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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學習宣傳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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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憲法上的環境權”國際學術研討會成功召開

發布日期:2018-10-26 10:08 信息來源: 訪問量:? 字體 :[ 大 ][ 中 ][ 小 ]

 2017年7月3日上午,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國憲法委員會、中國憲法學研究會、法國憲法學研究會共同主辦,中國人民大學人權研究中心承辦的“中法憲法上的環境權”國際學術研討會在中國人民大學明德法學樓召開。

法國憲法委員會主席、法國前總理、法國前國民議會議長洛朗·法比尤斯出席本次研討會。他作為第21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主席參與了《巴黎協定》的談判和簽署過程。

本次研討會是在中法法律界長期交流合作的背景下舉行,旨在加強兩國間的法律交流,特別是推動雙方在環境法領域的合作,分享雙方在環境法領域積累的經驗。

會議開幕式由中國憲法學研究會會長韓大元教授主持,法國憲法委員會主席洛朗·法比尤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大法官、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雪樵大檢察官作主旨演講。

洛朗·法比尤斯主席首先表達了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和中國憲法學研究會的感謝,并代表法國憲法委員會表示非常愿意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共同推動和加強兩國的法律交流合作。在主旨演講中,洛朗·法比尤斯主席主要強調了三個方面:首先,他指出法律在環境保護方面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大家都意識到了環境問題的嚴重性,所有法律界的人士都應當關注這個問題,尤其應當在法律教育中強調環境的重要性。其次,他介紹了法國的環境憲章,并強調這部憲章在象征層面和規范層面的重要性,它可以在司法判例中被援引,為公民提供司法救助,有效地保護環境。最后,他談及近期正在草擬世界環境公約。他表示,盡管簽署《巴黎協定》已經取得很大的進步,但現實挑戰仍然嚴峻,目前國際上還沒有一個國際性條約能夠把環境權的二十多個原則整合到一起。公約文件一共26條,明確規定環保的基本理念,目的在于尋求共識,提出環保的基本原則。法比尤斯主席最后表示,公約倡議已提交給現任法國總統馬克龍,或將于9月提交至聯合國,使其盡快通過并成為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條約。法比尤斯主席表示,希望中國能積極加入到倡議中來,并與中國能有更多的合作。

(圖為法國憲法委員會主席洛朗·法比尤斯在作主旨發言)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大法官江必新以“中國對環境權益的司法保護”為題做主旨演講。他認為,對環境權益的司法保護有憲法規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上的人格尊嚴條款是憲法保障環境權益的價值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上的環境條款已經包含了環境權益的意涵。此外,通過《環境保護法》《民法總則》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不僅使憲法的要求得以具體化,而且為環境權益司法保護提供了可以直接適用的法律根據。中國法院采取了一系列具體舉措,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中有關環境資源保護的要求,包括樹立現代環境司法理念、構建專門環境資源審判機構、依法公正審理環境資源各類案件、推進環境公益訴訟、創新審判機制以及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環境資源案件管轄制度等。江必新大法官強調,要從七個方面進一步加強環境權益司法保障,一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擴大環境權益范圍;二是完善環境權益法律制度,保障法律有效實施;三是建構專門化環境司法體系,有效應對環境司法領域“主客場”問題;四是貫徹修復性司法理念,探索創新司法裁判方式;五是妥善衡平價值沖突,提高環境權益司法保障的有效性;六是完善環境權益保障體系,充分發揮環境司法的保障、監督、評價、指引作用;七是深化國際交流合作,共建美好地球家園。

(圖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在作主旨發言)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大檢察官張雪樵在主旨發言中介紹了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關于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立法情況。他指出,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具有憲法上的依據,其立法的初衷是治理環境污染。同時,這項制度有利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更好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實現良法善治和依憲治國的終極目標。張雪樵副檢察長還對訴訟中的具體制度展開分析,包括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身份、訴訟請求的設定等。最后,張雪樵副檢察長對如何通過制度的完善實現環境治理提出了具體建議。

(圖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雪樵在作主旨發言)

在為期一天半的議程中,會議以“憲法上的環境權”為研討主題,圍繞“環境權的歷史由來”、“環境權的性質與環境訴訟”、“環境權與環境立法”以及“環境權的未來展望”四個問題展開討論。法國憲法學研究會會長、巴黎第十二大學法學院教授安娜?勒瓦德、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官、法學家俱樂部環境委員會主席雅安?阿吉拉、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教授、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理論研究基地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周珂教授等十余名專家學者作了主題報告。其他學者參與了評議和自由討論。

在第一單元,學者們主要討論了環境權的歷史由來。

法國憲法學研究會會長、巴黎第十二大學法學院教授安娜?勒瓦德,在主題報告中介紹了法國環境憲章的歷史由來,法國環境憲章是由前總統希拉克極力推動的,同時法律和環境專家承擔了憲章的起草,而法國民眾也普遍對制定環境憲章予以認同,可以說環境憲章是政治精英、專家學者和普通民眾共同努力的成果。但其特殊之處在于,它是憲法正文之外制定的一個專門文本,然后再通過修改憲法序言來確認環境憲章的憲法效力。其實環境憲章中的很多原則早已經體現在法國的環境法中,而環境憲章只是將這些原則提升到憲法的層面,因此,一方面,環境保護的價值得到了提升,這促進了法國的環境保護,但另一方面,其實環境憲章的制定并沒有在很大程度上改變法國的環保制度。

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理論研究基地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周珂教授在主題報告中著重分析了環境權束的概念。他指出,環境權的屬性取決于環境法的屬性。源于計劃經濟的中國環境法其本質權利正在伴隨改革開放回歸其人權屬性。我國環境法制的困境要求環境權的法律確認,環境權的不確定性、多元屬性和權利對抗性成為法制的瓶頸。中國環境權入法可以有四條途徑:一是環境權入憲;二是人權入環境法;三是環境權法制化,在一些領域可以積極能動有所作為;四是借鑒財產權的“權利束”理論,效仿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創設環境區分所有權。

 

(由上至下依次為第一單元主持人林來梵、格扎維埃?馬尼翁,報告人安娜·勒瓦德、周珂,評議人馬中、李忠夏)

在第二單元中,學者們主要討論了環境權的性質與環境訴訟。

法國艾克斯—馬賽大學法學院公法教授格扎維埃?馬尼翁主要從理論上分析了環境權在法國基本權利理論中的可訴性,他認為法國環境憲章的各個條文尤其是第1條和第7條確認的環境權表述非常抽象,這導致環境憲章無法像其他憲法文本那樣具有充分的可訴性。但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官雅安?阿吉拉提出了不同意見,他提出很多憲法表述都是抽象的,在法國歷來強調法律應當確立基本原則而非介入過于具體的事務,但這種抽象性并不影響其可訴性,而且從憲法委員會和普通法院的實踐來看,環境憲章的所有條文都具有可訴性,可以得到法官的援引和解釋,只是法官在面對抽象的憲法表述時通常要表現得較為謙卑,必須小心翼翼地尊重立法意圖。

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秘書長、武漢大學法學院秦天寶教授在主題報告中提出,近年來,我國學者提出環境權入憲的主張,這不僅是對生態危機的回應,也是“環境法理論缺乏基礎和內核”的藥方,而且近年以來,發展中國家較為普遍地出現了環境權入憲的潮流。對我國而言,通過修憲明確確認環境權是最好的但還面臨一些困境,無論如何仍有必要通過各種途徑比如民法、環境保護法等來具體化環境權,促進環境權的保障。

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張震教授在主題報告中提出,從對我國環境條款入憲的歷史梳理中,可以提煉出兼具政治與憲法雙重意義的治理邏輯。從治理現代化對依憲治國的內在需求看,中國憲法的環境觀是中國參與全球環境治理的根本法律表達,憲法上的環境條款對環境治理的規制是環境法律規范制度實踐的基本體現。環境治理的法治化是一項系統工程,單一部門法無法完成,必須打破部門法的藩籬,構建以憲法為核心跨部門法協同的法律機制。這意味著面對環境治理,憲法與環境法等部門法應相互理解,有效溝通,功能互補。

(由上至下依次為第二單元主持人齊延平、馬蒂厄?迪桑,報告人格扎維埃?馬尼翁、秦天寶、張震,評議人薛小建、劉藝、王建學)

在第三單元中,學者們主要討論了環境權與環境立法。

法國里昂—圣埃蒂安大學公法教授馬蒂厄?迪桑教授主要以風險預防原則為中心分析了憲法環境訴訟的可能性。風險預防原則得到了法國環境憲章第5條的確認,在歐洲部分國家也得到了環境法或憲法的確認,但法官在適用這一原則時還面臨很多障礙,比如,風險預防原則和損害預防原則的混淆,風險預防中的科學不確定性的認定。目前,法國憲法委員會主要依據該原則進行充分性審查和目標性審查,從而保證立法機關的預防措施符合憲法的要求。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竺效教授主要分析了我國公共參與環境立法的最新發展。他指出,當前各國環境權的保障逐步轉向以程序性環境權為重心。近年以來,我國公眾對立法過程的參與不斷強化,相關機制的透明性和包容性越來越強,但目前在公眾參與和立法過程之間仍然存在一些障礙限制了有效互動。我國有必要同時采取短期和長期機制來進一步促進公眾參與環境立法。

中南大學法學院陳海嵩教授在主題報告中提出認真對待憲法環境權。他指出,目前已有90余個國家在憲法中加入環境權條款,有必要對其實施情況進行實證考察。對各國憲法環境權條款的分析表明,憲法環境權之規定并非可“獨立實施”的條款,不具有直接司法適用的效力,法國《環境憲章》對憲法環境權“主觀權利化”的努力也還有待進一步驗證。在本質上,憲法環境權是一種具“憲法委托”性質的宣示性權利,其實現主要不是通過司法方式予以救濟,而是建立在具體立法的基礎上。

(由上至下依次為第三單元主持人焦洪昌、安娜·勒瓦德,報告人馬蒂厄?迪桑、竺效、陳海嵩,評議人金邦貴、范進學、吳衛星)

在第四單元中,學者們主要對環境權的未來進行了展望。

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官、法學家俱樂部環境委員會主席雅安?阿吉拉向與會學者介紹了《世界環境公約》的制定背景和內容,該公約草案由40個國家的80多名國際專家起草,其中也有中國專家的參與。公約草案包括了20個非常重要的環境原則,希望可以成為一個具有強制性的公約,促進國際環境機制的強化。

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教授在主題發言中對環境權入憲路線圖進行了設想,她提出,我國的環境立法一直以來過于強調國家的環境保護權力忽視公民的環境權,使得公民的環境權保護要求缺乏法律依據,近年以來,環境權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重視,國家領導人也不斷強調生態文明的重要意義,在此背景下,環境權入憲可以賦予公民以主體地位,進一步促進我國的環境保護事業和生態文明建設。

(由上至下依次為第四單元主持人朱景文、金邦貴,報告人雅安·阿吉拉、呂忠梅,評議人格扎維埃?馬尼翁、王明遠、邊永民)

閉幕式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張翔教授主持,法國憲法學研究會會長安娜·勒瓦德教授和中國憲法學研究會會長韓大元教授作會議總結。韓大元教授認為,本次研討會對憲法和環境法上的環境權進行了較為充分的討論,依次討論了環境權獲得憲法確認的歷史背景和方式,環境權和憲法環保條款的可訴性與效力,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尤其是具有爭議性的風險預防原則,國家之間在國際上推進環境保護的恰當方式以及制定國際環境公約的必要性與可行性等重要的問題。同時,與會學者在對環境權的保障上達成了很多共識。

(圖為閉幕式中國憲法學研究會會長韓大元教授向法國憲法學研究會會長安娜·勒瓦德教授贈送中國憲法文本)

參加本次研討會的有來自中法兩國的學者、法官、檢察官及相關機構的專家七十余人。

(通訊稿/王建學 賴偉能   圖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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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7月3日上午,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國憲法委員會、中國憲法學研究會、法國憲法學研究會共同主辦,中國人民大學人權研究中心承辦的“中法憲法上的環境權”國際學術研討會在中國人民大學明德法學樓召開。

法國憲法委員會主席、法國前總理、法國前國民議會議長洛朗·法比尤斯出席本次研討會。他作為第21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主席參與了《巴黎協定》的談判和簽署過程。

本次研討會是在中法法律界長期交流合作的背景下舉行,旨在加強兩國間的法律交流,特別是推動雙方在環境法領域的合作,分享雙方在環境法領域積累的經驗。

會議開幕式由中國憲法學研究會會長韓大元教授主持,法國憲法委員會主席洛朗·法比尤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大法官、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雪樵大檢察官作主旨演講。

洛朗·法比尤斯主席首先表達了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和中國憲法學研究會的感謝,并代表法國憲法委員會表示非常愿意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共同推動和加強兩國的法律交流合作。在主旨演講中,洛朗·法比尤斯主席主要強調了三個方面:首先,他指出法律在環境保護方面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大家都意識到了環境問題的嚴重性,所有法律界的人士都應當關注這個問題,尤其應當在法律教育中強調環境的重要性。其次,他介紹了法國的環境憲章,并強調這部憲章在象征層面和規范層面的重要性,它可以在司法判例中被援引,為公民提供司法救助,有效地保護環境。最后,他談及近期正在草擬世界環境公約。他表示,盡管簽署《巴黎協定》已經取得很大的進步,但現實挑戰仍然嚴峻,目前國際上還沒有一個國際性條約能夠把環境權的二十多個原則整合到一起。公約文件一共26條,明確規定環保的基本理念,目的在于尋求共識,提出環保的基本原則。法比尤斯主席最后表示,公約倡議已提交給現任法國總統馬克龍,或將于9月提交至聯合國,使其盡快通過并成為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條約。法比尤斯主席表示,希望中國能積極加入到倡議中來,并與中國能有更多的合作。

(圖為法國憲法委員會主席洛朗·法比尤斯在作主旨發言)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大法官江必新以“中國對環境權益的司法保護”為題做主旨演講。他認為,對環境權益的司法保護有憲法規范根據?!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上的人格尊嚴條款是憲法保障環境權益的價值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上的環境條款已經包含了環境權益的意涵。此外,通過《環境保護法》《民法總則》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不僅使憲法的要求得以具體化,而且為環境權益司法保護提供了可以直接適用的法律根據。中國法院采取了一系列具體舉措,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中有關環境資源保護的要求,包括樹立現代環境司法理念、構建專門環境資源審判機構、依法公正審理環境資源各類案件、推進環境公益訴訟、創新審判機制以及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環境資源案件管轄制度等。江必新大法官強調,要從七個方面進一步加強環境權益司法保障,一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擴大環境權益范圍;二是完善環境權益法律制度,保障法律有效實施;三是建構專門化環境司法體系,有效應對環境司法領域“主客場”問題;四是貫徹修復性司法理念,探索創新司法裁判方式;五是妥善衡平價值沖突,提高環境權益司法保障的有效性;六是完善環境權益保障體系,充分發揮環境司法的保障、監督、評價、指引作用;七是深化國際交流合作,共建美好地球家園。

(圖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在作主旨發言)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大檢察官張雪樵在主旨發言中介紹了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關于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立法情況。他指出,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具有憲法上的依據,其立法的初衷是治理環境污染。同時,這項制度有利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更好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實現良法善治和依憲治國的終極目標。張雪樵副檢察長還對訴訟中的具體制度展開分析,包括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身份、訴訟請求的設定等。最后,張雪樵副檢察長對如何通過制度的完善實現環境治理提出了具體建議。

(圖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雪樵在作主旨發言)

在為期一天半的議程中,會議以“憲法上的環境權”為研討主題,圍繞“環境權的歷史由來”、“環境權的性質與環境訴訟”、“環境權與環境立法”以及“環境權的未來展望”四個問題展開討論。法國憲法學研究會會長、巴黎第十二大學法學院教授安娜?勒瓦德、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官、法學家俱樂部環境委員會主席雅安?阿吉拉、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教授、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理論研究基地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周珂教授等十余名專家學者作了主題報告。其他學者參與了評議和自由討論。

在第一單元,學者們主要討論了環境權的歷史由來。

法國憲法學研究會會長、巴黎第十二大學法學院教授安娜?勒瓦德,在主題報告中介紹了法國環境憲章的歷史由來,法國環境憲章是由前總統希拉克極力推動的,同時法律和環境專家承擔了憲章的起草,而法國民眾也普遍對制定環境憲章予以認同,可以說環境憲章是政治精英、專家學者和普通民眾共同努力的成果。但其特殊之處在于,它是憲法正文之外制定的一個專門文本,然后再通過修改憲法序言來確認環境憲章的憲法效力。其實環境憲章中的很多原則早已經體現在法國的環境法中,而環境憲章只是將這些原則提升到憲法的層面,因此,一方面,環境保護的價值得到了提升,這促進了法國的環境保護,但另一方面,其實環境憲章的制定并沒有在很大程度上改變法國的環保制度。

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理論研究基地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周珂教授在主題報告中著重分析了環境權束的概念。他指出,環境權的屬性取決于環境法的屬性。源于計劃經濟的中國環境法其本質權利正在伴隨改革開放回歸其人權屬性。我國環境法制的困境要求環境權的法律確認,環境權的不確定性、多元屬性和權利對抗性成為法制的瓶頸。中國環境權入法可以有四條途徑:一是環境權入憲;二是人權入環境法;三是環境權法制化,在一些領域可以積極能動有所作為;四是借鑒財產權的“權利束”理論,效仿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創設環境區分所有權。

 

(由上至下依次為第一單元主持人林來梵、格扎維埃?馬尼翁,報告人安娜·勒瓦德、周珂,評議人馬中、李忠夏)

在第二單元中,學者們主要討論了環境權的性質與環境訴訟。

法國艾克斯—馬賽大學法學院公法教授格扎維埃?馬尼翁主要從理論上分析了環境權在法國基本權利理論中的可訴性,他認為法國環境憲章的各個條文尤其是第1條和第7條確認的環境權表述非常抽象,這導致環境憲章無法像其他憲法文本那樣具有充分的可訴性。但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官雅安?阿吉拉提出了不同意見,他提出很多憲法表述都是抽象的,在法國歷來強調法律應當確立基本原則而非介入過于具體的事務,但這種抽象性并不影響其可訴性,而且從憲法委員會和普通法院的實踐來看,環境憲章的所有條文都具有可訴性,可以得到法官的援引和解釋,只是法官在面對抽象的憲法表述時通常要表現得較為謙卑,必須小心翼翼地尊重立法意圖。

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秘書長、武漢大學法學院秦天寶教授在主題報告中提出,近年來,我國學者提出環境權入憲的主張,這不僅是對生態危機的回應,也是“環境法理論缺乏基礎和內核”的藥方,而且近年以來,發展中國家較為普遍地出現了環境權入憲的潮流。對我國而言,通過修憲明確確認環境權是最好的但還面臨一些困境,無論如何仍有必要通過各種途徑比如民法、環境保護法等來具體化環境權,促進環境權的保障。

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張震教授在主題報告中提出,從對我國環境條款入憲的歷史梳理中,可以提煉出兼具政治與憲法雙重意義的治理邏輯。從治理現代化對依憲治國的內在需求看,中國憲法的環境觀是中國參與全球環境治理的根本法律表達,憲法上的環境條款對環境治理的規制是環境法律規范制度實踐的基本體現。環境治理的法治化是一項系統工程,單一部門法無法完成,必須打破部門法的藩籬,構建以憲法為核心跨部門法協同的法律機制。這意味著面對環境治理,憲法與環境法等部門法應相互理解,有效溝通,功能互補。

(由上至下依次為第二單元主持人齊延平、馬蒂厄?迪桑,報告人格扎維埃?馬尼翁、秦天寶、張震,評議人薛小建、劉藝、王建學)

在第三單元中,學者們主要討論了環境權與環境立法。

法國里昂—圣埃蒂安大學公法教授馬蒂厄?迪桑教授主要以風險預防原則為中心分析了憲法環境訴訟的可能性。風險預防原則得到了法國環境憲章第5條的確認,在歐洲部分國家也得到了環境法或憲法的確認,但法官在適用這一原則時還面臨很多障礙,比如,風險預防原則和損害預防原則的混淆,風險預防中的科學不確定性的認定。目前,法國憲法委員會主要依據該原則進行充分性審查和目標性審查,從而保證立法機關的預防措施符合憲法的要求。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竺效教授主要分析了我國公共參與環境立法的最新發展。他指出,當前各國環境權的保障逐步轉向以程序性環境權為重心。近年以來,我國公眾對立法過程的參與不斷強化,相關機制的透明性和包容性越來越強,但目前在公眾參與和立法過程之間仍然存在一些障礙限制了有效互動。我國有必要同時采取短期和長期機制來進一步促進公眾參與環境立法。

中南大學法學院陳海嵩教授在主題報告中提出認真對待憲法環境權。他指出,目前已有90余個國家在憲法中加入環境權條款,有必要對其實施情況進行實證考察。對各國憲法環境權條款的分析表明,憲法環境權之規定并非可“獨立實施”的條款,不具有直接司法適用的效力,法國《環境憲章》對憲法環境權“主觀權利化”的努力也還有待進一步驗證。在本質上,憲法環境權是一種具“憲法委托”性質的宣示性權利,其實現主要不是通過司法方式予以救濟,而是建立在具體立法的基礎上。

(由上至下依次為第三單元主持人焦洪昌、安娜·勒瓦德,報告人馬蒂厄?迪桑、竺效、陳海嵩,評議人金邦貴、范進學、吳衛星)

在第四單元中,學者們主要對環境權的未來進行了展望。

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官、法學家俱樂部環境委員會主席雅安?阿吉拉向與會學者介紹了《世界環境公約》的制定背景和內容,該公約草案由40個國家的80多名國際專家起草,其中也有中國專家的參與。公約草案包括了20個非常重要的環境原則,希望可以成為一個具有強制性的公約,促進國際環境機制的強化。

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教授在主題發言中對環境權入憲路線圖進行了設想,她提出,我國的環境立法一直以來過于強調國家的環境保護權力忽視公民的環境權,使得公民的環境權保護要求缺乏法律依據,近年以來,環境權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重視,國家領導人也不斷強調生態文明的重要意義,在此背景下,環境權入憲可以賦予公民以主體地位,進一步促進我國的環境保護事業和生態文明建設。

(由上至下依次為第四單元主持人朱景文、金邦貴,報告人雅安·阿吉拉、呂忠梅,評議人格扎維埃?馬尼翁、王明遠、邊永民)

閉幕式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張翔教授主持,法國憲法學研究會會長安娜·勒瓦德教授和中國憲法學研究會會長韓大元教授作會議總結。韓大元教授認為,本次研討會對憲法和環境法上的環境權進行了較為充分的討論,依次討論了環境權獲得憲法確認的歷史背景和方式,環境權和憲法環保條款的可訴性與效力,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尤其是具有爭議性的風險預防原則,國家之間在國際上推進環境保護的恰當方式以及制定國際環境公約的必要性與可行性等重要的問題。同時,與會學者在對環境權的保障上達成了很多共識。

(圖為閉幕式中國憲法學研究會會長韓大元教授向法國憲法學研究會會長安娜·勒瓦德教授贈送中國憲法文本)

參加本次研討會的有來自中法兩國的學者、法官、檢察官及相關機構的專家七十余人。

(通訊稿/王建學 賴偉能   圖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