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峰峰博奕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于2016年4月7日對邯鄲市峰峰博奕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注冊號:130406000008339組織機構代碼:68572401-9)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存在未按照環評批復要求建設污染防治設施;未經驗收擅自投入生產;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料堆場未采取防止揚塵措施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調查詢問筆錄》、《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 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我廳已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單位未在法定時限內提供陳述申辯材料,也未提出聽證申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四條之規定,結合我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試行)》決定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罰款叁拾陸萬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賬號: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石家莊中華支行
收款人全稱:河北省財政廳
賬 號:0402020509249040940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五日內將繳款憑證報送我廳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廳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我廳委托河北省環境執法監察局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環境保護部或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廳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經核實,你單位原經營地址已關門停業,因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及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現采用公告送達方式,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