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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在“兩學一做”學習教育中進一步規范黨費收繳工作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6-05-20 09:59 信息來源: 訪問量:? 字體 :[ 大 ][ 中 ][ 小 ]

關于在“兩學一做”學習教育中進一步規范黨費收繳工作的通知

廳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黨支部(黨委):

為了進一步規范黨費收繳工作,按照中組部《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中組發20083號,以下簡稱《黨費收繳規定》)要求,結合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黨費收繳工作的重要性

按照黨章規定,黨員向黨組織按期交納黨費,是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之一,是黨員應盡的義務,也是對黨員黨性的檢驗。各級黨組織要高度重視黨費收繳工作,把按時按規定交納黨費作為提高黨員黨性修養、增強黨員意識和組織觀念、加強黨員教育管理的切入點和重要基礎性工作,切實按要求做好黨費收繳工作。

各級黨組織部門要把規范黨費收繳工作作為“兩學一做”學習教育的重要內容,對本地本單位近年來黨費收繳工作進行一次認真檢視,梳理存在問題,有針對性地加以解決。要把按要求交納黨費作為衡量黨員黨性觀念、黨的意識強弱的基本標尺,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引導黨員自覺、按時交納黨費。要結合不同領域、行業和單位實際,研究采取改進措施,加強監督檢查,確保中組部《黨費收繳規定》的相關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實處。

二、明確交納黨費的計算基數和交納比例

按照中組部《黨費收繳規定》和《關于對黨費收繳工作中幾個具體問題的問答》的精神要求,黨員應按如下標準及時足額交納黨費。

1.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后)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

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津貼補貼是指:根據國家關于規范津貼補貼的有關規定,對各地各單位干部職工普遍發放的規范津貼補貼(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對于只有少數地區,部分單位或特殊性崗位享有的津貼補貼,比如: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殊崗位津貼和補貼(法院檢察院辦案津貼、審計補貼、紀檢監察辦案人員補貼、公安值勤崗位津貼、密碼人員崗位津貼、信訪崗位津貼、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等)、改革性補貼(住房提租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繳納部分等),以及社會保險類補貼、傷殘人員撫恤金等,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

2.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3.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年終兌現績效薪酬的當月按本月實際領取薪酬的總數為計算基數,參照上述第2條規定交納黨費。

4.離退休干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對于只有部分離退休人員享受的補貼(不同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補貼、離休干部護理費、艱苦邊遠地區補貼等)、改革性補貼(住房提租補貼、住宅電話補貼、交通補貼)、傷殘人員撫恤金等,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組織關系轉到農村、社區的離退休黨員,接轉組織關系時,需同時出具個人收入證明,嚴格按照本條規定交納黨費。

5.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準后,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6.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后,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三、嚴格規范黨員交納黨費時間和方式

黨員交納黨費一般應主動按月交納。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預交或補交黨費,但預交或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黨費應當由黨員本人親自交給黨小組或黨支部,一般不宜由別人代交。如遇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

四、完善黨費收繳公開制度

黨費的收繳必須公開、透明。基層黨組織的組織委員或黨小組長收繳黨員黨費之前,必須依據中組部《黨費收繳規定》,認真區分每一名黨員的收入構成,準確核定黨員交納黨費的計算基數、比例和數額,并向黨員個人出具應交納黨費清單。收繳黨員個人黨費必須在《黨支部工作手冊》中認真登記,作為黨員個人交納黨費的憑證。對連續3個月以上不交納黨費的黨員,要向其發放催交通知單,及時催收黨費。黨費收繳人員應在黨費收繳的往來票據上,按規定由收款人、經手人簽字,立卷歸檔,以備查詢。黨支部應當每年至少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接受黨員的監督。

五、規范各級黨組織上繳黨費流程

上級黨委一般不得以現金形式收繳所屬基層黨組織的黨費。省直各系統(部門)每年按省直單位黨員全年實交黨費總數的30%上繳省委。上繳省委的黨費應通過本級黨費賬戶以轉賬或電匯的方式,于次年1月底前匯入省管黨費賬戶,不得少交或拖延。

基層黨委收繳黨費之前,應對每名黨員應交納黨費數額進行測算,建立工作臺賬,報上級備案,作為各級黨組織收繳黨費的參考依據。收繳所屬基層黨組織黨費時,要將實收數額與測算數額進行對比,不足額的要及時催收。所收黨費應按規定比例,于當年12月底前通過銀行匯入上級黨組織指定的黨費賬戶。基層黨組織收繳的黨費現金應妥善保管,及時上繳,庫存現金一般不得超過1000元,時間不得超過3天。

各級黨組織要對照本《通知》要求,對黨費收繳工作進行認真自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自查工作結束后,要如實匯總填寫《黨費收繳工作自查情況表》,經廳主管負責同志簽字后,連同書面自查報告,于2016年5月31日前報省委組織部組織一處。省委組織部適時對各單位黨費收繳工作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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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關于在“兩學一做”學習教育中進一步規范黨費收繳工作的通知

廳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黨支部(黨委):

為了進一步規范黨費收繳工作,按照中組部《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中組發20083號,以下簡稱《黨費收繳規定》)要求,結合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黨費收繳工作的重要性

按照黨章規定,黨員向黨組織按期交納黨費,是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之一,是黨員應盡的義務,也是對黨員黨性的檢驗。各級黨組織要高度重視黨費收繳工作,把按時按規定交納黨費作為提高黨員黨性修養、增強黨員意識和組織觀念、加強黨員教育管理的切入點和重要基礎性工作,切實按要求做好黨費收繳工作。

各級黨組織部門要把規范黨費收繳工作作為“兩學一做”學習教育的重要內容,對本地本單位近年來黨費收繳工作進行一次認真檢視,梳理存在問題,有針對性地加以解決。要把按要求交納黨費作為衡量黨員黨性觀念、黨的意識強弱的基本標尺,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引導黨員自覺、按時交納黨費。要結合不同領域、行業和單位實際,研究采取改進措施,加強監督檢查,確保中組部《黨費收繳規定》的相關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實處。

二、明確交納黨費的計算基數和交納比例

按照中組部《黨費收繳規定》和《關于對黨費收繳工作中幾個具體問題的問答》的精神要求,黨員應按如下標準及時足額交納黨費。

1.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后)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

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津貼補貼是指:根據國家關于規范津貼補貼的有關規定,對各地各單位干部職工普遍發放的規范津貼補貼(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對于只有少數地區,部分單位或特殊性崗位享有的津貼補貼,比如: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殊崗位津貼和補貼(法院檢察院辦案津貼、審計補貼、紀檢監察辦案人員補貼、公安值勤崗位津貼、密碼人員崗位津貼、信訪崗位津貼、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等)、改革性補貼(住房提租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繳納部分等),以及社會保險類補貼、傷殘人員撫恤金等,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

2.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3.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年終兌現績效薪酬的當月按本月實際領取薪酬的總數為計算基數,參照上述第2條規定交納黨費。

4.離退休干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對于只有部分離退休人員享受的補貼(不同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補貼、離休干部護理費、艱苦邊遠地區補貼等)、改革性補貼(住房提租補貼、住宅電話補貼、交通補貼)、傷殘人員撫恤金等,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組織關系轉到農村、社區的離退休黨員,接轉組織關系時,需同時出具個人收入證明,嚴格按照本條規定交納黨費。

5.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準后,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6.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后,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三、嚴格規范黨員交納黨費時間和方式

黨員交納黨費一般應主動按月交納。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預交或補交黨費,但預交或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黨費應當由黨員本人親自交給黨小組或黨支部,一般不宜由別人代交。如遇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

四、完善黨費收繳公開制度

黨費的收繳必須公開、透明。基層黨組織的組織委員或黨小組長收繳黨員黨費之前,必須依據中組部《黨費收繳規定》,認真區分每一名黨員的收入構成,準確核定黨員交納黨費的計算基數、比例和數額,并向黨員個人出具應交納黨費清單。收繳黨員個人黨費必須在《黨支部工作手冊》中認真登記,作為黨員個人交納黨費的憑證。對連續3個月以上不交納黨費的黨員,要向其發放催交通知單,及時催收黨費。黨費收繳人員應在黨費收繳的往來票據上,按規定由收款人、經手人簽字,立卷歸檔,以備查詢。黨支部應當每年至少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接受黨員的監督。

五、規范各級黨組織上繳黨費流程

上級黨委一般不得以現金形式收繳所屬基層黨組織的黨費。省直各系統(部門)每年按省直單位黨員全年實交黨費總數的30%上繳省委。上繳省委的黨費應通過本級黨費賬戶以轉賬或電匯的方式,于次年1月底前匯入省管黨費賬戶,不得少交或拖延。

基層黨委收繳黨費之前,應對每名黨員應交納黨費數額進行測算,建立工作臺賬,報上級備案,作為各級黨組織收繳黨費的參考依據。收繳所屬基層黨組織黨費時,要將實收數額與測算數額進行對比,不足額的要及時催收。所收黨費應按規定比例,于當年12月底前通過銀行匯入上級黨組織指定的黨費賬戶。基層黨組織收繳的黨費現金應妥善保管,及時上繳,庫存現金一般不得超過1000元,時間不得超過3天。

各級黨組織要對照本《通知》要求,對黨費收繳工作進行認真自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自查工作結束后,要如實匯總填寫《黨費收繳工作自查情況表》,經廳主管負責同志簽字后,連同書面自查報告,于2016年5月31日前報省委組織部組織一處。省委組織部適時對各單位黨費收繳工作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