發區域范圍內放射性物質濃度升高,約30萬居民撤離。導致福島縣兩座核電站反應堆發生故障,其中第一核電站中一座反應堆震后發生異常導致核蒸汽泄漏。于3月12日發生小規模爆炸。
▼ 延伸閱讀:日本福島核事故教訓及核安全改進措施
日本福島核事故警示人們要預防極端自然災害對核電廠安全的影響,促進核電國家進一步加強核安全風險防范。日本福島核事故后,我國政府迅速采取行動,對中國大陸運行和在建核電廠進行綜合安全檢查。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結合福島核事故的教訓和核電廠安全水平的提升空間,我國政府從安全改進的重要性、措施的可行性出發,對核設施提出改進要求。目前,相關改進工作已完成。
摘自:《國家安全知識百問》《國家核安全知識百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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