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關于印發《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的通知 | ||
發布機構 |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 索引號 | 0218077J/2024-00415 |
主題分類 | 事前公開 | 文號 | |
發布日期 | 2020-01-19 | 主題詞 | |
效力狀態 |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已經第20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要求抓好貫徹落實。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0年1月1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執法公示工作,增強行政執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河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河北省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條例》《河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結合我廳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生態環境廳行政執法公示是指通過省生態環境廳網站,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動向社會公眾和行政相對人公開行政執法信息,自覺接受監督的活動。
第三條 省生態環境廳依法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職責。
第四條 省生態環境廳行政執法公示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省生態環境廳機關有關處室、各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河北雄安新區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明確公示的內容和方式,規范公示的標準和格式,并嚴格按規定進行公示,實現行政執法公開透明,主動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政相對人監督。
第二章 公示公開內容
第一節 事前公開內容
第六條 依據省生態環境廳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依據、程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基本信息。公開的信息應當簡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七條 省生態環境廳應在廳網站上公開我廳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清單,實現行政執法人員信息公開透明,網上可查詢,隨時接受群眾監督。
第八條 省生態環境廳應在廳網站上主動公開行政執法人員的姓名、執法證號、執法類別、執法區域等信息。
第九條 依據省生態環境廳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結合政府信息公開、權責清單公布、信用信息公示、“雙隨機、一公開”等工作,逐項公示行政執法依據。
第十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執法方式、執法步驟、執法時限等執法程序規定,按照執法類別編制,并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流程圖,明確各類行政執法的具體操作流程;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本機關受理投訴舉報的范圍和渠道,并按規定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雙隨機、一公開”有關規定,確定隨機抽查的類別、事項、對象、依據、承辦機構等內容,由生態環境執法局匯總后編制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省生態環境廳行政執法公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舉報。受理機構: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辦公地址:石家莊裕華西路106號;郵政編碼:050051;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正常上班時間;聯系電話:87908333;傳真號碼:87908549。
第二節 事中公示內容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的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和調查取證,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等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執法身份,出具行政執法文書,主動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在辦事大廳或者服務窗口設置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公開辦事指南、申請材料示范文本,提供辦理進度查詢和咨詢服務,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辦事提供便利。
第三節 事后公開內容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信息,包括執法機關、執法對象、案件事實、執法類別、執法依據、執法結論等內容。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信息應當自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公開,其他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省生態環境廳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時,不予公開下列信息:
(一)當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通信方式、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 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決定信息,不予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 造成損害的;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政執法決定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磋商信函、過程稿、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統計報告制度,在每年7月15日和1月31日前向省司法廳、生態環境部分別報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行政執法情況分析報告及有關數據。
第三章 公示公開載體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通過廳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載體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基本信息、結果信息,并不斷拓展行政執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
第四章 公示公開程序
第一節 事前公開程序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編制并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事項清單,明確本部門的執法職責、權限、依據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因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廢止或者機關職責調整需要更新行政執法信息的,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生效、廢止或者部門機構職能調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更新相關公示內容。
第二節 事后公開程序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政執法決定的類別、重要程度,合理確定行政執法決定公開的期限。公開與社會信用信息有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時,公開的期限應當與國家規定的信用信息公開的期限相一致。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決定公開的發布、撤銷和更新機制。已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應當自收到相關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撤下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重新公開。
第三節 公示機制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責任制,明確有關機構和人員采集、匯總、傳輸、發布和更新行政執法信息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審查機制,對擬公示的信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法報廳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者保密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建立行政執法公示糾錯機制,發現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有證據證明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實施公開的行政執法部門予以更正;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核實,經核實,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予以更正。
第二十八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建立行政執法信息公開監測和應對機制,因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引發輿情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措施予以應對。
第二十九條 對未按要求建立公示制度、不按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未按規定報送行政執法情況報告和數據等問題,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河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態環境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行政執法公示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7年9月8日印發的《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試行)》(冀環辦發〔2017〕8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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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的通知
來源: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時間:2020-01-20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已經第20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要求抓好貫徹落實。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0年1月1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執法公示工作,增強行政執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河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河北省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條例》《河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結合我廳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生態環境廳行政執法公示是指通過省生態環境廳網站,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動向社會公眾和行政相對人公開行政執法信息,自覺接受監督的活動。
第三條 省生態環境廳依法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職責。
第四條 省生態環境廳行政執法公示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省生態環境廳機關有關處室、各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河北雄安新區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明確公示的內容和方式,規范公示的標準和格式,并嚴格按規定進行公示,實現行政執法公開透明,主動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政相對人監督。
第二章 公示公開內容
第一節 事前公開內容
第六條 依據省生態環境廳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依據、程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基本信息。公開的信息應當簡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七條 省生態環境廳應在廳網站上公開我廳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清單,實現行政執法人員信息公開透明,網上可查詢,隨時接受群眾監督。
第八條 省生態環境廳應在廳網站上主動公開行政執法人員的姓名、執法證號、執法類別、執法區域等信息。
第九條 依據省生態環境廳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結合政府信息公開、權責清單公布、信用信息公示、“雙隨機、一公開”等工作,逐項公示行政執法依據。
第十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執法方式、執法步驟、執法時限等執法程序規定,按照執法類別編制,并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流程圖,明確各類行政執法的具體操作流程;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本機關受理投訴舉報的范圍和渠道,并按規定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雙隨機、一公開”有關規定,確定隨機抽查的類別、事項、對象、依據、承辦機構等內容,由生態環境執法局匯總后編制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省生態環境廳行政執法公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舉報。受理機構: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辦公地址:石家莊裕華西路106號;郵政編碼:050051;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正常上班時間;聯系電話:87908333;傳真號碼:87908549。
第二節 事中公示內容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的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和調查取證,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等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執法身份,出具行政執法文書,主動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在辦事大廳或者服務窗口設置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公開辦事指南、申請材料示范文本,提供辦理進度查詢和咨詢服務,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辦事提供便利。
第三節 事后公開內容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信息,包括執法機關、執法對象、案件事實、執法類別、執法依據、執法結論等內容。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信息應當自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公開,其他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省生態環境廳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時,不予公開下列信息:
(一)當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通信方式、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 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決定信息,不予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 造成損害的;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政執法決定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磋商信函、過程稿、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統計報告制度,在每年7月15日和1月31日前向省司法廳、生態環境部分別報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行政執法情況分析報告及有關數據。
第三章 公示公開載體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通過廳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載體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基本信息、結果信息,并不斷拓展行政執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
第四章 公示公開程序
第一節 事前公開程序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編制并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事項清單,明確本部門的執法職責、權限、依據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因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廢止或者機關職責調整需要更新行政執法信息的,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生效、廢止或者部門機構職能調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更新相關公示內容。
第二節 事后公開程序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政執法決定的類別、重要程度,合理確定行政執法決定公開的期限。公開與社會信用信息有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時,公開的期限應當與國家規定的信用信息公開的期限相一致。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決定公開的發布、撤銷和更新機制。已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應當自收到相關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撤下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重新公開。
第三節 公示機制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責任制,明確有關機構和人員采集、匯總、傳輸、發布和更新行政執法信息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審查機制,對擬公示的信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法報廳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者保密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建立行政執法公示糾錯機制,發現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有證據證明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實施公開的行政執法部門予以更正;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核實,經核實,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予以更正。
第二十八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建立行政執法信息公開監測和應對機制,因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引發輿情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措施予以應對。
第二十九條 對未按要求建立公示制度、不按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未按規定報送行政執法情況報告和數據等問題,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河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態環境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行政執法公示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7年9月8日印發的《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試行)》(冀環辦發〔2017〕8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