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復制]關于印發河北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和相關工作組織規程的通知 | ||
發布機構 | 自然生態保護處(生物多樣性保護辦公室) | 索引號 | 0218077J/2012-10081 |
主題分類 | 自然生態保護 | 文號 | |
發布日期 | 主題詞 | ||
效力狀態 |
關于印發河北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
成員名單和相關工作組織規程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 )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自然保護區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 〔2010〕63 號 )要求,為促進我省自然保護區事業的發展 ,規范我省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管理,經省政府同意,現對原河北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進行調整 (名單附后),同時修改完善了《河北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組織和工作制度 》、《河北省自然保護區申報工作規程 》、《河北省自然保護區調整工作規程》。 現一并印發給你們 ,請遵照執行 。
附件: 1、河北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 (略) ;
2、河北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組織和工作制度;
3、河北省自然保護區申報工作規程;
4、河北省自然保護區調整工作規程。
二 ○ 一二年二月七日
主題詞:生態 自然保護區 規程 通知
抄報:環境保護部辦公廳、自然生態保護司
抄送:各設區市環保局,各縣(市、區)環保局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2年2月10 日印發
(共500份)
附件2:
河北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
組織和工作制度
為加強我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工作科學、規范管理,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和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自然保護區管理有 關 工 作 的 通 知 》(國 辦 發 〔2010〕63 號 )的 相 關 規 定 和 要求 ,制定本制度 。
一、河北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 ”)組成和工作職責
(一 )評審委員會組成
1、評審委員會由各類型自然保護區的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 ,及自然生態保護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
2、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 1名 ,由省環境保護廳領導擔任;設副主任委員 2 名,由省環境保護廳自然生態保護處處長和 1 名專家代表擔任 ;設委員 9名 ,分別由省環境保護廳、編委辦、發展改革委 、財政廳 、國土資源廳 、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 、農業廳 、林業局等部門選派 。 聘請專家委員15 名,由評審委員會成員單位推薦和向社會征集產生 。
3、評審委員會下設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環境保護廳 。辦公室主任由省環境保護廳選派相關負責同志兼任 。
4、評審委員會成員任期 5 年 ,可以連聘連任。 評審委員會換屆名單 ,由省環境保護廳商各成員單位確定后,報省政府審定 。各成員單位因工作變動需變更選派代表的 ,應及時函告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
(二 )評審委員會職責和任務
1、評審委員會負責對涉及全省自然保護區建設 、管理 、發展 、規劃 、政策 、法規等重大事項的審議工作 。
2、負責對申報建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論證工作。
3、負責對申報建立省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工作 。
4、負責對國家級 、地方級 (含省級及以下)自然保護區撤銷及其性質 、范圍、功能區的調整或者改變進行審查、論證等工作 。
二、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為評審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主要職責是:
1、承辦評審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
2、負責對自然保護區申報、調整材料的規范性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3、組織評審委員會成員和有關專家對申報 、調整的自然保護區進行實地考察 。
4、組織評審委員會會議。
5、建立和管理評審工作檔案等 。
三、評審委員會成員條件及要求
1、遵守執行國家各項法規和方針政策 ,作風正派,學術和管理水平,工作負責 。
2、行政相關部門選派代表應是主管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或相關業務的負責同志;專家應具有與自然保護區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 。
3、熟悉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科研、技術和管理或相關業務 工作 。
4、身體健康 ,能正常參加自然保護區的考察 、評審等工作 。
5、評審委員確因科學研究而參與申報對象的科學考察和總體規劃編制工作 ,應主動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匯報,并在該申報對象評審時回避 。
6、評審委員違反評審工作相關規定,一經查實,將取消評委資格 。
7、評審委員在任期內因故不能繼續擔任委員的,原推薦部門可推薦他人替換 ,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核準備案 。
四、評審委員會會議
1、評審委員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評審會議,一般定于每年5月份和10月份舉行 。
2、評審委員會會議內容涉及全省自然保護區政策 、法規等重大事項的 ,由主任委員或由主任委員委托副主任委員主持并召集全體評審委員參會 (可委派代表參會和提交書面意見)。議定結果確定 ,采取與會成員表決制 。議定結論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確定,參會總人數 (含提交書面意見者 )全部同意為通過。
3、評審委員會會議內容僅涉及單個自然保護區申報、晉級、調整等事項的 ,會議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召集評審委員會中的相關單位部門委員和相關領域專業的5-7 名專家 ,以專題論證會的形式召開 。 評定結果確定,采取與會成員表決制。 論證意見以記名
投票方式表決確定 ,參會人員 (含提交書面意見者)全部同意為通過 。
4、根據會議表決結果形成評審委員會結論 。
附件 3:
河北省自然保護區申報工作規程
為落實國務院、環保部關于做好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工作的要求 ,規范我省自然保護區申報、審查、報批工作,根據國務院和環保部相關規定和要求 ,制定本規程 。
一、申報
(一)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申報
1、擬通過省政府向國務院申請建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該保護區的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或保護區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 ,應在每年的 4月底前 ,將申報材料報送省政府,由省政府批轉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審查 ,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提出申報建議 ,上報省政府后 ,由省政府向國務院提出申請 。
2、擬通過國務院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向國務院申報建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 ,由該保護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 ,在其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報送材料的時限前 30日內 ,將申報材料報送省政府,由省政府批轉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審查 ,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提出申報建議 ,上報省政府后 ,由省政府出具審查意見 。
(二 )省級自然保護區申報、申報單位應組織對擬建省級自然保護區的資源情況進行調查 ,按照相關要求,編寫自然保護區綜合科學考察報告等,并由其所在地設區市政府或省級主管部門向省政府提出申請 ,同時抄送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并附相關申報材料 。
擬建省級自然保護區范圍跨兩個或兩個以上設區市的,需經有關設區市政府協商一致后再申報 。
二、申報材料及編制要求
(一)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1、建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申報書 (申報書由國家環境保護部統一制式 ,可復印使用)。
2、擬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綜合考察報告 。綜合科學考察報告應按照環境保護部 《自然保護區綜合科學考察規程 (試行 )》(環函〔2010〕139號 )要求編制。
3、擬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 總體規劃應按照環境保護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大綱 》(環辦 〔2002〕76 號 )要求編制 。編制單位應具備規劃編制甲級資質 。
4、擬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位置圖 、功能區劃圖 、地形圖、水文地質圖 、主要保護對象分布圖、植被圖、旅游規劃圖 (規劃開展生態旅游的保護區提供 )等圖件資料。 相關圖件應以最新的行政區劃圖為底圖 ,必須注明經緯坐標網,標記并反映出保護區內及周邊的城鎮村莊 、廠礦企業 、交通線路 、土地利用現狀和其他保護區域 。
5、擬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自然景觀及主要保護對象的多媒體視頻資料以及照片集 。
6、擬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批建文件和土地使用權屬證明 、林權證明或海域使用權屬證明及管理協議等有關材料的復印件 。申報書、綜合科學考察報告 、總體規劃須提供一式15 份紙質文件 ,用 A4 紙印制;同時提交電子版一式 2 份,地圖須提交 JPG
格式的文件 ;其他材料一式 2份 。
(二 )省級自然保護區
1、建立河北省省級自然保護區申報書 (申報書由省環保廳統一印制 ,也可復印使用)。
2、擬建省級自然保護區綜合科學考察報告 。 綜合科學考察報告按照環境保護部 《自然保護區綜合科學考察規程(試行)》要求編制 。
3、擬建省級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 。 總體規劃參照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大綱 》要求編制。
4、擬建省級自然保護區地理位置圖 、地形圖、功能區劃圖、主要保護對象分布圖 、植被圖 、旅游規劃圖等圖件資料 。相關圖件應以最新的行政區劃圖為底圖 ,注明經緯坐標網,標記并反映出保護區內及周邊的城鎮村莊 、廠礦企業 、土地利用現狀和其他保護區域 。
5、擬建省級自然保護區的自然景觀及主要保護對象的多媒體視頻資料以及照片集 。
6、擬建省級自然保護區的土地使用權屬證明 、林權證明或海域使用權屬證明及管理協議等有關材料的復印件 。申報書、綜合科學考察報告 、總體規劃須提供一式15 份紙質
文件 ,用 A4 紙印制;同時提交電子版一式 2 份,地圖須提交 JPG格式的文件 ;其他材料一式 2份 。
三、論證和報批
1、申報材料規范性審查。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按照省政府的批轉意見,在收到申報材料后 15個工作日內 ,對申報材料的規范性進行審查 ,就是否受理申報通知申報單位 。申報材料不符合規范要求的 ,通知申報單位并書面說明理由 。 符合要求的,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需要 ,組織相關評審委員會成員進行實地考察 。 準備工作完成后,定期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 。
2、實地考察
根據需要,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審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委員和相關領域專家對擬建國家級 、省級自然保護區進行實地考察 。
通過查閱資料、召開座談會、察看或走訪等工作方式,考察擬建國家級 、省級自然保護區的資源現狀和建區的科學價值,基礎設施狀況 ,管理情況,功能區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與當地政府和周邊社區的協調情況等 。
3、會議評審
(1)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召集評審委員會中的相關單位部門委員和相關專業專家5-7名專家,組成、召開專項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查 、論證。
(2)擬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議主要事項:
①評審材料是否符合申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要求;
②是否符合條件建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
③建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涉及的其他事項 。
(3)擬建省級自然保護區審議主要事項 :
①是否符合條件建立省級自然保護區 ;
②擬建的自然保護區類型 、主要保護對象、范圍界線 、功能分區是否科學合理 。
③擬建省級自然保護區與所在地的社會和經濟建設規劃與現狀是否銜接協調一致等 。
4、報批
晉升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省環境保護廳根據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 ,提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建議 ,報省政府,由省政府出具意見 ,報國務院審批或由國務院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向國務院申報 。
建立省級自然保護區:省環境保護廳根據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 ,提出省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報省政府審批 。
5、復議
擬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未通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的 ,申報單位自接到相關通知半年起,按工作程序可向國家環保部提出復議申請 。
擬建省級自然保護區未通過省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的 ,由省級評審委員會向申報單位評審說明理由,并由省環保廳負責通知申報單位 。申報單位自接到通知半年起 ,可向省環保廳提出復議申請。 省環保廳自接到復評申請后 ,在一年內組織復評 。復評程序與省級自然保護區審批程序相同。 經復評仍未通過的自然保護區 ,一般2年不再受理其申報 。
附件4:
河北省自然保護區調整工作規程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 〔2010〕63號)精神 ,進一步加強我省自然保護區調整工作的管理 ,根據國務院和環保部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本規程 。
本規程適用于河北省內國家級、省級、市(縣 )級自然保護區調整工作使用 。
自然保護區調整主要包括保護區范圍調整、功能區調整 、性質改變 、名稱和隸屬關系更改及保護區撤銷等工作 。
一、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工作程序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申報程序和申報材料,按照環境保護部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范圍調整和功能區調整及更改名稱管理規定 》執行。
論證和報批程序 參照申報建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程序進行。由省環境保護廳根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論證結論,提出調整建議 ,上報省政府審定。
二、省級自然保護區調整工作程序
(一 )申報程序
1、自然保護區申請調整 ,由保護區所在地的設區市政府和有關自然保護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后 ,由保護區所在地的設區市人民政府或有關自然保護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由省政府批轉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辦理 ,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提出審批建議 ,由省環保廳報省政府審批 。
2、自然保護區范圍跨兩個及以上設區市的 ,須經有關市政府協商一致后 ,按照上述程序申請 。
(二 )申報材料
1、申請自然保護區范圍調整 ,須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保護區范圍調整的申報書(申報書由省環境保護廳統一印制 ,也可復印使用)。
(2)自然保護區范圍調整部分的綜合科學考察報告 ;擬調整部分超過原自然保護區面積 1/2 的 ,應提供自然保護區范圍調整后的整體綜合科學考察報告。 綜合科學考察報告應按照 《自然保護區綜合科學考察規程(試行)》要求編寫 。
(3)自然保護區范圍調整后的總體規劃 。
(4)自然保護區范圍調整后的地理位置圖 、地形圖 、功能區劃圖 、植被圖 、主要保護對象分布圖、水文地質圖、規劃圖等圖件資料 。
(5)自然保護區的自然景觀及主要保護對象的多媒體視頻材料 、照片集 。多媒體材料和照片集應重點反映擬調整部分的情況 。
(6)自然保護區擬調整擴大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屬證明、林權證明或海域使用權屬證明及管理協議等有關資料 。
(7)提供所涉人員的生產、生活情況及安置去向報告和生態保護與補償措施方案及相關協議 。
(8)自然保護區的批準建立文件 、機構編制文件等有關材料的復印件 。
2、申請自然保護區功能區調整 ,須提供下列材料:
(1)自然保護區功能區調整的申報書(申報書由省環境保護廳統一印制 ,也可復印使用)。
(2)自然保護區功能區調整綜合論證報告;
(3)自然保護區功能區調整后的總體規劃及規劃圖件。
3、申請自然保護區性質改變或名稱更改 (包括國家級、省級 、市縣級 ),須提供下列材料:
(1)自然保護區性質改變或更改名稱申報書 (申報書由省環境保護廳統一印制 ,也可復印使用 )。
(2)因自然保護區的主要保護對象發生改變的,須提供自然保護區綜合科學考察報告及專家論證意見 。 綜合科學考察報告應按照 《自然保護區綜合科學考察規程(試行)》要求編寫。
4、申請撤銷自然保護區,須提供下列材料:
(1)申請撤銷自然保護區申報書 (申報書由省環境保護廳統一印制 ,也可復印使用 )。
(2)如涉及相關項目建設,應提供項目建設的詳細資料 。
(3)自然保護區保護價值的綜合評估報告、保護區撤銷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
申報書、綜合科學考察報告 、總體規劃須提供一式15 份紙質文件 ,用 A4 紙印制;同時提交電子版一式 2 份,地圖須提交 JPG格式的文件 ;其他材料一式 2份 。
(三 )審查和報批
1、省級自然保護區申請范圍調整 、功能區調整、性質改變的審查工作程序 ,按照申請建立省級自然保護區的評審程序進行 ,并形成論證意見 。
2、省級自然保護區申請名稱更改的 ,由其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商評審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后 ,提出審批建議 ,報環保部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 ,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
3、省級自然保護區申請調整、撤銷的 ,評審委員會論證通 過后 ,由省環境保護廳將調整情況上報環保部審查備案同意后 ,省環保廳提出審批建議 ,報省政府審批。
4、省級自然保護區申請范圍調整 、功能區調整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 ,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接到批準通知后,三個月內標明區界 ,予以公告。
5、省級自然保護區申請性質改變 、名稱更改、撤銷的,經省政府批準后 ,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接到批準通知后,三個月內網上予以公示 。
(四 )辦理調整時間
原則上每年集中辦理兩次,時間與每年新擬建保護區召開的評審委員會會議時間相同,一般定于每年的月份和10月份。
三、市 、縣級自然保護區調整工作程序
對市、縣級自然保護區進行調整的 ,須經其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和原批準的人民政府同意后 ,由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所在地設區市政府將調整情況上報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核準備案同意后 ,由所在地設區市政府審批。
四、其他規定
1、自然保護區的范圍 、功能區、性質及名稱不得隨意調整和更改 。
2、嚴格控制縮小自然保護區范圍和核心區 、緩沖區范圍 。 對自然保護區面積偏小 ,不能滿足保護需要的,應鼓勵擴大其必要的保護范圍 。
3、自然保護區范圍調整和功能區調整應確保重點保護對象得到有效保護 ,不破壞生態系統和生態過程的完整性及生物多樣性 ,不得改變保護區性質和主要保護對象 。
4、自然保護區自批準建立或調整之日起,原則上五年內不得進行調整 。對具有國際典型意義 、特殊科學價值和全球唯一性的自然保護區 ,原則上不得進行調整。 確因國家、省立項核準的重大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需要對自然保護區進行調整的 ,要從嚴控制縮小保護區及其核心區 、緩沖區的范圍,確保自然保護區面積不會大幅減少 ,功能不會發生改變 ,主要保護對象能夠得到有效保護 。
5、對自然保護區及其核心區、緩沖區,因面積縮小 ,致使保護對象受到嚴重威脅和破壞的 ,經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 ,由省相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糾正和恢復原貌 ,并依法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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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制]關于印發河北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和相關工作組織規程的通知
來源:自然生態保護處(生物多樣性保護辦公室) 時間:2012-03-16
關于印發河北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
成員名單和相關工作組織規程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 )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自然保護區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 〔2010〕63 號 )要求,為促進我省自然保護區事業的發展 ,規范我省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管理,經省政府同意,現對原河北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進行調整 (名單附后),同時修改完善了《河北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組織和工作制度 》、《河北省自然保護區申報工作規程 》、《河北省自然保護區調整工作規程》。 現一并印發給你們 ,請遵照執行 。
附件: 1、河北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 (略) ;
2、河北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組織和工作制度;
3、河北省自然保護區申報工作規程;
4、河北省自然保護區調整工作規程。
二 ○ 一二年二月七日
主題詞:生態 自然保護區 規程 通知
抄報:環境保護部辦公廳、自然生態保護司
抄送:各設區市環保局,各縣(市、區)環保局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2年2月10 日印發
(共500份)
附件2:
河北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
組織和工作制度
為加強我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工作科學、規范管理,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和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自然保護區管理有 關 工 作 的 通 知 》(國 辦 發 〔2010〕63 號 )的 相 關 規 定 和 要求 ,制定本制度 。
一、河北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 ”)組成和工作職責
(一 )評審委員會組成
1、評審委員會由各類型自然保護區的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 ,及自然生態保護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
2、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 1名 ,由省環境保護廳領導擔任;設副主任委員 2 名,由省環境保護廳自然生態保護處處長和 1 名專家代表擔任 ;設委員 9名 ,分別由省環境保護廳、編委辦、發展改革委 、財政廳 、國土資源廳 、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 、農業廳 、林業局等部門選派 。 聘請專家委員15 名,由評審委員會成員單位推薦和向社會征集產生 。
3、評審委員會下設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環境保護廳 。辦公室主任由省環境保護廳選派相關負責同志兼任 。
4、評審委員會成員任期 5 年 ,可以連聘連任。 評審委員會換屆名單 ,由省環境保護廳商各成員單位確定后,報省政府審定 。各成員單位因工作變動需變更選派代表的 ,應及時函告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
(二 )評審委員會職責和任務
1、評審委員會負責對涉及全省自然保護區建設 、管理 、發展 、規劃 、政策 、法規等重大事項的審議工作 。
2、負責對申報建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論證工作。
3、負責對申報建立省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工作 。
4、負責對國家級 、地方級 (含省級及以下)自然保護區撤銷及其性質 、范圍、功能區的調整或者改變進行審查、論證等工作 。
二、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為評審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主要職責是:
1、承辦評審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
2、負責對自然保護區申報、調整材料的規范性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3、組織評審委員會成員和有關專家對申報 、調整的自然保護區進行實地考察 。
4、組織評審委員會會議。
5、建立和管理評審工作檔案等 。
三、評審委員會成員條件及要求
1、遵守執行國家各項法規和方針政策 ,作風正派,學術和管理水平,工作負責 。
2、行政相關部門選派代表應是主管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或相關業務的負責同志;專家應具有與自然保護區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 。
3、熟悉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科研、技術和管理或相關業務 工作 。
4、身體健康 ,能正常參加自然保護區的考察 、評審等工作 。
5、評審委員確因科學研究而參與申報對象的科學考察和總體規劃編制工作 ,應主動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匯報,并在該申報對象評審時回避 。
6、評審委員違反評審工作相關規定,一經查實,將取消評委資格 。
7、評審委員在任期內因故不能繼續擔任委員的,原推薦部門可推薦他人替換 ,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核準備案 。
四、評審委員會會議
1、評審委員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評審會議,一般定于每年5月份和10月份舉行 。
2、評審委員會會議內容涉及全省自然保護區政策 、法規等重大事項的 ,由主任委員或由主任委員委托副主任委員主持并召集全體評審委員參會 (可委派代表參會和提交書面意見)。議定結果確定 ,采取與會成員表決制 。議定結論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確定,參會總人數 (含提交書面意見者 )全部同意為通過。
3、評審委員會會議內容僅涉及單個自然保護區申報、晉級、調整等事項的 ,會議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召集評審委員會中的相關單位部門委員和相關領域專業的5-7 名專家 ,以專題論證會的形式召開 。 評定結果確定,采取與會成員表決制。 論證意見以記名
投票方式表決確定 ,參會人員 (含提交書面意見者)全部同意為通過 。
4、根據會議表決結果形成評審委員會結論 。
附件 3:
河北省自然保護區申報工作規程
為落實國務院、環保部關于做好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工作的要求 ,規范我省自然保護區申報、審查、報批工作,根據國務院和環保部相關規定和要求 ,制定本規程 。
一、申報
(一)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申報
1、擬通過省政府向國務院申請建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該保護區的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或保護區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 ,應在每年的 4月底前 ,將申報材料報送省政府,由省政府批轉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審查 ,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提出申報建議 ,上報省政府后 ,由省政府向國務院提出申請 。
2、擬通過國務院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向國務院申報建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 ,由該保護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 ,在其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報送材料的時限前 30日內 ,將申報材料報送省政府,由省政府批轉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審查 ,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提出申報建議 ,上報省政府后 ,由省政府出具審查意見 。
(二 )省級自然保護區申報、申報單位應組織對擬建省級自然保護區的資源情況進行調查 ,按照相關要求,編寫自然保護區綜合科學考察報告等,并由其所在地設區市政府或省級主管部門向省政府提出申請 ,同時抄送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并附相關申報材料 。
擬建省級自然保護區范圍跨兩個或兩個以上設區市的,需經有關設區市政府協商一致后再申報 。
二、申報材料及編制要求
(一)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1、建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申報書 (申報書由國家環境保護部統一制式 ,可復印使用)。
2、擬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綜合考察報告 。綜合科學考察報告應按照環境保護部 《自然保護區綜合科學考察規程 (試行 )》(環函〔2010〕139號 )要求編制。
3、擬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 總體規劃應按照環境保護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大綱 》(環辦 〔2002〕76 號 )要求編制 。編制單位應具備規劃編制甲級資質 。
4、擬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位置圖 、功能區劃圖 、地形圖、水文地質圖 、主要保護對象分布圖、植被圖、旅游規劃圖 (規劃開展生態旅游的保護區提供 )等圖件資料。 相關圖件應以最新的行政區劃圖為底圖 ,必須注明經緯坐標網,標記并反映出保護區內及周邊的城鎮村莊 、廠礦企業 、交通線路 、土地利用現狀和其他保護區域 。
5、擬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自然景觀及主要保護對象的多媒體視頻資料以及照片集 。
6、擬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批建文件和土地使用權屬證明 、林權證明或海域使用權屬證明及管理協議等有關材料的復印件 。申報書、綜合科學考察報告 、總體規劃須提供一式15 份紙質文件 ,用 A4 紙印制;同時提交電子版一式 2 份,地圖須提交 JPG
格式的文件 ;其他材料一式 2份 。
(二 )省級自然保護區
1、建立河北省省級自然保護區申報書 (申報書由省環保廳統一印制 ,也可復印使用)。
2、擬建省級自然保護區綜合科學考察報告 。 綜合科學考察報告按照環境保護部 《自然保護區綜合科學考察規程(試行)》要求編制 。
3、擬建省級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 。 總體規劃參照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大綱 》要求編制。
4、擬建省級自然保護區地理位置圖 、地形圖、功能區劃圖、主要保護對象分布圖 、植被圖 、旅游規劃圖等圖件資料 。相關圖件應以最新的行政區劃圖為底圖 ,注明經緯坐標網,標記并反映出保護區內及周邊的城鎮村莊 、廠礦企業 、土地利用現狀和其他保護區域 。
5、擬建省級自然保護區的自然景觀及主要保護對象的多媒體視頻資料以及照片集 。
6、擬建省級自然保護區的土地使用權屬證明 、林權證明或海域使用權屬證明及管理協議等有關材料的復印件 。申報書、綜合科學考察報告 、總體規劃須提供一式15 份紙質
文件 ,用 A4 紙印制;同時提交電子版一式 2 份,地圖須提交 JPG格式的文件 ;其他材料一式 2份 。
三、論證和報批
1、申報材料規范性審查。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按照省政府的批轉意見,在收到申報材料后 15個工作日內 ,對申報材料的規范性進行審查 ,就是否受理申報通知申報單位 。申報材料不符合規范要求的 ,通知申報單位并書面說明理由 。 符合要求的,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需要 ,組織相關評審委員會成員進行實地考察 。 準備工作完成后,定期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 。
2、實地考察
根據需要,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審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委員和相關領域專家對擬建國家級 、省級自然保護區進行實地考察 。
通過查閱資料、召開座談會、察看或走訪等工作方式,考察擬建國家級 、省級自然保護區的資源現狀和建區的科學價值,基礎設施狀況 ,管理情況,功能區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與當地政府和周邊社區的協調情況等 。
3、會議評審
(1)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召集評審委員會中的相關單位部門委員和相關專業專家5-7名專家,組成、召開專項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查 、論證。
(2)擬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議主要事項:
①評審材料是否符合申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要求;
②是否符合條件建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
③建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涉及的其他事項 。
(3)擬建省級自然保護區審議主要事項 :
①是否符合條件建立省級自然保護區 ;
②擬建的自然保護區類型 、主要保護對象、范圍界線 、功能分區是否科學合理 。
③擬建省級自然保護區與所在地的社會和經濟建設規劃與現狀是否銜接協調一致等 。
4、報批
晉升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省環境保護廳根據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 ,提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建議 ,報省政府,由省政府出具意見 ,報國務院審批或由國務院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向國務院申報 。
建立省級自然保護區:省環境保護廳根據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 ,提出省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報省政府審批 。
5、復議
擬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未通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的 ,申報單位自接到相關通知半年起,按工作程序可向國家環保部提出復議申請 。
擬建省級自然保護區未通過省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的 ,由省級評審委員會向申報單位評審說明理由,并由省環保廳負責通知申報單位 。申報單位自接到通知半年起 ,可向省環保廳提出復議申請。 省環保廳自接到復評申請后 ,在一年內組織復評 。復評程序與省級自然保護區審批程序相同。 經復評仍未通過的自然保護區 ,一般2年不再受理其申報 。
附件4:
河北省自然保護區調整工作規程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 〔2010〕63號)精神 ,進一步加強我省自然保護區調整工作的管理 ,根據國務院和環保部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本規程 。
本規程適用于河北省內國家級、省級、市(縣 )級自然保護區調整工作使用 。
自然保護區調整主要包括保護區范圍調整、功能區調整 、性質改變 、名稱和隸屬關系更改及保護區撤銷等工作 。
一、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工作程序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申報程序和申報材料,按照環境保護部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范圍調整和功能區調整及更改名稱管理規定 》執行。
論證和報批程序 參照申報建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程序進行。由省環境保護廳根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論證結論,提出調整建議 ,上報省政府審定。
二、省級自然保護區調整工作程序
(一 )申報程序
1、自然保護區申請調整 ,由保護區所在地的設區市政府和有關自然保護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后 ,由保護區所在地的設區市人民政府或有關自然保護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由省政府批轉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辦理 ,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提出審批建議 ,由省環保廳報省政府審批 。
2、自然保護區范圍跨兩個及以上設區市的 ,須經有關市政府協商一致后 ,按照上述程序申請 。
(二 )申報材料
1、申請自然保護區范圍調整 ,須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保護區范圍調整的申報書(申報書由省環境保護廳統一印制 ,也可復印使用)。
(2)自然保護區范圍調整部分的綜合科學考察報告 ;擬調整部分超過原自然保護區面積 1/2 的 ,應提供自然保護區范圍調整后的整體綜合科學考察報告。 綜合科學考察報告應按照 《自然保護區綜合科學考察規程(試行)》要求編寫 。
(3)自然保護區范圍調整后的總體規劃 。
(4)自然保護區范圍調整后的地理位置圖 、地形圖 、功能區劃圖 、植被圖 、主要保護對象分布圖、水文地質圖、規劃圖等圖件資料 。
(5)自然保護區的自然景觀及主要保護對象的多媒體視頻材料 、照片集 。多媒體材料和照片集應重點反映擬調整部分的情況 。
(6)自然保護區擬調整擴大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屬證明、林權證明或海域使用權屬證明及管理協議等有關資料 。
(7)提供所涉人員的生產、生活情況及安置去向報告和生態保護與補償措施方案及相關協議 。
(8)自然保護區的批準建立文件 、機構編制文件等有關材料的復印件 。
2、申請自然保護區功能區調整 ,須提供下列材料:
(1)自然保護區功能區調整的申報書(申報書由省環境保護廳統一印制 ,也可復印使用)。
(2)自然保護區功能區調整綜合論證報告;
(3)自然保護區功能區調整后的總體規劃及規劃圖件。
3、申請自然保護區性質改變或名稱更改 (包括國家級、省級 、市縣級 ),須提供下列材料:
(1)自然保護區性質改變或更改名稱申報書 (申報書由省環境保護廳統一印制 ,也可復印使用 )。
(2)因自然保護區的主要保護對象發生改變的,須提供自然保護區綜合科學考察報告及專家論證意見 。 綜合科學考察報告應按照 《自然保護區綜合科學考察規程(試行)》要求編寫。
4、申請撤銷自然保護區,須提供下列材料:
(1)申請撤銷自然保護區申報書 (申報書由省環境保護廳統一印制 ,也可復印使用 )。
(2)如涉及相關項目建設,應提供項目建設的詳細資料 。
(3)自然保護區保護價值的綜合評估報告、保護區撤銷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
申報書、綜合科學考察報告 、總體規劃須提供一式15 份紙質文件 ,用 A4 紙印制;同時提交電子版一式 2 份,地圖須提交 JPG格式的文件 ;其他材料一式 2份 。
(三 )審查和報批
1、省級自然保護區申請范圍調整 、功能區調整、性質改變的審查工作程序 ,按照申請建立省級自然保護區的評審程序進行 ,并形成論證意見 。
2、省級自然保護區申請名稱更改的 ,由其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商評審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后 ,提出審批建議 ,報環保部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 ,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
3、省級自然保護區申請調整、撤銷的 ,評審委員會論證通 過后 ,由省環境保護廳將調整情況上報環保部審查備案同意后 ,省環保廳提出審批建議 ,報省政府審批。
4、省級自然保護區申請范圍調整 、功能區調整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 ,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接到批準通知后,三個月內標明區界 ,予以公告。
5、省級自然保護區申請性質改變 、名稱更改、撤銷的,經省政府批準后 ,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接到批準通知后,三個月內網上予以公示 。
(四 )辦理調整時間
原則上每年集中辦理兩次,時間與每年新擬建保護區召開的評審委員會會議時間相同,一般定于每年的月份和10月份。
三、市 、縣級自然保護區調整工作程序
對市、縣級自然保護區進行調整的 ,須經其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和原批準的人民政府同意后 ,由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所在地設區市政府將調整情況上報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核準備案同意后 ,由所在地設區市政府審批。
四、其他規定
1、自然保護區的范圍 、功能區、性質及名稱不得隨意調整和更改 。
2、嚴格控制縮小自然保護區范圍和核心區 、緩沖區范圍 。 對自然保護區面積偏小 ,不能滿足保護需要的,應鼓勵擴大其必要的保護范圍 。
3、自然保護區范圍調整和功能區調整應確保重點保護對象得到有效保護 ,不破壞生態系統和生態過程的完整性及生物多樣性 ,不得改變保護區性質和主要保護對象 。
4、自然保護區自批準建立或調整之日起,原則上五年內不得進行調整 。對具有國際典型意義 、特殊科學價值和全球唯一性的自然保護區 ,原則上不得進行調整。 確因國家、省立項核準的重大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需要對自然保護區進行調整的 ,要從嚴控制縮小保護區及其核心區 、緩沖區的范圍,確保自然保護區面積不會大幅減少 ,功能不會發生改變 ,主要保護對象能夠得到有效保護 。
5、對自然保護區及其核心區、緩沖區,因面積縮小 ,致使保護對象受到嚴重威脅和破壞的 ,經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 ,由省相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糾正和恢復原貌 ,并依法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