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權責清單 | ||
發布機構 | 人事與離退休干部處(黨組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 索引號 | 0218077J/2022-01146 |
主題分類 | 事前公開 | 文號 | |
發布日期 | 主題詞 | ||
效力狀態 |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權責清單(2022年版) | |||||||
序號 | 權力
類型 |
權力
事項 |
行政
主體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備注 |
1 | 行政許可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3年9月1日實施,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實施)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 3.《河北省生態環境廳通告》(2020年第1號)全文 |
1.受理責任:公開事項受理《服務指南》。公開申報材料清單,提供必要的示例樣表。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審查環評文件編制單位、編制人員信用狀況。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公眾參與附件材料。可委托技術評估機構對環評文件進行評估。審查建設項目選址布局規劃符合性、產業政策符合性,以及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要求的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要求、環評文件質量滿足管理要求。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重大許可,可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或不予的行政許可決定,以文件批復、函復的方式作出。作出不予批準的行政審批決定的,文件批復中要告知不予的理由,以及申請復議、行政訴訟的權益。 4.送達責任:準予或不予的及時告知建設單位,并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環評文件及附具材料應受理而未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環評文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批復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環評文件不予許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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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許可 | 核與輻射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3年9月1日實施,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實施)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 3.《河北省生態環境廳通告》(2020年第1號)全文 |
1.受理責任:公開事項受理《服務指南》。公開申報材料清單,提供必要的示例樣表。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審查環評文件編制單位、編制人員信用狀況。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公眾參與附件材料。可委托技術評估機構對環評文件進行評估。審查建設項目選址布局規劃符合性、產業政策符合性,以及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要求的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要求、環評文件質量滿足管理要求。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重大許可,可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或不予的行政許可決定,以文件批復、函復的方式作出。作出不予批準的行政審批決定的,文件批復中要告知不予的理由,以及申請復議、行政訴訟的權益。 4.送達責任:準予或不予的及時告知建設單位,并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環評文件及附具材料應受理而未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環評文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批復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環評文件不予許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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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許可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 | 省生態環境廳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7月1日實施,2016年2月6日修訂)第七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法律和相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經營許可的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予以信息公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經營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經營許可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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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許可 | 危險廢物轉移跨省審批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八十二條第二款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法律和相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轉移的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轉移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轉移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轉移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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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許可 | 固體廢物跨省貯存、處置審批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二十二條 | 1.受理責任:公開事項《服務指南》。公開申報材料清單,提供必要的示例樣表。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告知申請人。 3.審批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以文件批復、函復的方式作出。 4.送達責任:將準予、不予的行政許可決定通過當面、郵寄等方式送達申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及《服務指南》要求的申報材料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辦理條件的申報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辦理條件的申報人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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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許可 | 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實施)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2.《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3.《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12月1日實施,2020年7月30日修正)第十七條 |
1.受理責任:公開申報材料清單,提供必要的示例樣表。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審查責任:對轉入單位、轉出單位《輻射安全許可證》的許可種類和范圍、申請轉讓的放射性同位素的種類和數量、協議書附件等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4.送達責任:依照政務服務中心統一出件流程將辦結的《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表》送達申報人。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及《服務指南》要求的申報材料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辦理條件的申報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辦理條件的申報人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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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許可 | 輻射安全許可 | 省生態環境廳 | 1.《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條第六條
2.《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與省政府第二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銜接落實工作的通知》(冀政辦〔2013〕27號)全文 3.《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與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審批項目銜接落實工作的通知》(冀政辦〔2013〕41號)全文 4.《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國務院取消下放行政審批項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審批項目銜接落實工作的通知》(冀政辦〔2014〕7號)全文 |
1.受理責任:公開事項受理《服務指南》,提供必要的示例樣表。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法律和相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安全許可的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予以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的申報材料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頒發許可證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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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許可 | 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審批 | 省生態環境廳 | 1.《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
2.《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12月1日實施,2020年7月30日修正)第六條、第三十四條 |
1.受理責任:公開申報材料清單,提供必要的示例樣表。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審查責任:開啟技術評估特別程序,同時對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所規定的各項防護措施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4.送達責任:依照政務服務中心統一出件流程將環評文件批復送達申報人。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及《服務指南》要求的申報材料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辦理條件的申報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辦理條件的申報人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 4.擅自向申報人收取費用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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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許可 | 海洋環境保護設施拆除或閑置許可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2.《河北省生態環境廳通告》(2020年第1號)(2020年第3號)--河北省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問價審批權限(2020年本) |
1.受理責任:公開事項受理《服務指南》。公開申報材料清單,提供必要的示例樣表。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保設施閑置或拆除申請表內容。組織現場檢查,審查環保設施拆除、閑置的可行性、合法性。核查項目環評文件及驗收批復要求。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或不予的行政許可決定,以文件批復、函復的方式作出。作出不予批準的行政審批決定的,文件批復中要告知不予的理由,以及申請復議、行政訴訟的權益。 4.送達責任:準予或不予的及時告知建設單位,并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拆除、閑置海洋工程環境保護設施申請應受理而未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規定要求的拆除、閑置海洋工程環境保護設施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規定要求的拆除、閑置海洋工程環境保護設施申請作出不予許可通過驗收或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4.違法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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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許可 |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2.《河北省生態環境廳通告》(2020年第1號)全文(2020年第3號)--河北省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問價審批權限(2020年本)全文 |
1.受理責任:公開事項受理《服務指南》。公開申報材料清單,提供必要的示例樣表。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驗收調查報告和現狀調查監測資料。審查各項環保措施的落實情況及實施效果、環保目標管理崗位責任制、應急預案及設施落實情況。組織現場檢查驗收,告知利益相關人享有聽證的權利。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或不予的行政許可決定,以文件批復、函復的方式作出。作出不予批準的行政審批決定的,文件批復中要告知不予的理由,以及申請復議、行政訴訟的權益。 4.送達責任:準予或不予的及時告知建設單位,并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驗收通過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驗收或不在法定期限內驗收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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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許可 |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四十七條
2.《河北省生態環境廳通告》(2020年第1號)(2020年第1號)“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四十三條 4.《河北省生態環境廳通告》(2020年第1號)(2020年第3號)--河北省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權限(2020年本) |
1.受理責任:公開事項受理《服務指南》。公開申報材料清單,提供必要的示例樣表。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審查環評文件編制單位、編制人員信用狀況。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相關法規、導則,審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公眾參與附件材料。可委托技術評估機構對環評文件進行評估。審查建設項目選址布局規劃符合性、產業政策符合性,以及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要求的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要求、環評文件質量滿足管理要求。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重大許可,可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或不予的行政許可決定,以文件批復、函復的方式作出。作出不予批準的行政審批決定的,文件批復中要告知不予的理由,以及申請復議、行政訴訟的權益。 4.送達責任:準予或不予的及時告知建設單位,并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環評文件及附具材料應受理而未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海洋環評文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批復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海洋環評文件作出不予許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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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許可 | 貯存危險廢物超過一年的批準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八十一條
2.《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7月1日實施,2016年2月6日修訂)第四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法律和相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超期貯存的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同意超期貯存或不同意超期貯存的決定,并提出管理要求。 4.送達責任:送達許可決定及有關管理要求,予以信息公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延期申請不予受理的。 2.沒有正當理由對延期申請不予許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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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許可 | 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審批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八十二條
2.《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6月16日實施,2011年1月8日修訂)第十五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實地檢查責任:對企業審查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實地檢查運輸起止點和運輸路線,檢查是否有陸路運輸通道。 3.決定責任:確實沒有陸路運輸通道的,責令其采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后,批準其采用水路運輸,并予以公告。實地檢查發現有陸路通道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不予批準,并說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有陸路通道的,批準其采取水路運輸。 2.未采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批準其通過水路運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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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處罰 | 對核設施營運單位未對核設施周圍環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種類、濃度或者核設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總量實施監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告監測結果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2018年1月1日實施)第八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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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處罰 | 對造成輻射事故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條、第六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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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條、第六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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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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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處罰 | 對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對發動機、污染控制裝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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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處罰 | 對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排放檢驗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術信息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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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處罰 | 對超出生產配額許可證規定的品種、數量、期限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2010年6月1日實施)第三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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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處罰 | 對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記錄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管理辦法》(2010年5月1日實施)(2010年5月1日實施)第三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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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未按規定對相關場所進行輻射監測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12月1日實施,2020年7月30日修正)第五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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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活動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實施)第五十七條
2.《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3月1日實施)第三十八條 3.《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12月1日實施,2020年7月30日修正)第二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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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處罰 | 對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情況記錄檔案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3月1日實施)第三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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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處罰 | 對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將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批準書、輻射監測報告備案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3月1日實施)第五十九條第二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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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對托運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輻射水平實施監測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3月1日實施)第六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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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處罰 | 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違法使用含超標準放射性物質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四十九條、第八十三條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17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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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照規定報告有關環境監測結果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實施)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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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處罰 | 對拒不接受放射性廢物檢查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3月1日實施)第四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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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處罰 | 對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實施)第五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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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處罰 | 對違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儀表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實施)第五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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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處罰 | 對無許可證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條、第五十二條
2.《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12月1日實施,2020年7月30日修正)第三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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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活動,未按照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條、第五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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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變造、轉讓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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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變造、轉讓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和轉讓批準文件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二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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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處罰 | 對轉入、轉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規定備案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條、第五十六條
2.《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12月1日實施,2020年7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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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處罰 | 對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未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劃出安全防護區域和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條、第五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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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處罰 | 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條、第五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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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對廢舊放射源進行處理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條、第五十九條
2.《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12月1日實施,2020年7月30日修正)第四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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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評估或者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條、第六十條
2.《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12月1日實施,2020年7月30日修正)第三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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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處罰 | 對輻射工作單位未在含放射源設備的說明書中告知用戶該設備含有放射源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12月1日實施,2020年7月30日修正)第四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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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處罰 | 對未建造尾礦庫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礦庫,貯存、處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尾礦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實施)第五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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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處罰 | 對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未按規定對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置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實施)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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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處罰 | 對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或者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放射性廢物管理有關情況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3月1日實施)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
2.《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3月1日實施)第三十八條 3.《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許可管理辦法》(2014年3月1日實施,2019年8月22日修訂)第二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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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處罰 | 對核設施營運等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3月1日實施)第四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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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處罰 | 對在放射性物品運輸中造成核與輻射事故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3月1日實施)(2012年3月1日實施)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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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處罰 | 對托運人、承運人在放射性物品運輸中未按照要求做好事故應急工作并報告事故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3月1日實施)第六十五條第二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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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處罰 | 對拒不改正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實施)第五十九條
2.《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2018年1月10日實施)第五十九條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20年7月1日實施)第七十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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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處罰 | 對超標或超總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實施)第六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九十九條 3.《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6年3月1日實施)第七十八條 4.《河北省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條例》(2016年10月1日實施)第三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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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處罰 | 未按照規定建立、保存環境管理臺賬或者臺賬記錄內容不完整、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20年7月1日實施)第七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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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處罰 | 對重點排污單位等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實施)第五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03年1月1日實施,2012年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條、第三十六條 3.《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2015年1月1日實施)(2015年1月1日實施)第十六條 4.《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2018年1月10日實施)第五十五條 5.《河北省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條例》(2015年1月1日實施,2020年7月30日修正)第四十條 6.《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20年7月1日實施)第七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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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處罰 | 對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03年1月1日實施,2012年2月29日修正)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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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處罰 | 對排污單位未申請或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排放污染物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三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一百零四條 4.《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2018年1月10日實施)第五十七條 5.《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20年7月1日實施)第六十九條 6.《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6年3月1日實施)第七十八條 7.《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9月1日實施)第七十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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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處罰 | 對排污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2018年1月10日實施)第五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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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處罰 | 對未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達標排污許可管理辦法》(2015年3月1日實施)第二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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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擅自開工建設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實施)第六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3年9月1日實施,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 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10月1日實施)第二十一條 4.《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20年7月1日實施)第七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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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處罰 | 對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3年9月1日實施,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九條、第三十二條
2.《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2009年10月1日實施)第三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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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處罰 | 對未依法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3年9月1日實施,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條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10月1日實施)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2017年1月1日實施)第十八條、第二十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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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處罰 | 對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及環保投資概算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10月1日實施)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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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過程中未同時實施審批決定中的環保措施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10月1日實施)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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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處罰 | 對環保設施未建成、未驗收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10月1日實施)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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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10月1日實施)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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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技術評估的技術單位違規收取費用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10月1日實施)第二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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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確定風險等級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2015年6月5日實施)第三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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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處罰 | 對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拒不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檢查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1994年12月1日實施,2017年10月7日修訂)第三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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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處罰 | 對在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7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訂)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1994年12月1日實施,2017年10月7日修訂)第三十五條 3.《風景名勝區條例》(2006年12月1日實施)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 4.《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修筑設施審批管理暫行辦法》(2018年4月15日實施)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5.《森林公園管理辦法》(2016年9月22日修訂)第十條、第十九條 6.《河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2015年1月1日實施,2016年9月22日修正)第三十九條 6.《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7.《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62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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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處罰 | 對拒絕、阻撓監督檢查, 或者在接受水污染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一條
2.《環境監測管理辦法》(2007年9月1日實施)(2007年9月1日實施)第十九條 3.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9月1日實施)第七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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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處罰 | 對在濕地自然保護地內采礦,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一百一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1994年12月1日實施,2017年10月7日修訂)第三十五條 3.《河北省國土保護和治理條例》(2015年3月1日實施)第六十條 4.《河北省濕地保護條例》(2017年1月1日實施)第四十四條 5. 《河北省濕地保護規定》(2014年2月1日實施,2015年11月23日修訂)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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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處罰 | 對在國家森林公園內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對森林公園景觀和生態造成較大影響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九十九條 3.《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2011年8月1日實施)第十八條、第三十條 4.《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5.《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65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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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處罰 | 對在水產苗種繁殖、棲息地從事采礦、排放污水等破壞水域生態環境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七十三條 3.《水產苗種管理辦法》(2005年4月1日實施)(2005年4月1日實施)第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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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處罰 | 對毀損、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護欄圍網、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9月1日實施)第六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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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二條
2.《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2018年1月10日實施)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六條 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9月1日實施)第七十二條 4.《河北省達標排污許可管理辦法》(2015年3月1日實施)第二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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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處罰 | 對違規設置排污口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年10月1日實施,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三十四條 3.《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2011年3月1日實施,2016年5月30日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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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處罰 | 對違法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五條
2.《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9月1日實施)第七十一條 3.《河北省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條例》(2016年10月1日實施)第四十三條 4.《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條例》(2018年11月1日實施)第五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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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處罰 | 對違規建設污染嚴重的生產項目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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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處罰 | 對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三條第二項
2.《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2015年1月1日實施)第五條、第六條 3.《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2018年1月10日實施)第五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設區的市 |
77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年10月1日實施,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六十五條第二款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75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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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處罰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九十一條
2.《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9月1日實施)第六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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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處罰 | 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農藥管理條例》(2017年6月1日實施)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77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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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九十三條
2.《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9月1日實施)第七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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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處罰 | 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
2.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9月1日實施)第七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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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處罰 | 對被責令改正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繼續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九十五條
2.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9月1日實施)第七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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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處罰 | 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三條第三項
2.《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2018年1月10日實施)第五十八條第三項 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9月1日實施)第二十二條第九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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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處罰 | 對拒不接受海洋環境檢查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七十五條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84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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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處罰 | 對拒不接受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檢查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七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1990年8月1日實施,2017年3月1日修訂)第二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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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處罰 | 對拒不接受防治陸源污染物檢查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1990年8月1日實施)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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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處罰 | 對違法設置入海排污口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條、第七十七條
2.《河北省國土保護和治理條例》(2015年3月1日實施)第六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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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處罰 | 對非法向海域排污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七十三條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88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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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處罰 | 對在海島及周邊海域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2010年3月1日實施)第四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七十三條 3.《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4.《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89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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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處罰 | 對向海洋違法傾倒廢棄物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五十七條、第八十五條
2.《河北省國土保護和治理條例》(2015年3月1日實施)第六十二條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90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設區的市 |
91 | 行政處罰 | 對涉及海洋廢棄物堆放場、處理場的防污染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強行使用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1990年8月1日實施)第二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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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改變陸源污染物排放種類、增加污染物排放數量、濃度或者拆除、閑置污染物處理設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1990年8月1日實施)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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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處罰 | 對在岸灘采用不正當的稀釋、滲透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廢水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1990年8月1日實施)第二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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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處罰 | 對海水養殖者未按規定采取科學的養殖方式,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或者嚴重影響海洋景觀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006年11月1日實施)第五十三條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94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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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處罰 | 對未申報、未報告、拒報或謊報向海洋排污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七十四條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95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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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處罰 | 對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七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3年9月1日實施,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1990年8月1日實施,2017年3月1日修訂)第二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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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處罰 | 對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未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未達到規定要求即投入生產、使用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四十四條、第八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1990年8月1日實施,2017年3月1日修訂)第二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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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處罰 | 對在自然保護區內建設污染環境、破壞景觀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1994年12月1日實施,2017年10月7日修訂)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五條
2.《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管理辦法》(1999年12月10日實施)第十條、第十八條 3.《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4.《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98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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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處罰 | 對違法進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99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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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處罰 | 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未建成環境保護設施、環境保護設施未達到規定要求即投入生產、使用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二條第二款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100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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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處罰 | 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006年11月1日實施)第四十七條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101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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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處罰 | 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造成領海基點及其周圍環境損害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006年11月1日實施)第四十八條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102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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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處罰 | 對圍填海工程材料不符合環保標準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006年11月1日實施)第四十九條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103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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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處罰 | 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未按規定報告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備的運轉情況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006年11月1日實施)第五十條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104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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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處罰 | 對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時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資源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006年11月1日實施)第五十一條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105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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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處罰 | 對港口、碼頭、裝卸站、船舶及船舶未配備防污設施、器材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八十七條
2. 《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辦法》(2019年5月1日實施)第十五條、第三十條 3.《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4.《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106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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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處罰 | 對船舶裝卸油類的港口、碼頭、裝卸站不編制溢油應急計劃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八十八條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107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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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處罰 | 對違法采挖、破壞珊瑚礁,砍伐海島周邊海域紅樹林等造成海洋生態系統破壞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七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2010年3月1日實施)第四十六條 3.《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4.《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108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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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規定在無居民海島進行生產、建設等行為造成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2010年3月1日實施)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109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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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處罰 | 對拒不接受大氣污染監督檢查或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九十八條
2.《環境監測管理辦法》(2007年9月1日實施)第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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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處罰 | 對拒不接受消耗臭氧層物質檢查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2010年6月1日實施)第三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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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處罰 | 對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九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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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處罰 | 對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等行為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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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處罰 | 對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條
2.《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2018年1月10日實施)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六條 3.《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6年3月1日實施)第七十九條 4.《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2020年4月1日實施)第四十三條 5.《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20年7月1日實施)第七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設區的市 |
115 | 行政處罰 | 對單位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零五條
2.《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6年3月1日實施)第八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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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處罰 | 對在禁燃區內新、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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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要求鍋爐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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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相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零八條
2.《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6年3月1日實施)第八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設區的市 |
119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
2.《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5月1日實施)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設區的市 |
120 | 行政處罰 | 對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或者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
系統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
2.《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5月1日實施)第四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設區的市 |
121 | 行政處罰 | 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
2.《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5月1日實施)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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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處罰 | 對在本省生產、銷售的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未按照規定安裝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5月1日實施)第四十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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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拆除、閑置、改裝污染控制裝置,擅自干擾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的功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5月1日實施)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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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行政處罰 | 對重點用車單位違法事項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5月1日實施)第四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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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行政處罰 | 對排放檢驗機構違法事項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5月1日實施)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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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行政處罰 | 對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條
2.《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6年3月1日實施)第八十四條 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決定》(2018年11月1日實施)第二十七條 4.《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2020年4月1日實施) 第四十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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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行政處罰 | 對干洗、機動車維修未設置廢氣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二十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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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行政處罰 | 對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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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行政處罰 | 未及時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20年7月1日實施)第七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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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行政處罰 | 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企業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20年7月1日實施)第七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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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實現揚塵污染物達標排放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決定》(2018年11月1日實施)第三十條
2.《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2020年4月1日實施) 第三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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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行政處罰 | 對重點揚塵污染源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決定》(2018年11月1日實施)第二十九條
2.《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2020年4月1日實施) 第四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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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行政處罰 | 對拒不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應急措施,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作業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2020年4月1日實施) 第四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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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行政處罰 | 對無生產配額許可證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2010年6月1日實施)第三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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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行政處罰 | 對應當申請領取使用配額許可證的單位無使用配額許可證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2010年6月1日實施)第三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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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行政處罰 | 對向不符合規定的單位銷售或者購買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2010年6月1日實施)第三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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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防止或者減少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泄漏和排放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2010年6月1日實施)第三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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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回收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2010年6月1日實施)第三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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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置直接向大氣排放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2010年6月1日實施)第三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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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經營活動的單位未按規定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2010年6月1日實施)第三十八條
2.《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2014年3月1日實施)第七條、第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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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行政處罰 | 對拒不接受噪聲污染檢查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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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行政處罰 |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新建、改建、擴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業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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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行政處罰 | 無排污許可證或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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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行政處罰 | 未按照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行監測,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或者未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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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行政處罰 | 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裝、使用、維護噪聲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設區的市 |
146 | 行政處罰 | 對拒不接受固體廢物污染檢查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一百零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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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行政處罰 | 對拒不接受醫療廢物檢查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2004年6月1日實施,2010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二條第二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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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行政處罰 | 對被責令改正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繼續違法排放固體廢物污染物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一百一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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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行政處罰 | 對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規定封場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第一百一十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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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行政處罰 | 對違法新、改、建煤礦及選煤廠,違反煤矸石綜合利用有關規定對環境造成污染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一百一十條
2.《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辦法》(2015年3月1日實施)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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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行政處罰 | 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一百一十八條
2.《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2015年3月1日實施)第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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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行政處罰 | 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未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一百零二條
2.《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2008年2月1日實施)第二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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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行政處罰 | 對土壤污染檢查時拒不配合檢查,或者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實施)第九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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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行政處罰 | 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或者未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實施)第八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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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行政處罰 | 對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 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實施)第八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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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行政處罰 | 對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復墾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實施)第八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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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行政處罰 | 對出具虛假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實施)第九十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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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行政處罰 | 對未單獨收集、存放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實施)第九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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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實施后期管理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實施)第九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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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實施)第九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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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行政處罰 | 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實施)第九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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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行政處罰 | 對新建電廠興建永久性儲灰場對環境造成污染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2013年3月1日實施)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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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行政處罰 | 對粉煤灰運輸造成污染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一百一十二條
2.《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2013年3月1日實施)第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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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行政處罰 | 對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七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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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行政處罰 | 對危險廢物產生者未按照規定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被責令整改后拒不改正,又拒不承擔代為處置費用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一百一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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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新化學物質登記證或者不按照登記證的規定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2010年10月15日實施)第四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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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保存新化學物質的申報材料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2010年10月15日實施)第四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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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行政處罰 | 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未建立污染防治管理的規章制度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辦法》(2006年5月1日實施)第二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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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行政處罰 | 對無危險廢物出口核準通知單或者不按照危險廢物出口核準通知單出口危險廢物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危險廢物出口核準管理辦法》(2008年3月1日實施)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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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處罰 | 對危險廢物出口者未按規定報送有關信息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危險廢物出口核準管理辦法》(2008年3月1日實施)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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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7月1日實施,2016年2月6日修訂)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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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申領、填寫、運行、保管危險廢物轉移單據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一百一十二條
2.《危險廢物出口核準管理辦法》(2008年3月1日實施)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3.《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1999年10月1日實施)第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設區的市 |
173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7月1日實施,2016年2月6日修訂)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設區的市 |
174 | 行政處罰 | 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經營活動未對經營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7月1日實施,2016年2月6日修訂)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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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行政處罰 | 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未按要求執行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7月1日實施,2016年2月6日修訂)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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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與處置單位簽訂接收合同,并將收集的廢礦物油和廢鎘鎳電池進行處置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7月1日實施,2016年2月6日修訂)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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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備案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1年12月1日實施)第二十七條、第八十二條第二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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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報告危險化學品企業相關信息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1年12月1日實施)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設區的市 |
179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建立污泥管理臺賬或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15年6月1日實施)第四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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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落實污泥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15年6月1日實施)第四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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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對污泥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15年6月1日實施) 第四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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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行政處罰 | 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6月16日實施,2011年1月8日修訂)第四十六條
2.《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2004年6月1日實施,2010年12月22日修訂)第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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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行政處罰 | 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6月16日實施,2011年1月8日修訂)第四十五條
2.《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2004年6月1日實施,2010年12月22日修訂)第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設區的市 |
184 | 行政處罰 | 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6月16日實施,2011年1月8日修訂)第四十七條
2.《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2004年6月1日實施,2010年12月22日修訂)第七條第二款、第九條、第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設區的市 |
185 | 行政處罰 | 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6月16日實施,2011年1月8日修訂)第四十九條
2.《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2004年6月1日實施,2010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設區的市 |
186 | 行政處罰 | 對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機構未按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6月16日實施,2011年1月8日修訂)第五十一條 2.《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2004年6月1日實施,2010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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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行政處罰 | 對無證或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一百一十四條
2.《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7月1日實施,2016年2月6日修訂)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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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擅自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2011年1月1日實施)第二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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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行政處罰 | 對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造成環境污染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2011年1月1日實施)第三十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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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行政處罰 | 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企業未建立日常環境監測制度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2011年1月1日實施)第三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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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行政處罰 | 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造成傳染病傳播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6月16日實施,2011年1月8日修訂)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
2.《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2004年6月1日實施,2010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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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變造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設區的市 |
193 | 行政處罰 | 對貯存、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作業場所不符合要求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2008年2月1日實施)第二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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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設區的市 |
195 | 行政處罰 | 對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14年4月1日實施)第三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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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行政處罰 | 對未建設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14年4月1日實施)第三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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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行政處罰 | 對將畜禽養殖廢棄物用作肥料造成環境污染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一百零七條
2.《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14年4月1日實施)第四十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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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行政處罰 | 對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超標、超總量或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14年4月1日實施)第四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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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行政處罰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將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土地復墾條例》(2011年3月5日實施)第四十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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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行政處罰 | 對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實施,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五條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208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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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行政處罰 | 對拒不接受放射性污染檢查或被檢查時不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資料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實施)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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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行政處罰 | 對拒不接受放射性物品運輸檢查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3月1日實施)第六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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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五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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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行政處罰 | 對廢舊金屬回收熔煉企業未開展輻射監測或者發現輻射監測結果明顯異常未如實報告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2011年5月1日實施)第五十八條
2.《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12月1日實施,2020年7月30日修正)第三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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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行政處罰 | 對核設施營運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其產生的廢舊放射源送交貯存、處置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3月1日實施)第三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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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照規定設置放射性標識、標志、中文警示說明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實施)第五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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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行政處罰 | 對發生輻射事故的單位緩報、謊報、瞞報、漏報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12月1日實施,2020年7月30日修正)第四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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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行政強制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將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強制 | 省生態環境廳 | 《土地復墾條例》(2011年3月5日實施)第四十條 | 1.催告責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2.決定責任∶對未停止違法行為,逾期未采取治理措施的下達代履行決定書,代履行前送達。 3.執行責任∶派員到現場監督。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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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行政強制 | 對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固體廢物及設施、設備、場所、工具、物品的行政強制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二十七條 | 1.調查責任∶實施查封扣押前應當做好調查取證工作,行政執法人員不少于2人。
2.審查責任:需要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書面報經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 3.決定責任∶ 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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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行政強制 | 對危險廢物產生者未按照規定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被責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行政強制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一百一十三條 | 1.催告責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2.決定責任∶對未停止違法行為,逾期未采取治理措施的下達代履行決定書,代履行前送達。 3.執行責任∶派員到現場監督。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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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行政強制 | 對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或者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的行政強制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三十條 | 1.調查責任∶實施查封扣押前應當做好調查取證工作,行政執法人員不少于2人。
2.審查責任:需要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書面報經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 3.決定責任∶ 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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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行政強制 | 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強制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九十四條第一款
2.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9月1日實施)第七十四條 |
1.催告責任∶強制執行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2.決定責任∶對當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且無正當理由的,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3.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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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行政強制 | 對違法排污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行政強制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實施)第二十五條
2.《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2015年6月5日實施)第三十七條 |
1.調查責任∶實施查封扣押前應當做好調查取證工作,行政執法人員不少于2人。
2.審查責任:需要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書面報經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 3.決定責任∶ 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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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行政強制 | 對違法設置排污口的行政強制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四條
2.《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9月1日實施)第六十七條 3.《河北省國土保護和治理條例》(2015年3月1日實施)第五十七條 4.《河北省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條例》(2016年10月1日實施)第四十條 |
1.催告責任∶強制執行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2.決定責任∶對當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且無正當理由的,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3.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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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行政強制 | 對違法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等行為的行政強制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五條
2.《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9月1日實施)第七十一條 |
1.催告責任∶強制執行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2.決定責任∶對當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且無正當理由的,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3.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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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行政強制 | 對違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行政強制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實施)第二十五條 | 1.調查責任∶實施查封扣押前應當做好調查取證工作,行政執法人員不少于2人。
2.審查責任:需要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書面報經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 3.決定責任∶ 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217 | 行政強制 | 對核設施營運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其產生的廢舊放射源送交貯存、處置等行為的行政強制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3月1日實施)第三十六條 | 1.催告責任∶強制執行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2.決定責任∶對當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且無正當理由的,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3.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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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行政強制 | 對核設施營運單位造成環境污染被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強制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3月1日實施)第三十七條 | 1.催告責任∶強制執行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2.決定責任∶對當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且無正當理由的,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3.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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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行政強制 | 對在發生輻射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輻射事故可能發生時的行政強制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條第四十三條 | 1.調查責任∶采取強制措施前應當做好調查取證工作,行政執法人員不少于2人。
2.告知責任: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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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行政強制 | 對違法生產、銷售、使用進出口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單位及其生產設備、設施、原料及產品的行政強制 | 省生態環境廳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2010年6月1日實施)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 | 1.調查責任∶實施查封扣押前應當做好調查取證工作,行政執法人員不少于2人。
2.審查責任:需要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書面報經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 3.決定責任∶ 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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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行政強制 | 對涉嫌違反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強制 | 省生態環境廳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6月16日實施,2011年1月8日修訂)第三十九條第四項 | 1.調查責任∶實施查封扣押前應當做好調查取證工作,行政執法人員不少于2人。
2.審查責任:需要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書面報經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 3.決定責任∶ 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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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行政強制 | 對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未按規定對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置的行政強制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實施)第五十六條 | 1.催告責任∶強制執行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2.決定責任∶對當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且無正當理由的,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3.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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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行政強制 | 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造成領海基點及其周圍環境被侵蝕、淤積或者損害等行為的行政強制 | 省生態環境廳 | 1.《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006年11月1日實施)第四十八條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16項 |
1.催告責任∶強制執行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2.決定責任∶對當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且無正當理由的,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3.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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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行政強制 | 對未按照規定對廢舊放射源進行處理等行為的行政強制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條第五十九條 | 1.催告責任∶強制執行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2.決定責任∶對當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且無正當理由的,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3.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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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行政檢查 | 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現場檢查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實施)第二十四條 | 1.檢查、處置責任∶對執法檢查發現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依法實施處罰。
2.移送責任。及時予以公告,對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3.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責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實施處罰。 2.未及時予以公告,對構成違法犯罪的未移交司法機關。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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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行政獎勵 | 對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的獎勵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三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實施)第八十四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十一條 4.《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3月1日實施)第九條 5.《信訪條例》(2005年5月1日實施)第八條 6.《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14年4月1日實施)第八條 7.《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20年7月1日實施)第六十一條 |
1.轉辦及保密責任:對舉報人反映的環境污染舉報線索,及時向有關單位、部門轉辦查處,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2.報告反饋責任:查處單位、部門對舉報線索調查處理后,將查處情況報告及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文書等材料,反饋信訪處。
3.審核責任:信訪處依據《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對反饋材料進行審核,擬定發放舉報獎勵的案件及擬發放的獎勵金額。 4.審批發放責任:信訪處將擬發放舉報獎勵的案件及擬發放的獎勵金額情況按照財務規定報廳領導審批,并向廳財務部門提供舉報人有關領獎必要信息。廳財務部門以轉賬方式向舉報人發放獎勵資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生態環境部門受理舉報后,無正當理由不及時調查處理的,或向被舉報單位或個人通風報信的,以及泄漏舉報人信息的﹔ 2.對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發放舉報獎勵或不按照財務規定發放舉報獎勵的﹔ 3.生態環境部門、個人虛假冒領、截留、轉移和挪用污染舉報獎勵資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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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其他類 | 組織開展拆船單位關閉或搬遷檢查驗收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1988年6月1日實施)第十六條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核;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告知辦理結果;按要求進行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應受理而未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準予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或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 4.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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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其他類 | 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完成后的備案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 1.受理責任:公開事項《服務指南》。公開申報材料清單,提供必要的示例樣表,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決定。 4.送達責任:按照辦事流程送達申請人。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備案文件齊全的不予備案或者拖延處理的; 2.對備案文件不齊全的予以接受的; 3.發現未按照規定備案不予查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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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其他類 | 對廢舊放射源回收(收貯)的備案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三條 | 1.受理責任:公開事項《服務指南》。公開申報材料清單,提供必要的示例樣表,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決定。 4.送達責任:按照辦事流程送達申請人。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備案文件齊全的不予備案或者拖延處理的; 2.對備案文件不齊全的予以接受的; 3.發現未按照規定備案不予查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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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其他類 | 對放射性同位素異地使用的備案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五條 | 1.受理責任:公開事項《服務指南》。公開申報材料清單,提供必要的示例樣表,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決定。 4.送達責任:按照辦事流程送達申請人。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備案文件齊全的不予備案或者拖延處理的; 2.對備案文件不齊全的予以接受的; 3.發現未按照規定備案不予查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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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其他類 | 對射線裝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豁免的備案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12月1日實施,2020年7月30日修正)第四十六條 | 1.受理責任:公開事項《服務指南》。公開申報材料清單,提供必要的示例樣表,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決定。 4.送達責任:按照辦事流程送達申請人。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備案文件齊全的不予備案或者拖延處理的; 2.對備案文件不齊全的予以接受的; 3.發現未按照規定備案不予查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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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其他類 | Ⅰ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備案 | 省生態環境廳 | 1.《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3月1日實施)第三十七條
2.《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
1.受理責任:公開事項《服務指南》。公開申報材料清單,提供必要的示例樣表,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監測報告數據等內容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決定。 4.送達責任:依照政務服務中心統一出件流程送達申請人。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及《服務指南》要求的申報材料不予受理的。 2.對I類放射性物品運輸貨包輻射監測結果超標的情況予以備案的。 3.對I類放射性物品運輸貨包輻射監測結果合格的情況不予備案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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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其他類 | 年度清潔生產審核評估企業名單確認及驗收結果公布 | 省生態環境廳 | 1.《清潔生產審核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38號)第九條、第十條
2.《關于印發〈清潔生產審核評估與驗收指南〉的通知》(環辦科技﹝2018﹞5號)第六條 |
1.受理責任:公開事項《服務指南》。公開申報材料清單,提供必要的示例樣表,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告知申請人。 3.決定責任:作出名單確認決定。 4.送達責任:將行政決定通過當面、郵寄等方式送達申請人。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及《服務指南》要求的申報材料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辦理條件的申報人作出確認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辦理條件的申報人作出不予確認決定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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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其他類 | 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手續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1月1日實施)第十六條 | 1.受理責任:公開事項《服務指南》。公開申報材料清單,提供必要的示例樣表,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告知申請人。 3.決定責任:作出備案決定,以文件批復、函復的方式作出。 4.送達責任:行政決定通過當面、郵寄等方式送達申請人。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及《服務指南》要求的申報材料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辦理條件的申報人作出準予備案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辦理條件的申報人作出不予備案決定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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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其他類 | 出具排污權抵押貸款登記手續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排污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2014年4月14日實施)第二十條 | 1.受理責任:公開事項《服務指南》。公開申報材料清單,提供必要的示例樣表,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告知申請人。 3.決定責任:作出登記決定,以文件批復、函復的方式作出。 4.送達責任:行政決定通過當面、郵寄等方式送達申請人。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及《服務指南》要求的申報材料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辦理條件的申報人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辦理條件的申報人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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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其他類 | 河北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行業企業績效分級 | 省生態環境廳 | 1.《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20年7月1日實施)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2.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實施細則》(2020年6月實施)第八條、第九條 |
1.受理責任: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按要求對企業開展現場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編制本行政區域內B(含B-)級及引領性企業的減排清單。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及要求的申報材料不予受理的。 2.違規收取企業評審費用的,或接受企業贈禮或賄賂等行為的。 3.評定結果與實際嚴重不符,故意提高、降低企業評定相應級別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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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其他類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 | 省生態環境廳 | 《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2015年1月9日實施)第十四條 | 1.受理責任: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備案文件齊全的不予備案或者拖延處理的; 2.對備案文件不齊全的予以接受的; 3.發現未按照規定備案不予查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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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態環境廳權責清單
來源:人事與離退休干部處(黨組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時間:2022-12-15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權責清單(2022年版) | |||||||
序號 | 權力
類型 |
權力
事項 |
行政
主體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備注 |
1 | 行政許可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3年9月1日實施,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實施)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 3.《河北省生態環境廳通告》(2020年第1號)全文 |
1.受理責任:公開事項受理《服務指南》。公開申報材料清單,提供必要的示例樣表。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審查環評文件編制單位、編制人員信用狀況。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公眾參與附件材料。可委托技術評估機構對環評文件進行評估。審查建設項目選址布局規劃符合性、產業政策符合性,以及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要求的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要求、環評文件質量滿足管理要求。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重大許可,可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或不予的行政許可決定,以文件批復、函復的方式作出。作出不予批準的行政審批決定的,文件批復中要告知不予的理由,以及申請復議、行政訴訟的權益。 4.送達責任:準予或不予的及時告知建設單位,并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環評文件及附具材料應受理而未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環評文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批復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環評文件不予許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2 | 行政許可 | 核與輻射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3年9月1日實施,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實施)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 3.《河北省生態環境廳通告》(2020年第1號)全文 |
1.受理責任:公開事項受理《服務指南》。公開申報材料清單,提供必要的示例樣表。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審查環評文件編制單位、編制人員信用狀況。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公眾參與附件材料。可委托技術評估機構對環評文件進行評估。審查建設項目選址布局規劃符合性、產業政策符合性,以及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要求的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要求、環評文件質量滿足管理要求。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重大許可,可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或不予的行政許可決定,以文件批復、函復的方式作出。作出不予批準的行政審批決定的,文件批復中要告知不予的理由,以及申請復議、行政訴訟的權益。 4.送達責任:準予或不予的及時告知建設單位,并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環評文件及附具材料應受理而未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環評文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批復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環評文件不予許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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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許可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 | 省生態環境廳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7月1日實施,2016年2月6日修訂)第七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法律和相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經營許可的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予以信息公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經營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經營許可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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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許可 | 危險廢物轉移跨省審批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八十二條第二款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法律和相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轉移的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轉移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轉移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轉移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
|
5 | 行政許可 | 固體廢物跨省貯存、處置審批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二十二條 | 1.受理責任:公開事項《服務指南》。公開申報材料清單,提供必要的示例樣表。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告知申請人。 3.審批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以文件批復、函復的方式作出。 4.送達責任:將準予、不予的行政許可決定通過當面、郵寄等方式送達申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及《服務指南》要求的申報材料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辦理條件的申報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辦理條件的申報人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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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許可 | 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實施)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2.《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3.《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12月1日實施,2020年7月30日修正)第十七條 |
1.受理責任:公開申報材料清單,提供必要的示例樣表。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審查責任:對轉入單位、轉出單位《輻射安全許可證》的許可種類和范圍、申請轉讓的放射性同位素的種類和數量、協議書附件等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4.送達責任:依照政務服務中心統一出件流程將辦結的《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表》送達申報人。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及《服務指南》要求的申報材料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辦理條件的申報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辦理條件的申報人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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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許可 | 輻射安全許可 | 省生態環境廳 | 1.《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條第六條
2.《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與省政府第二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銜接落實工作的通知》(冀政辦〔2013〕27號)全文 3.《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與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審批項目銜接落實工作的通知》(冀政辦〔2013〕41號)全文 4.《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國務院取消下放行政審批項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審批項目銜接落實工作的通知》(冀政辦〔2014〕7號)全文 |
1.受理責任:公開事項受理《服務指南》,提供必要的示例樣表。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法律和相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安全許可的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予以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的申報材料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頒發許可證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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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許可 | 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審批 | 省生態環境廳 | 1.《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
2.《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12月1日實施,2020年7月30日修正)第六條、第三十四條 |
1.受理責任:公開申報材料清單,提供必要的示例樣表。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審查責任:開啟技術評估特別程序,同時對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所規定的各項防護措施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4.送達責任:依照政務服務中心統一出件流程將環評文件批復送達申報人。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及《服務指南》要求的申報材料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辦理條件的申報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辦理條件的申報人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 4.擅自向申報人收取費用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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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許可 | 海洋環境保護設施拆除或閑置許可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2.《河北省生態環境廳通告》(2020年第1號)(2020年第3號)--河北省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問價審批權限(2020年本) |
1.受理責任:公開事項受理《服務指南》。公開申報材料清單,提供必要的示例樣表。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保設施閑置或拆除申請表內容。組織現場檢查,審查環保設施拆除、閑置的可行性、合法性。核查項目環評文件及驗收批復要求。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或不予的行政許可決定,以文件批復、函復的方式作出。作出不予批準的行政審批決定的,文件批復中要告知不予的理由,以及申請復議、行政訴訟的權益。 4.送達責任:準予或不予的及時告知建設單位,并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拆除、閑置海洋工程環境保護設施申請應受理而未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規定要求的拆除、閑置海洋工程環境保護設施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規定要求的拆除、閑置海洋工程環境保護設施申請作出不予許可通過驗收或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4.違法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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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許可 |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2.《河北省生態環境廳通告》(2020年第1號)全文(2020年第3號)--河北省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問價審批權限(2020年本)全文 |
1.受理責任:公開事項受理《服務指南》。公開申報材料清單,提供必要的示例樣表。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驗收調查報告和現狀調查監測資料。審查各項環保措施的落實情況及實施效果、環保目標管理崗位責任制、應急預案及設施落實情況。組織現場檢查驗收,告知利益相關人享有聽證的權利。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或不予的行政許可決定,以文件批復、函復的方式作出。作出不予批準的行政審批決定的,文件批復中要告知不予的理由,以及申請復議、行政訴訟的權益。 4.送達責任:準予或不予的及時告知建設單位,并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驗收通過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驗收或不在法定期限內驗收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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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許可 |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四十七條
2.《河北省生態環境廳通告》(2020年第1號)(2020年第1號)“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四十三條 4.《河北省生態環境廳通告》(2020年第1號)(2020年第3號)--河北省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權限(2020年本) |
1.受理責任:公開事項受理《服務指南》。公開申報材料清單,提供必要的示例樣表。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審查環評文件編制單位、編制人員信用狀況。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相關法規、導則,審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公眾參與附件材料。可委托技術評估機構對環評文件進行評估。審查建設項目選址布局規劃符合性、產業政策符合性,以及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要求的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要求、環評文件質量滿足管理要求。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重大許可,可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或不予的行政許可決定,以文件批復、函復的方式作出。作出不予批準的行政審批決定的,文件批復中要告知不予的理由,以及申請復議、行政訴訟的權益。 4.送達責任:準予或不予的及時告知建設單位,并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環評文件及附具材料應受理而未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海洋環評文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批復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海洋環評文件作出不予許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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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許可 | 貯存危險廢物超過一年的批準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八十一條
2.《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7月1日實施,2016年2月6日修訂)第四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法律和相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超期貯存的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同意超期貯存或不同意超期貯存的決定,并提出管理要求。 4.送達責任:送達許可決定及有關管理要求,予以信息公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延期申請不予受理的。 2.沒有正當理由對延期申請不予許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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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許可 | 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審批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八十二條
2.《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6月16日實施,2011年1月8日修訂)第十五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實地檢查責任:對企業審查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實地檢查運輸起止點和運輸路線,檢查是否有陸路運輸通道。 3.決定責任:確實沒有陸路運輸通道的,責令其采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后,批準其采用水路運輸,并予以公告。實地檢查發現有陸路通道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不予批準,并說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有陸路通道的,批準其采取水路運輸。 2.未采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批準其通過水路運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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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處罰 | 對核設施營運單位未對核設施周圍環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種類、濃度或者核設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總量實施監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告監測結果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2018年1月1日實施)第八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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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處罰 | 對造成輻射事故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條、第六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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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條、第六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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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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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處罰 | 對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對發動機、污染控制裝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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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處罰 | 對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排放檢驗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術信息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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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處罰 | 對超出生產配額許可證規定的品種、數量、期限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2010年6月1日實施)第三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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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處罰 | 對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記錄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管理辦法》(2010年5月1日實施)(2010年5月1日實施)第三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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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未按規定對相關場所進行輻射監測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12月1日實施,2020年7月30日修正)第五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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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活動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實施)第五十七條
2.《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3月1日實施)第三十八條 3.《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12月1日實施,2020年7月30日修正)第二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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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處罰 | 對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情況記錄檔案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3月1日實施)第三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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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處罰 | 對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將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批準書、輻射監測報告備案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3月1日實施)第五十九條第二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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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對托運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輻射水平實施監測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3月1日實施)第六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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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處罰 | 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違法使用含超標準放射性物質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四十九條、第八十三條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17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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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照規定報告有關環境監測結果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實施)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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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處罰 | 對拒不接受放射性廢物檢查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3月1日實施)第四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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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處罰 | 對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實施)第五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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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處罰 | 對違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儀表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實施)第五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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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處罰 | 對無許可證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條、第五十二條
2.《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12月1日實施,2020年7月30日修正)第三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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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活動,未按照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條、第五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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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變造、轉讓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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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變造、轉讓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和轉讓批準文件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二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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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處罰 | 對轉入、轉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規定備案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條、第五十六條
2.《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12月1日實施,2020年7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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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處罰 | 對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未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劃出安全防護區域和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條、第五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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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處罰 | 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條、第五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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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對廢舊放射源進行處理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條、第五十九條
2.《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12月1日實施,2020年7月30日修正)第四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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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評估或者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條、第六十條
2.《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12月1日實施,2020年7月30日修正)第三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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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處罰 | 對輻射工作單位未在含放射源設備的說明書中告知用戶該設備含有放射源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12月1日實施,2020年7月30日修正)第四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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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處罰 | 對未建造尾礦庫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礦庫,貯存、處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尾礦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實施)第五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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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處罰 | 對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未按規定對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置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實施)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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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處罰 | 對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或者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放射性廢物管理有關情況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3月1日實施)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
2.《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3月1日實施)第三十八條 3.《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許可管理辦法》(2014年3月1日實施,2019年8月22日修訂)第二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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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處罰 | 對核設施營運等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3月1日實施)第四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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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處罰 | 對在放射性物品運輸中造成核與輻射事故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3月1日實施)(2012年3月1日實施)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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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處罰 | 對托運人、承運人在放射性物品運輸中未按照要求做好事故應急工作并報告事故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3月1日實施)第六十五條第二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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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處罰 | 對拒不改正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實施)第五十九條
2.《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2018年1月10日實施)第五十九條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20年7月1日實施)第七十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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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處罰 | 對超標或超總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實施)第六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九十九條 3.《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6年3月1日實施)第七十八條 4.《河北省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條例》(2016年10月1日實施)第三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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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處罰 | 未按照規定建立、保存環境管理臺賬或者臺賬記錄內容不完整、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20年7月1日實施)第七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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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處罰 | 對重點排污單位等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實施)第五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03年1月1日實施,2012年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條、第三十六條 3.《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2015年1月1日實施)(2015年1月1日實施)第十六條 4.《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2018年1月10日實施)第五十五條 5.《河北省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條例》(2015年1月1日實施,2020年7月30日修正)第四十條 6.《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20年7月1日實施)第七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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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處罰 | 對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03年1月1日實施,2012年2月29日修正)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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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處罰 | 對排污單位未申請或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排放污染物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三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一百零四條 4.《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2018年1月10日實施)第五十七條 5.《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20年7月1日實施)第六十九條 6.《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6年3月1日實施)第七十八條 7.《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9月1日實施)第七十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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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處罰 | 對排污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2018年1月10日實施)第五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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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處罰 | 對未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達標排污許可管理辦法》(2015年3月1日實施)第二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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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擅自開工建設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實施)第六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3年9月1日實施,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 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10月1日實施)第二十一條 4.《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20年7月1日實施)第七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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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處罰 | 對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3年9月1日實施,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九條、第三十二條
2.《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2009年10月1日實施)第三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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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處罰 | 對未依法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3年9月1日實施,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條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10月1日實施)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2017年1月1日實施)第十八條、第二十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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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處罰 | 對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及環保投資概算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10月1日實施)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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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過程中未同時實施審批決定中的環保措施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10月1日實施)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設區的市 |
61 | 行政處罰 | 對環保設施未建成、未驗收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10月1日實施)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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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10月1日實施)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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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技術評估的技術單位違規收取費用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10月1日實施)第二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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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確定風險等級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2015年6月5日實施)第三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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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處罰 | 對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拒不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檢查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1994年12月1日實施,2017年10月7日修訂)第三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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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處罰 | 對在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7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訂)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1994年12月1日實施,2017年10月7日修訂)第三十五條 3.《風景名勝區條例》(2006年12月1日實施)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 4.《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修筑設施審批管理暫行辦法》(2018年4月15日實施)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5.《森林公園管理辦法》(2016年9月22日修訂)第十條、第十九條 6.《河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2015年1月1日實施,2016年9月22日修正)第三十九條 6.《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7.《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62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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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處罰 | 對拒絕、阻撓監督檢查, 或者在接受水污染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一條
2.《環境監測管理辦法》(2007年9月1日實施)(2007年9月1日實施)第十九條 3.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9月1日實施)第七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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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處罰 | 對在濕地自然保護地內采礦,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一百一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1994年12月1日實施,2017年10月7日修訂)第三十五條 3.《河北省國土保護和治理條例》(2015年3月1日實施)第六十條 4.《河北省濕地保護條例》(2017年1月1日實施)第四十四條 5. 《河北省濕地保護規定》(2014年2月1日實施,2015年11月23日修訂)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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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處罰 | 對在國家森林公園內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對森林公園景觀和生態造成較大影響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九十九條 3.《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2011年8月1日實施)第十八條、第三十條 4.《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5.《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65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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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處罰 | 對在水產苗種繁殖、棲息地從事采礦、排放污水等破壞水域生態環境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七十三條 3.《水產苗種管理辦法》(2005年4月1日實施)(2005年4月1日實施)第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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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處罰 | 對毀損、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護欄圍網、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9月1日實施)第六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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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二條
2.《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2018年1月10日實施)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六條 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9月1日實施)第七十二條 4.《河北省達標排污許可管理辦法》(2015年3月1日實施)第二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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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處罰 | 對違規設置排污口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年10月1日實施,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三十四條 3.《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2011年3月1日實施,2016年5月30日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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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處罰 | 對違法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五條
2.《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9月1日實施)第七十一條 3.《河北省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條例》(2016年10月1日實施)第四十三條 4.《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條例》(2018年11月1日實施)第五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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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處罰 | 對違規建設污染嚴重的生產項目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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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處罰 | 對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三條第二項
2.《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2015年1月1日實施)第五條、第六條 3.《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2018年1月10日實施)第五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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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年10月1日實施,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六十五條第二款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75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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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處罰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九十一條
2.《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9月1日實施)第六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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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處罰 | 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農藥管理條例》(2017年6月1日實施)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77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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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九十三條
2.《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9月1日實施)第七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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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處罰 | 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
2.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9月1日實施)第七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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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處罰 | 對被責令改正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繼續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九十五條
2.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9月1日實施)第七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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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處罰 | 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三條第三項
2.《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2018年1月10日實施)第五十八條第三項 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9月1日實施)第二十二條第九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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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處罰 | 對拒不接受海洋環境檢查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七十五條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84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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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處罰 | 對拒不接受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檢查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七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1990年8月1日實施,2017年3月1日修訂)第二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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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處罰 | 對拒不接受防治陸源污染物檢查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1990年8月1日實施)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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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處罰 | 對違法設置入海排污口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條、第七十七條
2.《河北省國土保護和治理條例》(2015年3月1日實施)第六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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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處罰 | 對非法向海域排污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七十三條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88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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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處罰 | 對在海島及周邊海域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2010年3月1日實施)第四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七十三條 3.《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4.《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89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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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處罰 | 對向海洋違法傾倒廢棄物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五十七條、第八十五條
2.《河北省國土保護和治理條例》(2015年3月1日實施)第六十二條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90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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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處罰 | 對涉及海洋廢棄物堆放場、處理場的防污染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強行使用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1990年8月1日實施)第二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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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改變陸源污染物排放種類、增加污染物排放數量、濃度或者拆除、閑置污染物處理設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1990年8月1日實施)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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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處罰 | 對在岸灘采用不正當的稀釋、滲透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廢水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1990年8月1日實施)第二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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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處罰 | 對海水養殖者未按規定采取科學的養殖方式,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或者嚴重影響海洋景觀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006年11月1日實施)第五十三條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94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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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處罰 | 對未申報、未報告、拒報或謊報向海洋排污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七十四條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95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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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處罰 | 對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七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3年9月1日實施,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1990年8月1日實施,2017年3月1日修訂)第二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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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處罰 | 對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未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未達到規定要求即投入生產、使用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四十四條、第八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1990年8月1日實施,2017年3月1日修訂)第二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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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處罰 | 對在自然保護區內建設污染環境、破壞景觀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1994年12月1日實施,2017年10月7日修訂)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五條
2.《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管理辦法》(1999年12月10日實施)第十條、第十八條 3.《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4.《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98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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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處罰 | 對違法進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99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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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處罰 | 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未建成環境保護設施、環境保護設施未達到規定要求即投入生產、使用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二條第二款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100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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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處罰 | 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006年11月1日實施)第四十七條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101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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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處罰 | 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造成領海基點及其周圍環境損害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006年11月1日實施)第四十八條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102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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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處罰 | 對圍填海工程材料不符合環保標準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006年11月1日實施)第四十九條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103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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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處罰 | 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未按規定報告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備的運轉情況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006年11月1日實施)第五十條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104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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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處罰 | 對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時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資源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006年11月1日實施)第五十一條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105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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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處罰 | 對港口、碼頭、裝卸站、船舶及船舶未配備防污設施、器材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八十七條
2. 《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辦法》(2019年5月1日實施)第十五條、第三十條 3.《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4.《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106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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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處罰 | 對船舶裝卸油類的港口、碼頭、裝卸站不編制溢油應急計劃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八十八條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107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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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處罰 | 對違法采挖、破壞珊瑚礁,砍伐海島周邊海域紅樹林等造成海洋生態系統破壞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實施,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七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2010年3月1日實施)第四十六條 3.《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4.《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108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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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規定在無居民海島進行生產、建設等行為造成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2010年3月1日實施)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109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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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處罰 | 對拒不接受大氣污染監督檢查或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九十八條
2.《環境監測管理辦法》(2007年9月1日實施)第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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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處罰 | 對拒不接受消耗臭氧層物質檢查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2010年6月1日實施)第三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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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處罰 | 對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九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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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處罰 | 對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等行為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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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處罰 | 對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條
2.《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2018年1月10日實施)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六條 3.《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6年3月1日實施)第七十九條 4.《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2020年4月1日實施)第四十三條 5.《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20年7月1日實施)第七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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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處罰 | 對單位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零五條
2.《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6年3月1日實施)第八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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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處罰 | 對在禁燃區內新、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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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要求鍋爐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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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相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零八條
2.《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6年3月1日實施)第八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設區的市 |
119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
2.《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5月1日實施)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設區的市 |
120 | 行政處罰 | 對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或者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
系統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
2.《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5月1日實施)第四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設區的市 |
121 | 行政處罰 | 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
2.《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5月1日實施)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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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處罰 | 對在本省生產、銷售的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未按照規定安裝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5月1日實施)第四十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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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拆除、閑置、改裝污染控制裝置,擅自干擾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的功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5月1日實施)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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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行政處罰 | 對重點用車單位違法事項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5月1日實施)第四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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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行政處罰 | 對排放檢驗機構違法事項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5月1日實施)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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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行政處罰 | 對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條
2.《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6年3月1日實施)第八十四條 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決定》(2018年11月1日實施)第二十七條 4.《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2020年4月1日實施) 第四十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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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行政處罰 | 對干洗、機動車維修未設置廢氣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二十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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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行政處罰 | 對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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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行政處罰 | 未及時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20年7月1日實施)第七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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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行政處罰 | 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企業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20年7月1日實施)第七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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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實現揚塵污染物達標排放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決定》(2018年11月1日實施)第三十條
2.《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2020年4月1日實施) 第三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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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行政處罰 | 對重點揚塵污染源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決定》(2018年11月1日實施)第二十九條
2.《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2020年4月1日實施) 第四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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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行政處罰 | 對拒不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應急措施,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作業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2020年4月1日實施) 第四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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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行政處罰 | 對無生產配額許可證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2010年6月1日實施)第三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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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行政處罰 | 對應當申請領取使用配額許可證的單位無使用配額許可證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2010年6月1日實施)第三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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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行政處罰 | 對向不符合規定的單位銷售或者購買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2010年6月1日實施)第三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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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防止或者減少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泄漏和排放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2010年6月1日實施)第三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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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回收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2010年6月1日實施)第三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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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置直接向大氣排放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2010年6月1日實施)第三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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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經營活動的單位未按規定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2010年6月1日實施)第三十八條
2.《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2014年3月1日實施)第七條、第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設區的市 |
141 | 行政處罰 | 對拒不接受噪聲污染檢查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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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行政處罰 |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新建、改建、擴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業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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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行政處罰 | 無排污許可證或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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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行政處罰 | 未按照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行監測,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或者未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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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行政處罰 | 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裝、使用、維護噪聲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設區的市 |
146 | 行政處罰 | 對拒不接受固體廢物污染檢查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一百零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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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行政處罰 | 對拒不接受醫療廢物檢查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2004年6月1日實施,2010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二條第二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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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行政處罰 | 對被責令改正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繼續違法排放固體廢物污染物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一百一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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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行政處罰 | 對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規定封場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第一百一十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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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行政處罰 | 對違法新、改、建煤礦及選煤廠,違反煤矸石綜合利用有關規定對環境造成污染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一百一十條
2.《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辦法》(2015年3月1日實施)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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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行政處罰 | 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一百一十八條
2.《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2015年3月1日實施)第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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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行政處罰 | 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未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一百零二條
2.《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2008年2月1日實施)第二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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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行政處罰 | 對土壤污染檢查時拒不配合檢查,或者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實施)第九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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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行政處罰 | 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或者未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實施)第八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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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行政處罰 | 對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 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實施)第八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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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行政處罰 | 對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復墾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實施)第八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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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行政處罰 | 對出具虛假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實施)第九十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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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行政處罰 | 對未單獨收集、存放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實施)第九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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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實施后期管理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實施)第九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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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實施)第九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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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行政處罰 | 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實施)第九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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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行政處罰 | 對新建電廠興建永久性儲灰場對環境造成污染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2013年3月1日實施)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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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行政處罰 | 對粉煤灰運輸造成污染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一百一十二條
2.《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2013年3月1日實施)第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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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行政處罰 | 對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七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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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行政處罰 | 對危險廢物產生者未按照規定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被責令整改后拒不改正,又拒不承擔代為處置費用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一百一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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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新化學物質登記證或者不按照登記證的規定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2010年10月15日實施)第四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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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保存新化學物質的申報材料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2010年10月15日實施)第四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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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行政處罰 | 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未建立污染防治管理的規章制度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辦法》(2006年5月1日實施)第二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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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行政處罰 | 對無危險廢物出口核準通知單或者不按照危險廢物出口核準通知單出口危險廢物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危險廢物出口核準管理辦法》(2008年3月1日實施)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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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處罰 | 對危險廢物出口者未按規定報送有關信息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危險廢物出口核準管理辦法》(2008年3月1日實施)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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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7月1日實施,2016年2月6日修訂)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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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申領、填寫、運行、保管危險廢物轉移單據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一百一十二條
2.《危險廢物出口核準管理辦法》(2008年3月1日實施)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3.《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1999年10月1日實施)第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設區的市 |
173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7月1日實施,2016年2月6日修訂)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設區的市 |
174 | 行政處罰 | 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經營活動未對經營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7月1日實施,2016年2月6日修訂)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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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行政處罰 | 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未按要求執行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7月1日實施,2016年2月6日修訂)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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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與處置單位簽訂接收合同,并將收集的廢礦物油和廢鎘鎳電池進行處置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7月1日實施,2016年2月6日修訂)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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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備案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1年12月1日實施)第二十七條、第八十二條第二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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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報告危險化學品企業相關信息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1年12月1日實施)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設區的市 |
179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建立污泥管理臺賬或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15年6月1日實施)第四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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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落實污泥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15年6月1日實施)第四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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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對污泥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15年6月1日實施) 第四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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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行政處罰 | 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6月16日實施,2011年1月8日修訂)第四十六條
2.《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2004年6月1日實施,2010年12月22日修訂)第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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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行政處罰 | 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6月16日實施,2011年1月8日修訂)第四十五條
2.《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2004年6月1日實施,2010年12月22日修訂)第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設區的市 |
184 | 行政處罰 | 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6月16日實施,2011年1月8日修訂)第四十七條
2.《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2004年6月1日實施,2010年12月22日修訂)第七條第二款、第九條、第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設區的市 |
185 | 行政處罰 | 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6月16日實施,2011年1月8日修訂)第四十九條
2.《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2004年6月1日實施,2010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設區的市 |
186 | 行政處罰 | 對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機構未按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6月16日實施,2011年1月8日修訂)第五十一條 2.《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2004年6月1日實施,2010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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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行政處罰 | 對無證或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一百一十四條
2.《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7月1日實施,2016年2月6日修訂)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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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擅自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2011年1月1日實施)第二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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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行政處罰 | 對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造成環境污染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2011年1月1日實施)第三十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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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行政處罰 | 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企業未建立日常環境監測制度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2011年1月1日實施)第三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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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行政處罰 | 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造成傳染病傳播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6月16日實施,2011年1月8日修訂)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
2.《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2004年6月1日實施,2010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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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變造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設區的市 |
193 | 行政處罰 | 對貯存、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作業場所不符合要求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2008年2月1日實施)第二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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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設區的市 |
195 | 行政處罰 | 對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14年4月1日實施)第三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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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行政處罰 | 對未建設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14年4月1日實施)第三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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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行政處罰 | 對將畜禽養殖廢棄物用作肥料造成環境污染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一百零七條
2.《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14年4月1日實施)第四十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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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行政處罰 | 對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超標、超總量或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14年4月1日實施)第四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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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行政處罰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將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土地復墾條例》(2011年3月5日實施)第四十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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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行政處罰 | 對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實施,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五條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208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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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行政處罰 | 對拒不接受放射性污染檢查或被檢查時不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資料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實施)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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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行政處罰 | 對拒不接受放射性物品運輸檢查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3月1日實施)第六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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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五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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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行政處罰 | 對廢舊金屬回收熔煉企業未開展輻射監測或者發現輻射監測結果明顯異常未如實報告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1.《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2011年5月1日實施)第五十八條
2.《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12月1日實施,2020年7月30日修正)第三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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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行政處罰 | 對核設施營運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其產生的廢舊放射源送交貯存、處置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3月1日實施)第三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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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照規定設置放射性標識、標志、中文警示說明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實施)第五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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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行政處罰 | 對發生輻射事故的單位緩報、謊報、瞞報、漏報行為的行政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12月1日實施,2020年7月30日修正)第四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中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2.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行政處罰決定未向社會公開的。 9.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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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行政強制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將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強制 | 省生態環境廳 | 《土地復墾條例》(2011年3月5日實施)第四十條 | 1.催告責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2.決定責任∶對未停止違法行為,逾期未采取治理措施的下達代履行決定書,代履行前送達。 3.執行責任∶派員到現場監督。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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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行政強制 | 對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固體廢物及設施、設備、場所、工具、物品的行政強制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二十七條 | 1.調查責任∶實施查封扣押前應當做好調查取證工作,行政執法人員不少于2人。
2.審查責任:需要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書面報經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 3.決定責任∶ 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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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行政強制 | 對危險廢物產生者未按照規定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被責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行政強制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實施)第一百一十三條 | 1.催告責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2.決定責任∶對未停止違法行為,逾期未采取治理措施的下達代履行決定書,代履行前送達。 3.執行責任∶派員到現場監督。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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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行政強制 | 對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或者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的行政強制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三十條 | 1.調查責任∶實施查封扣押前應當做好調查取證工作,行政執法人員不少于2人。
2.審查責任:需要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書面報經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 3.決定責任∶ 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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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行政強制 | 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強制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九十四條第一款
2.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9月1日實施)第七十四條 |
1.催告責任∶強制執行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2.決定責任∶對當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且無正當理由的,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3.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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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行政強制 | 對違法排污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行政強制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實施)第二十五條
2.《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2015年6月5日實施)第三十七條 |
1.調查責任∶實施查封扣押前應當做好調查取證工作,行政執法人員不少于2人。
2.審查責任:需要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書面報經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 3.決定責任∶ 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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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行政強制 | 對違法設置排污口的行政強制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四條
2.《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9月1日實施)第六十七條 3.《河北省國土保護和治理條例》(2015年3月1日實施)第五十七條 4.《河北省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條例》(2016年10月1日實施)第四十條 |
1.催告責任∶強制執行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2.決定責任∶對當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且無正當理由的,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3.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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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行政強制 | 對違法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等行為的行政強制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五條
2.《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9月1日實施)第七十一條 |
1.催告責任∶強制執行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2.決定責任∶對當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且無正當理由的,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3.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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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行政強制 | 對違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行政強制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實施)第二十五條 | 1.調查責任∶實施查封扣押前應當做好調查取證工作,行政執法人員不少于2人。
2.審查責任:需要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書面報經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 3.決定責任∶ 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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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行政強制 | 對核設施營運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其產生的廢舊放射源送交貯存、處置等行為的行政強制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3月1日實施)第三十六條 | 1.催告責任∶強制執行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2.決定責任∶對當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且無正當理由的,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3.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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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行政強制 | 對核設施營運單位造成環境污染被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強制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3月1日實施)第三十七條 | 1.催告責任∶強制執行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2.決定責任∶對當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且無正當理由的,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3.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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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行政強制 | 對在發生輻射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輻射事故可能發生時的行政強制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條第四十三條 | 1.調查責任∶采取強制措施前應當做好調查取證工作,行政執法人員不少于2人。
2.告知責任: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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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行政強制 | 對違法生產、銷售、使用進出口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單位及其生產設備、設施、原料及產品的行政強制 | 省生態環境廳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2010年6月1日實施)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 | 1.調查責任∶實施查封扣押前應當做好調查取證工作,行政執法人員不少于2人。
2.審查責任:需要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書面報經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 3.決定責任∶ 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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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行政強制 | 對涉嫌違反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強制 | 省生態環境廳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6月16日實施,2011年1月8日修訂)第三十九條第四項 | 1.調查責任∶實施查封扣押前應當做好調查取證工作,行政執法人員不少于2人。
2.審查責任:需要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書面報經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 3.決定責任∶ 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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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行政強制 | 對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未按規定對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置的行政強制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實施)第五十六條 | 1.催告責任∶強制執行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2.決定責任∶對當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且無正當理由的,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3.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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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行政強制 | 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造成領海基點及其周圍環境被侵蝕、淤積或者損害等行為的行政強制 | 省生態環境廳 | 1.《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006年11月1日實施)第四十八條
2.《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冀辦發〔2019〕15號)全文 3.《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第16項 |
1.催告責任∶強制執行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2.決定責任∶對當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且無正當理由的,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3.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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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行政強制 | 對未按照規定對廢舊放射源進行處理等行為的行政強制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條第五十九條 | 1.催告責任∶強制執行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2.決定責任∶對當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且無正當理由的,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3.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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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行政檢查 | 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現場檢查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實施)第二十四條 | 1.檢查、處置責任∶對執法檢查發現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依法實施處罰。
2.移送責任。及時予以公告,對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3.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責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實施處罰。 2.未及時予以公告,對構成違法犯罪的未移交司法機關。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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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行政獎勵 | 對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的獎勵 | 省生態環境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三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實施)第八十四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十一條 4.《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3月1日實施)第九條 5.《信訪條例》(2005年5月1日實施)第八條 6.《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14年4月1日實施)第八條 7.《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20年7月1日實施)第六十一條 |
1.轉辦及保密責任:對舉報人反映的環境污染舉報線索,及時向有關單位、部門轉辦查處,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2.報告反饋責任:查處單位、部門對舉報線索調查處理后,將查處情況報告及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文書等材料,反饋信訪處。
3.審核責任:信訪處依據《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對反饋材料進行審核,擬定發放舉報獎勵的案件及擬發放的獎勵金額。 4.審批發放責任:信訪處將擬發放舉報獎勵的案件及擬發放的獎勵金額情況按照財務規定報廳領導審批,并向廳財務部門提供舉報人有關領獎必要信息。廳財務部門以轉賬方式向舉報人發放獎勵資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生態環境部門受理舉報后,無正當理由不及時調查處理的,或向被舉報單位或個人通風報信的,以及泄漏舉報人信息的﹔ 2.對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發放舉報獎勵或不按照財務規定發放舉報獎勵的﹔ 3.生態環境部門、個人虛假冒領、截留、轉移和挪用污染舉報獎勵資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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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其他類 | 組織開展拆船單位關閉或搬遷檢查驗收 | 省生態環境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1988年6月1日實施)第十六條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核;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告知辦理結果;按要求進行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應受理而未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準予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或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 4.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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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其他類 | 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完成后的備案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 1.受理責任:公開事項《服務指南》。公開申報材料清單,提供必要的示例樣表,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決定。 4.送達責任:按照辦事流程送達申請人。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備案文件齊全的不予備案或者拖延處理的; 2.對備案文件不齊全的予以接受的; 3.發現未按照規定備案不予查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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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其他類 | 對廢舊放射源回收(收貯)的備案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三條 | 1.受理責任:公開事項《服務指南》。公開申報材料清單,提供必要的示例樣表,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決定。 4.送達責任:按照辦事流程送達申請人。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備案文件齊全的不予備案或者拖延處理的; 2.對備案文件不齊全的予以接受的; 3.發現未按照規定備案不予查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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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其他類 | 對放射性同位素異地使用的備案 | 省生態環境廳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二十五條 | 1.受理責任:公開事項《服務指南》。公開申報材料清單,提供必要的示例樣表,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決定。 4.送達責任:按照辦事流程送達申請人。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備案文件齊全的不予備案或者拖延處理的; 2.對備案文件不齊全的予以接受的; 3.發現未按照規定備案不予查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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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其他類 | 對射線裝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豁免的備案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12月1日實施,2020年7月30日修正)第四十六條 | 1.受理責任:公開事項《服務指南》。公開申報材料清單,提供必要的示例樣表,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決定。 4.送達責任:按照辦事流程送達申請人。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備案文件齊全的不予備案或者拖延處理的; 2.對備案文件不齊全的予以接受的; 3.發現未按照規定備案不予查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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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其他類 | Ⅰ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備案 | 省生態環境廳 | 1.《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3月1日實施)第三十七條
2.《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
1.受理責任:公開事項《服務指南》。公開申報材料清單,提供必要的示例樣表,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監測報告數據等內容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決定。 4.送達責任:依照政務服務中心統一出件流程送達申請人。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及《服務指南》要求的申報材料不予受理的。 2.對I類放射性物品運輸貨包輻射監測結果超標的情況予以備案的。 3.對I類放射性物品運輸貨包輻射監測結果合格的情況不予備案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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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其他類 | 年度清潔生產審核評估企業名單確認及驗收結果公布 | 省生態環境廳 | 1.《清潔生產審核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38號)第九條、第十條
2.《關于印發〈清潔生產審核評估與驗收指南〉的通知》(環辦科技﹝2018﹞5號)第六條 |
1.受理責任:公開事項《服務指南》。公開申報材料清單,提供必要的示例樣表,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告知申請人。 3.決定責任:作出名單確認決定。 4.送達責任:將行政決定通過當面、郵寄等方式送達申請人。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及《服務指南》要求的申報材料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辦理條件的申報人作出確認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辦理條件的申報人作出不予確認決定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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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其他類 | 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手續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1月1日實施)第十六條 | 1.受理責任:公開事項《服務指南》。公開申報材料清單,提供必要的示例樣表,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告知申請人。 3.決定責任:作出備案決定,以文件批復、函復的方式作出。 4.送達責任:行政決定通過當面、郵寄等方式送達申請人。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及《服務指南》要求的申報材料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辦理條件的申報人作出準予備案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辦理條件的申報人作出不予備案決定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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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其他類 | 出具排污權抵押貸款登記手續 | 省生態環境廳 | 《河北省排污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2014年4月14日實施)第二十條 | 1.受理責任:公開事項《服務指南》。公開申報材料清單,提供必要的示例樣表,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告知申請人。 3.決定責任:作出登記決定,以文件批復、函復的方式作出。 4.送達責任:行政決定通過當面、郵寄等方式送達申請人。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及《服務指南》要求的申報材料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辦理條件的申報人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辦理條件的申報人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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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其他類 | 河北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行業企業績效分級 | 省生態環境廳 | 1.《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20年7月1日實施)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2.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實施細則》(2020年6月實施)第八條、第九條 |
1.受理責任: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按要求對企業開展現場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編制本行政區域內B(含B-)級及引領性企業的減排清單。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及要求的申報材料不予受理的。 2.違規收取企業評審費用的,或接受企業贈禮或賄賂等行為的。 3.評定結果與實際嚴重不符,故意提高、降低企業評定相應級別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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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其他類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 | 省生態環境廳 | 《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2015年1月9日實施)第十四條 | 1.受理責任: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備案文件齊全的不予備案或者拖延處理的; 2.對備案文件不齊全的予以接受的; 3.發現未按照規定備案不予查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