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關于印發《河北省省級清潔生產專家庫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發布機構 | 科技與宣傳教育處 | 索引號 | 0218077J/2022-00151 |
主題分類 | 科技教育 | 文號 | |
發布日期 | 主題詞 | ||
效力狀態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態環境局、發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區管委員會生態環境局、改革發展局:
為規范清潔生產專家庫的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在清潔生產技術咨詢服務、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工作專業技術支撐作用,河北省生態環境廳、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了《河北省省級清潔生產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12月20日
河北省省級清潔生產專家庫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清潔生產專家庫的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在清潔生產技術咨詢服務、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工作專業技術支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清潔生產審核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清潔生產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專家庫遵循自愿、公開、透明的原則建立并實施動態管理。
第四條 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共同建立專家庫并對專家庫專家進行管理。
第五條 專家庫專家從重點行業、能源、環保、清潔生產等方面的專業人員中選取。
笫六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履行職責;
(二)具有高級職稱或10年以上從業經驗的中級職稱(行業專家中企業的一線專業技術人員可適當放寬);
(三)行業專家應在本專業或本行業具有5年及以上工作經歷,熟悉本行業產業政策、生產工藝和清潔生產技術,了解國內外發展現狀及前沿動態;
(四)能源專家應具有3年以上能源類科研或工程工作經歷,熟悉國家和本地區能源政策與法規,企業用能設備和用能特點,了解相關行業的能源管理和節能技術;
(五)環保專家應具有3年以上環保工作經歷,熟悉國家和本地區生態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政策,了解相關行業污染防治技術;
(六)清潔生產專家應熟悉國家和本地區清潔生產相關政策、法規,熟練掌握清潔生產審核程序和審核評估驗收方法,具有開展清潔生產培訓和審核咨詢能力及5年及以上清潔生產工作經歷;
(七)年齡不超過65周歲(特殊專業人才可適當放寬到70歲),身體健康,能夠承擔相關工作;
(八)熱心參與清潔生產相關活動;
(九)無違紀違法等不良信用記錄。
第七條 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工作需要和專家庫的情況,向社會公開發布專家庫專家征集公告。
第八條 專家提出申請入庫,應當如實填報申請資料,經所在單位或行業組織同意并出具推薦意見。
申請資料包括申請表、承諾書和身份證、職稱證明復印件及學術、專業成就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申請入庫專家材料齊全的,由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專家信息,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條 公示期滿后,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形成入庫專家名單,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公示期間專家被提出異議的暫不入庫。
第十一條 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按照數量適中、行業齊備、適時更新的原則對專家庫進行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專家庫專家可以從事以下活動:
(一)參與全省清潔生產相關制度、政策、推進規劃以及重大事項研究;
(二)為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發展改革部門開展清潔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業務培訓等服務;
(三)為全省企業開展清潔生產提供政策法規、清潔生產技術及清潔生產審核等咨詢服務;
(四)參與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發展改革部門組織的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評審工作。
專家從事前款活動可以按有關規定獲得相應勞務報酬。
第十三條 專家庫專家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守職業紀律,勤勉敬業、誠實守信、公平公正、廉潔自律,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依法依規提出專業性意見建議,并對所提意見建議負責。
未經企業、單位和當事人許可,不得泄露企業單位商業秘密、技術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事宜。
第十四條 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評審專家組成員,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由行業、能源、環保、清潔生產的專家組成,成員不得少于3人。
第十五條 屬于清潔生產咨詢服務機構的專家不得參與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工作。參加審核評估驗收評審的專家與被評審企業及企業委托的清潔生產咨詢服務機構存在利益關系的,應當主動自行回避。
第十六條 專家庫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
(一)已同意參加清潔生產評估驗收評審工作但無故不參加會議,或已參加會議但中途退場,對評審工作造成影響的,給予勸誡;
(二)在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評審工作中出現評審意見結論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給予勸誡;
(三)1年內被勸誡2次的專家,從第2次勸誡之日起,12個月內不再參與省內清潔生產審核評審工作。
第十六條 專家庫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移出專家庫。
(一)泄露企業單位商業秘密、技術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事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被勸誡3次及以上的;
(三)應當自行回避而不回避的;
(四)因違法犯罪、違紀受處理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有關要求的。
專家庫專家可自愿向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提出離庫申請,經確定后予以移除。
第十七條 各市生態環境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從省級專家庫中選取專家開展相關工作,也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專家庫管理規定,建立本地專家庫。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并由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1年12月2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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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河北省省級清潔生產專家庫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科技與宣傳教育處 時間:2021-12-23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態環境局、發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區管委員會生態環境局、改革發展局:
為規范清潔生產專家庫的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在清潔生產技術咨詢服務、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工作專業技術支撐作用,河北省生態環境廳、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了《河北省省級清潔生產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12月20日
河北省省級清潔生產專家庫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清潔生產專家庫的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在清潔生產技術咨詢服務、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工作專業技術支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清潔生產審核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清潔生產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專家庫遵循自愿、公開、透明的原則建立并實施動態管理。
第四條 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共同建立專家庫并對專家庫專家進行管理。
第五條 專家庫專家從重點行業、能源、環保、清潔生產等方面的專業人員中選取。
笫六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履行職責;
(二)具有高級職稱或10年以上從業經驗的中級職稱(行業專家中企業的一線專業技術人員可適當放寬);
(三)行業專家應在本專業或本行業具有5年及以上工作經歷,熟悉本行業產業政策、生產工藝和清潔生產技術,了解國內外發展現狀及前沿動態;
(四)能源專家應具有3年以上能源類科研或工程工作經歷,熟悉國家和本地區能源政策與法規,企業用能設備和用能特點,了解相關行業的能源管理和節能技術;
(五)環保專家應具有3年以上環保工作經歷,熟悉國家和本地區生態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政策,了解相關行業污染防治技術;
(六)清潔生產專家應熟悉國家和本地區清潔生產相關政策、法規,熟練掌握清潔生產審核程序和審核評估驗收方法,具有開展清潔生產培訓和審核咨詢能力及5年及以上清潔生產工作經歷;
(七)年齡不超過65周歲(特殊專業人才可適當放寬到70歲),身體健康,能夠承擔相關工作;
(八)熱心參與清潔生產相關活動;
(九)無違紀違法等不良信用記錄。
第七條 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工作需要和專家庫的情況,向社會公開發布專家庫專家征集公告。
第八條 專家提出申請入庫,應當如實填報申請資料,經所在單位或行業組織同意并出具推薦意見。
申請資料包括申請表、承諾書和身份證、職稱證明復印件及學術、專業成就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申請入庫專家材料齊全的,由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專家信息,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條 公示期滿后,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形成入庫專家名單,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公示期間專家被提出異議的暫不入庫。
第十一條 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按照數量適中、行業齊備、適時更新的原則對專家庫進行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專家庫專家可以從事以下活動:
(一)參與全省清潔生產相關制度、政策、推進規劃以及重大事項研究;
(二)為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發展改革部門開展清潔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業務培訓等服務;
(三)為全省企業開展清潔生產提供政策法規、清潔生產技術及清潔生產審核等咨詢服務;
(四)參與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發展改革部門組織的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評審工作。
專家從事前款活動可以按有關規定獲得相應勞務報酬。
第十三條 專家庫專家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守職業紀律,勤勉敬業、誠實守信、公平公正、廉潔自律,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依法依規提出專業性意見建議,并對所提意見建議負責。
未經企業、單位和當事人許可,不得泄露企業單位商業秘密、技術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事宜。
第十四條 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評審專家組成員,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由行業、能源、環保、清潔生產的專家組成,成員不得少于3人。
第十五條 屬于清潔生產咨詢服務機構的專家不得參與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工作。參加審核評估驗收評審的專家與被評審企業及企業委托的清潔生產咨詢服務機構存在利益關系的,應當主動自行回避。
第十六條 專家庫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
(一)已同意參加清潔生產評估驗收評審工作但無故不參加會議,或已參加會議但中途退場,對評審工作造成影響的,給予勸誡;
(二)在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評審工作中出現評審意見結論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給予勸誡;
(三)1年內被勸誡2次的專家,從第2次勸誡之日起,12個月內不再參與省內清潔生產審核評審工作。
第十六條 專家庫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移出專家庫。
(一)泄露企業單位商業秘密、技術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事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被勸誡3次及以上的;
(三)應當自行回避而不回避的;
(四)因違法犯罪、違紀受處理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有關要求的。
專家庫專家可自愿向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提出離庫申請,經確定后予以移除。
第十七條 各市生態環境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從省級專家庫中選取專家開展相關工作,也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專家庫管理規定,建立本地專家庫。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并由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1年12月2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