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建設用地土壤環境 聯動監管程序》的通知 | ||
發布機構 | 土壤生態環境處 | 索引號 | 0218077J/2021-01173 |
主題分類 | 污染地塊環境管理 | 文號 | 冀環土壤〔2021〕358號 |
發布日期 | 主題詞 | ||
效力狀態 |
關于印發《河北省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聯動監管程序》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態環境局、發展改革委(局)、工業和信息化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審批局,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生態環境局、改革發展局、規劃建設局、公共服務局、綜合執法局(土地儲備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建設用地土壤環境準入管理,嚴防土壤環境風險,確保建設用地安全利用,保障人居環境安全,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聯合制定了《河北省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聯動監管程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切實做好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監管工作。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1年12月7日
河北省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聯動監管程序
為加強建設用地土壤環境準入管理,嚴防土壤環境風險,確保建設用地安全利用,保障人居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2號)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監管程序。
一、聯動監管范圍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納入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聯動監管范圍:
1.用途擬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
2.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
3.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擬變更或其土地使用權擬收回、轉讓的;
4.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制藥、鉛酸蓄電池等行業企業(以下簡稱“重點行業企業”)和生活垃圾填埋場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用地的;
5.符合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用地中,土地利用現狀、規劃用途等參照《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17)、《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等規范執行。
二、落實主體責任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損害,誰擔責”原則,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污染責任人依法承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鼓勵和支持有關當事人自愿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三、部門監管職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完善聯動監管機制;會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建立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聯動監管地塊名單并動態更新。
(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聯動監管地塊名單范圍內地塊的土地轉征、收儲、供應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監督管理;配合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建立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聯動監管地塊名單。
(三)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部門。配合生態環境部門建立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聯動監管地塊名單。
四、建立和共享建設用地相關信息
(一)建立聯動監管地塊名單
各市縣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部門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節假日順延,下同),按季度填寫本地區工業企業退城搬遷、淘汰關閉、關停并轉、破產企業名單及相關信息,書面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
各市縣自然資源部門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按季度將本地區以下地塊名單及相關信息,書面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具體包括:用途擬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用地地塊,重點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擬變更或其土地使用權擬收回、轉讓的地塊,擬轉用、征收作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市縣自然資源部門、生態環境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地塊信息共享機制,對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才能掌握的地塊信息及時報送。
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應與同級自然資源部門共享本地區重點單位名單,并及時更新。同時根據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部門提供的地塊信息,結合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情況,建立本地區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聯動監管地塊名單,實時動態更新。
(二)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地塊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地塊納入聯動監管地塊名單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相關責任主體,依法依規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督促指導將地塊信息上傳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限期完成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編制提交調查報告。
(三)嚴格報告評審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按照《河北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組織報告評審,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開。
(四)實施風險管控和修復
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對有開發利用計劃的,各市生態環境部門要督促土壤污染責任人編制風險管控或修復方案并組織實施;對沒有開發利用計劃的,指導土壤污染責任人編制風險管控方案并組織實施。
對暫不開發利用的污染地塊,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要提出劃定隔離區域的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設立標識、發布公告,同時督促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實施以防止污染擴散為目的風險管控措施,組織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
五、嚴格建設用地準入管理
(一)嚴格規劃管理。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充分考慮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征求同級生態環境部門意見。對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禁止在居民區和學校、醫院、療養院等單位周邊規劃布局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從嚴管控農藥、化工、焦化等行業中的重度污染地塊規劃用途,確需開發利用的,鼓勵用于拓展生態空間。
(二)嚴格轉征管理。市縣自然資源部門在土地轉用、征收報批前要通過管理系統查詢相關地塊的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記錄查詢日期和查詢結果,其中用途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未查詢到地塊信息的,要征求同級生態環境部門意見。未依法開展或尚未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的地塊,不得進入用地程序。
(三)嚴格供地管理。市縣自然資源部門開展土地收儲、供應工作時,要及時查詢管理系統,必要時征求同級生態環境部門意見。列入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以及未完成調查評估的地塊,不得納入政府儲備土地;嚴格依據規劃用途、規劃條件和土壤環境質量狀況,編制土地供應方案,不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不得進入供地流程。
(四)嚴格登記管理。重點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變更或者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應當依法由土地使用權人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作為不動產登記資料送交當地不動產登記機構,并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五)嚴格許可管理。對列入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以及管理系統中未完成調查評估,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不得批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事項。
六、加強污染地塊監督檢查
(一)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土壤污染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的監督管理和現場檢查。檢查結果及時與同級自然資源部門共享,建立完善地塊信息共享與溝通協商機制。
(二)強化信用信息管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嚴格按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規定,加強信用記錄管理與應用,鼓勵組織實施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業主單位登錄信用記錄系統,查詢執業情況,選擇合適的從業單位和個人。
(三)做好信息總結報送。各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部門,按年度對本轄區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監管情況作出書面總結,于每年12月底前上報省級相關部門。上報內容應至少包括本市建設用地地塊調查、評估和風險管控、修復概況、暫不開發利用地塊風險管控情況、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情況等。
附件:1.擬納入聯動監管地塊名單(自然資源部門)
2.擬納入聯動監管地塊名單(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
革部門)
附件1
擬納入聯動監管地塊名單(自然資源部門)
單位: 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
市、縣(區) |
地塊名稱 |
地塊類型 |
位置 |
面積(㎡) |
現狀用途 |
規劃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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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聯系方式:
說明:1.原則上地塊名稱填寫企業名稱;
2.地塊類型填寫:用途變更、收回、轉讓、土地轉用征收等;
3.類型為土地轉用征收的,地塊名稱可填寫擬報卷名稱及地塊號,地塊位置不好描述的可由地塊拐點坐標(2000國家大地坐標
系)代替。
附件2
擬納入聯動監管地塊名單(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部門)
單位: 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
市、縣(區) |
企業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所屬行業 |
位置及坐標 |
主要產品 |
變更類型 |
變更時間 |
聯系人 |
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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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聯系方式:
說明:“變更類型”選擇退城搬遷、淘汰關閉、關停并轉、破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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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建設用地土壤環境 聯動監管程序》的通知
來源:土壤生態環境處 時間:2021-12-21
關于印發《河北省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聯動監管程序》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態環境局、發展改革委(局)、工業和信息化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審批局,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生態環境局、改革發展局、規劃建設局、公共服務局、綜合執法局(土地儲備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建設用地土壤環境準入管理,嚴防土壤環境風險,確保建設用地安全利用,保障人居環境安全,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聯合制定了《河北省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聯動監管程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切實做好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監管工作。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1年12月7日
河北省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聯動監管程序
為加強建設用地土壤環境準入管理,嚴防土壤環境風險,確保建設用地安全利用,保障人居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2號)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監管程序。
一、聯動監管范圍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納入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聯動監管范圍:
1.用途擬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
2.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
3.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擬變更或其土地使用權擬收回、轉讓的;
4.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制藥、鉛酸蓄電池等行業企業(以下簡稱“重點行業企業”)和生活垃圾填埋場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用地的;
5.符合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用地中,土地利用現狀、規劃用途等參照《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17)、《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等規范執行。
二、落實主體責任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損害,誰擔責”原則,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污染責任人依法承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鼓勵和支持有關當事人自愿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三、部門監管職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完善聯動監管機制;會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建立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聯動監管地塊名單并動態更新。
(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聯動監管地塊名單范圍內地塊的土地轉征、收儲、供應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監督管理;配合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建立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聯動監管地塊名單。
(三)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部門。配合生態環境部門建立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聯動監管地塊名單。
四、建立和共享建設用地相關信息
(一)建立聯動監管地塊名單
各市縣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部門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節假日順延,下同),按季度填寫本地區工業企業退城搬遷、淘汰關閉、關停并轉、破產企業名單及相關信息,書面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
各市縣自然資源部門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按季度將本地區以下地塊名單及相關信息,書面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具體包括:用途擬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用地地塊,重點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擬變更或其土地使用權擬收回、轉讓的地塊,擬轉用、征收作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市縣自然資源部門、生態環境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地塊信息共享機制,對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才能掌握的地塊信息及時報送。
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應與同級自然資源部門共享本地區重點單位名單,并及時更新。同時根據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部門提供的地塊信息,結合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情況,建立本地區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聯動監管地塊名單,實時動態更新。
(二)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地塊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地塊納入聯動監管地塊名單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相關責任主體,依法依規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督促指導將地塊信息上傳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限期完成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編制提交調查報告。
(三)嚴格報告評審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按照《河北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組織報告評審,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開。
(四)實施風險管控和修復
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對有開發利用計劃的,各市生態環境部門要督促土壤污染責任人編制風險管控或修復方案并組織實施;對沒有開發利用計劃的,指導土壤污染責任人編制風險管控方案并組織實施。
對暫不開發利用的污染地塊,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要提出劃定隔離區域的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設立標識、發布公告,同時督促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實施以防止污染擴散為目的風險管控措施,組織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
五、嚴格建設用地準入管理
(一)嚴格規劃管理。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充分考慮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征求同級生態環境部門意見。對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禁止在居民區和學校、醫院、療養院等單位周邊規劃布局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從嚴管控農藥、化工、焦化等行業中的重度污染地塊規劃用途,確需開發利用的,鼓勵用于拓展生態空間。
(二)嚴格轉征管理。市縣自然資源部門在土地轉用、征收報批前要通過管理系統查詢相關地塊的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記錄查詢日期和查詢結果,其中用途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未查詢到地塊信息的,要征求同級生態環境部門意見。未依法開展或尚未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的地塊,不得進入用地程序。
(三)嚴格供地管理。市縣自然資源部門開展土地收儲、供應工作時,要及時查詢管理系統,必要時征求同級生態環境部門意見。列入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以及未完成調查評估的地塊,不得納入政府儲備土地;嚴格依據規劃用途、規劃條件和土壤環境質量狀況,編制土地供應方案,不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不得進入供地流程。
(四)嚴格登記管理。重點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變更或者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應當依法由土地使用權人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作為不動產登記資料送交當地不動產登記機構,并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五)嚴格許可管理。對列入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以及管理系統中未完成調查評估,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不得批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事項。
六、加強污染地塊監督檢查
(一)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土壤污染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的監督管理和現場檢查。檢查結果及時與同級自然資源部門共享,建立完善地塊信息共享與溝通協商機制。
(二)強化信用信息管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嚴格按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規定,加強信用記錄管理與應用,鼓勵組織實施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業主單位登錄信用記錄系統,查詢執業情況,選擇合適的從業單位和個人。
(三)做好信息總結報送。各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部門,按年度對本轄區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監管情況作出書面總結,于每年12月底前上報省級相關部門。上報內容應至少包括本市建設用地地塊調查、評估和風險管控、修復概況、暫不開發利用地塊風險管控情況、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情況等。
附件:1.擬納入聯動監管地塊名單(自然資源部門)
2.擬納入聯動監管地塊名單(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
革部門)
附件1
擬納入聯動監管地塊名單(自然資源部門)
單位: 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
市、縣(區) |
地塊名稱 |
地塊類型 |
位置 |
面積(㎡) |
現狀用途 |
規劃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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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聯系方式:
說明:1.原則上地塊名稱填寫企業名稱;
2.地塊類型填寫:用途變更、收回、轉讓、土地轉用征收等;
3.類型為土地轉用征收的,地塊名稱可填寫擬報卷名稱及地塊號,地塊位置不好描述的可由地塊拐點坐標(2000國家大地坐標
系)代替。
附件2
擬納入聯動監管地塊名單(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部門)
單位: 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
市、縣(區) |
企業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所屬行業 |
位置及坐標 |
主要產品 |
變更類型 |
變更時間 |
聯系人 |
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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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聯系方式:
說明:“變更類型”選擇退城搬遷、淘汰關閉、關停并轉、破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