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環評函〔2018〕1406號
關于對四個園區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設
項目實施區域限批的函
邯鄲市人民政府:
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要求,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169號)有關規定,決定對河北大名經濟開發區(城西區、裝備制造區)、河北曲周經濟開發區(中區、北區)、河北永年工業園(高新建材區)、漳河經濟開發區等4家工業園區實施區域限批。現將有關事項函告如下:
一、限批區域
河北大名經濟開發區(城西區、裝備制造區)、河北曲周經濟開發區(中區、北區)、河北永年工業園(高新建材區)、漳河經濟開發區等4家工業園區,具體區域以園區相關規劃、批復文件確定的“四至”范圍為準。
二、限批情形
《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要求,到2016年底前我省所有工業集聚區均應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并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截至目前,河北大名經濟開發區(城西區、裝備制造區)、河北曲周經濟開發區(中區、北區)、河北峰峰經濟開發區(新能源區)(已限批)、河北永年工業園(高新建材區)等4家工業園區仍未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漳河經濟開發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未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
三、限批內容
暫停審批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除不產生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或產生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但具備在廠區內全部回收利用,不向外環境排放(含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的新建項目,以及“增產不增污”的改、擴建項目之外,其他新、改、擴建項目一律視為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四、限批期限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個月。
五、整改要求
(一)請你縣高度重視水污染防治工作,抓緊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要求,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
(二)加強水污染防治管理,園區內已建成企業產生的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全部在廠區內回收利用,不得向外環境排放(含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
六、監督檢查要求
(一)在區域限批期間,各級環保部門(或審批局)暫停審批屬限批內容的環評文件,并加強對整改工作的監督檢查。
(二)省環保廳第六監察專員辦負責限批期間的監督和督查。
(三)自暫停審批截止日期之后,已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的上述工業園區,可由園區管理機構或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向市環保局提出解除暫停審批相關建設項目的書面申請,經相關市環保局現場檢查同意后,向省環保廳提出書面解除申請。省環保廳組織現場核查,經核查符合要求的,由省環保廳下達解除通知。對暫停審批期限屆滿后仍未完成整改任務的,除繼續暫停審批增加水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文件外,會同有關部門向省政府提出撤園申請。
(四)本函告有關限批要求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2018年9月4日
抄報:生態環境部
抄送:省環保廳第六監察專員辦;邯鄲市環保局、審批局;大名縣、曲周縣、永年縣、磁縣、臨漳縣環保局,審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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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四個園區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實施區域限批的函
來源: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 時間:2018-09-10
冀環評函〔2018〕1406號
關于對四個園區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設
項目實施區域限批的函
邯鄲市人民政府:
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要求,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169號)有關規定,決定對河北大名經濟開發區(城西區、裝備制造區)、河北曲周經濟開發區(中區、北區)、河北永年工業園(高新建材區)、漳河經濟開發區等4家工業園區實施區域限批。現將有關事項函告如下:
一、限批區域
河北大名經濟開發區(城西區、裝備制造區)、河北曲周經濟開發區(中區、北區)、河北永年工業園(高新建材區)、漳河經濟開發區等4家工業園區,具體區域以園區相關規劃、批復文件確定的“四至”范圍為準。
二、限批情形
《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要求,到2016年底前我省所有工業集聚區均應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并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截至目前,河北大名經濟開發區(城西區、裝備制造區)、河北曲周經濟開發區(中區、北區)、河北峰峰經濟開發區(新能源區)(已限批)、河北永年工業園(高新建材區)等4家工業園區仍未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漳河經濟開發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未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
三、限批內容
暫停審批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除不產生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或產生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但具備在廠區內全部回收利用,不向外環境排放(含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的新建項目,以及“增產不增污”的改、擴建項目之外,其他新、改、擴建項目一律視為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四、限批期限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個月。
五、整改要求
(一)請你縣高度重視水污染防治工作,抓緊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要求,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
(二)加強水污染防治管理,園區內已建成企業產生的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全部在廠區內回收利用,不得向外環境排放(含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
六、監督檢查要求
(一)在區域限批期間,各級環保部門(或審批局)暫停審批屬限批內容的環評文件,并加強對整改工作的監督檢查。
(二)省環保廳第六監察專員辦負責限批期間的監督和督查。
(三)自暫停審批截止日期之后,已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的上述工業園區,可由園區管理機構或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向市環保局提出解除暫停審批相關建設項目的書面申請,經相關市環保局現場檢查同意后,向省環保廳提出書面解除申請。省環保廳組織現場核查,經核查符合要求的,由省環保廳下達解除通知。對暫停審批期限屆滿后仍未完成整改任務的,除繼續暫停審批增加水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文件外,會同有關部門向省政府提出撤園申請。
(四)本函告有關限批要求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2018年9月4日
抄報:生態環境部
抄送:省環保廳第六監察專員辦;邯鄲市環保局、審批局;大名縣、曲周縣、永年縣、磁縣、臨漳縣環保局,審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