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河北臨港化工有限公司) | ||
發布機構 | 生態環境執法局 | 索引號 | 0218077J/2021-00680 |
主題分類 | 環境執法 | 文號 | |
發布日期 | 主題詞 | ||
效力狀態 |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行政處罰決定書
冀環罰〔2021〕508號
河北臨港化工有限公司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3177916047XG
地址:滄州臨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大道2號 法定代表人:胡印強
我廳于2020年9月16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更,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即開工建設,且未進行環保驗收即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調查詢問筆錄》、《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更,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即開工建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廳已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單位在法定時限內未行使相關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試行)》的規定,你單位擅自變更生產工藝雖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但未經審批、主體工程已建成并投入生產、積極配合檢查及時停止建設,經現場調查核實,該生產線的總投資額為2568479元,綜合考慮上述情節,責令你單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你單位處肆萬肆仟玖佰肆拾捌元整的行政處罰。
你單位未進行環保驗收即投入生產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廳已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單位在法定時限內未行使相關權利。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試行)》的規定,你單位擅自變更生產工藝雖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但未經審批,違法投入運行持續3個月以上,但是安裝了污染治理設施且現場已停止違法行為并進行整改,綜合考慮上述情節,責令你單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你單位處叁拾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共計處罰款叁拾肆萬肆仟玖佰肆拾捌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廳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石家莊中華支行 戶名:河北省財政廳
賬 號: 0402020509249040940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生態環境部或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廳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3月12日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行政處罰決定書
冀環罰〔2021〕509號
李博楠(河北臨港化工有限公司) :
我廳于2020年9月16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更,未進行環保驗收即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調查詢問筆錄》、《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廳已告知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在法定時限內未行使相關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試行)》的規定,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使用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綜合考慮上述情節,并對你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伍萬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廳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石家莊中華支行 戶名:河北省財政廳
賬 號: 0402020509249040940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生態環境部或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廳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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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河北臨港化工有限公司)
來源:生態環境執法局 時間:2021-03-15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行政處罰決定書
冀環罰〔2021〕508號
河北臨港化工有限公司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3177916047XG
地址:滄州臨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大道2號 法定代表人:胡印強
我廳于2020年9月16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更,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即開工建設,且未進行環保驗收即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調查詢問筆錄》、《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更,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即開工建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廳已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單位在法定時限內未行使相關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試行)》的規定,你單位擅自變更生產工藝雖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但未經審批、主體工程已建成并投入生產、積極配合檢查及時停止建設,經現場調查核實,該生產線的總投資額為2568479元,綜合考慮上述情節,責令你單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你單位處肆萬肆仟玖佰肆拾捌元整的行政處罰。
你單位未進行環保驗收即投入生產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廳已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單位在法定時限內未行使相關權利。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試行)》的規定,你單位擅自變更生產工藝雖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但未經審批,違法投入運行持續3個月以上,但是安裝了污染治理設施且現場已停止違法行為并進行整改,綜合考慮上述情節,責令你單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你單位處叁拾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共計處罰款叁拾肆萬肆仟玖佰肆拾捌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廳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石家莊中華支行 戶名:河北省財政廳
賬 號: 0402020509249040940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生態環境部或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廳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3月12日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行政處罰決定書
冀環罰〔2021〕509號
李博楠(河北臨港化工有限公司) :
我廳于2020年9月16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更,未進行環保驗收即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調查詢問筆錄》、《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廳已告知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在法定時限內未行使相關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試行)》的規定,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使用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綜合考慮上述情節,并對你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伍萬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廳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石家莊中華支行 戶名:河北省財政廳
賬 號: 0402020509249040940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生態環境部或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廳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