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升環評審批效能、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我廳組織制定了《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2025年版)》,現予印發。本程序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2022年版)》同時廢止。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2025年5月28日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
(2025年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行為,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水平,推進審批決策的公正、透明、科學、高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本程序所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是指一般建設項目以及海洋工程、核與輻射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環評文件)。
第三條 本程序適用于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包括受生態環境部委托)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的審批。
第四條 省生態環境廳審批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應當堅持依法依規、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科學民主的原則。
對符合生態環境相關政策法規和準入要求的重大基礎設施、民生工程和國防科研生產項目,以及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或者其他有特殊需要的項目,靠前指導、提前介入,開通綠色通道,并行推進各項工作,加快審批速度。
第五條 對符合規劃環評及審查意見要求的建設項目,項目環評文件可直接引用規劃環評相關結論。對需要同步調整園區或行業相關規劃的建設項目,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可以同步審查審批。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向省生態環境廳申請報批環評文件的項目建設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表(見附件1);
(二)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環評文件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申請人應當自行作出刪除、遮蓋等區分處理,并提交有關說明材料;
(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公眾參與說明;
(四)國家和省對產能有相關要求的行業建設項目,需要提交產能置換、立項備案等支撐性文件;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現場、郵寄、網絡等方式提交申請材料。
鼓勵網上申報,申請人可以通過河北政務服務網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在線申報”端口,提交申請材料電子版。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應當現場提交申請材料。
第八條 省生態環境廳駐省政務服務大廳辦公窗口(以下簡稱廳辦公窗口)負責接收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申請材料并進行初步審查。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審批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省生態環境廳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不予受理,并提醒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環評文件由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中限期整改名單或者“黑名單”的編制單位、編制人員編制的,不予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現場提交的應當即時予以受理;通過郵寄、網絡提交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受理。
(五)申請材料滿足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的規定,其他應提交材料有缺失或者內容有缺陷但不影響實質性審核的,可實行容缺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在評估機構出具技術評估意見前須補正材料或內容。
前款規定以外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六)申請材料存在錯誤且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第三章 公示與評估
第九條 受理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后,應當通過省生態環境廳網站公開下列信息。
(一)環評文件全文;
(二)環境影響報告書公眾參與說明;
(三)公眾提出意見的方式和途徑。
第十條 受理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后,可依據有關規定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可能對相鄰省份環境質量產生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按有關規定進行會商。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實行分類審批。按照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難度、環境風險、生態影響等,將建設項目分為A、B兩類(具體分類情況見附件2),由廳內有環評審批職能的相關處室或者廳辦公窗口負責辦理。
其中,A類建設項目中的一般建設項目由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負責辦理,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由海洋生態環境處負責辦理;B類建設項目均由廳辦公窗口負責辦理。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環評文件需要進行技術評估的,廳內有環評審批職能的相關處室或者廳辦公窗口可以委托省生態環境保護技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技術服務中心)對環評文件開展技術評估,原則上15個工作日內出具技術評估意見,提出明確的評估結論,對生態環境影響較重、情況復雜的建設項目,經廳主管負責同志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根據國家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規范,以及有關行業審批要求,技術服務中心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可行性、環境影響分析預測評估、環境保護措施、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質量嚴格把關。
第十四條 對環評文件作出審批決定前,應當通過省生態環境廳網站公開下列信息。
(一)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地點;
(二)建設單位名稱;
(三)環評文件編制單位名稱;
(四)建設項目概況、主要環境影響和環境保護對策與措施;
(五)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公眾參與情況;
(六)公眾提出意見的方式和途徑。
按照前款規定公開信息時,應當同步告知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十五條 對涉及公共利益且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建設項目,以及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依法要求聽證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第四章 決定與公告
第十六條 根據評估結論,對建設項目環評文件依法依程序作出審批或不予審批的決定。
A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海洋生態環境處分別對一般建設項目、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提出環評初審意見,各自提交廳建設項目審查委員會審查或者通過函審形式征求各審查委員會成員單位意見后,報廳主管負責同志作出審批或不予審批決定。
B類建設項目:廳辦公窗口提出環評初審意見。其中,準予審批的由廳辦公窗口首席代表作出審批決定;不予審批的經廳主管負責同志審定后,由廳辦公窗口首席代表作出不予審批決定。
審批或不予審批決定由廳辦公窗口按照有關規定通知申請人。批復文件由廳辦公窗口抄送省生態環境執法局和項目所在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分別負責做好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管工作。
第十七條 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省生態環境廳網站公告審批決定全文,并依法告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期限。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八條 環評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內容開工建設前,依據本程序重新報批。
第五章 期 限
第十九條 受理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受理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依法需要進行聽證、專家評審、技術評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上述期限內不能作出審批決定的,經廳主管負責同志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原因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受理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公開期限分別不少于10個工作日、5個工作日。擬作出審批決定前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公開期限均不少于5個工作日。有特殊需求并具備條件的建設項目,經廳主管負責同志批準,受理和擬作出審批決定的信息公開可并行開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過程中,申請人主動申請撤回環評文件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終止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并退回提交的所有申請材料。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過程中,發現存在擅自開工建設以及其它違反環境影響評價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在審批過程中發現環評文件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或者實行容缺受理但逾期未按規定補正有關材料的,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審批的決定,或由申請人撤回環評文件行政許可申請。
第二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可將省級負責審批環評文件的建設項目委托市級環評審批部門辦理。市級環評審批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開展環評審批工作,不得將承接的環評審批事項進一步授權委托。
第二十五條 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建設項目,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程序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2022年版)》(冀環評函〔2022〕11號)同時廢止。
附件: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表
2.建設項目A、B類審批流程分類管理目錄
附件1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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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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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 |
(填寫并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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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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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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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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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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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性質(新建、改建、擴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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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投資額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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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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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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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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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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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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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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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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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簡介(200字左右。要包括項目基本情況、立項備案情況、公眾參與情況、環評結論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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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承諾: 本人代表建設單位鄭重承諾:所填寫各項內容真實、準確,愿為其真實性負責,并愿承擔由于所填寫信息不實所引發的后果(包括誠信體系監管)。 建設單位負責人(簽字): |
|||||
填報人 |
|
聯系電話 |
|
報送日期 |
|
附件2
建設項目A、B類審批流程分類管理目錄
行業類別 |
項目類別 |
A類 |
B類 |
備注 |
一、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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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 |
新建庫容1000萬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庫項目。跨設區市、省直管縣(市)河流上的項目 |
應編制報告書的項目 |
應編制報告表的項目 |
|
引調水工程 |
新建引調水工程項目,跨設區市、省直管縣(市)引調水工程 |
— |
全部 |
|
二、能源和資源開發 |
||||
燃煤電站(含熱電) |
新建、改建、擴建燃煤電站項目(含燃煤摻燒廢棄物)。 |
全部 |
— |
|
風電、光伏電站 |
裝機容量50萬千瓦及以上的風電、光伏電站項目。 |
全部 |
— |
|
水電站 |
裝機5萬千瓦以上常規水電站項目以及5萬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規水電站項目;裝機30萬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環境敏感區的抽水蓄能電站項目。 |
全部 |
— |
|
礦產采選業 |
礦產采選業(含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礦產開發(獨立的選礦廠除外);含尾礦庫的礦產采選項目;單獨尾礦庫建設項目。(石家莊市、承德市、邢臺市、邯鄲市以試點形式享有轄區內除煤炭開采、黑色金屬礦開采、有色金屬礦開采、含尾礦庫的礦產采選項目和單獨尾礦庫項目以外其他礦產采選項目的環評審批權限。) |
應編制報告書的項目 |
應編制報告表的項目 |
|
三、交通運輸 |
||||
港口碼頭 |
新建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項目;涉及危險品堆場的集裝箱專用碼頭項目。 |
全部 |
— |
|
新建(含增建)鐵路 |
跨設區市、省直管縣(市)的鐵路項目 |
應編制報告書的項目 |
應編制報告表的項目 |
|
公路 |
跨設區市、省直管縣(市)項目的高速公路及國、省道主干線項目 |
應編制報告書的項目 |
應編制報告表的項目 |
|
獨立公路橋梁、隧道 |
跨設區市、省直管縣(市)項目 |
— |
全部 |
|
輸油、輸氣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 |
跨設區市、省直管縣(市)項目 |
應編制報告書的項目 |
應編制報告表的項目 |
|
機場 |
新建、遷建以及增加航空業務量的擴建運輸機場項目;新建、遷建通用機場項目。 |
全部 |
— |
|
四、制造業 |
||||
石化 |
全部煉油項目;全部乙烯項目;新建對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項目;新建廢輪胎生產再生油項目。 |
全部 |
— |
|
化工 |
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階煤分質利用)項目;全部農藥及中間體生產項目;全部鉻鹽;全部氰化物生產項目。 |
全部 |
— |
|
水泥熟料 |
全部水泥熟料項目(含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 |
全部 |
— |
|
玻璃 |
全部涉及玻璃熔窯設備的項目(電熔窯除外)。 |
全部 |
— |
|
鋼鐵 |
全部煉鐵煉鋼項目(含燒結、球團;短流程煉鋼、精煉、軋鋼除外);鋼鐵含鋅塵泥等含鋅二次資源生產(次)氧化鋅的項目。 |
全部 |
— |
|
焦化 |
全部焦化項目(含半焦項目,干熄焦、煤氣凈化等不涉及焦爐/炭化爐的改造項目除外)。 |
全部 |
— |
|
有色金屬冶煉 |
全部有色金屬冶煉項目(含再生有色金屬冶煉)。 |
全部 |
— |
|
鑄造 |
全部鑄造用生鐵項目;采用沖天爐為熔化設備的鑄造項目。 |
全部 |
— |
|
碳素制品 |
新建石油焦生產碳素制品項目。 |
全部 |
— |
|
五、海洋工程 |
||||
海洋工程 |
全部圍填海工程。 |
全部 |
— |
|
跨設區市的海洋工程。 |
應編制報告書的項目 |
應編制報告表的項目 |
|
|
六、核與輻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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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與輻射類 |
核與輻射項目 |
— |
全部 |
|
七、環境治理業 |
||||
危險廢物集中處置 |
新建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含焚燒、填埋)項目;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涉及新建(自建)危險廢物焚燒或填埋處置項目。 |
全部 |
— |
|
八、研究和試驗發展 |
||||
生物安全實驗室 |
P3、P4生物安全實驗室。 |
全部 |
— |
|
九、其他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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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 |
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不含水庫的防洪治澇工程,不含水庫的灌區工程,研究和試驗發展項目,衛生項目。 |
全部 |
— |
|
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由省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 |
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由省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 |
— |
全部 |
|
注: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按照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進行分類,如名錄修訂,從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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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2025年版)》的通知
來源: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 時間:2025-05-29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升環評審批效能、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我廳組織制定了《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2025年版)》,現予印發。本程序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2022年版)》同時廢止。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2025年5月28日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
(2025年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行為,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水平,推進審批決策的公正、透明、科學、高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本程序所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是指一般建設項目以及海洋工程、核與輻射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環評文件)。
第三條 本程序適用于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包括受生態環境部委托)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的審批。
第四條 省生態環境廳審批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應當堅持依法依規、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科學民主的原則。
對符合生態環境相關政策法規和準入要求的重大基礎設施、民生工程和國防科研生產項目,以及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或者其他有特殊需要的項目,靠前指導、提前介入,開通綠色通道,并行推進各項工作,加快審批速度。
第五條 對符合規劃環評及審查意見要求的建設項目,項目環評文件可直接引用規劃環評相關結論。對需要同步調整園區或行業相關規劃的建設項目,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可以同步審查審批。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向省生態環境廳申請報批環評文件的項目建設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表(見附件1);
(二)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環評文件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申請人應當自行作出刪除、遮蓋等區分處理,并提交有關說明材料;
(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公眾參與說明;
(四)國家和省對產能有相關要求的行業建設項目,需要提交產能置換、立項備案等支撐性文件;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現場、郵寄、網絡等方式提交申請材料。
鼓勵網上申報,申請人可以通過河北政務服務網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在線申報”端口,提交申請材料電子版。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應當現場提交申請材料。
第八條 省生態環境廳駐省政務服務大廳辦公窗口(以下簡稱廳辦公窗口)負責接收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申請材料并進行初步審查。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審批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省生態環境廳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不予受理,并提醒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環評文件由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中限期整改名單或者“黑名單”的編制單位、編制人員編制的,不予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現場提交的應當即時予以受理;通過郵寄、網絡提交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受理。
(五)申請材料滿足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的規定,其他應提交材料有缺失或者內容有缺陷但不影響實質性審核的,可實行容缺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在評估機構出具技術評估意見前須補正材料或內容。
前款規定以外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六)申請材料存在錯誤且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第三章 公示與評估
第九條 受理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后,應當通過省生態環境廳網站公開下列信息。
(一)環評文件全文;
(二)環境影響報告書公眾參與說明;
(三)公眾提出意見的方式和途徑。
第十條 受理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后,可依據有關規定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可能對相鄰省份環境質量產生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按有關規定進行會商。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實行分類審批。按照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難度、環境風險、生態影響等,將建設項目分為A、B兩類(具體分類情況見附件2),由廳內有環評審批職能的相關處室或者廳辦公窗口負責辦理。
其中,A類建設項目中的一般建設項目由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負責辦理,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由海洋生態環境處負責辦理;B類建設項目均由廳辦公窗口負責辦理。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環評文件需要進行技術評估的,廳內有環評審批職能的相關處室或者廳辦公窗口可以委托省生態環境保護技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技術服務中心)對環評文件開展技術評估,原則上15個工作日內出具技術評估意見,提出明確的評估結論,對生態環境影響較重、情況復雜的建設項目,經廳主管負責同志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根據國家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規范,以及有關行業審批要求,技術服務中心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可行性、環境影響分析預測評估、環境保護措施、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質量嚴格把關。
第十四條 對環評文件作出審批決定前,應當通過省生態環境廳網站公開下列信息。
(一)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地點;
(二)建設單位名稱;
(三)環評文件編制單位名稱;
(四)建設項目概況、主要環境影響和環境保護對策與措施;
(五)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公眾參與情況;
(六)公眾提出意見的方式和途徑。
按照前款規定公開信息時,應當同步告知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十五條 對涉及公共利益且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建設項目,以及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依法要求聽證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第四章 決定與公告
第十六條 根據評估結論,對建設項目環評文件依法依程序作出審批或不予審批的決定。
A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海洋生態環境處分別對一般建設項目、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提出環評初審意見,各自提交廳建設項目審查委員會審查或者通過函審形式征求各審查委員會成員單位意見后,報廳主管負責同志作出審批或不予審批決定。
B類建設項目:廳辦公窗口提出環評初審意見。其中,準予審批的由廳辦公窗口首席代表作出審批決定;不予審批的經廳主管負責同志審定后,由廳辦公窗口首席代表作出不予審批決定。
審批或不予審批決定由廳辦公窗口按照有關規定通知申請人。批復文件由廳辦公窗口抄送省生態環境執法局和項目所在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分別負責做好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管工作。
第十七條 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省生態環境廳網站公告審批決定全文,并依法告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期限。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八條 環評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內容開工建設前,依據本程序重新報批。
第五章 期 限
第十九條 受理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受理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依法需要進行聽證、專家評審、技術評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上述期限內不能作出審批決定的,經廳主管負責同志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原因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受理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公開期限分別不少于10個工作日、5個工作日。擬作出審批決定前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公開期限均不少于5個工作日。有特殊需求并具備條件的建設項目,經廳主管負責同志批準,受理和擬作出審批決定的信息公開可并行開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過程中,申請人主動申請撤回環評文件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終止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并退回提交的所有申請材料。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過程中,發現存在擅自開工建設以及其它違反環境影響評價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在審批過程中發現環評文件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或者實行容缺受理但逾期未按規定補正有關材料的,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審批的決定,或由申請人撤回環評文件行政許可申請。
第二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可將省級負責審批環評文件的建設項目委托市級環評審批部門辦理。市級環評審批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開展環評審批工作,不得將承接的環評審批事項進一步授權委托。
第二十五條 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建設項目,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程序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2022年版)》(冀環評函〔2022〕11號)同時廢止。
附件: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表
2.建設項目A、B類審批流程分類管理目錄
附件1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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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
建設單位 |
(填寫并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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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代碼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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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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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類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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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性質(新建、改建、擴建) |
|
項目投資額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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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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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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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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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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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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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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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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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簡介(200字左右。要包括項目基本情況、立項備案情況、公眾參與情況、環評結論等內容): |
|||||
建設單位承諾: 本人代表建設單位鄭重承諾:所填寫各項內容真實、準確,愿為其真實性負責,并愿承擔由于所填寫信息不實所引發的后果(包括誠信體系監管)。 建設單位負責人(簽字): |
|||||
填報人 |
|
聯系電話 |
|
報送日期 |
|
附件2
建設項目A、B類審批流程分類管理目錄
行業類別 |
項目類別 |
A類 |
B類 |
備注 |
一、水利 |
||||
水庫 |
新建庫容1000萬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庫項目。跨設區市、省直管縣(市)河流上的項目 |
應編制報告書的項目 |
應編制報告表的項目 |
|
引調水工程 |
新建引調水工程項目,跨設區市、省直管縣(市)引調水工程 |
— |
全部 |
|
二、能源和資源開發 |
||||
燃煤電站(含熱電) |
新建、改建、擴建燃煤電站項目(含燃煤摻燒廢棄物)。 |
全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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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電、光伏電站 |
裝機容量50萬千瓦及以上的風電、光伏電站項目。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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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站 |
裝機5萬千瓦以上常規水電站項目以及5萬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規水電站項目;裝機30萬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環境敏感區的抽水蓄能電站項目。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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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采選業 |
礦產采選業(含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礦產開發(獨立的選礦廠除外);含尾礦庫的礦產采選項目;單獨尾礦庫建設項目。(石家莊市、承德市、邢臺市、邯鄲市以試點形式享有轄區內除煤炭開采、黑色金屬礦開采、有色金屬礦開采、含尾礦庫的礦產采選項目和單獨尾礦庫項目以外其他礦產采選項目的環評審批權限。) |
應編制報告書的項目 |
應編制報告表的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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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運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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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碼頭 |
新建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項目;涉及危險品堆場的集裝箱專用碼頭項目。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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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含增建)鐵路 |
跨設區市、省直管縣(市)的鐵路項目 |
應編制報告書的項目 |
應編制報告表的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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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 |
跨設區市、省直管縣(市)項目的高速公路及國、省道主干線項目 |
應編制報告書的項目 |
應編制報告表的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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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公路橋梁、隧道 |
跨設區市、省直管縣(市)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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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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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油、輸氣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 |
跨設區市、省直管縣(市)項目 |
應編制報告書的項目 |
應編制報告表的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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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 |
新建、遷建以及增加航空業務量的擴建運輸機場項目;新建、遷建通用機場項目。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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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造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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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 |
全部煉油項目;全部乙烯項目;新建對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項目;新建廢輪胎生產再生油項目。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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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 |
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階煤分質利用)項目;全部農藥及中間體生產項目;全部鉻鹽;全部氰化物生產項目。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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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熟料 |
全部水泥熟料項目(含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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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 |
全部涉及玻璃熔窯設備的項目(電熔窯除外)。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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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 |
全部煉鐵煉鋼項目(含燒結、球團;短流程煉鋼、精煉、軋鋼除外);鋼鐵含鋅塵泥等含鋅二次資源生產(次)氧化鋅的項目。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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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 |
全部焦化項目(含半焦項目,干熄焦、煤氣凈化等不涉及焦爐/炭化爐的改造項目除外)。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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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屬冶煉 |
全部有色金屬冶煉項目(含再生有色金屬冶煉)。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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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造 |
全部鑄造用生鐵項目;采用沖天爐為熔化設備的鑄造項目。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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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素制品 |
新建石油焦生產碳素制品項目。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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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洋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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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 |
全部圍填海工程。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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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設區市的海洋工程。 |
應編制報告書的項目 |
應編制報告表的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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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核與輻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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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與輻射類 |
核與輻射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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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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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環境治理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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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集中處置 |
新建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含焚燒、填埋)項目;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涉及新建(自建)危險廢物焚燒或填埋處置項目。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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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研究和試驗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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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實驗室 |
P3、P4生物安全實驗室。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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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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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 |
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不含水庫的防洪治澇工程,不含水庫的灌區工程,研究和試驗發展項目,衛生項目。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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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由省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 |
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由省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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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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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按照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進行分類,如名錄修訂,從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