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4年版解讀 | ||
發布機構 | 生態環境執法局 | 索引號 | 0218077J/2024-00732 |
主題分類 | 政策 | 文號 | |
發布日期 | 主題詞 | ||
效力狀態 | 有效 |
《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4年版解讀
一、出臺背景和意義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是行政機關開展行政處罰工作的具體尺度和標準,建立健全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也是優化營商環境的有力舉措。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有關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要求,推進依法行政,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根據新制(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對原《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進行了修訂,于2024年7月31日印發《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冀環規范〔2024〕1號),本基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冀環規范〔2023〕1號文件同時廢止。
二、主要內容
該基準由裁量基準、裁量規則、河北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河北省生態環境領域包容免罰告知承諾書、河北省生態環境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五部分組成,此次對裁量基準、裁量規則、河北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部分進行了修訂,修訂后裁量規則共包含10類行政處罰種類,223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并就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處罰依據、裁量要素、判斷標準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
(一)裁量基準部分主要內容。一是明確了裁量權基準適用范圍,將全省行政處罰案件納入基準范圍,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在本基準的基礎上,參照制定適用于本轄區的裁量基準。二是規定了裁量原則、裁量方式和罰款金額的計算方式。三是對行政處罰中的從重處罰情形、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不予處罰案件的實施程序等進行了細化說明,既適于行政機關掌握使用,又便于行政相對人監督。
(二)裁量規則部分主要內容。對照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26部法律法規將裁量規則分為環評類、排污許可管理類、大氣類、水類、土壤類、固廢類、噪聲類、海洋類、輻射類、其他類等10個類別,并根據新制(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裁量規則進行了修改和完善,為嚴格執法、公正執法、精準執法提供有力支撐。
(三)河北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部分主要內容。《河北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明確了25種免罰情形。針對不予行政處罰事項,從免罰事項的名稱、實施依據等方面均作了詳細的規定。
三、特點說明
(一)與省司法廳《關于印發〈河北省規范罰款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冀司發〔2024〕11號)相銜接,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規、規章等對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動態調整。
(二)堅持“包容審慎、科學裁量、過罰相當”的原則,明確處罰事項的具體情形以及對應的裁量基準,進一步推進規范執法。
(三)充分考慮行政處罰事項的各種情形,對行政處罰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認定、處罰依據適用、裁量要素取值、判定標準運用等進行了明確和細化。
相關文件:河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和《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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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4年版解讀
來源:生態環境執法局 時間:2024-08-10
《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4年版解讀
一、出臺背景和意義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是行政機關開展行政處罰工作的具體尺度和標準,建立健全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也是優化營商環境的有力舉措。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有關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要求,推進依法行政,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根據新制(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對原《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進行了修訂,于2024年7月31日印發《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冀環規范〔2024〕1號),本基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冀環規范〔2023〕1號文件同時廢止。
二、主要內容
該基準由裁量基準、裁量規則、河北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河北省生態環境領域包容免罰告知承諾書、河北省生態環境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五部分組成,此次對裁量基準、裁量規則、河北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部分進行了修訂,修訂后裁量規則共包含10類行政處罰種類,223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并就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處罰依據、裁量要素、判斷標準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
(一)裁量基準部分主要內容。一是明確了裁量權基準適用范圍,將全省行政處罰案件納入基準范圍,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在本基準的基礎上,參照制定適用于本轄區的裁量基準。二是規定了裁量原則、裁量方式和罰款金額的計算方式。三是對行政處罰中的從重處罰情形、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不予處罰案件的實施程序等進行了細化說明,既適于行政機關掌握使用,又便于行政相對人監督。
(二)裁量規則部分主要內容。對照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26部法律法規將裁量規則分為環評類、排污許可管理類、大氣類、水類、土壤類、固廢類、噪聲類、海洋類、輻射類、其他類等10個類別,并根據新制(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裁量規則進行了修改和完善,為嚴格執法、公正執法、精準執法提供有力支撐。
(三)河北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部分主要內容。《河北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明確了25種免罰情形。針對不予行政處罰事項,從免罰事項的名稱、實施依據等方面均作了詳細的規定。
三、特點說明
(一)與省司法廳《關于印發〈河北省規范罰款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冀司發〔2024〕11號)相銜接,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規、規章等對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動態調整。
(二)堅持“包容審慎、科學裁量、過罰相當”的原則,明確處罰事項的具體情形以及對應的裁量基準,進一步推進規范執法。
(三)充分考慮行政處罰事項的各種情形,對行政處罰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認定、處罰依據適用、裁量要素取值、判定標準運用等進行了明確和細化。
相關文件:河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和《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