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條例》解讀 | ||
發布機構 | 海洋處 | 索引號 | 0218077J/2022-00692 |
主題分類 | 政策 | 文號 | |
發布日期 | 主題詞 | ||
效力狀態 |
《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條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2年7月28日通過,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七章59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監管職責。一是明確港口屬地政府污染防治責任,規定港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港口污染防治方案,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港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加強港口污染防治各環節的設施能力建設,統籌解決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二是明確生態環境、港口行政管理、海事管理機構等相關部門監管職能。
二、強化主體責任。一是規定港口經營人應當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完善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優化生產作業流程,應用先進適用的環保技術,優先使用清潔能源設施設備,提高清潔生產水平,防治環境污染和危害。二是明確港口經營人在污水處理、固廢處理、揚塵防治、裝卸存放貨物、港口運輸等方面的污染防治責任。三是強調了港口經營人防污設施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設備設施配置責任,要求港口建設應當設置與其吞吐能力和貨物種類相適應的防污設施。
三、完善污染防治措施。一是加強全過程監督管理,條例專設兩章分別對港口建設各環節和港口運營各方面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如執行港口建設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港口航道設置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等具體要求。二是細化全鏈條監督管理,對船舶和港口污染物的存儲、接收、轉運、處置等工作流程進行了規范。三是強化全要素監督管理,系統規定了大氣、水、固體廢物、噪聲等污染防治要求。
四、健全監管制度。明確負有港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聯合執法,提高綜合執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并通過現場檢查、視頻監控等方法對港口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逐步完善港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同時對信息公開、淘汰工藝和設備等制度作出了具體規定。
五、嚴格法律責任。在上位法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內,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未按照相關規定安裝、使用揚塵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及其配套設施以及破壞、損毀或擅自拆除、閑置揚塵在線監測設備等行為設置了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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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條例》解讀
來源:海洋處 時間:2022-08-04
《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條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2年7月28日通過,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七章59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監管職責。一是明確港口屬地政府污染防治責任,規定港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港口污染防治方案,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港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加強港口污染防治各環節的設施能力建設,統籌解決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二是明確生態環境、港口行政管理、海事管理機構等相關部門監管職能。
二、強化主體責任。一是規定港口經營人應當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完善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優化生產作業流程,應用先進適用的環保技術,優先使用清潔能源設施設備,提高清潔生產水平,防治環境污染和危害。二是明確港口經營人在污水處理、固廢處理、揚塵防治、裝卸存放貨物、港口運輸等方面的污染防治責任。三是強調了港口經營人防污設施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設備設施配置責任,要求港口建設應當設置與其吞吐能力和貨物種類相適應的防污設施。
三、完善污染防治措施。一是加強全過程監督管理,條例專設兩章分別對港口建設各環節和港口運營各方面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如執行港口建設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港口航道設置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等具體要求。二是細化全鏈條監督管理,對船舶和港口污染物的存儲、接收、轉運、處置等工作流程進行了規范。三是強化全要素監督管理,系統規定了大氣、水、固體廢物、噪聲等污染防治要求。
四、健全監管制度。明確負有港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聯合執法,提高綜合執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并通過現場檢查、視頻監控等方法對港口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逐步完善港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同時對信息公開、淘汰工藝和設備等制度作出了具體規定。
五、嚴格法律責任。在上位法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內,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未按照相關規定安裝、使用揚塵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及其配套設施以及破壞、損毀或擅自拆除、閑置揚塵在線監測設備等行為設置了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