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環環評函〔2019〕277號
關于環評審批改革備案試點工作
有關問題的復函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你局《關于我省環評審批改革備案試點工作相關問題的請示》(保環[2018]438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關于文件執行問題。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印發河北省2018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冀政辦字〔2018〕132號),關于其中有關內容與我廳印發的《關于支持全省脫貧攻堅深化環評制度改革提升審批效率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不一致問題。我廳認為兩個文件內容沒有矛盾,省政府文件提出審批改革原則規定,我廳根據原則制定了《實施意見》(冀環評函〔2018〕541號),各地可按本《實施意見》開展深度貧困縣環評審批制度改革。
二、關于備案問題。對于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
簡化為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在生態環境部備案信息平臺無法錄入或備案的,可按照《關于印發<河北省環評審批改革備案試點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冀環評函〔2018〕661號)有關規定,進行紙質文件備案管理。在備案過程中,各地可根據實際需求,出具備案回執或確認函,同時加蓋公章。對符合備案登記項目,備案回執或確認函僅作為對備案材料收訖的證明,不作為對環境影響登記表內容許可認定的依據。
三、關于備案試點環評文件內容要求。根據“放管服”改革的核心理念,重點簡化項目審批環節、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據此,對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簡化為環境影響登記表實施備案管理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不應過多簡化,其登記表內容仍參照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要求編寫,為后續依法進行環境管理和執法監管創造條件。
請保定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加強對建設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嚴防生態環境風險,確保生態環境安全。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2019年3月29日
抄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審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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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環評審批改革備案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復函
來源: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 時間:2019-04-02
冀環環評函〔2019〕277號
關于環評審批改革備案試點工作
有關問題的復函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你局《關于我省環評審批改革備案試點工作相關問題的請示》(保環[2018]438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關于文件執行問題。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印發河北省2018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冀政辦字〔2018〕132號),關于其中有關內容與我廳印發的《關于支持全省脫貧攻堅深化環評制度改革提升審批效率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不一致問題。我廳認為兩個文件內容沒有矛盾,省政府文件提出審批改革原則規定,我廳根據原則制定了《實施意見》(冀環評函〔2018〕541號),各地可按本《實施意見》開展深度貧困縣環評審批制度改革。
二、關于備案問題。對于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
簡化為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在生態環境部備案信息平臺無法錄入或備案的,可按照《關于印發<河北省環評審批改革備案試點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冀環評函〔2018〕661號)有關規定,進行紙質文件備案管理。在備案過程中,各地可根據實際需求,出具備案回執或確認函,同時加蓋公章。對符合備案登記項目,備案回執或確認函僅作為對備案材料收訖的證明,不作為對環境影響登記表內容許可認定的依據。
三、關于備案試點環評文件內容要求。根據“放管服”改革的核心理念,重點簡化項目審批環節、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據此,對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簡化為環境影響登記表實施備案管理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不應過多簡化,其登記表內容仍參照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要求編寫,為后續依法進行環境管理和執法監管創造條件。
請保定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加強對建設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嚴防生態環境風險,確保生態環境安全。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2019年3月29日
抄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審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