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環辦發〔2018〕8號
關于印發河北省環境保護廳區域限批與解除限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廳機關各處室,各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廳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廳建設項目區域限批和解除限批內部工作流程,實現相關工作規范、有序、高效運行,根據廳領導指示,依據環境保護部印發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試行)》和我廳有關內部工作程序,經研究,現將《河北省環境保護廳區域限批與解除限批工作程序》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河北省環境保護廳區域限批與解除限批工作程序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8年3月12日
附件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區域限批與解除限批工作程序
為進一步規范我廳建設項目區域限批和解除限批內部工作流程,實現相關工作規范、有序、高效運行,依據環境保護部印發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試行)》和我廳有關內部工作程序,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適用范圍
本工作程序適用于河北省環境保護廳(以下簡稱省環保廳)機關各處室、廳屬有關單位,提出的區域限批建議的審查、批準、實施及限批解除等相關工作。明確具體的工作流
程和工作節點,保障工作順利推進。
二、職責分工
環評處負責組織實施區域限批決定,并監督指導環評審批部門落實區域限批管理要求。
省環保廳負責大氣環境質量考核、水環境質量考核、土壤環境質量考核、生態保護等相關業務處室、單位(以下簡稱“相關處室單位”)負責調查,并對符合區域限批條件的提出限批建議報廳常務會審議后,由環評處制發區域限批文件并落實限批規定。
三、區域限批決定作出流程
(一)提出限批建議。省環保廳相關處室單位通過日常管理、監督檢查、專項檢查、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及舉報等途徑,發
現存在限批情形的,應當進行調查取證,認定相關事實,提出區域限批建議。重點是限批區域、限批內容、限批期限(視具體情況確定三個月至十二個月)、整改要求等。
(二)區域限批建議審定。相關處室單位根據調查事實提出限批意見,報請廳常務會審議。
(三)限批決定的作出。廳常務會審定同意后,由環評處會同相關處室單位,起草限批決定文書,經主管廳領導審簽后正式印發執行,并抄報環保部。限批決定應當包括:限批區域、限批情形、限批內容、限批期限、整改要求、監督檢查要求等內容。
(四)限批執行情況檢查。被責令限批的區域其環評審批部門自限批決定收到之日起,暫停受理、審批被限批地區的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評處跟蹤檢查區域限批地區的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限批執行情況。各級環評文件行政審批部門應根據已印發的區域限批決定,暫停受理、審批被限批地區的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實施區域限批期間,被限批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進度,全面落實整改要求,并向作出限批決定的環保部門報送整改報告。
四、解除限批程序
根據被責令區域限批地方行政部門提出的解除限批申請,由環評處將申請轉交相關處室單位,由相關處室單位牽頭赴現場核查,并提出解除限批建議,報廳常務會審定。
(一)現場核查。限批期限屆滿后一個月內,提出限批建議的相關處室單位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現場核查,提出現場核查報告。
(二)提出解除或延長限批建議。對全面落實整改要求的地區,相關處室單位應當提出解除限批建議;對未落實整改要求的地區,相關處室單位應當提出延長限批建議。
(三)解除或延長限批建議審查。相關處室單位提出解除或延長限批建議,會同環評處形成解除或延長限批意見,報請廳常務會審議。
(四)印發解除或延長限批決定。廳常務會通過后,由環評處會同相關處室單位起草解除或延長限批決定文書,并按程序下達被限批地區。
解除限批決定包括:整改落實情況、現場核查結果、解除限批意見、后續監管要求等內容。
延長限批決定包括:整改存在的問題、現場核查結果、延長限批內容、延長限批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整改要求等內容。
五、監督管理
(一)省環保廳作出的限批、解除限批、延長限批等決定應當同時抄報環境保護部抄送被限批地區相關環評文件審批部門。
(二)限批、解除限批、延長限批等決定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報紙等媒體平臺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三)環評處負責落實環境保護部作出的限批決定,以及省環保廳下達的區域限批決定的落實和監督檢查工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環評文件審批部門負責同步落實環保部、省環保廳作出的相關限批決定。
(四)對未執行同步限批要求的地方環評文件審批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撤銷該審批決定;拒不撤銷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相關規定直接撤銷,并依法依紀對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問責建議,移交省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對干預限批決定實施、包庇縱容環境違法行為、履職不力、監管不嚴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主管部門的相關責任人員,省環保廳將相關材料移交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
六、其它
本工作程序自2018年3月12日起開始執行。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8年 3月1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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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河北省環境保護廳區域限批與解除限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來源: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 時間:2019-01-03
冀環辦發〔20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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廳機關各處室,各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廳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廳建設項目區域限批和解除限批內部工作流程,實現相關工作規范、有序、高效運行,根據廳領導指示,依據環境保護部印發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試行)》和我廳有關內部工作程序,經研究,現將《河北省環境保護廳區域限批與解除限批工作程序》印發,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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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環境保護廳區域限批與解除限批工作程序
為進一步規范我廳建設項目區域限批和解除限批內部工作流程,實現相關工作規范、有序、高效運行,依據環境保護部印發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試行)》和我廳有關內部工作程序,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適用范圍
本工作程序適用于河北省環境保護廳(以下簡稱省環保廳)機關各處室、廳屬有關單位,提出的區域限批建議的審查、批準、實施及限批解除等相關工作。明確具體的工作流
程和工作節點,保障工作順利推進。
二、職責分工
環評處負責組織實施區域限批決定,并監督指導環評審批部門落實區域限批管理要求。
省環保廳負責大氣環境質量考核、水環境質量考核、土壤環境質量考核、生態保護等相關業務處室、單位(以下簡稱“相關處室單位”)負責調查,并對符合區域限批條件的提出限批建議報廳常務會審議后,由環評處制發區域限批文件并落實限批規定。
三、區域限批決定作出流程
(一)提出限批建議。省環保廳相關處室單位通過日常管理、監督檢查、專項檢查、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及舉報等途徑,發
現存在限批情形的,應當進行調查取證,認定相關事實,提出區域限批建議。重點是限批區域、限批內容、限批期限(視具體情況確定三個月至十二個月)、整改要求等。
(二)區域限批建議審定。相關處室單位根據調查事實提出限批意見,報請廳常務會審議。
(三)限批決定的作出。廳常務會審定同意后,由環評處會同相關處室單位,起草限批決定文書,經主管廳領導審簽后正式印發執行,并抄報環保部。限批決定應當包括:限批區域、限批情形、限批內容、限批期限、整改要求、監督檢查要求等內容。
(四)限批執行情況檢查。被責令限批的區域其環評審批部門自限批決定收到之日起,暫停受理、審批被限批地區的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評處跟蹤檢查區域限批地區的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限批執行情況。各級環評文件行政審批部門應根據已印發的區域限批決定,暫停受理、審批被限批地區的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實施區域限批期間,被限批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進度,全面落實整改要求,并向作出限批決定的環保部門報送整改報告。
四、解除限批程序
根據被責令區域限批地方行政部門提出的解除限批申請,由環評處將申請轉交相關處室單位,由相關處室單位牽頭赴現場核查,并提出解除限批建議,報廳常務會審定。
(一)現場核查。限批期限屆滿后一個月內,提出限批建議的相關處室單位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現場核查,提出現場核查報告。
(二)提出解除或延長限批建議。對全面落實整改要求的地區,相關處室單位應當提出解除限批建議;對未落實整改要求的地區,相關處室單位應當提出延長限批建議。
(三)解除或延長限批建議審查。相關處室單位提出解除或延長限批建議,會同環評處形成解除或延長限批意見,報請廳常務會審議。
(四)印發解除或延長限批決定。廳常務會通過后,由環評處會同相關處室單位起草解除或延長限批決定文書,并按程序下達被限批地區。
解除限批決定包括:整改落實情況、現場核查結果、解除限批意見、后續監管要求等內容。
延長限批決定包括:整改存在的問題、現場核查結果、延長限批內容、延長限批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整改要求等內容。
五、監督管理
(一)省環保廳作出的限批、解除限批、延長限批等決定應當同時抄報環境保護部抄送被限批地區相關環評文件審批部門。
(二)限批、解除限批、延長限批等決定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報紙等媒體平臺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三)環評處負責落實環境保護部作出的限批決定,以及省環保廳下達的區域限批決定的落實和監督檢查工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環評文件審批部門負責同步落實環保部、省環保廳作出的相關限批決定。
(四)對未執行同步限批要求的地方環評文件審批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撤銷該審批決定;拒不撤銷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相關規定直接撤銷,并依法依紀對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問責建議,移交省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對干預限批決定實施、包庇縱容環境違法行為、履職不力、監管不嚴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主管部門的相關責任人員,省環保廳將相關材料移交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
六、其它
本工作程序自2018年3月12日起開始執行。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8年 3月1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