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修訂解讀 | ||
發布機構 | 大氣環境處 | 索引號 | 0218077J/2024-00114 |
主題分類 | 政策 | 文號 | |
發布日期 | 主題詞 | ||
效力狀態 |
《國務院關于修改〈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經2023年12月18日國務院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現就相關內容進行如下解讀:
一、為什么要修訂《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
加強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是保護臭氧層和生態環境、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舉措。2010年國務院制定了《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使用、銷售、回收、再生利用、進出口等環節的管理措施均作了明確規定,構建了全鏈條的管理制度。《條例》施行10多年來發揮了積極作用,我國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管理更加規范、有力,成效更為顯著。2016年10月,《議定書》第28次締約方大會通過了《〈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簡稱《基加利修正案》)。2021年4月,習近平主席宣布中國已決定接受《基加利修正案》,同年9月15日《基加利修正案》對我國正式生效。為與國際公約對接,有必要對《條例》有關內容進行修改。同時,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通過修改《條例》,進一步完善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措施,提升監管效能,強化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條例》修改后,我國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制度將更加完善,有力促進為應對氣候變化作出新的貢獻。
二、總體思路
堅持突出重點,聚焦與國際公約對接、完善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措施、強化法律責任等問題確定修改內容,著力增強針對性實效性。
三、對接國際公約方面
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基加利修正案》將氫氟碳化物納入《議定書》受控物質范圍。氫氟碳化物雖不直接破壞臭氧層,但具有高全球升溫潛能值,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管控的溫室氣體之一。適應這一變化,這次修改將《條例》所稱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界定為“列入《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的化學品”,不再保留“對臭氧層有破壞作用”的限定性表述,以便將氫氟碳化物納入受控清單。二是《基加利修正案》對氫氟碳化物設定的目標是逐步削減而不是淘汰,據此將《條例》中的“《中國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國家方案》”修改為“《中國履行〈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國家方案》”,這樣在表述上更具有包容性。
四、管理措施方面
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條例》授權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消耗臭氧層物質使用單位不需要申請領取使用配額許可證的情形,但對這類不領取許可證的單位如何管理,措施不夠明確。有鑒于此,《決定》將這類單位納入《條例》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銷售單位等實行的備案管理范圍。實際執行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行線上備案,不會加重企業負擔。二是對生產過程中附帶產生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單位,明確要求其按規定對所產生的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無害化處置,不得直接排放。三是為提升監管效能,規定生產、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數量較大以及生產過程中附帶產生消耗臭氧層物質數量較大的單位應當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確保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上述措施都是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加強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的實際需要作出的規定。
五、法律責任方面
一是對這次修改中補充規定的管理措施,相應明確了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例如,針對將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用于制冷劑、發泡劑、滅火劑、溶劑、清洗劑、加工助劑、殺蟲劑、氣霧劑、膨脹劑等用途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二是加大處罰力度,完善處罰種類,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對部分違法行為增加了責令停產整治或者停業整治的處罰。三是明確對因違反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記入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布。
相關文件: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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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修訂解讀
來源:大氣環境處 時間:2024-02-26
《國務院關于修改〈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經2023年12月18日國務院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現就相關內容進行如下解讀:
一、為什么要修訂《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
加強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是保護臭氧層和生態環境、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舉措。2010年國務院制定了《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使用、銷售、回收、再生利用、進出口等環節的管理措施均作了明確規定,構建了全鏈條的管理制度。《條例》施行10多年來發揮了積極作用,我國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管理更加規范、有力,成效更為顯著。2016年10月,《議定書》第28次締約方大會通過了《〈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簡稱《基加利修正案》)。2021年4月,習近平主席宣布中國已決定接受《基加利修正案》,同年9月15日《基加利修正案》對我國正式生效。為與國際公約對接,有必要對《條例》有關內容進行修改。同時,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通過修改《條例》,進一步完善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措施,提升監管效能,強化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條例》修改后,我國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制度將更加完善,有力促進為應對氣候變化作出新的貢獻。
二、總體思路
堅持突出重點,聚焦與國際公約對接、完善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措施、強化法律責任等問題確定修改內容,著力增強針對性實效性。
三、對接國際公約方面
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基加利修正案》將氫氟碳化物納入《議定書》受控物質范圍。氫氟碳化物雖不直接破壞臭氧層,但具有高全球升溫潛能值,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管控的溫室氣體之一。適應這一變化,這次修改將《條例》所稱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界定為“列入《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的化學品”,不再保留“對臭氧層有破壞作用”的限定性表述,以便將氫氟碳化物納入受控清單。二是《基加利修正案》對氫氟碳化物設定的目標是逐步削減而不是淘汰,據此將《條例》中的“《中國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國家方案》”修改為“《中國履行〈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國家方案》”,這樣在表述上更具有包容性。
四、管理措施方面
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條例》授權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消耗臭氧層物質使用單位不需要申請領取使用配額許可證的情形,但對這類不領取許可證的單位如何管理,措施不夠明確。有鑒于此,《決定》將這類單位納入《條例》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銷售單位等實行的備案管理范圍。實際執行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行線上備案,不會加重企業負擔。二是對生產過程中附帶產生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單位,明確要求其按規定對所產生的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無害化處置,不得直接排放。三是為提升監管效能,規定生產、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數量較大以及生產過程中附帶產生消耗臭氧層物質數量較大的單位應當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確保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上述措施都是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加強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的實際需要作出的規定。
五、法律責任方面
一是對這次修改中補充規定的管理措施,相應明確了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例如,針對將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用于制冷劑、發泡劑、滅火劑、溶劑、清洗劑、加工助劑、殺蟲劑、氣霧劑、膨脹劑等用途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二是加大處罰力度,完善處罰種類,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對部分違法行為增加了責令停產整治或者停業整治的處罰。三是明確對因違反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記入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布。
相關文件: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