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檢察院 河北省公安廳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關于開展嚴厲打擊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 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的通告 | ||
發布機構 | 生態環境執法局 | 索引號 | 0218077J/2022-00134 |
主題分類 | 環境執法 | 文號 | |
發布日期 | 主題詞 | ||
效力狀態 |
近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河北省公安廳、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聯合印發《關于開展嚴厲打擊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的通告》,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開展為期三個月的打擊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違法犯罪專項行動,鼓勵群眾舉報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行為,嚴厲打擊八類違法犯罪行為。
通告全文如下:
為維護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公眾環境權益和環境安全,自公告發布之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在全省范圍內開展為期三個月的打擊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徹底鏟除非法收集、利用、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鏈條,嚴厲打擊違法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堅決遏制此類案件頻發勢頭。
重點打擊的違法犯罪行為
(一)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二)跨市、縣轄區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的;
(三)逃避監管,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
(四)向河流、河道、水庫海域等傾倒危險廢物的;
(五)無危險廢物經營處置資質的黑作坊、黑工廠或以合法形式為掩護的單位非法收集、貯存、利用、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
(六)危險廢物產生企業及工作人員明知他人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范圍,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
(七)危險廢物運輸企業及工作人員明知超出經營許可范圍,參與運輸、利用、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
(八)非法處置含有有毒物質的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
重點打擊對象
(一)因實施污染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受到過行政、刑事處罰又實施此類行為的;
(二)在違法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或直接傾倒、排放、處置的;
(三)實施污染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企業經營者、實際控制者、主要獲利者;
(四)窩藏、包庇污染環境犯罪分子,掩飾、隱瞞污染環境犯罪所得,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的人員。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凡是實施污染環境違法犯罪的單位和個人,在20日內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對逾期不投案或繼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鼓勵、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污染環境違法犯罪活動、提供違法犯罪活動線索,敦促、規勸在逃污染環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對提供重要線索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將對舉報人依法予以保護。對威脅、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將依法從嚴懲處。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0311-87908272(工作時間)
各地生態環境部門:12369
河北省公安廳:0311-66996618(工作時間)
各地公安機關: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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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檢察院 河北省公安廳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關于開展嚴厲打擊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 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的通告
來源:生態環境執法局 時間:2020-06-04
近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河北省公安廳、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聯合印發《關于開展嚴厲打擊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的通告》,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開展為期三個月的打擊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違法犯罪專項行動,鼓勵群眾舉報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行為,嚴厲打擊八類違法犯罪行為。
通告全文如下:
為維護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公眾環境權益和環境安全,自公告發布之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在全省范圍內開展為期三個月的打擊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徹底鏟除非法收集、利用、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鏈條,嚴厲打擊違法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堅決遏制此類案件頻發勢頭。
重點打擊的違法犯罪行為
(一)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二)跨市、縣轄區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的;
(三)逃避監管,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
(四)向河流、河道、水庫海域等傾倒危險廢物的;
(五)無危險廢物經營處置資質的黑作坊、黑工廠或以合法形式為掩護的單位非法收集、貯存、利用、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
(六)危險廢物產生企業及工作人員明知他人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范圍,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
(七)危險廢物運輸企業及工作人員明知超出經營許可范圍,參與運輸、利用、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
(八)非法處置含有有毒物質的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
重點打擊對象
(一)因實施污染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受到過行政、刑事處罰又實施此類行為的;
(二)在違法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或直接傾倒、排放、處置的;
(三)實施污染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企業經營者、實際控制者、主要獲利者;
(四)窩藏、包庇污染環境犯罪分子,掩飾、隱瞞污染環境犯罪所得,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的人員。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凡是實施污染環境違法犯罪的單位和個人,在20日內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對逾期不投案或繼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鼓勵、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污染環境違法犯罪活動、提供違法犯罪活動線索,敦促、規勸在逃污染環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對提供重要線索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將對舉報人依法予以保護。對威脅、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將依法從嚴懲處。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0311-87908272(工作時間)
各地生態環境部門:12369
河北省公安廳:0311-66996618(工作時間)
各地公安機關: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