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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河北省政府采購網上商城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機構 河北省財政廳 索引號 0218077J/2022-0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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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狀態

河北省政府采購網上商城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日期:2022-02-18 15:30 信息來源:河北省財政廳 訪問量:? 字體 :[ 大 ][ 中 ][ 小 ]

河北省政府采購網上商城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網上商城管理,提高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商品采購競爭性和效率性,降低采購成本,提升采購透明度,根據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通過河北省政府采購網上商城(以下簡稱網上商城)實施的采購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上商城,是指由河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設管理,供應商以數據接口上架其商品,采購人采購限額標準以下商品的操作網絡平臺。

  第四條 網上商城管理堅持“依法合規、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競爭有序、誠實信用、開放共享、自主選擇”的原則。

  第五條 網上商城采購活動應當落實節能、環保、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支持殘疾人就業、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嚴格執行資產配置、軟件正版化、信息安全等有關規定。

  第六條 河北省財政廳負責制定網上商城建設方案和管理制度,確定網上商城采購品目、交易規則,指導全省網上商城采購等工作。

  第七條 河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網上商城建設和運行管理。根據本辦法規定,組織實施網上商城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入駐及商品的上架、淘汰,負責交易價格的動態監測和采購人、供應商評價管理,做好網上商城模塊研發升級和日常運行維護。

  第八條 網上商城交易商品包括貨物類和服務類。

  第二章 網上商城采購管理

  第九條 網上商城商品,單項或批量政府采購金額5萬元以下的,原則上實行網上商城直接采購;單項或批量政府采購金額5萬元(含)以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原則上采用競價方式采購。

  第十條 采用競價方式,采購人應明確一個以上技術參數,符合技術參數的品牌均可參與競價。參與競價的品牌應不少于三家供應商的三個品牌產品,價格最低的供應商成交。競價結束后無供應商報價或不足三家的,采購人應修改競價公告,降低標準重新競價;重新競價后如無其他供應商提出異議,不足三家的由價格最低的供應商成交,價格相同的按報價時間在前的供應商成交。

  第十一條 采購人和成交供應商應當在競價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進行成交確認。

  成交供應商到期未確定成交結果的,由采購人選擇重新組織競價或順延成交供應商。采用順延成交供應商方式,剩余有效競價供應商應達到兩家以上。

  第十二條 競價確認成交后5個工作日內,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當按照競價結果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可以重新組織競價。

  第三章 采購人職責和管理

  第十三條 采購人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開通網上商城用戶。中央預算單位經其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向省財政廳申請開通網上商城用戶。駐冀軍隊以團以上名義向省財政廳申請開通網上商城用戶。

  第十四條 采購人是網上商城采購活動的采購主體,承擔采購人主體責任。采購人應加強對本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對政府采購限額以下項目本著“優質優價”的目標,自主選擇通過網上商城、批量集中采購、協議供貨、現貨市場或其他電子商務平臺采購。

  第十五條 采購人應加強采購需求管理,本著公平、公正、合理、科學的原則,落實各項政府采購政策,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第十六條 采購人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和最低價采購原則,嚴禁超預算采購、超標準采購。

  第十七條 采購人應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履約驗收和付款。

  第四章 商品和價格管理

  第十八條 供應商負責維護商品信息,確保上架商品信息全面、真實、準確、有效。

  第十九條 商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質量優良、價格合理。

  (一)滿足國家或行業的強制性標準,符合國家三包政策及相關產業政策,執行有關政府采購政策;

  (二)貨物類商品來源渠道合法,保證原廠原裝、全新正品;

  (三)貨物類商品必須是市場公開在售的商品,不得銷售各類專供、特配商品;

  (四)對應網上商城品目分類上架,不得混淆品目上架;

  (五)商品配置參數和服務標準明確、貨源充足、信息完整。貨物類上架商品的品牌型號、參數配置、服務標準等應當與市場銷售的商品信息一致;

  (六)貨物類安裝調試或提供服務中涉及另行購置配件或支付服務費用的,應當公開有償收費標準,未公開收費標準的,不得要求采購人另行支付;

  (七)商品的配置參數、市場價格、服務標準等信息隨市場發生變化,或者停止服務、停產、缺貨的,供應商應當在發生日的次日完成信息更新或商品下架。

  第二十條 網上商城商品應面向所有在網上商城用戶,不得拒絕提供商品或實行區域限制。

  第二十一條 網上商城商品在河北省范圍內價格統一,不得有地區差異。

  第五章 供應商管理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應按照《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將經營主體信息或者信息的鏈接標識在網上商城指定位置進行公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不需要進行市場主體登記的應當根據自身實際經營活動類型,如實公示自我聲明以及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

  第二十三條 供應商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規定,實施擾亂網上商城競爭秩序,損害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人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十四條 供應商申請退出網上商城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網上商城持續發布終止網上商城交易活動的公告,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時的措施保障采購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供應商征集

  第二十五條 供應商入駐實行申請準入制,供應商提交入駐申請,經河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照準入條件和規則審核通過后確定入駐網上商城。

  第二十六條 供應商準入條件和規則: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

  (二)在中國境內依法注冊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三)三年內沒有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責令停產停業、注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統稱重大違法記錄);

  (四)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進行登記的情形外,供應商應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五)供應商銷售產品的電子商務平臺須具有與網上商城進行系統對接的能力;

  (六)推送商品應符合國家“三包”政策;

  (七)供應商應自合同簽訂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同城配送,5 個工作日內完成異地配送;

  (八)必須支持貨到付款、公務卡結算、銀行轉賬等多種可選擇的支付方式,支持45天賬期,支持開具正規紙質或電子發票;

  (九)具有完善的物流管理體系,必須支持送貨到門服務,在網上商城提供的商品應免費送到政府采購用戶指定地點(全省范圍內),計算機設備類、電器類、家具類商品還應提供免費上門安裝、調試等服務;

  (十)應明確網上商城具體業務聯系人、電話、經營范圍、企業信息等內容,若發生變動,及時通過網上商城進行變更;

  (十一)供應商承諾嚴格執行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 供應商征集公告應當在中國河北政府采購網、河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河北省政府采購網上商城平臺同步發布,公告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每年征集次數不少于兩次。

  第二十八條 供應商應當按照征集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提供真實有效的入駐申請資料。

  第二十九條 供應商入駐申請資料內容發生變更,仍滿足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報送河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河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七個工作日內進行核驗。

  第七章 網上商城評價管理

  第三十條 網上商城評價管理,由采購人、供應商相互評價。評價應遵循統一標準、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結果應用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 采購人、供應商基礎總分各10分。采取扣分制的方式進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 扣分項及扣分標準。

  (一) 采購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2分。

  1.競價采購錄入參數需求不細化、不明確,導致供應商無法報價或履約的;

  2.競價采購結束后,重新競價或改為其它方式采購而未按要求說明相關情況的;

  3.競價采購結束后,未在1個工作日內確認成交結果的;

  4.向供應商提出超出競價需求的不合理要求的;

  5.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6.供應商按合同約定供貨,無正當理由,拒不收貨的;

  7.驗收合格后,未按合同約定付款的。

  (二)采購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5分。

  1.未經財政部門審核,擅自采購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內進口產品的;

  2.競價采購錄入參數需求存在傾向性、歧視性或限制性的;

  3.未按要求組織履約驗收的;

  4.無正當理由擅自變更、中止或終止訂單或采購合同的;

  5.進行虛假、惡意評價的。

  (三)供應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2分。

  1.未按商品品目上架商品的;

  2.商品名稱、圖片、參數等信息不符合要求或不完整的;

  3.供應商信息發生改變后,未及時申請變更的;

  4. 商品的配置參數、市場價格、服務標準等信息發生變化,或者停止服務、停產、缺貨,未及時在網上商城進行信息更新或商品下架的;

  5.供應商競價成功,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確認成交結果的;

  6.成交(競價)結果確認后,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或拒絕簽訂合同的;

  7.未按照采購合同中供貨時間供貨、安裝的;

  8.送貨、安裝、調試過程中超出標準或約定進行收費的;

  (四)供應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5分。

  1.錄入商品信息不符合網上商城相關管理規定的;

  2.為采購人安裝盜版或來歷不明軟件的;

  3.上架專供、特配商品的;

  4.上架的商品與實際不符,包括夸大、過度和虛假宣傳等;

  5.提供不符合國家“三包”要求的產品的;

  6.提供不滿足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

  7.未嚴格按照成交(競價)結果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

  8.未按照承諾的服務標準或合同約定事項履行合同的;

  9.無正當理由擅自變更、中止或終止訂單或采購合同的;

  10.進行虛假、惡意評價的。

  (五)供應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提供假冒原廠原裝和全新正品的,提供虛假材料、實際供貨與報價產品不一致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競價成交資格的;

  2.上架國家或網上商城禁止出售的商品的;

  3.采用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4.操縱網上競價活動,擾亂政府采購工作的;

  5.合同轉包的;

  6.向采購人提供虛假發票的;

  7.干擾、擾亂網上商城系統正常使用的;

  8.向采購人或其他經辦人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9.在經營活動中發生重大違法記錄的。

  第三十三條 采購人、供應商應在訂單、競價結果確認后30日內完成評價,過期未評價視為放棄。

  第三十四條 采購人、供應商得分為2-5分的,系統自動向相關當事人發出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得分恢復到10分;整改未完成,扣分繼續累計。

  第三十五條 采購人得分為零分的,暫停采購人網上商城使用權限,整改完成恢復使用;供應商得分為零分的,停止供應商資格半年,存在本辦法第三十七條情形的,停止供應商資格年限從其規定。

  第八章 網上商城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河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定期對網上商城供應商和上架商品進行檢查,強制下架不符合規定的商品,取消違規訂單,并要求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對存在違法行為的供應商按處罰決定書落實處罰措施。

  第三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網上商城供應商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網上商城入駐或采購項目成交的,停止其網上商城供應商資格3年;

  (二)提供或銷售假冒偽劣、質量不合格、盜版侵權或國家禁止生產銷售商品的,停止其網上商城供應商資格3年;

  (三)提供給網上商城的商品非原廠原裝、全新正品的,停止其網上商城供應商資格2年;

  (四)用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停止其網上商城供應商資格1年;

  (五)向采購人提供虛假發票的,停止其網上商城供應商資格1年;

  (六)合同轉包的,停止其網上商城供應商資格3年;

  (七)操縱網上競價活動,擾亂政府采購工作的,停止其網上商城供應商資格3年;

  (八)向采購人或其他經辦人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停止其網上商城供應商資格3年;

  (九)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停止其網上商城供應商資格3年;

  (十)經營活動中發生重大違法記錄的,停止其網上商城供應商資格3年。

  第三十八條 對供應商處以限期改正、暫停交易、停止供應商資格等處理措施的,相關信息在網上商城進行公示。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中央預算單位或軍隊使用網上商城平臺采購不適用本辦法,交易過程中產生糾紛、爭議或投訴的,中央預算單位采購由財政部處理,軍隊采購由軍隊按軍事采購法規處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兩年。河北省財政廳2017年6月6日印發的《河北省省級政府采購網上商城管理暫行辦法》(冀財采〔2017〕23號)和2019年4月10印發的《河北省政府采購網上商城供應商征集準入和考核淘汰管理規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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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件

河北省政府采購網上商城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網上商城管理,提高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商品采購競爭性和效率性,降低采購成本,提升采購透明度,根據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通過河北省政府采購網上商城(以下簡稱網上商城)實施的采購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上商城,是指由河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設管理,供應商以數據接口上架其商品,采購人采購限額標準以下商品的操作網絡平臺。

  第四條 網上商城管理堅持“依法合規、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競爭有序、誠實信用、開放共享、自主選擇”的原則。

  第五條 網上商城采購活動應當落實節能、環保、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支持殘疾人就業、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嚴格執行資產配置、軟件正版化、信息安全等有關規定。

  第六條 河北省財政廳負責制定網上商城建設方案和管理制度,確定網上商城采購品目、交易規則,指導全省網上商城采購等工作。

  第七條 河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網上商城建設和運行管理。根據本辦法規定,組織實施網上商城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入駐及商品的上架、淘汰,負責交易價格的動態監測和采購人、供應商評價管理,做好網上商城模塊研發升級和日常運行維護。

  第八條 網上商城交易商品包括貨物類和服務類。

  第二章 網上商城采購管理

  第九條 網上商城商品,單項或批量政府采購金額5萬元以下的,原則上實行網上商城直接采購;單項或批量政府采購金額5萬元(含)以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原則上采用競價方式采購。

  第十條 采用競價方式,采購人應明確一個以上技術參數,符合技術參數的品牌均可參與競價。參與競價的品牌應不少于三家供應商的三個品牌產品,價格最低的供應商成交。競價結束后無供應商報價或不足三家的,采購人應修改競價公告,降低標準重新競價;重新競價后如無其他供應商提出異議,不足三家的由價格最低的供應商成交,價格相同的按報價時間在前的供應商成交。

  第十一條 采購人和成交供應商應當在競價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進行成交確認。

  成交供應商到期未確定成交結果的,由采購人選擇重新組織競價或順延成交供應商。采用順延成交供應商方式,剩余有效競價供應商應達到兩家以上。

  第十二條 競價確認成交后5個工作日內,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當按照競價結果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可以重新組織競價。

  第三章 采購人職責和管理

  第十三條 采購人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開通網上商城用戶。中央預算單位經其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向省財政廳申請開通網上商城用戶。駐冀軍隊以團以上名義向省財政廳申請開通網上商城用戶。

  第十四條 采購人是網上商城采購活動的采購主體,承擔采購人主體責任。采購人應加強對本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對政府采購限額以下項目本著“優質優價”的目標,自主選擇通過網上商城、批量集中采購、協議供貨、現貨市場或其他電子商務平臺采購。

  第十五條 采購人應加強采購需求管理,本著公平、公正、合理、科學的原則,落實各項政府采購政策,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第十六條 采購人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和最低價采購原則,嚴禁超預算采購、超標準采購。

  第十七條 采購人應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履約驗收和付款。

  第四章 商品和價格管理

  第十八條 供應商負責維護商品信息,確保上架商品信息全面、真實、準確、有效。

  第十九條 商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質量優良、價格合理。

  (一)滿足國家或行業的強制性標準,符合國家三包政策及相關產業政策,執行有關政府采購政策;

  (二)貨物類商品來源渠道合法,保證原廠原裝、全新正品;

  (三)貨物類商品必須是市場公開在售的商品,不得銷售各類專供、特配商品;

  (四)對應網上商城品目分類上架,不得混淆品目上架;

  (五)商品配置參數和服務標準明確、貨源充足、信息完整。貨物類上架商品的品牌型號、參數配置、服務標準等應當與市場銷售的商品信息一致;

  (六)貨物類安裝調試或提供服務中涉及另行購置配件或支付服務費用的,應當公開有償收費標準,未公開收費標準的,不得要求采購人另行支付;

  (七)商品的配置參數、市場價格、服務標準等信息隨市場發生變化,或者停止服務、停產、缺貨的,供應商應當在發生日的次日完成信息更新或商品下架。

  第二十條 網上商城商品應面向所有在網上商城用戶,不得拒絕提供商品或實行區域限制。

  第二十一條 網上商城商品在河北省范圍內價格統一,不得有地區差異。

  第五章 供應商管理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應按照《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將經營主體信息或者信息的鏈接標識在網上商城指定位置進行公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不需要進行市場主體登記的應當根據自身實際經營活動類型,如實公示自我聲明以及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

  第二十三條 供應商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規定,實施擾亂網上商城競爭秩序,損害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人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十四條 供應商申請退出網上商城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網上商城持續發布終止網上商城交易活動的公告,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時的措施保障采購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供應商征集

  第二十五條 供應商入駐實行申請準入制,供應商提交入駐申請,經河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照準入條件和規則審核通過后確定入駐網上商城。

  第二十六條 供應商準入條件和規則: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

  (二)在中國境內依法注冊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三)三年內沒有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責令停產停業、注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統稱重大違法記錄);

  (四)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進行登記的情形外,供應商應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五)供應商銷售產品的電子商務平臺須具有與網上商城進行系統對接的能力;

  (六)推送商品應符合國家“三包”政策;

  (七)供應商應自合同簽訂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同城配送,5 個工作日內完成異地配送;

  (八)必須支持貨到付款、公務卡結算、銀行轉賬等多種可選擇的支付方式,支持45天賬期,支持開具正規紙質或電子發票;

  (九)具有完善的物流管理體系,必須支持送貨到門服務,在網上商城提供的商品應免費送到政府采購用戶指定地點(全省范圍內),計算機設備類、電器類、家具類商品還應提供免費上門安裝、調試等服務;

  (十)應明確網上商城具體業務聯系人、電話、經營范圍、企業信息等內容,若發生變動,及時通過網上商城進行變更;

  (十一)供應商承諾嚴格執行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 供應商征集公告應當在中國河北政府采購網、河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河北省政府采購網上商城平臺同步發布,公告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每年征集次數不少于兩次。

  第二十八條 供應商應當按照征集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提供真實有效的入駐申請資料。

  第二十九條 供應商入駐申請資料內容發生變更,仍滿足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報送河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河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七個工作日內進行核驗。

  第七章 網上商城評價管理

  第三十條 網上商城評價管理,由采購人、供應商相互評價。評價應遵循統一標準、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結果應用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 采購人、供應商基礎總分各10分。采取扣分制的方式進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 扣分項及扣分標準。

  (一) 采購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2分。

  1.競價采購錄入參數需求不細化、不明確,導致供應商無法報價或履約的;

  2.競價采購結束后,重新競價或改為其它方式采購而未按要求說明相關情況的;

  3.競價采購結束后,未在1個工作日內確認成交結果的;

  4.向供應商提出超出競價需求的不合理要求的;

  5.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6.供應商按合同約定供貨,無正當理由,拒不收貨的;

  7.驗收合格后,未按合同約定付款的。

  (二)采購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5分。

  1.未經財政部門審核,擅自采購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內進口產品的;

  2.競價采購錄入參數需求存在傾向性、歧視性或限制性的;

  3.未按要求組織履約驗收的;

  4.無正當理由擅自變更、中止或終止訂單或采購合同的;

  5.進行虛假、惡意評價的。

  (三)供應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2分。

  1.未按商品品目上架商品的;

  2.商品名稱、圖片、參數等信息不符合要求或不完整的;

  3.供應商信息發生改變后,未及時申請變更的;

  4. 商品的配置參數、市場價格、服務標準等信息發生變化,或者停止服務、停產、缺貨,未及時在網上商城進行信息更新或商品下架的;

  5.供應商競價成功,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確認成交結果的;

  6.成交(競價)結果確認后,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或拒絕簽訂合同的;

  7.未按照采購合同中供貨時間供貨、安裝的;

  8.送貨、安裝、調試過程中超出標準或約定進行收費的;

  (四)供應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5分。

  1.錄入商品信息不符合網上商城相關管理規定的;

  2.為采購人安裝盜版或來歷不明軟件的;

  3.上架專供、特配商品的;

  4.上架的商品與實際不符,包括夸大、過度和虛假宣傳等;

  5.提供不符合國家“三包”要求的產品的;

  6.提供不滿足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

  7.未嚴格按照成交(競價)結果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

  8.未按照承諾的服務標準或合同約定事項履行合同的;

  9.無正當理由擅自變更、中止或終止訂單或采購合同的;

  10.進行虛假、惡意評價的。

  (五)供應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提供假冒原廠原裝和全新正品的,提供虛假材料、實際供貨與報價產品不一致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競價成交資格的;

  2.上架國家或網上商城禁止出售的商品的;

  3.采用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4.操縱網上競價活動,擾亂政府采購工作的;

  5.合同轉包的;

  6.向采購人提供虛假發票的;

  7.干擾、擾亂網上商城系統正常使用的;

  8.向采購人或其他經辦人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9.在經營活動中發生重大違法記錄的。

  第三十三條 采購人、供應商應在訂單、競價結果確認后30日內完成評價,過期未評價視為放棄。

  第三十四條 采購人、供應商得分為2-5分的,系統自動向相關當事人發出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得分恢復到10分;整改未完成,扣分繼續累計。

  第三十五條 采購人得分為零分的,暫停采購人網上商城使用權限,整改完成恢復使用;供應商得分為零分的,停止供應商資格半年,存在本辦法第三十七條情形的,停止供應商資格年限從其規定。

  第八章 網上商城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河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定期對網上商城供應商和上架商品進行檢查,強制下架不符合規定的商品,取消違規訂單,并要求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對存在違法行為的供應商按處罰決定書落實處罰措施。

  第三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網上商城供應商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網上商城入駐或采購項目成交的,停止其網上商城供應商資格3年;

  (二)提供或銷售假冒偽劣、質量不合格、盜版侵權或國家禁止生產銷售商品的,停止其網上商城供應商資格3年;

  (三)提供給網上商城的商品非原廠原裝、全新正品的,停止其網上商城供應商資格2年;

  (四)用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停止其網上商城供應商資格1年;

  (五)向采購人提供虛假發票的,停止其網上商城供應商資格1年;

  (六)合同轉包的,停止其網上商城供應商資格3年;

  (七)操縱網上競價活動,擾亂政府采購工作的,停止其網上商城供應商資格3年;

  (八)向采購人或其他經辦人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停止其網上商城供應商資格3年;

  (九)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停止其網上商城供應商資格3年;

  (十)經營活動中發生重大違法記錄的,停止其網上商城供應商資格3年。

  第三十八條 對供應商處以限期改正、暫停交易、停止供應商資格等處理措施的,相關信息在網上商城進行公示。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中央預算單位或軍隊使用網上商城平臺采購不適用本辦法,交易過程中產生糾紛、爭議或投訴的,中央預算單位采購由財政部處理,軍隊采購由軍隊按軍事采購法規處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兩年。河北省財政廳2017年6月6日印發的《河北省省級政府采購網上商城管理暫行辦法》(冀財采〔2017〕23號)和2019年4月10印發的《河北省政府采購網上商城供應商征集準入和考核淘汰管理規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