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關于印發《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的通知 | ||
發布機構 | 生態環境執法局 | 索引號 | 0218077J/2024-00416 |
主題分類 | 事前公開 | 文號 | |
發布日期 | 2020-01-19 | 主題詞 | |
效力狀態 |
關于印發《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的通知
冀環辦字函〔2020〕17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態環境局,廳機關各處室、各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河北雄安新區生態環境局、廳屬各單位: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已經第20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要求抓好貫徹落實。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0年1月19日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規范我廳的行政執法程序,促進我廳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河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河北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廳實際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全過程記錄,是指省生態環境廳機關有關處室、各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河北雄安新區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承辦機構)的執法人員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方式,對執法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等行政執法整個過程進行跟蹤記錄的活動。
文字記錄是指以紙質文件或者電子文件形式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的記錄,包括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文書、內部審批文書、聽證文書、送達文書等書面記錄。
音像記錄是指通過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記錄設備,實時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的記錄。音像記錄應當與文字記錄相銜接。
第三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堅持合法、公正、客觀、全面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范圍內在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過程中,對行政執法信息全過程進行文字登記許可、音像記錄,包括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相關文書、鑒定意見、專家論證報告、聽證報告、內部程序審批表、送達回證等書面記錄,應運用行政執法系統和現場執法檢查記錄儀,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實現行政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五條 省生態環境廳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推行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刪改的信息化記錄和儲存方式,逐步建立基于計算機網絡、電子認證、電子簽章的行政執法全過程數據化記錄工作機制。
第六條 省生態環境廳應當按照工作必需、性能適度、安全穩定的原則,配備音像記錄設備,并明確使用、管理和監督的規則。配備執法記錄儀或者手持執法終端,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記錄規則
第一節 程序啟動的記錄
第七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通過日常管理、監督檢查、調查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應當進行初步審查,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填寫案件調查報告表和生態環境廳立案審批表。
第八條 情況緊急的,可先啟動調查程序。
立案審批表應載明案由、當事人基本情況、承辦人意見、承辦機構意見。
第二節 調查與取證的記錄
第九條 執法人員現場調查取證時,應當按照規定2人以上,在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中對執法人員數量、姓名、執法證件編號及出示情況進行文字記錄,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文字記錄有更改的,應當由當事人在更改處按手印或者蓋章。文字記錄為多頁的,當事人應當按騎縫手印或者加蓋騎縫章。當事人對文字記錄拒絕簽字確認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相應文書中注明,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簽字,并采用音像記錄等方式記錄。
第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對告知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聽證等權利及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申請聽證等情況應進行記錄。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調查取證環節應當按照以下要求記錄下列內容:
(一)對調查過程中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對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二)詢問當事人或證人,應制作詢問筆錄等文書;
(三)現場檢查(勘驗)等,應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等文書;
(四)調取證據的,應記錄調取書證、物證以及其他證據情況;
(五)現場采樣的,應制作采樣取證登記許可單、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等文書;
(六)委托環境監測機構或鑒定機構進行監測或鑒定的,監測機構或鑒定機構應出具監測報告或鑒定意見書等文書;
(七)依法進行聽證的,聽證文書應當記錄聽證的全過程和聽證參加人的原始發言,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音像記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調查方式。
上述文書均應由現場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及有關人員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蓋章。
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證據的,現場執法人員應進行記錄。
第十二條 現場執法人員采取現場檢查(勘驗)、現場采樣和詢問等方式的,應持有并開啟執法檢查記錄儀,堅持全面檢查和檢查留痕原則,不適宜音像記錄的除外。采取其他調查取證方式的,可根據執法需要進行音像記錄。
第三節 審查與決定的記錄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審查決定環節應當按照以下要求記錄下列內容:
(一)行政執法人員的處理建議以及相關事實、證據、依據、自由裁量權適用等情況;
(二)擬作出決定情況;
(三)審核情況,包括審查人員、審查意見和建議;
(四)集體討論應制作集體討論記錄或會議紀要,由全體參會人員簽字并載明簽字日期;
(五)省生態環境廳負責人審批決定,包括負責人簽署意見、負責人簽名;
(六)應當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應當規范、完整、準確,并加蓋省生態環境廳印章,載明簽發日期。
第十五條 適用簡易程序的,應記錄以下內容:
(一)適用簡易程序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的具體條件;
(二)實施簡易程序的程序步驟及法定文書;
(三)當事人陳述、申辯的記錄;
(四)對當事人陳述、申辯內容的復核及處理,是否采納的理由;
(五)依法向省生態環境廳備案的內容;
(六)對符合當場收繳罰款情況的實施過程;
(七)其他依法記錄的內容。
對容易引起行政爭議的簡易程序執法行為,執法人員應采用適當方式進行音像記錄。
第四節 送達與執行的記錄
第十六條 送達文書應當載明送達文書名稱、受送達人名稱或者姓名、送達時間與地點、送達方式、送達人簽字、受送達人簽字。
第十七條 直接送達的行政執法文書,由送達人、受送達人或符合法定條件的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
第十八條 郵寄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應用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留存郵寄送達的郵寄回執單歸檔保存。
第十九條 留置送達方式應符合法定形式,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記錄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第二十條 依法采用委托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應記錄委托原因,由送達人、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公告送達的,應根據實際進行音像記錄,并將公告文書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 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后,應對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的情況進行文字記錄。
現場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的,應按期對改正情況進行核查并進行文字記錄,可根據執法需要進行音像記錄。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需要強制執行的,省生態環境廳應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書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應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行政執法機關對陳述、申辯內容復核及處理意見進行記錄。
第二十三條 經催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具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執法機關依法采取以下強制執行方式的,應制作相應文書進行文字記錄:
(一)加處罰款或滯納金;
(二)代履行;
(三)其他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方式。
第二十四條 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應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相關文書、強制執行結果等全過程進行記錄。
第三章 行政許可記錄規則
第二十五條 收到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經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政務窗口對材料進行收取,出具《申請材料收件憑證》。
申請材料經審查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條件的,出具《受理通知書》。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有權更正人當場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于2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補正通知書》。逾期未補正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對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或不屬于本機關行政許可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場決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業行政許可場所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當場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不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依法需要聽證、鑒定、專家評審等特別程序的,應當出具《特別程序告知書》,告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辦結時限范圍內。
第二十七條 對決定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分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一)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業行政許可場所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當場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二)通過郵寄的方式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在法定或承諾的期限內限時辦結,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遠程方式提交申請的,可在接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將有關材料的紙質版文件寄送、報送至政務窗口。
第二十八條 依法應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九條 對核準行政許可的,分情況頒發有關證照,填寫許可表及歸檔記錄表。
第四章 執法記錄的歸檔與使用
第三十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記錄檔案。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行為終結之日起30日內,應將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立卷、歸檔。
作為證據使用的錄音、錄像,應當制作光盤歸檔保存,并注明記錄的事項、時間、地點、方式和行政執法人員等信息。
第三十一條 音像記錄制作完成后,行政執法人員不得自行保管,應在24小時內按要求將信息儲存至執法系統或指定的存儲設備,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給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記錄信息。
因連續執法、異地執法或者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執法,確實無法及時儲存音像記錄信息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返回所在機關后24小時內予以儲存。
第三十二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和音像記錄設備的管理,明確專門人員負責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的歸檔保存、使用管理以及音像記錄設備的存放、維護、保養、登記。
第三十三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毀損、刪除、修改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
第三十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五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的數據統計分析,充分發揮全過程記錄和數據統計分析信息在案卷評查、執法監督、評議考核、輿情應對、行政決策和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章 監督與保障
第三十六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進行或者未按規定進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
(二)未歸檔保存或者未按規定歸檔保存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的;
(三)擅自毀損、刪除、修改文字記錄和音像記錄資料的;
(四)泄露音像記錄信息的;
(五)其他違反執法全過程記錄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河北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態環境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7年9月8日印發的《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試行)》(冀環辦發〔2017〕8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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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的通知
來源:生態環境執法局 時間: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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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環辦字函〔2020〕17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態環境局,廳機關各處室、各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河北雄安新區生態環境局、廳屬各單位: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已經第20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要求抓好貫徹落實。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0年1月19日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規范我廳的行政執法程序,促進我廳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河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河北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廳實際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全過程記錄,是指省生態環境廳機關有關處室、各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河北雄安新區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承辦機構)的執法人員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方式,對執法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等行政執法整個過程進行跟蹤記錄的活動。
文字記錄是指以紙質文件或者電子文件形式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的記錄,包括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文書、內部審批文書、聽證文書、送達文書等書面記錄。
音像記錄是指通過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記錄設備,實時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的記錄。音像記錄應當與文字記錄相銜接。
第三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堅持合法、公正、客觀、全面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范圍內在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過程中,對行政執法信息全過程進行文字登記許可、音像記錄,包括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相關文書、鑒定意見、專家論證報告、聽證報告、內部程序審批表、送達回證等書面記錄,應運用行政執法系統和現場執法檢查記錄儀,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實現行政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五條 省生態環境廳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推行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刪改的信息化記錄和儲存方式,逐步建立基于計算機網絡、電子認證、電子簽章的行政執法全過程數據化記錄工作機制。
第六條 省生態環境廳應當按照工作必需、性能適度、安全穩定的原則,配備音像記錄設備,并明確使用、管理和監督的規則。配備執法記錄儀或者手持執法終端,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記錄規則
第一節 程序啟動的記錄
第七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通過日常管理、監督檢查、調查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應當進行初步審查,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填寫案件調查報告表和生態環境廳立案審批表。
第八條 情況緊急的,可先啟動調查程序。
立案審批表應載明案由、當事人基本情況、承辦人意見、承辦機構意見。
第二節 調查與取證的記錄
第九條 執法人員現場調查取證時,應當按照規定2人以上,在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中對執法人員數量、姓名、執法證件編號及出示情況進行文字記錄,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文字記錄有更改的,應當由當事人在更改處按手印或者蓋章。文字記錄為多頁的,當事人應當按騎縫手印或者加蓋騎縫章。當事人對文字記錄拒絕簽字確認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相應文書中注明,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簽字,并采用音像記錄等方式記錄。
第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對告知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聽證等權利及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申請聽證等情況應進行記錄。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調查取證環節應當按照以下要求記錄下列內容:
(一)對調查過程中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對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二)詢問當事人或證人,應制作詢問筆錄等文書;
(三)現場檢查(勘驗)等,應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等文書;
(四)調取證據的,應記錄調取書證、物證以及其他證據情況;
(五)現場采樣的,應制作采樣取證登記許可單、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等文書;
(六)委托環境監測機構或鑒定機構進行監測或鑒定的,監測機構或鑒定機構應出具監測報告或鑒定意見書等文書;
(七)依法進行聽證的,聽證文書應當記錄聽證的全過程和聽證參加人的原始發言,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音像記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調查方式。
上述文書均應由現場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及有關人員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蓋章。
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證據的,現場執法人員應進行記錄。
第十二條 現場執法人員采取現場檢查(勘驗)、現場采樣和詢問等方式的,應持有并開啟執法檢查記錄儀,堅持全面檢查和檢查留痕原則,不適宜音像記錄的除外。采取其他調查取證方式的,可根據執法需要進行音像記錄。
第三節 審查與決定的記錄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審查決定環節應當按照以下要求記錄下列內容:
(一)行政執法人員的處理建議以及相關事實、證據、依據、自由裁量權適用等情況;
(二)擬作出決定情況;
(三)審核情況,包括審查人員、審查意見和建議;
(四)集體討論應制作集體討論記錄或會議紀要,由全體參會人員簽字并載明簽字日期;
(五)省生態環境廳負責人審批決定,包括負責人簽署意見、負責人簽名;
(六)應當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應當規范、完整、準確,并加蓋省生態環境廳印章,載明簽發日期。
第十五條 適用簡易程序的,應記錄以下內容:
(一)適用簡易程序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的具體條件;
(二)實施簡易程序的程序步驟及法定文書;
(三)當事人陳述、申辯的記錄;
(四)對當事人陳述、申辯內容的復核及處理,是否采納的理由;
(五)依法向省生態環境廳備案的內容;
(六)對符合當場收繳罰款情況的實施過程;
(七)其他依法記錄的內容。
對容易引起行政爭議的簡易程序執法行為,執法人員應采用適當方式進行音像記錄。
第四節 送達與執行的記錄
第十六條 送達文書應當載明送達文書名稱、受送達人名稱或者姓名、送達時間與地點、送達方式、送達人簽字、受送達人簽字。
第十七條 直接送達的行政執法文書,由送達人、受送達人或符合法定條件的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
第十八條 郵寄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應用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留存郵寄送達的郵寄回執單歸檔保存。
第十九條 留置送達方式應符合法定形式,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記錄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第二十條 依法采用委托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應記錄委托原因,由送達人、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公告送達的,應根據實際進行音像記錄,并將公告文書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 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后,應對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的情況進行文字記錄。
現場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的,應按期對改正情況進行核查并進行文字記錄,可根據執法需要進行音像記錄。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需要強制執行的,省生態環境廳應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書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應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行政執法機關對陳述、申辯內容復核及處理意見進行記錄。
第二十三條 經催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具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執法機關依法采取以下強制執行方式的,應制作相應文書進行文字記錄:
(一)加處罰款或滯納金;
(二)代履行;
(三)其他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方式。
第二十四條 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應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相關文書、強制執行結果等全過程進行記錄。
第三章 行政許可記錄規則
第二十五條 收到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經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政務窗口對材料進行收取,出具《申請材料收件憑證》。
申請材料經審查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條件的,出具《受理通知書》。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有權更正人當場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于2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補正通知書》。逾期未補正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對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或不屬于本機關行政許可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場決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業行政許可場所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當場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不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依法需要聽證、鑒定、專家評審等特別程序的,應當出具《特別程序告知書》,告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辦結時限范圍內。
第二十七條 對決定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分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一)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業行政許可場所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當場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二)通過郵寄的方式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在法定或承諾的期限內限時辦結,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遠程方式提交申請的,可在接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將有關材料的紙質版文件寄送、報送至政務窗口。
第二十八條 依法應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九條 對核準行政許可的,分情況頒發有關證照,填寫許可表及歸檔記錄表。
第四章 執法記錄的歸檔與使用
第三十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記錄檔案。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行為終結之日起30日內,應將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立卷、歸檔。
作為證據使用的錄音、錄像,應當制作光盤歸檔保存,并注明記錄的事項、時間、地點、方式和行政執法人員等信息。
第三十一條 音像記錄制作完成后,行政執法人員不得自行保管,應在24小時內按要求將信息儲存至執法系統或指定的存儲設備,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給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記錄信息。
因連續執法、異地執法或者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執法,確實無法及時儲存音像記錄信息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返回所在機關后24小時內予以儲存。
第三十二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和音像記錄設備的管理,明確專門人員負責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的歸檔保存、使用管理以及音像記錄設備的存放、維護、保養、登記。
第三十三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毀損、刪除、修改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
第三十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五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的數據統計分析,充分發揮全過程記錄和數據統計分析信息在案卷評查、執法監督、評議考核、輿情應對、行政決策和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章 監督與保障
第三十六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進行或者未按規定進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
(二)未歸檔保存或者未按規定歸檔保存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的;
(三)擅自毀損、刪除、修改文字記錄和音像記錄資料的;
(四)泄露音像記錄信息的;
(五)其他違反執法全過程記錄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河北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態環境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7年9月8日印發的《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試行)》(冀環辦發〔2017〕8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