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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關于印發《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的通知
發布機構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索引號 0218077J/2019-00822
主題分類 事前公開 文號
發布日期 2019-12-13 主題詞
效力狀態

關于印發《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0-03-17 17:12 信息來源: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訪問量:? 字體 :[ 大 ][ 中 ][ 小 ]

關于印發《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的通知

冀環辦發2018111號

 

廳機關各處室,各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河北雄安新區生態環境局,廳屬各單位: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已經第9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8年8月3日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 年)》《河北省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規定》《河北省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辦理規范(試行)》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廳執法單位(內設處室、廳屬單位)及其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違法、不當行為或不作為,向有關部門進行反映的行為,可依法向廳法制機構投訴和舉報。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廳執法單位或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投訴、舉報: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三)行政執法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不清,處理結果顯失公平的;

 (五)其他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投訴或者舉報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屬于可以投訴舉報的范圍;

 (二) 有明確的被告投訴舉報部門或行政執法人員;

 (三) 有具體的投訴請求事項和事實依據。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舉報不予受理:

 (一)投訴舉報人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受理或者已有復議結果的;

 (二)投訴舉報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已有訴訟結果的;

 (三)投訴舉報人向監察機關舉報,監察機關已經受理或者已有處理結果的;

 (四)投訴舉報人向信訪部門反映,信訪部門已經受理或者已有答復意見的;

 (五)投訴舉報的事項已經辦理完畢并答復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人就同一事項再次進行投訴舉報的;

 (六)其他依法不受理的情形。

    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投訴舉報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并載明投訴舉報人的真實姓名、職業、身份證號、住址、聯系方式和投訴舉報請求、事實和理由。

    第七條 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投訴舉報之日起7 個工作日內對投訴舉報的內容進行審核,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向投訴舉報人說明理由。

    第八條 廳法制機構受理投訴舉報后,應當填寫投訴舉報事項登記表。投訴舉報事項登記表應當載明投訴舉報人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被投訴舉報的行政執法單位、行政執法人員,以及投訴舉報的事項和理由等內容。

    第九條 法制機構主要辦理對省本級執法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投訴舉報事項,收到對下級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投訴舉報的,轉交有管轄權的市級環保部門辦理,并告知投訴舉報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辦理。

    市級環保部門辦理省廳轉交的投訴舉報事項,應當于辦結之日起10日內,將調查辦理結果報廳法制機構。

    第十條 法制機構直接辦理的投訴舉報事項,需要被投訴舉報的執法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協助調查的,執法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廳法制機構受理投訴舉報后,應當確定不少于兩名調查人員,對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并聽取行政執法行為承辦機構或者行政執法人員的陳述和申辯。

調查人員與投訴舉報事項或者投訴舉報人、被投訴舉報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二條  調查完成后,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經集體討論,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廳務會審定后,確定違法行政責任人及追究形式。投訴反映情況不實的,向投訴人說明情況并做好解釋工作;對查證屬實的,責令依法改正;對涉嫌違紀違法的,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十條 廳法制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 日內辦結投訴舉報事項。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的,經負責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 日。

    第十條 調查終結后,廳法制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投訴舉報人調查處理結果。并將有關材料按照檔案有關規定及時整理歸檔。

    第十條 廳法制機構及其負責辦理投訴舉報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

    第十條 法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投訴舉報中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或者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制度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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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的通知

冀環辦發2018111號

 

廳機關各處室,各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河北雄安新區生態環境局,廳屬各單位: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已經第9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8年8月3日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 年)》《河北省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規定》《河北省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辦理規范(試行)》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廳執法單位(內設處室、廳屬單位)及其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違法、不當行為或不作為,向有關部門進行反映的行為,可依法向廳法制機構投訴和舉報。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廳執法單位或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投訴、舉報: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三)行政執法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不清,處理結果顯失公平的;

 (五)其他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投訴或者舉報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屬于可以投訴舉報的范圍;

 (二) 有明確的被告投訴舉報部門或行政執法人員;

 (三) 有具體的投訴請求事項和事實依據。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舉報不予受理:

 (一)投訴舉報人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受理或者已有復議結果的;

 (二)投訴舉報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已有訴訟結果的;

 (三)投訴舉報人向監察機關舉報,監察機關已經受理或者已有處理結果的;

 (四)投訴舉報人向信訪部門反映,信訪部門已經受理或者已有答復意見的;

 (五)投訴舉報的事項已經辦理完畢并答復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人就同一事項再次進行投訴舉報的;

 (六)其他依法不受理的情形。

    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投訴舉報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并載明投訴舉報人的真實姓名、職業、身份證號、住址、聯系方式和投訴舉報請求、事實和理由。

    第七條 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投訴舉報之日起7 個工作日內對投訴舉報的內容進行審核,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向投訴舉報人說明理由。

    第八條 廳法制機構受理投訴舉報后,應當填寫投訴舉報事項登記表。投訴舉報事項登記表應當載明投訴舉報人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被投訴舉報的行政執法單位、行政執法人員,以及投訴舉報的事項和理由等內容。

    第九條 法制機構主要辦理對省本級執法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投訴舉報事項,收到對下級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投訴舉報的,轉交有管轄權的市級環保部門辦理,并告知投訴舉報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辦理。

    市級環保部門辦理省廳轉交的投訴舉報事項,應當于辦結之日起10日內,將調查辦理結果報廳法制機構。

    第十條 法制機構直接辦理的投訴舉報事項,需要被投訴舉報的執法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協助調查的,執法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廳法制機構受理投訴舉報后,應當確定不少于兩名調查人員,對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并聽取行政執法行為承辦機構或者行政執法人員的陳述和申辯。

調查人員與投訴舉報事項或者投訴舉報人、被投訴舉報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二條  調查完成后,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經集體討論,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廳務會審定后,確定違法行政責任人及追究形式。投訴反映情況不實的,向投訴人說明情況并做好解釋工作對查證屬實的,責令依法改正;對涉嫌違紀違法的,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十條 廳法制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 日內辦結投訴舉報事項。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的,經負責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 日。

    第十條 調查終結后,廳法制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投訴舉報人調查處理結果。并將有關材料按照檔案有關規定及時整理歸檔。

    第十條 廳法制機構及其負責辦理投訴舉報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

    第十條 法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投訴舉報中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或者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制度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