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關于嚴肅查處換馬店鎮小制革企業環境違法問題的函 | ||
發布機構 | 河北省環保廳 | 索引號 | 0218077J/2022-00876 |
主題分類 | 事后公開-行政監管 | 文號 | 冀環辦函〔2011〕223號 |
發布日期 | 2011-04-01 | 主題詞 | |
效力狀態 |
寧晉縣人民政府: 根據群眾舉報和領導批示,我廳執法人員于3月22日對你縣換馬店鎮邊村一家小制革廠進行了現場調查。經調查了解,該廠系2010年上半年因環境違法被取締、從無極縣流入你縣,租用當地村民原有的宏運水玻璃廠進行違法生產,無環保審批手續,制革廢水未經處理私自外排。寧晉縣環保局已于2010年6月對其進行了查處,并移送寧晉縣供電公司,要求對其斷電。經我廳執法人員調查了解,該廠至今仍在夜間私自生產,生產廢水排入洨河,嚴重污染周邊環境和地下水,并涉嫌重金屬污染,群眾反映強烈。據反映,附近其它村莊也存在此類違法企業。同時,該村還有小塑料加工企業在違法生產,無環保審批手續,群眾反映強烈。 以上均屬國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違法企業,應依法予以取締。同時,該村的生活污水未經處理,長期排入村前廢棄的窯坑,色度黑濁,污染環境,影響村民身體健康。 鑒于上述嚴重環境違法行為,責成你縣人民政府: 1、立即取締換馬店鎮邊村小制革企業,使其徹底喪失生產能力;徹底排查轄區內違法制革企業,采取有力措施,對發現的小制革企業一律堅決取締。同時針對小制革和小煉油、小塑料等違法企業在附近村鎮進行徹底排查,一旦發現,堅決取締。對邊村小制革廠的用電用水問題進行調查,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責成寧晉縣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合理規劃處理該村村民的生活污水,徹底改變該村周邊環境。 3、責成寧晉縣環保局對該村小皮革企業所排廢水和該村的地下水進行監測,依法對其進行處罰并追繳排污費;如地下水超標,應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請將查處結果于4月10日前上報我廳。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抄送:邢臺市環境保護局 寧晉縣環境保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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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嚴肅查處換馬店鎮小制革企業環境違法問題的函
來源:河北省環保廳 時間:2013-01-24
寧晉縣人民政府: 根據群眾舉報和領導批示,我廳執法人員于3月22日對你縣換馬店鎮邊村一家小制革廠進行了現場調查。經調查了解,該廠系2010年上半年因環境違法被取締、從無極縣流入你縣,租用當地村民原有的宏運水玻璃廠進行違法生產,無環保審批手續,制革廢水未經處理私自外排。寧晉縣環保局已于2010年6月對其進行了查處,并移送寧晉縣供電公司,要求對其斷電。經我廳執法人員調查了解,該廠至今仍在夜間私自生產,生產廢水排入洨河,嚴重污染周邊環境和地下水,并涉嫌重金屬污染,群眾反映強烈。據反映,附近其它村莊也存在此類違法企業。同時,該村還有小塑料加工企業在違法生產,無環保審批手續,群眾反映強烈。 以上均屬國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違法企業,應依法予以取締。同時,該村的生活污水未經處理,長期排入村前廢棄的窯坑,色度黑濁,污染環境,影響村民身體健康。 鑒于上述嚴重環境違法行為,責成你縣人民政府: 1、立即取締換馬店鎮邊村小制革企業,使其徹底喪失生產能力;徹底排查轄區內違法制革企業,采取有力措施,對發現的小制革企業一律堅決取締。同時針對小制革和小煉油、小塑料等違法企業在附近村鎮進行徹底排查,一旦發現,堅決取締。對邊村小制革廠的用電用水問題進行調查,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責成寧晉縣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合理規劃處理該村村民的生活污水,徹底改變該村周邊環境。 3、責成寧晉縣環保局對該村小皮革企業所排廢水和該村的地下水進行監測,依法對其進行處罰并追繳排污費;如地下水超標,應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請將查處結果于4月10日前上報我廳。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抄送:邢臺市環境保護局 寧晉縣環境保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