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青龍滿族自治縣德龍鑄業開發有限公司) | ||
發布機構 | 生態環境執法局 | 索引號 | 0218077J/2021-00781 |
主題分類 | 環境執法 | 文號 | |
發布日期 | 2021-05-17 | 主題詞 | |
效力狀態 |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行政處罰決定書
冀環罰〔2021〕514號
青龍滿族自治縣德龍鑄業開發有限公司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3215533246541
地址:河北省秦皇島市青龍滿族自治縣大巫嵐鎮東趕河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德明
我廳于2021年3月19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高爐返礦落料點更換后的振動篩篩口落料點未安裝收集處理設施,周邊存在明顯積塵。
以上事實,有《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調查詢問筆錄》、《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 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廳已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單位在法定時限內未行使相關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和《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的規定,你單位高爐返礦落料點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措施,未能有效控制、減少污染物排放,且你單位一年內已有3次實施環境違法行為處罰記錄,后續復查發現你單位此次違法行為整改進展緩慢,未采取整改措施,你單位積極配合檢查,綜合考慮上述情節,責令你單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壹拾萬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廳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石家莊中華支行 戶名:河北省財政廳
賬 號: 0402020509249040940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生態環境部或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廳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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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青龍滿族自治縣德龍鑄業開發有限公司)
來源:生態環境執法局 時間:2021-05-17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行政處罰決定書
冀環罰〔2021〕514號
青龍滿族自治縣德龍鑄業開發有限公司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3215533246541
地址:河北省秦皇島市青龍滿族自治縣大巫嵐鎮東趕河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德明
我廳于2021年3月19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高爐返礦落料點更換后的振動篩篩口落料點未安裝收集處理設施,周邊存在明顯積塵。
以上事實,有《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調查詢問筆錄》、《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 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廳已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單位在法定時限內未行使相關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和《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的規定,你單位高爐返礦落料點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措施,未能有效控制、減少污染物排放,且你單位一年內已有3次實施環境違法行為處罰記錄,后續復查發現你單位此次違法行為整改進展緩慢,未采取整改措施,你單位積極配合檢查,綜合考慮上述情節,責令你單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壹拾萬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廳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石家莊中華支行 戶名:河北省財政廳
賬 號: 0402020509249040940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生態環境部或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廳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