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中稱,該企業終止職工勞動合同立足于如下幾個理由:一是企業連年虧損;二是經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三是依法對職工進行補償。從終止職工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字里行間看,看不出企業對職工的感情,看不出企業與職工的平等關系。反映出來的只是企業利益至上的傲慢和對職工冷冰冰的態度,體現出來的是企業從內心中將職工當成了“包袱”,想扔則扔的心態。
平心而論,企業是市場經營主體,要承擔市場經營風險。任何一個企業都不可能成為“常青樹”,也無法規避“生老病死”的規律。企業經營出現了問題,經營者采取一些措施拯救企業無可厚非。但是,所有的措施都應該考慮職工的利益,都應該按照法律的管道進行,不能因為企業是用工方,就可以任性而為。畢竟,職工是企業的一分子,是具有感情的活生生的人,是企業生存發展的重要元素。
即使不考慮職工的感情,企業在終止職工勞動合同時也應該依法辦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暫且不論企業終止近200名職工的勞動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僅就終止勞動合同事先不向職工說明情況,也不聽取工會意見,不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而言,就屬于明顯的違法。
當下,在一些地方、一些企業確實存在過分強調股東會、董事會的權利,忽視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作用的現象。比如,有些企業以種種借口不建立工會和不成立職工代表大會,有些企業雖然成立了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平時也強調重視職工代表大會的權威,然而一旦企業出現了一些問題或者涉及到職工與企業的利益調整,就把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放在腦后了,有的甚至把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當成了“敵對方”。該通知的不通知,該征求意見的裝作不知情,如此做法,與職工與企業是利益共同體的理念不相符,與重視和保障職工民主權利的要求不相稱,與依法治國的宗旨相違背。
工會是維護職工利益的群眾組織,在職工權益受到侵害時,第一時間介入幫助職工維權是必要的。相信在當地政府的協調下、在工會組織的幫助下,受損職工的合法權益會得到應有的保障。不過這件事也提醒我們,工會組織在提醒職工理性表達訴求的同時,也應該做好信息收集和傳遞的責任。如果當地工會能夠及時了解情況,及時報告黨委和政府,及時介入企業的勞動關系處理,也許就不會發生類似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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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時評:職工不是想扔就扔的“包袱”!
來源: 時間:2017-07-26
報道中稱,該企業終止職工勞動合同立足于如下幾個理由:一是企業連年虧損;二是經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三是依法對職工進行補償。從終止職工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字里行間看,看不出企業對職工的感情,看不出企業與職工的平等關系。反映出來的只是企業利益至上的傲慢和對職工冷冰冰的態度,體現出來的是企業從內心中將職工當成了“包袱”,想扔則扔的心態。
平心而論,企業是市場經營主體,要承擔市場經營風險。任何一個企業都不可能成為“常青樹”,也無法規避“生老病死”的規律。企業經營出現了問題,經營者采取一些措施拯救企業無可厚非。但是,所有的措施都應該考慮職工的利益,都應該按照法律的管道進行,不能因為企業是用工方,就可以任性而為。畢竟,職工是企業的一分子,是具有感情的活生生的人,是企業生存發展的重要元素。
即使不考慮職工的感情,企業在終止職工勞動合同時也應該依法辦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暫且不論企業終止近200名職工的勞動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僅就終止勞動合同事先不向職工說明情況,也不聽取工會意見,不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而言,就屬于明顯的違法。
當下,在一些地方、一些企業確實存在過分強調股東會、董事會的權利,忽視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作用的現象。比如,有些企業以種種借口不建立工會和不成立職工代表大會,有些企業雖然成立了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平時也強調重視職工代表大會的權威,然而一旦企業出現了一些問題或者涉及到職工與企業的利益調整,就把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放在腦后了,有的甚至把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當成了“敵對方”。該通知的不通知,該征求意見的裝作不知情,如此做法,與職工與企業是利益共同體的理念不相符,與重視和保障職工民主權利的要求不相稱,與依法治國的宗旨相違背。
工會是維護職工利益的群眾組織,在職工權益受到侵害時,第一時間介入幫助職工維權是必要的。相信在當地政府的協調下、在工會組織的幫助下,受損職工的合法權益會得到應有的保障。不過這件事也提醒我們,工會組織在提醒職工理性表達訴求的同時,也應該做好信息收集和傳遞的責任。如果當地工會能夠及時了解情況,及時報告黨委和政府,及時介入企業的勞動關系處理,也許就不會發生類似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