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環評函〔2018〕1534號
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排污許可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環境保護局,行政審批局,河北雄安新區生態環境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和生態環境部關于排污許可證核發計劃和工作安排,2020年實現固定污染源國家版排污許可證全覆蓋。為確保我省國家版和省版許可證并行期間排污許可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明確時間節點,實現違規項目與排污許可證的有效銜接
2015年1月1日以前建成且經過發改、工信、環保部門確定的13784個違規項目,通過清理整頓工作后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納入正常管理。2015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產的違規項目不得按照清理違規項目的相關政策履行環評和排污許可手續。未列入
13784個違規項目名單和2017年9月1日前未完成整頓的鋼鐵項目,依據《環評法》要求,按新建項目履行環評審批手續,取得環評批復的,按要求核發排污許可證;環評不予批復的,依法依規拆除。
二、嚴格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有效提高行政許可效能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和《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排污單位是責任主體。審批部門根據排污單位提交的承諾和申請材料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減少現場核查環節,有效提高行政許可效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一旦發現排污單位生產裝置、污染防治設施等和排污許可證申領內容嚴重不相符的,依據有關規定撤銷許可證并依法處罰。待排污單位整改完成后,可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
三、結合最新管理要求,進一步明確排污許可證核發申請材料
根據省政府清理證明文件有關工作要求,《河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細則(試行)》(冀環辦發〔2017〕76號)中第十五條“污染物自動在線監測裝置環保部門聯網證明”列入清理范圍,今后排污單位申請排污許可證(包括國家版和省版)無需提交該項材料,核發部門可通過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方式進行核實。
鑒于《河北省達標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冀環總〔2015〕174號)(含附件《河北省排污許可技術報告編制大綱》)文件已經廢止,根據《河北省達標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省版排污許可證核發申請材料參照《河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細則(試行)》(冀環辦發〔2017〕76號)中第十五條要求提供。其中,申請表可按原省版申請表填寫;承諾書需按照國家版提供(排污許可平臺下載);自行監測、臺帳記錄和執行報告等相關材料可暫不提交。
四、其他工作要求
同一個排污單位,既有已出臺技術規范的行業,又有暫未出臺技術規范的行業,可通過國家平臺一并進行申領國家版許可證,暫未出臺技術規范的行業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進行填報。如該排污單位自愿同時申領國家版和省版排污許可證,可分別核發許可證。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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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來源: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 時間:2019-08-19
冀環評函〔2018〕1534號
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排污許可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環境保護局,行政審批局,河北雄安新區生態環境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和生態環境部關于排污許可證核發計劃和工作安排,2020年實現固定污染源國家版排污許可證全覆蓋。為確保我省國家版和省版許可證并行期間排污許可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明確時間節點,實現違規項目與排污許可證的有效銜接
2015年1月1日以前建成且經過發改、工信、環保部門確定的13784個違規項目,通過清理整頓工作后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納入正常管理。2015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產的違規項目不得按照清理違規項目的相關政策履行環評和排污許可手續。未列入
13784個違規項目名單和2017年9月1日前未完成整頓的鋼鐵項目,依據《環評法》要求,按新建項目履行環評審批手續,取得環評批復的,按要求核發排污許可證;環評不予批復的,依法依規拆除。
二、嚴格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有效提高行政許可效能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和《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排污單位是責任主體。審批部門根據排污單位提交的承諾和申請材料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減少現場核查環節,有效提高行政許可效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一旦發現排污單位生產裝置、污染防治設施等和排污許可證申領內容嚴重不相符的,依據有關規定撤銷許可證并依法處罰。待排污單位整改完成后,可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
三、結合最新管理要求,進一步明確排污許可證核發申請材料
根據省政府清理證明文件有關工作要求,《河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細則(試行)》(冀環辦發〔2017〕76號)中第十五條“污染物自動在線監測裝置環保部門聯網證明”列入清理范圍,今后排污單位申請排污許可證(包括國家版和省版)無需提交該項材料,核發部門可通過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方式進行核實。
鑒于《河北省達標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冀環總〔2015〕174號)(含附件《河北省排污許可技術報告編制大綱》)文件已經廢止,根據《河北省達標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省版排污許可證核發申請材料參照《河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細則(試行)》(冀環辦發〔2017〕76號)中第十五條要求提供。其中,申請表可按原省版申請表填寫;承諾書需按照國家版提供(排污許可平臺下載);自行監測、臺帳記錄和執行報告等相關材料可暫不提交。
四、其他工作要求
同一個排污單位,既有已出臺技術規范的行業,又有暫未出臺技術規范的行業,可通過國家平臺一并進行申領國家版許可證,暫未出臺技術規范的行業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進行填報。如該排污單位自愿同時申領國家版和省版排污許可證,可分別核發許可證。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