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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關于印發《河北省生態環境廳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通知
發布機構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索引號 0218077J/2019-00820
主題分類 事前公開 文號
發布日期 2019-12-13 主題詞
效力狀態

關于印發《河北省生態環境廳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0-03-17 17:12 信息來源: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訪問量:? 字體 :[ 大 ][ 中 ][ 小 ]

關于印發《河北省生態環境廳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通知

冀環辦發〔2019〕72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態環境局,廳機關各處室、各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河北雄安新區生態環境局、廳屬各單位: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已經第18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2019年12月12日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進依法行政,根據《河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河北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我廳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引發社會風險的;

(三)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的;

(四)經聽證程序的;

(五)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時的原則,堅持應審必審、有錯必糾,保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合法、適當。

第四條  廳法制機構負責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

    廳法制機構依據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編制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事項清單,并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對清單實施動態管理

對納入清單的法制審核事項,具體承辦該類行政執法決定的職能處室(統稱為承辦機構)應當向廳法制機構提供有關政策規定、辦理程序、文書格式、證據要求等資料;由廳法制機構會同承辦機構確定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具體內容。

第五條  承辦機構在案件調查或者審查結束后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應當送交廳法制機構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需要征求廳內有關處室、單位或者其他部門意見的,承辦機構應當在送審前完成征求意見工作。

第六條  送審時,承辦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調查終結報告或者審查情況報告;

(二)執法決定代擬稿;

(三)作出執法決定的相關依據;

(四)作出執法決定的證據資料;

(五)經聽證、評估的,提交聽證筆錄、評估報告;

(六)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調查終結報告或者審查情況報告應當載明認定的事實和認定證據、依據以及有關情況說明等內容,并附材料目錄清單。超出廳職權范圍需要移送其他部門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見。

提交材料不齊全的,廳法制機構可以要求承辦機構在指定時間內補充材料,或者退回承辦機構補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七條  承辦機構對送審材料的客觀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行政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

第八條  廳法制機構對下列內容進行法制審核:

(一)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是否超越法定權限;

(三)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

(五)適用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六)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

(八)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九)應當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廳法制機構在審核過程中可以組織生態環境保護技術、法律等有關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研究論證,并邀請承辦機構參加;對復雜、疑難案件視情況征詢有關部門意見或者提請有權機關作出執法解釋。

第十條  廳法制機構自收到承辦機構送審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法制審核。情況復雜或者特殊的,經廳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補充材料、專家論證、征詢意見、提請解釋期間不計入審核期限。

第十一條  廳法制機構區別不同情況提出書面審核意見,經主管法制機構的廳領導同意后,交承辦機構。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一)行政執法主體合法;

(二)行政執法人員具備執法資格;

(三)未超越法定權限;

(四)事實認定清楚;

(五)證據合法充分;

(六)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準確;

(七)適用裁量基準適當;

(八)程序合法;

(九)行政執法文書完備、規范。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意見:

(一)事實認定、證據和程序有瑕疵;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

(三)適用裁量基準不當;

(四)行政執法文書不規范。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調查、補充調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意見:

(一)行政執法主體不合法;

(二)行政執法人員不具備執法資格;

(三)事實認定不清;

(四)主要證據不足;

(五)違反法定程序。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經法制審核未通過的,承辦機構應當根據審核意見作出相應處理,再次送廳法制機構審核。

承辦機構對法制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書面向法制審核機構提出復審建議。廳法制機構自收到書面復審建議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提出復審意見。

第十六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經法制審核同意后,由承辦機構報請廳機關負責人或者重大案件協調委員會、建設項目審查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作出后,由承辦機構負責執行并做好立卷歸檔工作;需要備案的按規定辦理報備手續。

第十八條  廳法制機構結合法制審核工作實際情況,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重復性、或者突出問題對承辦機構提出一次性執法建議。

廳法制機構可以結合法制審核工作實際情況編制典型案例等資料,承辦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廳法制機構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態環境局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進行指導。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河北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態環境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河北省環境保護廳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規定(試行)》以及廳有關文件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內容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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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河北省生態環境廳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通知

冀環辦發〔2019〕72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態環境局,廳機關各處室、各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河北雄安新區生態環境局、廳屬各單位: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已經第18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2019年12月12日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進依法行政,根據《河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河北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我廳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引發社會風險的;

(三)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的;

(四)經聽證程序的;

(五)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時的原則,堅持應審必審、有錯必糾,保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合法、適當。

第四條  廳法制機構負責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

    廳法制機構依據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編制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事項清單,并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對清單實施動態管理

對納入清單的法制審核事項,具體承辦該類行政執法決定的職能處室(統稱為承辦機構)應當向廳法制機構提供有關政策規定、辦理程序、文書格式、證據要求等資料;由廳法制機構會同承辦機構確定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具體內容。

第五條  承辦機構在案件調查或者審查結束后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應當送交廳法制機構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需要征求廳內有關處室、單位或者其他部門意見的,承辦機構應當在送審前完成征求意見工作。

第六條  送審時,承辦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調查終結報告或者審查情況報告;

(二)執法決定代擬稿;

(三)作出執法決定的相關依據;

(四)作出執法決定的證據資料;

(五)經聽證、評估的,提交聽證筆錄、評估報告;

(六)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調查終結報告或者審查情況報告應當載明認定的事實和認定證據、依據以及有關情況說明等內容,并附材料目錄清單。超出廳職權范圍需要移送其他部門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見。

提交材料不齊全的,廳法制機構可以要求承辦機構在指定時間內補充材料,或者退回承辦機構補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七條  承辦機構對送審材料的客觀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行政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

第八條  廳法制機構對下列內容進行法制審核:

(一)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是否超越法定權限;

(三)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

(五)適用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六)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

(八)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九)應當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廳法制機構在審核過程中可以組織生態環境保護技術、法律等有關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研究論證,并邀請承辦機構參加;對復雜、疑難案件視情況征詢有關部門意見或者提請有權機關作出執法解釋。

第十條  廳法制機構自收到承辦機構送審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法制審核。情況復雜或者特殊的,經廳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補充材料、專家論證、征詢意見、提請解釋期間不計入審核期限。

第十一條  廳法制機構區別不同情況提出書面審核意見,經主管法制機構的廳領導同意后,交承辦機構。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一)行政執法主體合法;

(二)行政執法人員具備執法資格;

(三)未超越法定權限;

(四)事實認定清楚;

(五)證據合法充分;

(六)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準確;

(七)適用裁量基準適當;

(八)程序合法;

(九)行政執法文書完備、規范。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意見:

(一)事實認定、證據和程序有瑕疵;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

(三)適用裁量基準不當;

(四)行政執法文書不規范。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調查、補充調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意見:

(一)行政執法主體不合法;

(二)行政執法人員不具備執法資格;

(三)事實認定不清;

(四)主要證據不足;

(五)違反法定程序。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經法制審核未通過的,承辦機構應當根據審核意見作出相應處理,再次送廳法制機構審核。

承辦機構對法制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書面向法制審核機構提出復審建議。廳法制機構自收到書面復審建議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提出復審意見。

第十六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經法制審核同意后,由承辦機構報請廳機關負責人或者重大案件協調委員會、建設項目審查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作出后,由承辦機構負責執行并做好立卷歸檔工作;需要備案的按規定辦理報備手續。

第十八條  廳法制機構結合法制審核工作實際情況,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重復性、或者突出問題對承辦機構提出一次性執法建議。

廳法制機構可以結合法制審核工作實際情況編制典型案例等資料,承辦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廳法制機構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態環境局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進行指導。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河北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態環境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河北省環境保護廳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規定(試行)》以及廳有關文件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內容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