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
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3.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
4.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
5.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6.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
7.未經批準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
8.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1.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
2.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
3.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
4.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
5.違反規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
6.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
7.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
8.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1.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
2.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
3.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
4.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1、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
2.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3.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4.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行政委托;
5.對需要政府、政府部門決定的招標投標、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遷、拍賣等事項違反規定辦理。
七、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
1.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
2.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
3.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
4.妨礙執行公務或者違反規定干預執行公務;
5.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1.拒不承擔瞻養、撫養、扶養義務;
2.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包養情人;
4.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
在工作時間賭博;挪用公款賭博;利用賭博索賄、受賄或者行賄;
來源:公務員文摘微信公眾號(ID:gwywz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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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公務員,有以下16類行為之一的,將受處分
來源: 時間:2018-06-25
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
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3.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
4.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
5.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6.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
7.未經批準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
8.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1.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
2.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
3.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
4.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
5.違反規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
6.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
7.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
8.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1.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
2.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
3.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
4.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1、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
2.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3.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4.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行政委托;
5.對需要政府、政府部門決定的招標投標、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遷、拍賣等事項違反規定辦理。
七、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
1.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
2.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
3.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
4.妨礙執行公務或者違反規定干預執行公務;
5.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1.拒不承擔瞻養、撫養、扶養義務;
2.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包養情人;
4.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
在工作時間賭博;挪用公款賭博;利用賭博索賄、受賄或者行賄;
來源:公務員文摘微信公眾號(ID:gwywz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