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意義
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設立黨組,是我們黨從國情出發創造的一項重要制度,是確保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得到貫徹落實的重要途徑,體現了我們黨獨特的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和制度優勢。在革命建設改革各個歷史時期,黨組制度都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必須牢牢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的建設放在更加突出位置,進一步完善黨組制度,提高黨組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水平。
《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對于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更好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會議審議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9日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主持會議。會議指出,中國共產黨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必須有堅強有力的組織制度保障。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設立黨組,是確保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得到貫徹落實的重要途徑,體現了我們黨獨特的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制度優勢。在革命、建設、改革各個歷史時期,黨組制度都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貫徹落實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布局,必須牢牢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的建設放在更加突出位置,進一步完善黨組制度,提高黨組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水平。會議認為,《條例》對黨組的設立、職責、組織原則、議事決策等作出全面規范,對監督檢查、責任追究提出明確要求,是黨組工作方面一部基礎主干黨內法規,是黨組設立和運行的總依據總遵循?!稐l例》的制定和實施對進一步規范黨組工作、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更好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會議同意公開發布《條例》全文。會議強調,各級黨委要從全面從嚴治黨、制度治黨、依規治黨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黨組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和現實緊迫性,加強對《條例》實施的組織領導。要抓好《條例》的宣傳解讀和學習培訓,使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深刻理解《條例》精神,準確掌握《條例》主要內容,增強做好黨組工作的能力。要加強督促落實,確?!稐l例》各項規定要求落到實處。
條例全文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一)堅持黨的領導,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開展工作,落實黨組管黨治黨責任;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確保黨組的活力和黨的團結統一;
(四)堅持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與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責相統一,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民主程序轉化為本單位領導班子的決定。
第四條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政協、法院、檢察院和工會、婦聯等人民團體,一般應當設立黨組??h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經本級黨的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機關黨組。
縣級以上政府的直屬事業單位,可以設立黨組,但按照規定應當設立基層黨組織的除外。
中管國有重要骨干企業、中管金融企業,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黨組,但其下屬企業一般不再設立黨組。
全國性的重要文化組織、社會組織,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黨組。
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組織,因工作需要,經批準可以設立黨組。
第六條
已設立黨組的有關組織,因行業、系統管理需要等確需在下屬單位設立分黨組的,由黨組報本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批。
新成立的有關組織符合設立黨組條件的,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作出設立黨組的決定,也可以由需要設立黨組的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決定。
有關組織因機構改革、部門職能變化、區劃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撤銷黨組的,由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及時作出決定。
第七條
黨組書記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負責人不是中共黨員或者由上級領導兼任以及因其他情況不宜擔任黨組書記的,黨組書記、主要負責人可以分設。其他黨組成員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的黨員干部和紀檢組組長擔任,必要時也可以由本單位重要職能部門或者下屬單位黨員主要負責人擔任。
國有企業黨組書記根據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形式確定,建立董事會的一般由董事長兼任,未建立董事會的一般與總經理分設。其他黨組成員一般由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黨員領導人員和紀檢組組長根據工作需要擔任。
黨組成員一般設3至7人,省部級以上單位、中管國有重要骨干企業和中管金融企業黨組成員一般不超過9人。
第八條
黨組成員一般由批準設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設立黨組的,其下級單位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執行。分黨組成員由其上級單位黨組決定。企業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執行。
第三章職責
第九條
第十條
(一)需要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下級單位黨組、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內部機構設置、職責、人員編制等事項;
(三)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
(四)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五)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
(七)其他應當由黨組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黨組應當貫徹黨管人才原則,按照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關于人才工作重要決策部署,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黨組應當加強對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的指導,支持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履行對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的領導職責。
黨組應當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檢監察機構履行監督責任。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下屬單位設立分黨組的單位黨組,可以領導分黨組的工作。
國有企業黨組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時,應當與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相一致,并與公司章程相銜接。經營管理方面事項一般按照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決定,涉及國家宏觀調控、國家發展戰略、國家安全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應當經黨組研究討論后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黨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除接受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外,還應當向本系統上級單位黨組或者本級地方黨委請示報告黨的工作。
第十七條
黨組副書記協助黨組書記工作,受黨組書記委托履行相關職責。
黨組書記空缺時,上級黨組織可以指定黨組副書記或者其他黨組成員主持黨組日常工作。
黨組成員根據黨組決定,按照授權負責有關工作,行使相關職權。
第四章組織原則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以及上級單位黨組某項重要指示和決定的情況,應當進行專題報告。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黨組書記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駕于組織之上,不得獨斷專行。黨組成員應當認真執行黨組集體決定,勇于擔當、敢于負責,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黨組成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活動時發表的個人意見,應當符合黨組決定精神。
第五章議事決策
第二十三條
黨組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在其工作規則中明確議事內容目錄,實行清單管理。議事內容目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黨組討論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
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提出,或者由其他黨組成員提出建議、黨組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
第二十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召開黨組會議可以請不是黨組成員的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列席。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可以派員列席黨組會議。
第二十七條
表決可以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組成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組成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表決實行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
黨組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并按照規定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建立黨組及其成員履職考核制度,由批準設立黨組的黨組織負責,紀律檢查機關、黨委有關工作部門、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參與??己藨斆磕觊_展1次,可以與黨組工作報告和領導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會結合開展。
黨組及其成員執行本條例情況,應當自覺接受紀律檢查機關及其派駐機構、本單位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納入巡視監督范圍和黨員定期評議內容。
第三十條
(一)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的;
(二)因違反決策程序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干部選拔任用方面出現重大問題的;
(四)不認真履行從嚴治黨責任,造成本單位黨組織軟弱渙散、黨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開發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講話、報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聯網上發表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言論的;
(七)泄露應當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的;
(八)對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負有責任的。
對發生集體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或者在其他黨組成員出現嚴重違反本條例行為上存在重大過失的,還應當追究黨組書記的相關責任。
黨組重大決策失誤的,對參與決策的黨組成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黨組成員在討論決定有關事項時,對重大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三十一條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七章國家工作部門黨委
第三十二條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是黨組性質的黨委,由上級黨組織直接批準設立,不同于由選舉產生的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一)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
(二)根據中央授權對有關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
(三)金融監管機構;
(四)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黨委的其他單位。
黨委的設立和撤銷,一般應當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審批。實行垂直管理的國家工作部門和單位的黨委,負責審批下屬單位黨委的設立和撤銷。
黨委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工作機構,負責黨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黨組(黨委)應當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和完善工作規則。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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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頒布,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
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設立黨組,是我們黨從國情出發創造的一項重要制度,是確保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得到貫徹落實的重要途徑,體現了我們黨獨特的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和制度優勢。在革命建設改革各個歷史時期,黨組制度都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必須牢牢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的建設放在更加突出位置,進一步完善黨組制度,提高黨組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水平。
《條例》共分8章、39條,對黨組設立、職責、組織原則、議事決策等作出全面規范,對監督檢查、責任追究提出明確要求,是黨組工作方面的基礎主干黨內法規,是黨組設立和運行的總依據總遵循?!稐l例》的制定和實施,對于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更好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中央要求,各級黨委要從全面從嚴治黨、制度治黨、依規治黨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黨組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和現實緊迫性,加強對《條例》實施的組織領導。要抓好《條例》的宣傳解讀和學習培訓,使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深刻理解《條例》精神,準確掌握《條例》主要內容,增強運用《條例》做好黨組工作的能力。要加強督促落實,確?!稐l例》各項規定要求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