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城市及縣(市、區)環境空氣質量通報排名和獎懲問責辦法(試行)》↓↓↓
辦法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8個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石家莊、唐山、廊坊、保定、滄州、衡水、邢臺、邯鄲市)及其所轄縣(市、區)和定州、辛集市;非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承德、張家口、秦皇島市)所轄縣(市、區)。
排名分為三類
第一類:8個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
第二類:8個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所轄縣(市、區)和定州、辛集市。
第三類:非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所轄縣(市、區)。
排名如何計算?
排名計算方法
全省各地空氣質量綜合指數排名和PM2.5平均濃度排名各賦予50%權重。其中,絕對值排名每項占20%、改善率排名每項占30%權重。
按照各項指標排名位次與權重乘積所得數值相加,由小到大排序形成各地空氣質量最終排名。
如遇排名位次數值相加得分相同情況,優先按照PM2.5月均濃度值、改善率確定排名先后,平均濃度值低、下降幅度大的排名靠前。
排名計算公式
城市及縣(市、區)分值=(空氣質量綜合指數絕對值排名×20%+空氣質量綜合指數改善率排名×30%)+(PM2.5平均濃度絕對值排名×20%+PM2.5平均濃度改善率排名×30%)。
實施財政獎勵或懲罰性扣減資金
依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縣(市、區)每月環境空氣質量排名結果,對各市、縣(市、區)實施財政獎勵或懲罰性扣減資金措施,并在媒體公布獎懲結果
經濟獎懲標準
第一類排名后3位予以扣減第一類8個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獎懲標準:
對月度空氣質量排名第6位的扣減60萬元,第7位的扣減80萬元,第8位的扣減100萬元;
對月度排名第1位的市,獎勵100萬元,排名第2位的市,獎勵80萬元,排名第3位的市,獎勵60萬元;
月度排名位列第4、第5位的,不獎不懲。
第二類排名后10位予以扣減
第二類8個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所轄縣(市、區)和定州、辛集市獎懲標準:
對月度空氣質量排名位列后10名的予以扣減,對排名位列前10名的予以獎勵。
對第1名獎勵50萬元,每降低一個位次,獎勵減少4萬元;
對倒數第1名扣減50萬元,每升高一個位次,少扣減4萬元。
對其他縣(市、區)不獎不懲。
第三類排名后3位予以扣減
第三類非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所轄縣(市、區)獎懲標準:
對月度空氣質量排名位列后3名的予以扣減,對排名位列前3名的予以獎勵。
對第1名獎勵30萬元,第2名獎勵20萬元,第3名獎勵10萬元;
對倒數第1名扣減30萬元,倒數第2名扣減20萬元,倒數第3名扣減10萬元。
對其他縣(市、區)不獎不懲。
省大氣辦負責考核排名
省大氣辦負責每月對各城市及縣(市、區)環境空氣質量考核排名,核定獎懲資金計劃后報省政府審定,并將排名結果通報省財政廳。
每半年結算一次,省財政廳按照審定結果與各城市及縣(市、區)辦理資金結算。獎懲結果在省級媒體公開通報。
這些情況將被通報批評
(一)對環境空氣質量月度排名倒數第一的城市,省大氣辦進行預警提示;對空氣質量綜合指數或PM2.5月均濃度值不降反升累計2次的城市,省大氣辦進行通報批評。
(二)對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所轄縣(市、區)和定州、辛集市環境空氣質量月度排名后10位的,省大氣辦對有關縣(市、區)預警提示;對空氣質量綜合指數或PM2.5月均濃度值同比不降反升累計2次的,省大氣辦對有關縣(市、區)進行通報批評。
(三)對非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所轄縣(市、區)環境空氣質量月度排名后3位的,省大氣辦對有關縣(市、區)預警提示;空氣質量綜合指數或PM2.5月均濃度值同比不降反升累計2次的,省大氣辦對有關縣(市、區)進行通報批評。
這些情況負責人將被公開約談
(一)對空氣質量綜合指數或PM2.5月均濃度值與上年同比不降反升累計3次,或連續兩個月同比不降反升,或改善率兩個月倒數第1名的城市,省政府領導同志公開約談有關市政府負責同志,省大氣辦、省委組織部負責人參加。
(二)對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所轄縣(市、區)和定州、辛集市,空氣質量綜合指數或PM2.5月均濃度值同比不降反升累計3次,或連續兩個月排名后10位的,由省大氣辦、省委組織部公開約談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對連續三個月排名后10位的,由省大氣辦、省委組織部公開約談縣(市、區)委書記。
(三)對非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所轄縣(市、區),空氣質量綜合指數或PM2.5月均濃度值同比不降反升累計3次,或連續兩個月排名后3位的,由省大氣辦、省委組織部公開約談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對連續三個月排名后3位的,由省大氣辦、省委組織部公開約談縣(市、區)委書記。
(四)必要時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公開報道,被約談的市、縣(市、區)負責人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并作出整改承諾。
這些情況主要負責人將被問責
對連續3次被約談的縣(市、區),由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派出督察組開展專項督察,對落實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措施不力的縣(市、區)黨委、政府提出問責建議,報經省委、省政府同意后予以追責問責和組織處理。
對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惡化,空氣質量綜合指數或PM2.5平均濃度連續兩個季度(季度均值排名)在全省排名后10位的縣(市、區),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及有關人員實施問責;
對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惡化,空氣質量綜合指數或PM2.5平均濃度連續兩個季度(季度均值排名)在全省排名后5位的縣(市、區),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縣(市、區)黨委主要負責同志及有關人員實施問責。
這些情況實施區域限批
對空氣質量未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及以上標準,且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PM2.5平均濃度連續3個月同比不降反升的縣(市、區),以及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PM2.5平均濃度改善率連續3個月排名全省后10位的縣(市、區)實施區域限批,由省環境保護廳暫停該縣(市、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民生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直到連續3個月空氣質量穩定改善或空氣質量綜合指數、PM2.5平均濃度改善率穩定退出后10名后,方可解除;
各市環保部門應同步暫停被限批地區的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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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日報:河北鐵腕治霾新舉措!空氣質量通報排名、獎懲問責…
來源:省生態環境宣傳教育中心 時間:2018-03-02
近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城市及縣(市、區)環境空氣質量通報排名和獎懲問責辦法(試行)》↓↓↓
辦法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8個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石家莊、唐山、廊坊、保定、滄州、衡水、邢臺、邯鄲市)及其所轄縣(市、區)和定州、辛集市;非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承德、張家口、秦皇島市)所轄縣(市、區)。
排名分為三類
第一類:8個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
第二類:8個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所轄縣(市、區)和定州、辛集市。
第三類:非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所轄縣(市、區)。
排名如何計算?
排名計算方法
全省各地空氣質量綜合指數排名和PM2.5平均濃度排名各賦予50%權重。其中,絕對值排名每項占20%、改善率排名每項占30%權重。
按照各項指標排名位次與權重乘積所得數值相加,由小到大排序形成各地空氣質量最終排名。
如遇排名位次數值相加得分相同情況,優先按照PM2.5月均濃度值、改善率確定排名先后,平均濃度值低、下降幅度大的排名靠前。
排名計算公式
城市及縣(市、區)分值=(空氣質量綜合指數絕對值排名×20%+空氣質量綜合指數改善率排名×30%)+(PM2.5平均濃度絕對值排名×20%+PM2.5平均濃度改善率排名×30%)。
實施財政獎勵或懲罰性扣減資金
依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縣(市、區)每月環境空氣質量排名結果,對各市、縣(市、區)實施財政獎勵或懲罰性扣減資金措施,并在媒體公布獎懲結果
經濟獎懲標準
第一類排名后3位予以扣減第一類8個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獎懲標準:
對月度空氣質量排名第6位的扣減60萬元,第7位的扣減80萬元,第8位的扣減100萬元;
對月度排名第1位的市,獎勵100萬元,排名第2位的市,獎勵80萬元,排名第3位的市,獎勵60萬元;
月度排名位列第4、第5位的,不獎不懲。
第二類排名后10位予以扣減
第二類8個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所轄縣(市、區)和定州、辛集市獎懲標準:
對月度空氣質量排名位列后10名的予以扣減,對排名位列前10名的予以獎勵。
對第1名獎勵50萬元,每降低一個位次,獎勵減少4萬元;
對倒數第1名扣減50萬元,每升高一個位次,少扣減4萬元。
對其他縣(市、區)不獎不懲。
第三類排名后3位予以扣減
第三類非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所轄縣(市、區)獎懲標準:
對月度空氣質量排名位列后3名的予以扣減,對排名位列前3名的予以獎勵。
對第1名獎勵30萬元,第2名獎勵20萬元,第3名獎勵10萬元;
對倒數第1名扣減30萬元,倒數第2名扣減20萬元,倒數第3名扣減10萬元。
對其他縣(市、區)不獎不懲。
省大氣辦負責考核排名
省大氣辦負責每月對各城市及縣(市、區)環境空氣質量考核排名,核定獎懲資金計劃后報省政府審定,并將排名結果通報省財政廳。
每半年結算一次,省財政廳按照審定結果與各城市及縣(市、區)辦理資金結算。獎懲結果在省級媒體公開通報。
這些情況將被通報批評
(一)對環境空氣質量月度排名倒數第一的城市,省大氣辦進行預警提示;對空氣質量綜合指數或PM2.5月均濃度值不降反升累計2次的城市,省大氣辦進行通報批評。
(二)對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所轄縣(市、區)和定州、辛集市環境空氣質量月度排名后10位的,省大氣辦對有關縣(市、區)預警提示;對空氣質量綜合指數或PM2.5月均濃度值同比不降反升累計2次的,省大氣辦對有關縣(市、區)進行通報批評。
(三)對非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所轄縣(市、區)環境空氣質量月度排名后3位的,省大氣辦對有關縣(市、區)預警提示;空氣質量綜合指數或PM2.5月均濃度值同比不降反升累計2次的,省大氣辦對有關縣(市、區)進行通報批評。
這些情況負責人將被公開約談
(一)對空氣質量綜合指數或PM2.5月均濃度值與上年同比不降反升累計3次,或連續兩個月同比不降反升,或改善率兩個月倒數第1名的城市,省政府領導同志公開約談有關市政府負責同志,省大氣辦、省委組織部負責人參加。
(二)對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所轄縣(市、區)和定州、辛集市,空氣質量綜合指數或PM2.5月均濃度值同比不降反升累計3次,或連續兩個月排名后10位的,由省大氣辦、省委組織部公開約談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對連續三個月排名后10位的,由省大氣辦、省委組織部公開約談縣(市、區)委書記。
(三)對非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所轄縣(市、區),空氣質量綜合指數或PM2.5月均濃度值同比不降反升累計3次,或連續兩個月排名后3位的,由省大氣辦、省委組織部公開約談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對連續三個月排名后3位的,由省大氣辦、省委組織部公開約談縣(市、區)委書記。
(四)必要時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公開報道,被約談的市、縣(市、區)負責人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并作出整改承諾。
這些情況主要負責人將被問責
對連續3次被約談的縣(市、區),由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派出督察組開展專項督察,對落實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措施不力的縣(市、區)黨委、政府提出問責建議,報經省委、省政府同意后予以追責問責和組織處理。
對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惡化,空氣質量綜合指數或PM2.5平均濃度連續兩個季度(季度均值排名)在全省排名后10位的縣(市、區),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及有關人員實施問責;
對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惡化,空氣質量綜合指數或PM2.5平均濃度連續兩個季度(季度均值排名)在全省排名后5位的縣(市、區),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縣(市、區)黨委主要負責同志及有關人員實施問責。
這些情況實施區域限批
對空氣質量未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及以上標準,且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PM2.5平均濃度連續3個月同比不降反升的縣(市、區),以及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PM2.5平均濃度改善率連續3個月排名全省后10位的縣(市、區)實施區域限批,由省環境保護廳暫停該縣(市、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民生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直到連續3個月空氣質量穩定改善或空氣質量綜合指數、PM2.5平均濃度改善率穩定退出后10名后,方可解除;
各市環保部門應同步暫停被限批地區的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