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午夜福利精品久久不卡,久久国产精品久久喷水,香蕉久久国产AV一区二区,香港三日本8A三级少妇三级99

憲法學習宣傳專欄
您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憲法學習宣傳專欄

生態文明入憲及其體系性憲法功能

發布日期:2018-11-23 09:42 信息來源: 訪問量:? 字體 :[ 大 ][ 中 ][ 小 ]

作者:張震

摘要:  生態相對于環境等概念,是一個更高層級的概念體系。生態文明寫入憲法,兼具法律體系外部和內部的雙重意義,在我國憲法文本中形成了生態環境保護較為完整的包括顯性規范和隱性規范在內的規范體系。生態文明入憲的體系性功能包括層進的三個方面,即生態觀的憲法表達,生態制度的憲法安排以及生態權利的憲法保障。這將觀念變革與制度建構相結合,將人的美好生活訴求與對生態的基本尊重相結合,以滿足人、國家與生態三者的最大利益為目標。從而實現憲法在生態領域對于國家發展與公民需求之間規范的系統保障功能。

關鍵詞:  生態文明;入憲;生態觀;生態制度;生態權利

20世紀60年代以來,隨著工業化進程的加快,環境污染已經由區域性問題逐漸發展成為全球性問題。我國在改革開放以后,經濟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但由于一段時間內沒有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環境污染愈加嚴重。近年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環境保護。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了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新要求,其中首次提出了生態文明這一概念。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了五位一體建設,其中首次提出生態文明建設,并將其置于于經濟建設相等的高度。黨的十九大報告首次提出建設生態文明是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千年大計,強調生態文明建設功在當代,利在千秋,并強調要“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建設美麗中國”。十九屆二中全會公報再次強調了綠色發展理念與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性。2018年3月,繼2004年修憲之后,1982年憲法再次修改,生態文明正式寫入憲法,使生態文明這一概念從政治概念躍升為法律概念,成為憲法上的基本理念,并對既有的憲法原理、公權力運用和憲法實施產生深遠影響。

一、生態文明的憲法意義

生態相對于環境概念,是一個更高層級的概念體系,更加富有綜合性的內涵,強調多重環境要素的和諧共生,既關注各環境要素之間的協調性,也重視環境要素與其他要素之間的關系。所謂生態文明,是指人類對包括工業文明在內的傳統文明形態進行系統反思的成果,是人類文明的基本理念、發展道路和發展模式的重大提升,是人類文明的一種全新的形態;也是指人類遵循人、自然、社會和諧發展這一客觀規律而取得的物質與精神等方面成果的總和。生態文明強調人面對生態的自覺與自律,強調人與自然環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共處共融,既追求人與生態的和諧,也追求人與人的和諧,而且人與人的和諧是人與自然和諧的前提。生態文明至少包含三個層面,即生態意識文明、生態制度文明、生態行為文明。生態文明寫入憲法,既具有一般意義,也具有特定的憲法意義。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是憲法最主要的內容,兩者的關系是憲法的基本矛盾。因此,詮釋生態文明的憲法含義也應當圍繞國家與公民及其兩者關系展開。首先,憲法上的生態文明是對人的尊嚴的彰顯與保障。不管是基于一般憲法原理,還是我國憲法第1條的規定,均明確了人民建立國家的政治事實。人是憲法的第一要素,人的尊嚴是現代憲法的核心價值。事實上,人的尊嚴是一個內涵豐富而且不斷發展的價值體系與規范體系,在當代社會,人的尊嚴的實現需要良好環境的支撐。正如十九大報告指出的,環境屬于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的主要構成要素和具體表現之一。其次,憲法上的生態文明是對國家發展目標的描述與提升。國家是憲法調整的最主要對象,憲法維護人的尊嚴、保障人權的基本功能,主要通過規范國家行為來實現。與他國憲法一樣,我國憲法也規劃了國家發展的目標與藍圖,即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在當下,生態環境被認為是建成現代化強國,實現國家永續發展的基本條件和標志之一,正所謂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總之,憲法上的生態文明將人與國家緊密聯系在一起,通過國家可持續性發展與建設,促進人民對美好環境生活的追求;既保障人的需求,也規范人的行為,既注重規范國家,也強調建設國家,通過調和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理念,實現與保障人民美好生活的目標。生態文明寫入憲法的特殊意義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法律體系外部的意義。法律規范不僅僅具有邏輯結構,也具有經驗結構。憲法既是根本法律規范,具有對所有的法律規范的依據與規制功能,也具有政治整合、確認與詮釋的功能。當國家基于對經濟社會的治理的綜合經驗,作出一定的政治決斷之后,最終上升為憲法規范,這幾乎是世界各國憲法發展的普遍規律。但憲法對規范之外的政治體制,不僅僅是回應,更會引導和規制政治體制的功能實現?,F行憲法序言和第1條確定了我國憲法特有的政治體制。即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之下,人民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黨的領導是我國憲法所確立的政治體制的核心?,F行憲法將黨的領導、人民主權和國家建設予以了規范上的統一與整合,在黨的領導之下,憲法的制定、修改與制度安排均體現我國憲法的規范要求。生態文明的概念,先是規定在黨的文件與決定當中,當對其認識不斷提升并日益成熟時,寫入憲法是我國政治體制的自然反映,體現了黨、人民與國家對于生態文明認識的高度統一,也有利于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建設美麗中國。具體而言,一是將對國家的發展理念,發展方式以及發展目標產生深刻的影響,某種意義上講,生態環境提供國家發展的資源稟賦,也決定了國家可持續發展的能力與可能性。二是將對人的觀念、行為方式等產生深遠的影響。當人的意識與觀念中形成生態的概念,會自覺調適人與生態的關系,也會規范自己的行為并盡量合乎生態的基本要求。

第二,法律體系內部的意義。生態文明寫入憲法,體現了憲法根本法的屬性,也將進一步對憲法本身產生重大影響。首先,中國的憲法觀體系中加入了生態觀,這是憲法對國家根本問題、根本制度發展變革的積極回應,也是憲法規范自我發展與完善的重要步驟;其次,五大國家基本制度體系得到確立,“五位一體”協調發展的憲法支撐架構完成;再次,生態權利的權利主體得到了確認,權利與義務得到統一,為后續生態權利的具體化、部門法化提供了憲法依據;最后,生態制度、生態權利將為憲法實施帶來更加豐富的內容,也充實了憲法實施的生命力。

生態文明寫入憲法,使其呈現出國家根本問題和根本制度上的屬性,以憲法為依據,生態文明建設的法治化能夠分層有效推行。生態文明成為憲法規范,會對法律體系的概念以及內容產生深刻影響。就環境資源法學而言,其學科名稱和研究范疇均包括環境法和自然資源法兩個部分,環境法強調對環境的保護,自然資源法強調環境要素本身,兩者的不同與分歧,某種意義上也帶來了環境資源法學在問題研究與學科發展上的諸多困境,而基于憲法上的生態及生態文明概念,生態法的提法可以將兩者以同為生態法權益保障基礎的形式融入生態整體語境下的生態法體系,在此意義上,保持兩法獨立性并將其理念與功能統一于生態法之下,以促成其制度與價值的有機融合,可成為推進我國生態文明頂層立法布局與預制生態法典體系基礎的理想選擇。

二、生態文明的憲法規范體系

從我國憲法文本中關于生態文明與環境保護的規范體系來看,生態文明入憲進一步補齊了這一規范體系,使之更趨完整和體系化。當然,有必要統合運用規范憲法學和憲法解釋學的方法進行詮釋。在筆者看來,包括兩條線索,即顯性憲法規范和隱性憲法規范。所謂生態文明的顯性憲法規范,是指直接與生態文明的概念關聯,直接體現生態文明內涵與要求的內容。所謂隱性憲法規范,是指現行憲法并無明確規定,但是通過顯性規范可以詮釋出來的有利于生態文明建設的相關規范。

(一)顯性規范

1.憲法序言中的“新發展理念”、“生態文明”與“美麗”

從憲法文本上來看,“新發展理念”是國家繼續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過程中所要遵循的發展規范,發展規范的目的在于推動包括生態文明在內的“五個文明”的發展,而前兩者直接最終目標都在于建設“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憲法序言中的“新發展理念”包括“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作為新的國家發展理念之一,為國家永續發展提供指引,其中“綠色”既強調發展又重視生態,協調統合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意味著憲法對兼顧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理念的確認并將進行相關的制度安排。

憲法序言中強調生態建設與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同等重要,五者構成一個統籌發展與建設的整體。國家是生態文明建設的權力主體,公民是生態文明建設的權利與義務主體。生態文明是一個涵蓋多方面內容的制度體系,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是當下生態文明建設的重點內容。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到本世紀中葉,…把我國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到那時,我國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將全面提升”,為此,現行憲法于2018年作出修改,規定“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這將指向具有生態意義的憲法理念、制度安排與行為模式的變革。

2018年憲法修改后,對于國家發展目標的描述由2004年規定的“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調整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贝颂幮薷?,文字上的變化主要有三處,即“現代化”、“強國”以及“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從邏輯上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需要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主要標志便是“美麗”。因此必須站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永續發展,國家治理現代化,建設社會主義強國的高度認識“美麗”以及“生態文明”的深刻憲法價值與內涵。

2.憲法第9條和第26條中的環境與資源條款

該兩條屬于生態文明建設的制度性條款。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其一,生態范疇的憲法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自然資源。所謂自然資源是指人類可以直接獲得并用于生產和生活的天然存在的自然物。如土地資源、氣候資源、水資源、生物資源、礦物資源等。(2)生活環境。所謂生活環境是指與人類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過的自然因素,如空氣、河流、水塘、花草樹木、風景名勝、城鎮、鄉村等等,包括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 (3)生態環境。所謂生態環境是指以整個生物界為中心,可以直接或間接影響人類生活和發展的自然因素和人工因素的環境系統。上述三個概念中共同含有兩點要素,即人和自然。兩者的憲法價值在根本上是統一的。人是憲法的第一要素,人的尊嚴與幸福是現代憲法的核心價值,而在當下,只有保護好自然與環境,才能更好保障人的美好生活。其二,國家對于生態文明建設的制度性行為。憲法第9條、第26條規定了國家兼具保護環境并改善環境的任務。這既是在進行目標分層,也會根據不同目標采取不同的治理手段和措施。其三,生態文明建設中公民的應然行為模式。主要指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表面上看,這是對公民違法行為的禁止,環境屬于公共利益,公民當然有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義務;但事實上,當公民樹立正確的環境觀念,規范自己的環境行為,最終的受益者還是公民自身。

3.憲法第89條中的明確生態職權條款

2018年修憲,憲法第89條作出修改,國務院的職權在“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之后增加規定“生態文明建設”。這就意味著“生態文明建設”成為國務院的一項重要職權,而且與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放在一起規定,體現了序言中新發展理念中的綠色發展,即經濟發展與生態建設并重。

(二)隱性規范

依據“法律的意義脈絡”的解釋法以及關注立法目的的解釋法,在憲法條款的結構中,依據生態文明的顯性規范所關聯的上下文的內涵以及通過2018年修憲所呈現的具有明顯傾向性的生態立法目的,可以進一步解釋識別生態文明的隱性規范。

其一,生態觀念。生態文明人憲,不僅意味著生態制度的建構,也意味著生態觀念的確立。特定的憲法生態觀有助于深刻理解生態文明和綠色發展的概念及其重要意義;有助于主動有效實施憲法上的生態制度;有助于有效規范國家和公民的環境行為。馬克思早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就已經闡述了人與自然的關系,即人類社會有別于自然界但又緊緊依附于自然界,本質上,人與自然應和諧統一。他指出:“無論是在人那里還是在動物那里,人類生活從肉體方面來說就在于人(和動物一樣)靠無機界生活,而人和動物相比越有普遍性,人賴以生活的無機界的范圍就越廣闊?!绷暯叫聲r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生態文明觀是對馬克思主義生態觀繼承、豐富與發展。黨的十九大提出的“社會主義生態文明觀”是對當下生態觀念的集中概括,其在憲法上的實質內涵可詮釋為通過尊重和保護環境,滿足人的美好生活訴求,實現環境治理現代化,保障國家與民族的永續發展。

其二,生態權利。生態文明建設,可以實現國家的可持續發展,最終有利于實現公民的美好環境生活,因此生態文明也蘊含著生態權利的內容,生態權利的憲法化是大勢所趨。有學者指出,生態權利和生態價值問題的提出,實際上是要求把生態問題列入正常的制度和法律框架之內,把所謂的外部性問題內部化?!?5〕為此,在權利社會化向權利生態化轉型的過程中,對“人類和生態共同利益”的保護,即是對“生態權利”的保護,這將成為憲法的中心任務和重要特征。

其三,生態權力。生態文明寫入憲法,意味著生態建設應該貫徹到各國家機關職權行使的全過程,特別是人大的立法以及政府行政職權的行使。因此,除了憲法第89條第(六)項所明確規定的生態職權,還意味著憲法第62條規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基本法律的職權中有關生態的立法應成為重要內容;憲法第89條第(一)項規定的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和發布決定命令的職權中有關生態的內容也應被充分展現。相應的,不僅僅是中央國家機關,憲法第99條和第107條規定的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的職權中也理應包含生態建設的內容。

綜上,生態文明人憲具有雙重法律意義,使得現行憲法形成較為完整的生態規范體系。以憲法生態規范為依據,生態文明入憲的體系性功能可詮釋為在生態觀的指引之下,規定并實施生態制度并予以發展完善,最終實現對生態權利的憲法保障。這將觀念變革與制度建構相結合,將人的美好生活訴求與對生態的基本尊重相結合,以生態權利的保障為最終目標。概括而言,即生態觀→生態制度→生態權利。下文將依次展開論述。

三、生態觀的憲法表達

1.生態觀是中國憲法價值觀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生態文明寫人憲法意味著中國憲法觀體系進一步豐富,即在原有的憲法經濟觀、政治觀、文化觀、社會觀之外,還形成了特定的生態觀。中國憲法的生態觀將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環境觀、發展觀、權利義務觀等的整合,兼顧了環境要素與環境保護,兼顧人的權利訴求與生態的發展規律,屬于上述幾項所涉內容的最高層次。生態觀是對原有的中國憲法中的經濟觀、政治觀、文化觀、社會觀的補充與完善。

2.生態觀完善了憲法關系的主體

傳統的憲法關系主體,一方是國家,另一方是公民或者人民。而生態觀則強調了對自然的尊重,主張自然也應該參與到憲法關系中。被譽為生態倫理學之父的奧爾多?列奧鮑德曾提出“大地的倫理”(land ethic),對人與自然關系的調整將成為人類的第三代倫理,土壤、水體、植物、動物或者它們的集合體的倫理規范將被包含到人與社會的關系中的社會的概念之中。正如十九大報告中所指出的,要充分認識人與自然均屬生命共同體。自然不再只是被支配的對象,將自然納人具體的憲法關系中,意味著“自然”應被得到足夠的尊重和保護,如此對于國家與人民則兩利,反之則兩損。

3.生態觀豐富了憲法關系的內容

在國家、自然與人三者構成的憲法關系中,三者權利義務的內容均發生了深刻變化。甚至有學者主張,自然權利應被認為屬于憲法學獨有的基石范疇。國家面向自然,選擇尊重自然,意味著不再僅僅只是生態權力和職責,自然將回報國家以可永續發展的利益;公民面向自然,當然應該選擇尊重自然,這意味著公民不僅僅只是主張自己的權利,還須履和公共利益的自然義務。(見下圖)

4.生態觀將推動憲法和法律的革新與實施

憲法生態觀的確立,會對憲法制度比如生態制度的系統化等產生內在需求,即便在憲法不再進一步修改的背景下,也可通過憲法解釋對憲法上的生態文明條款與其他制度條款之間的邏輯關系進一步梳理,以構成一個更具有邏輯自洽性和規范自足性的憲法文本。同時,生態文明與生態觀,對于憲法實施的方式與內容必將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在實證法的秩序中,憲法的根本法地位毋容置疑。憲法上的生態觀將形塑部門法上的基本概念,例如甚至可能會整合環境資源法學的核心概念范疇,影響民法典中分則部分環境條款的最終表達等等。

四、生態制度的憲法安排

隨著生態文明入憲,憲法上的國家基本制度也從經濟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社會制度拓展到生態制度。所謂生態制度,是指憲法確認和調整的,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提升國家的環境競爭力以及人民的環境指數的一系列制度的總和。其直接目的是協調人、國家與環境的關系,保護和改善環境;間接目的為滿足人民的美好環境訴求,實現國家的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照其內在邏輯聯系,主要包括生態教育,生態治理以及生態監管制度。

(一)生態教育

通過生態教育,可以讓國民養成正確的生態觀,生態觀是有效進行環境治理的前提。有研究表明,環境意識的提高有賴于生態教育。所謂生態教育,是指關于保護自然和環境的教育。現在,許多國家已經把生態教育作為全民教育。強調利用各種形式和傳播手段進行教育,使公民獲得對人與環境關系的基本認知,知悉人在自然界的位置,了解人、環境和社會的相互作用,以及如何保護和改善環境,如何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等方面的知識,以最終實現社會與自然的和諧發展。為了促進生態教育,提高公民生態意識,世界多國如美國、日本、韓國、巴西等均制定了有關生態與環境教育的法律。美國于1970年制定的《環境教育法》將環境教育定義為一種教育過程,其重點在于以人類所處的自然環境、人為環境與人類的關系為基礎,對包括人口、污染、資源等問題與環境的關系及相互影響進行全民教育。

開展有效的生態教育在我國當下更具有迫切性,而且具有特定的內涵。第一,人與自然是生命共同體。人是自然、環境、生態的一部分。人類需要以對待生命的態度對待生態環境,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第二,建設生態文明是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在人類文明長河中,為何中華文明得以長存從生態意義上講,因為我國特有的地形地貌,為中華文明的延續發展提供了足夠的土地與環境資源。因此,世界各國及各個文明的競爭,實際上是環境的競爭,要想實現中華民族的永續發展,必須建設生態文明。第三,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生態環境是可持續發展的前提,環境就是生產力,環境就是競爭力。第四,環境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內容。美好生活是當下對人權追求與保障最全面最典型的概括。而環境無疑是當下實現美好生活的必備條件之一。第五,現代化包括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有學者指出,環境治理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內容之一。環境治理現代化要求環境治理法治化。環境治理法治化需要憲法為根本依據及理論支撐,憲法可以對國家權力的環境治理功能進行合理分解并有效整合,為公民環境權的訴求提供根本的理論與規范依據,有機統合和協調各部門法,有效規范政策資源。第六,積極參與全球環境治理,保障全球生態安全。不管是基于解決環境問題的國際合作,還是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國際擔當,我國均應積極有效參與全球環境治理。

(二)生態治理

所謂生態治理,是以生態、國家與公民的和諧共存共生為基本要求和目標,由國家主導,公民積極參與,包括從理論、規范到實踐的各項生態制度的總和。依據憲法規定,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1.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的使用,必須立足長遠,做到資源的開發與保護相結合,使之兼有經濟、環境和社會三大效益。所謂合理利用,是指以合適的方式和程度使事物發揮效能。憲法第9條關于“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的規定要求適當使用自然資源,尊重自認資源的特征,在適度使用的前提下發揮自然資源對于經濟社會發展的功能。有學者指出:“合理的資源利用將最大程度地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與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相結合,最終有利于實現可持續發展。資源中無論是可再生的還是非可再生的,其合理的利用都應該在資源的代價性損失范圍內,也就是只要能保證資源的利用是代價性損失,人們就不必要去擔憂資源的稀缺及其對未來經濟發展的約束。”

2.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的保護與改善。人和自然是憲法中環境概念的兩大組成部分。以人的要素對應生活環境,以自然為要素對應生態環境。保護現代憲法的核心價值必須維護人尊嚴,進而必須維持為尊嚴的生活提供物質條件的自然環境。正所謂“以人為本,以自然為根,以人與自然的和諧為魂”。憲法第9條和第26條中的“保護”強調了環境保護的第一層次目標,即維持較適宜的環境。有學者指出,對其人民及其環境存在一定的保護義務是國家在環境領域存在的目的。這種維持性的保護包括三個方面:(1)排除已有環境損害;(2)排除或減輕潛在的環境危險;(3)采取預防措施防止未來環境危害。憲法第26條中“國家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意在強調在維持現有環境條件的前提下,進一步提高環境質量。改善強調了環境保護的第二層次目標,即追求更良好的環境。重建人與自然和諧與協調關系是人們對環境保護內容目標認識提升的表現,這與上世紀60年代前單純強調對污染的控制形成鮮明對比。例如,為了應對公害問題,日本早期曾通過制定《公害對策法》的方式以保全生活環境,而1993年《環境基本法》的制定則在理念上實現了從公害對策到環境治理的轉變,將構筑可持續發展的社會作為基本目的。

3.推進綠色發展。發展是第一要務。環境治理最終也還是為了發展,既不能為了經濟發展而犧牲環境,但也不意味著環境保護和治理就要影響發展。筆者一直主張,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是可以調和的。綠色發展,正是在對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進行實質理念融合的基礎上所提出的新的發展模式。從文本上看,我國憲法第14條第1款規定的“發展社會生產力”與綠色發展的理念是相契合的。憲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所詮釋的理念與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即適度消費,不過度使用生產所帶來的資源和利益;憲法第14條第3款規定:“國家合理安排積累和消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边@意味著憲法對生產、發展與消費、物質文化生活的關系的合理制度安排,即最終要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但應該堅持正確的發展理念和方式。

(三)生態監管

生態監管是有效推進生態制度實施及改革的重要環節。其核心是增強生態監管機構的權限,并有效落實環境責任。

1.改革生態環境監管體制。大力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意味著相關國家機構的改革形成了內在需求,應對國家生態和環境保護部門提檔升級。一則,強化國家環境保護的職權,提升其在國家權力體系中的地位;二則,即便在國家權力體系不做重大調整的背景下,也應該盡量提升國家生態環境保護部門的地位,在國家行政機關體系中打造“大環保部”,2018年的機構改革即體現了此思路。

2.嚴格環境責任。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是涵蓋了公民基本權益及社會經濟發展的根本性命題,涵蓋范圍的廣泛性決定了只有國家權力才能進行良好的規制,為此,需要將環境責任上升到憲法責任,規范環境保護和治理中的國家權力,調控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關系,保障國家發展。所謂嚴格環境責任需要嚴格追究環境保護不力甚至破壞環境的行為的責任。憲法環境條款為保障國民經濟的發展,采取最為嚴格的保障方式,設立國家責任在于確立具有責任性的“規制國家”而非“全權國家”,政府處分自然資源的行為也應符合憲法的規制。自然資源的權屬決定了國家環境責任主要主體的地位。

依據憲法規定,相關組織和公民也是環境責任的對應主體。具體分為兩種情形:(1)禁止破壞?,F行憲法第9條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自然資源?!痹撎帍牧⒎?、司法權、行政權的角度對組織和個人作出了禁止性的規范。(2)禁止侵占。所謂“侵占”,是指非法占有別人的財產。侵占的法律概念可參考刑法規范,從非法占有目的、占有行為等方面理解。任何組織和個人對自然資源的侵占都被禁止。

五、生態權利的憲法保障

在筆者看來,對于生態權利的認知,應當從生態概念本身出發。生態的內涵在于生物本身的生存狀態,特別是生物之間和生物與環境之間的關系。在中國文化傳統中,“生態”一詞往往指 一切美好事物。生態具有整體性、系統性和能動性。生態系統是一個相互關聯和彼此影響的整體,自然、人、國家均在生態系統之中,自然環境對于人的利益與國家的發展均產生能動作用。恩格斯曾經告誡:“我們必須時時記住,決不能象征服者統治異民族一樣統治自然界,決不象站在自然界以外的人一樣,相反地,我們的全部,連同我們肉、血和頭腦都屬于自然界,并存在于自然界的?!币虼?,生態權利不再僅僅是自然界的權利,人和國家在生態權利中亦扮演者重要角色;生態權利也不再只是單項價值和單一內容的權利。在社會主義生態文明觀的前提下,在憲法生態制度的框架下,應該對生態權利形成新的認知,并探索新的保障路徑。

1.理念上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調和。發展是亙古不變的主題,經濟發展是衡量發展的非常重要的指標。但自1987年以來,全球達成共識,可持續發展獲得廣泛共識,不僅包括環境保護,還包含生態可持續發展、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協調統一。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綠色發展”,可謂是可持續發展理念的中國化、時代化體現。“綠色發展”四字恰恰就是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實質融合。

2.主體上人、國家、自然三者的融合。由人際道德擴展到生態道德,這是人類文明史上的重大轉折。人類是自然中的生物成員、道德代理者和管理者,而非征服者和主宰者。狹義的生態主義主張,人類尊重自然,人類也是自然的一部分。誠然這是人類文明觀的進步,但如果認為生態權利僅指自然界的權利,一則會割裂生態本身的整體性,會造成自然和人的二元化;二則自然本身的權利內容、邊界以及與其他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是難以明確的。因此,全新的生態權利應主張在主體上人、國家與自然三者的融合。自然享有被尊重的權利;人尊重自然,也從對自然的尊重中獲取正當利益;根據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國家規制人的行為,保護自然,也從對自然的尊重中獲得發展利益。

3.內容上權利與義務的整合。以憲法上生態文明建設的內涵和要求而言,只講權利或只講義務均是有失偏頗的。如果只講權利,會面臨誰的權利和到底什么權利的困境;如果只講義務,則違背了人對美好生活追求的初衷,在任何時候,利益均是驅動社會運轉的基本動力,法律需要做的不是否定利益,而是正確的規范和保障利益。事實上,權利和義務本身即是難以分離的。在上個世紀80年代初環境權研究被剛剛關注之時,就有學者指出,相較于區分權利與義務并以此出發提倡環境權,從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認識出發更為有利和有效,因此,生態權利實際上是權利與義務的復合體。具體包括:(1)自然應被尊重。國家和當代人應該把自然當作利益共同體的重要一員,無權對自然過度索取;無權無視后代人的利益。(2)國家的發展利益。國家通過對自然的尊重,可以實現可持續乃至永續發展。(3)國家的生態職權?;谛刨嚤Wo原則,國家有權代表自然,規范人的經濟社會等行為;同時與職權對應的是,國家也有生態職責,有監管義務,有積極保護和改善義務等。(4)公民的生態權益。如果公民的經濟社會等行為是合法的適度的,當然可以在與生態有關的法律關系中獲得正當的生態權益。而且這種權益屬于積極受益權。(5)公民的生態義務。公民不但要履行生態義務,而且要積極履行,即屬于積極義務。

各國憲法文本也大多體現了環境的權利義務的合體。如土耳其憲法規定了公民具有生活在健康和諧環境中的權利。同時公民和國家具有改善自然環境、防止環境污染的責任和義務。西班牙憲法規定:“所有人有權利享受適于人發展的環境,并有義務保護環境?!卑⒏椃ㄒ幎ǎ骸八械木用窬袡嘞碛?,并有義務保護一個適合人類發展的健康和平衡的環境?!绷硗猓斗▏?004年環境憲章》于2005年2月28日通過后,成為法國憲法的組成部分,其與1789年《人權宣言》和1958年憲法序言的法律地位同等。該憲章第1條規定了人們在一個平衡和不妨礙健康的環境里生活的權利。緊接著又在第2條規定:“人人都負有義務參與環境的維護和改善?!边@也正體現了環境權在權利和義務上的雙重性。

代結語

生態文明入憲是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法治大事件,標志著憲法將生態文明所具備的規劃國家發展目標、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偉大復興以及保障人民美好生活的政治整合功能予以了根本法上的確認,標志著生態文明從政治規范走向了法律規范。當然,作為事實性和有效性之間社會媒介的法律,其基本功能就在于消解二者之間的張力。因此,生態文明入憲的意義不在于其本身,而是需要詮釋生態文明的憲法規范體系,在此基礎上進行以實施為導向的復合制度建構,進行憲法與部門法的有效對接,觀念上相互理解,制度上無縫對接,功能上相互補充,并通過嚴格實施真正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與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當然,本文對此只是進行了初步論證。筆者認為,還應該進一步思考和論述生態文明入憲以后,對國家與社會帶來深刻變化的主要領域,例如對國家的發展模式的深刻變化,如何更好處理生態、發展與法治的關系,以及對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制度的再行設計等等。還可能對特定部門法領域如環境法上的環境權利義務、環境治理、環境責任等的法律規范構造、主體的行為方式、權利義務的內容等產生革新性影響,也可能對民法典編纂中涉及環境的部分諸如侵權責任的設定等產生深遠影響。

文章來源:中國憲政網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憲法學習宣傳專欄

作者:張震

摘要:  生態相對于環境等概念,是一個更高層級的概念體系。生態文明寫入憲法,兼具法律體系外部和內部的雙重意義,在我國憲法文本中形成了生態環境保護較為完整的包括顯性規范和隱性規范在內的規范體系。生態文明入憲的體系性功能包括層進的三個方面,即生態觀的憲法表達,生態制度的憲法安排以及生態權利的憲法保障。這將觀念變革與制度建構相結合,將人的美好生活訴求與對生態的基本尊重相結合,以滿足人、國家與生態三者的最大利益為目標。從而實現憲法在生態領域對于國家發展與公民需求之間規范的系統保障功能。

關鍵詞:  生態文明;入憲;生態觀;生態制度;生態權利

20世紀60年代以來,隨著工業化進程的加快,環境污染已經由區域性問題逐漸發展成為全球性問題。我國在改革開放以后,經濟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但由于一段時間內沒有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環境污染愈加嚴重。近年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環境保護。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了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新要求,其中首次提出了生態文明這一概念。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了五位一體建設,其中首次提出生態文明建設,并將其置于于經濟建設相等的高度。黨的十九大報告首次提出建設生態文明是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千年大計,強調生態文明建設功在當代,利在千秋,并強調要“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建設美麗中國”。十九屆二中全會公報再次強調了綠色發展理念與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性。2018年3月,繼2004年修憲之后,1982年憲法再次修改,生態文明正式寫入憲法,使生態文明這一概念從政治概念躍升為法律概念,成為憲法上的基本理念,并對既有的憲法原理、公權力運用和憲法實施產生深遠影響。

一、生態文明的憲法意義

生態相對于環境概念,是一個更高層級的概念體系,更加富有綜合性的內涵,強調多重環境要素的和諧共生,既關注各環境要素之間的協調性,也重視環境要素與其他要素之間的關系。所謂生態文明,是指人類對包括工業文明在內的傳統文明形態進行系統反思的成果,是人類文明的基本理念、發展道路和發展模式的重大提升,是人類文明的一種全新的形態;也是指人類遵循人、自然、社會和諧發展這一客觀規律而取得的物質與精神等方面成果的總和。生態文明強調人面對生態的自覺與自律,強調人與自然環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共處共融,既追求人與生態的和諧,也追求人與人的和諧,而且人與人的和諧是人與自然和諧的前提。生態文明至少包含三個層面,即生態意識文明、生態制度文明、生態行為文明。生態文明寫入憲法,既具有一般意義,也具有特定的憲法意義。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是憲法最主要的內容,兩者的關系是憲法的基本矛盾。因此,詮釋生態文明的憲法含義也應當圍繞國家與公民及其兩者關系展開。首先,憲法上的生態文明是對人的尊嚴的彰顯與保障。不管是基于一般憲法原理,還是我國憲法第1條的規定,均明確了人民建立國家的政治事實。人是憲法的第一要素,人的尊嚴是現代憲法的核心價值。事實上,人的尊嚴是一個內涵豐富而且不斷發展的價值體系與規范體系,在當代社會,人的尊嚴的實現需要良好環境的支撐。正如十九大報告指出的,環境屬于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的主要構成要素和具體表現之一。其次,憲法上的生態文明是對國家發展目標的描述與提升。國家是憲法調整的最主要對象,憲法維護人的尊嚴、保障人權的基本功能,主要通過規范國家行為來實現。與他國憲法一樣,我國憲法也規劃了國家發展的目標與藍圖,即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在當下,生態環境被認為是建成現代化強國,實現國家永續發展的基本條件和標志之一,正所謂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總之,憲法上的生態文明將人與國家緊密聯系在一起,通過國家可持續性發展與建設,促進人民對美好環境生活的追求;既保障人的需求,也規范人的行為,既注重規范國家,也強調建設國家,通過調和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理念,實現與保障人民美好生活的目標。生態文明寫入憲法的特殊意義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法律體系外部的意義。法律規范不僅僅具有邏輯結構,也具有經驗結構。憲法既是根本法律規范,具有對所有的法律規范的依據與規制功能,也具有政治整合、確認與詮釋的功能。當國家基于對經濟社會的治理的綜合經驗,作出一定的政治決斷之后,最終上升為憲法規范,這幾乎是世界各國憲法發展的普遍規律。但憲法對規范之外的政治體制,不僅僅是回應,更會引導和規制政治體制的功能實現?,F行憲法序言和第1條確定了我國憲法特有的政治體制。即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之下,人民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黨的領導是我國憲法所確立的政治體制的核心?,F行憲法將黨的領導、人民主權和國家建設予以了規范上的統一與整合,在黨的領導之下,憲法的制定、修改與制度安排均體現我國憲法的規范要求。生態文明的概念,先是規定在黨的文件與決定當中,當對其認識不斷提升并日益成熟時,寫入憲法是我國政治體制的自然反映,體現了黨、人民與國家對于生態文明認識的高度統一,也有利于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建設美麗中國。具體而言,一是將對國家的發展理念,發展方式以及發展目標產生深刻的影響,某種意義上講,生態環境提供國家發展的資源稟賦,也決定了國家可持續發展的能力與可能性。二是將對人的觀念、行為方式等產生深遠的影響。當人的意識與觀念中形成生態的概念,會自覺調適人與生態的關系,也會規范自己的行為并盡量合乎生態的基本要求。

第二,法律體系內部的意義。生態文明寫入憲法,體現了憲法根本法的屬性,也將進一步對憲法本身產生重大影響。首先,中國的憲法觀體系中加入了生態觀,這是憲法對國家根本問題、根本制度發展變革的積極回應,也是憲法規范自我發展與完善的重要步驟;其次,五大國家基本制度體系得到確立,“五位一體”協調發展的憲法支撐架構完成;再次,生態權利的權利主體得到了確認,權利與義務得到統一,為后續生態權利的具體化、部門法化提供了憲法依據;最后,生態制度、生態權利將為憲法實施帶來更加豐富的內容,也充實了憲法實施的生命力。

生態文明寫入憲法,使其呈現出國家根本問題和根本制度上的屬性,以憲法為依據,生態文明建設的法治化能夠分層有效推行。生態文明成為憲法規范,會對法律體系的概念以及內容產生深刻影響。就環境資源法學而言,其學科名稱和研究范疇均包括環境法和自然資源法兩個部分,環境法強調對環境的保護,自然資源法強調環境要素本身,兩者的不同與分歧,某種意義上也帶來了環境資源法學在問題研究與學科發展上的諸多困境,而基于憲法上的生態及生態文明概念,生態法的提法可以將兩者以同為生態法權益保障基礎的形式融入生態整體語境下的生態法體系,在此意義上,保持兩法獨立性并將其理念與功能統一于生態法之下,以促成其制度與價值的有機融合,可成為推進我國生態文明頂層立法布局與預制生態法典體系基礎的理想選擇。

二、生態文明的憲法規范體系

從我國憲法文本中關于生態文明與環境保護的規范體系來看,生態文明入憲進一步補齊了這一規范體系,使之更趨完整和體系化。當然,有必要統合運用規范憲法學和憲法解釋學的方法進行詮釋。在筆者看來,包括兩條線索,即顯性憲法規范和隱性憲法規范。所謂生態文明的顯性憲法規范,是指直接與生態文明的概念關聯,直接體現生態文明內涵與要求的內容。所謂隱性憲法規范,是指現行憲法并無明確規定,但是通過顯性規范可以詮釋出來的有利于生態文明建設的相關規范。

(一)顯性規范

1.憲法序言中的“新發展理念”、“生態文明”與“美麗”

從憲法文本上來看,“新發展理念”是國家繼續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過程中所要遵循的發展規范,發展規范的目的在于推動包括生態文明在內的“五個文明”的發展,而前兩者直接最終目標都在于建設“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憲法序言中的“新發展理念”包括“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作為新的國家發展理念之一,為國家永續發展提供指引,其中“綠色”既強調發展又重視生態,協調統合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意味著憲法對兼顧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理念的確認并將進行相關的制度安排。

憲法序言中強調生態建設與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同等重要,五者構成一個統籌發展與建設的整體。國家是生態文明建設的權力主體,公民是生態文明建設的權利與義務主體。生態文明是一個涵蓋多方面內容的制度體系,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是當下生態文明建設的重點內容。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到本世紀中葉,…把我國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到那時,我國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將全面提升”,為此,現行憲法于2018年作出修改,規定“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這將指向具有生態意義的憲法理念、制度安排與行為模式的變革。

2018年憲法修改后,對于國家發展目標的描述由2004年規定的“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調整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此處修改,文字上的變化主要有三處,即“現代化”、“強國”以及“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從邏輯上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需要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主要標志便是“美麗”。因此必須站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永續發展,國家治理現代化,建設社會主義強國的高度認識“美麗”以及“生態文明”的深刻憲法價值與內涵。

2.憲法第9條和第26條中的環境與資源條款

該兩條屬于生態文明建設的制度性條款。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其一,生態范疇的憲法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自然資源。所謂自然資源是指人類可以直接獲得并用于生產和生活的天然存在的自然物。如土地資源、氣候資源、水資源、生物資源、礦物資源等。(2)生活環境。所謂生活環境是指與人類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過的自然因素,如空氣、河流、水塘、花草樹木、風景名勝、城鎮、鄉村等等,包括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 (3)生態環境。所謂生態環境是指以整個生物界為中心,可以直接或間接影響人類生活和發展的自然因素和人工因素的環境系統。上述三個概念中共同含有兩點要素,即人和自然。兩者的憲法價值在根本上是統一的。人是憲法的第一要素,人的尊嚴與幸福是現代憲法的核心價值,而在當下,只有保護好自然與環境,才能更好保障人的美好生活。其二,國家對于生態文明建設的制度性行為。憲法第9條、第26條規定了國家兼具保護環境并改善環境的任務。這既是在進行目標分層,也會根據不同目標采取不同的治理手段和措施。其三,生態文明建設中公民的應然行為模式。主要指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表面上看,這是對公民違法行為的禁止,環境屬于公共利益,公民當然有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義務;但事實上,當公民樹立正確的環境觀念,規范自己的環境行為,最終的受益者還是公民自身。

3.憲法第89條中的明確生態職權條款

2018年修憲,憲法第89條作出修改,國務院的職權在“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之后增加規定“生態文明建設”。這就意味著“生態文明建設”成為國務院的一項重要職權,而且與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放在一起規定,體現了序言中新發展理念中的綠色發展,即經濟發展與生態建設并重。

(二)隱性規范

依據“法律的意義脈絡”的解釋法以及關注立法目的的解釋法,在憲法條款的結構中,依據生態文明的顯性規范所關聯的上下文的內涵以及通過2018年修憲所呈現的具有明顯傾向性的生態立法目的,可以進一步解釋識別生態文明的隱性規范。

其一,生態觀念。生態文明人憲,不僅意味著生態制度的建構,也意味著生態觀念的確立。特定的憲法生態觀有助于深刻理解生態文明和綠色發展的概念及其重要意義;有助于主動有效實施憲法上的生態制度;有助于有效規范國家和公民的環境行為。馬克思早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就已經闡述了人與自然的關系,即人類社會有別于自然界但又緊緊依附于自然界,本質上,人與自然應和諧統一。他指出:“無論是在人那里還是在動物那里,人類生活從肉體方面來說就在于人(和動物一樣)靠無機界生活,而人和動物相比越有普遍性,人賴以生活的無機界的范圍就越廣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生態文明觀是對馬克思主義生態觀繼承、豐富與發展。黨的十九大提出的“社會主義生態文明觀”是對當下生態觀念的集中概括,其在憲法上的實質內涵可詮釋為通過尊重和保護環境,滿足人的美好生活訴求,實現環境治理現代化,保障國家與民族的永續發展。

其二,生態權利。生態文明建設,可以實現國家的可持續發展,最終有利于實現公民的美好環境生活,因此生態文明也蘊含著生態權利的內容,生態權利的憲法化是大勢所趨。有學者指出,生態權利和生態價值問題的提出,實際上是要求把生態問題列入正常的制度和法律框架之內,把所謂的外部性問題內部化?!?5〕為此,在權利社會化向權利生態化轉型的過程中,對“人類和生態共同利益”的保護,即是對“生態權利”的保護,這將成為憲法的中心任務和重要特征。

其三,生態權力。生態文明寫入憲法,意味著生態建設應該貫徹到各國家機關職權行使的全過程,特別是人大的立法以及政府行政職權的行使。因此,除了憲法第89條第(六)項所明確規定的生態職權,還意味著憲法第62條規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基本法律的職權中有關生態的立法應成為重要內容;憲法第89條第(一)項規定的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和發布決定命令的職權中有關生態的內容也應被充分展現。相應的,不僅僅是中央國家機關,憲法第99條和第107條規定的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的職權中也理應包含生態建設的內容。

綜上,生態文明人憲具有雙重法律意義,使得現行憲法形成較為完整的生態規范體系。以憲法生態規范為依據,生態文明入憲的體系性功能可詮釋為在生態觀的指引之下,規定并實施生態制度并予以發展完善,最終實現對生態權利的憲法保障。這將觀念變革與制度建構相結合,將人的美好生活訴求與對生態的基本尊重相結合,以生態權利的保障為最終目標。概括而言,即生態觀→生態制度→生態權利。下文將依次展開論述。

三、生態觀的憲法表達

1.生態觀是中國憲法價值觀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生態文明寫人憲法意味著中國憲法觀體系進一步豐富,即在原有的憲法經濟觀、政治觀、文化觀、社會觀之外,還形成了特定的生態觀。中國憲法的生態觀將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環境觀、發展觀、權利義務觀等的整合,兼顧了環境要素與環境保護,兼顧人的權利訴求與生態的發展規律,屬于上述幾項所涉內容的最高層次。生態觀是對原有的中國憲法中的經濟觀、政治觀、文化觀、社會觀的補充與完善。

2.生態觀完善了憲法關系的主體

傳統的憲法關系主體,一方是國家,另一方是公民或者人民。而生態觀則強調了對自然的尊重,主張自然也應該參與到憲法關系中。被譽為生態倫理學之父的奧爾多?列奧鮑德曾提出“大地的倫理”(land ethic),對人與自然關系的調整將成為人類的第三代倫理,土壤、水體、植物、動物或者它們的集合體的倫理規范將被包含到人與社會的關系中的社會的概念之中。正如十九大報告中所指出的,要充分認識人與自然均屬生命共同體。自然不再只是被支配的對象,將自然納人具體的憲法關系中,意味著“自然”應被得到足夠的尊重和保護,如此對于國家與人民則兩利,反之則兩損。

3.生態觀豐富了憲法關系的內容

在國家、自然與人三者構成的憲法關系中,三者權利義務的內容均發生了深刻變化。甚至有學者主張,自然權利應被認為屬于憲法學獨有的基石范疇。國家面向自然,選擇尊重自然,意味著不再僅僅只是生態權力和職責,自然將回報國家以可永續發展的利益;公民面向自然,當然應該選擇尊重自然,這意味著公民不僅僅只是主張自己的權利,還須履和公共利益的自然義務。(見下圖)

4.生態觀將推動憲法和法律的革新與實施

憲法生態觀的確立,會對憲法制度比如生態制度的系統化等產生內在需求,即便在憲法不再進一步修改的背景下,也可通過憲法解釋對憲法上的生態文明條款與其他制度條款之間的邏輯關系進一步梳理,以構成一個更具有邏輯自洽性和規范自足性的憲法文本。同時,生態文明與生態觀,對于憲法實施的方式與內容必將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在實證法的秩序中,憲法的根本法地位毋容置疑。憲法上的生態觀將形塑部門法上的基本概念,例如甚至可能會整合環境資源法學的核心概念范疇,影響民法典中分則部分環境條款的最終表達等等。

四、生態制度的憲法安排

隨著生態文明入憲,憲法上的國家基本制度也從經濟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社會制度拓展到生態制度。所謂生態制度,是指憲法確認和調整的,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提升國家的環境競爭力以及人民的環境指數的一系列制度的總和。其直接目的是協調人、國家與環境的關系,保護和改善環境;間接目的為滿足人民的美好環境訴求,實現國家的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照其內在邏輯聯系,主要包括生態教育,生態治理以及生態監管制度。

(一)生態教育

通過生態教育,可以讓國民養成正確的生態觀,生態觀是有效進行環境治理的前提。有研究表明,環境意識的提高有賴于生態教育。所謂生態教育,是指關于保護自然和環境的教育?,F在,許多國家已經把生態教育作為全民教育。強調利用各種形式和傳播手段進行教育,使公民獲得對人與環境關系的基本認知,知悉人在自然界的位置,了解人、環境和社會的相互作用,以及如何保護和改善環境,如何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等方面的知識,以最終實現社會與自然的和諧發展。為了促進生態教育,提高公民生態意識,世界多國如美國、日本、韓國、巴西等均制定了有關生態與環境教育的法律。美國于1970年制定的《環境教育法》將環境教育定義為一種教育過程,其重點在于以人類所處的自然環境、人為環境與人類的關系為基礎,對包括人口、污染、資源等問題與環境的關系及相互影響進行全民教育。

開展有效的生態教育在我國當下更具有迫切性,而且具有特定的內涵。第一,人與自然是生命共同體。人是自然、環境、生態的一部分。人類需要以對待生命的態度對待生態環境,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第二,建設生態文明是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在人類文明長河中,為何中華文明得以長存從生態意義上講,因為我國特有的地形地貌,為中華文明的延續發展提供了足夠的土地與環境資源。因此,世界各國及各個文明的競爭,實際上是環境的競爭,要想實現中華民族的永續發展,必須建設生態文明。第三,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生態環境是可持續發展的前提,環境就是生產力,環境就是競爭力。第四,環境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內容。美好生活是當下對人權追求與保障最全面最典型的概括。而環境無疑是當下實現美好生活的必備條件之一。第五,現代化包括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有學者指出,環境治理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內容之一。環境治理現代化要求環境治理法治化。環境治理法治化需要憲法為根本依據及理論支撐,憲法可以對國家權力的環境治理功能進行合理分解并有效整合,為公民環境權的訴求提供根本的理論與規范依據,有機統合和協調各部門法,有效規范政策資源。第六,積極參與全球環境治理,保障全球生態安全。不管是基于解決環境問題的國際合作,還是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國際擔當,我國均應積極有效參與全球環境治理。

(二)生態治理

所謂生態治理,是以生態、國家與公民的和諧共存共生為基本要求和目標,由國家主導,公民積極參與,包括從理論、規范到實踐的各項生態制度的總和。依據憲法規定,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1.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的使用,必須立足長遠,做到資源的開發與保護相結合,使之兼有經濟、環境和社會三大效益。所謂合理利用,是指以合適的方式和程度使事物發揮效能。憲法第9條關于“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的規定要求適當使用自然資源,尊重自認資源的特征,在適度使用的前提下發揮自然資源對于經濟社會發展的功能。有學者指出:“合理的資源利用將最大程度地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與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相結合,最終有利于實現可持續發展。資源中無論是可再生的還是非可再生的,其合理的利用都應該在資源的代價性損失范圍內,也就是只要能保證資源的利用是代價性損失,人們就不必要去擔憂資源的稀缺及其對未來經濟發展的約束。”

2.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的保護與改善。人和自然是憲法中環境概念的兩大組成部分。以人的要素對應生活環境,以自然為要素對應生態環境。保護現代憲法的核心價值必須維護人尊嚴,進而必須維持為尊嚴的生活提供物質條件的自然環境。正所謂“以人為本,以自然為根,以人與自然的和諧為魂”。憲法第9條和第26條中的“保護”強調了環境保護的第一層次目標,即維持較適宜的環境。有學者指出,對其人民及其環境存在一定的保護義務是國家在環境領域存在的目的。這種維持性的保護包括三個方面:(1)排除已有環境損害;(2)排除或減輕潛在的環境危險;(3)采取預防措施防止未來環境危害。憲法第26條中“國家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意在強調在維持現有環境條件的前提下,進一步提高環境質量。改善強調了環境保護的第二層次目標,即追求更良好的環境。重建人與自然和諧與協調關系是人們對環境保護內容目標認識提升的表現,這與上世紀60年代前單純強調對污染的控制形成鮮明對比。例如,為了應對公害問題,日本早期曾通過制定《公害對策法》的方式以保全生活環境,而1993年《環境基本法》的制定則在理念上實現了從公害對策到環境治理的轉變,將構筑可持續發展的社會作為基本目的。

3.推進綠色發展。發展是第一要務。環境治理最終也還是為了發展,既不能為了經濟發展而犧牲環境,但也不意味著環境保護和治理就要影響發展。筆者一直主張,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是可以調和的。綠色發展,正是在對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進行實質理念融合的基礎上所提出的新的發展模式。從文本上看,我國憲法第14條第1款規定的“發展社會生產力”與綠色發展的理念是相契合的。憲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所詮釋的理念與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即適度消費,不過度使用生產所帶來的資源和利益;憲法第14條第3款規定:“國家合理安排積累和消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边@意味著憲法對生產、發展與消費、物質文化生活的關系的合理制度安排,即最終要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但應該堅持正確的發展理念和方式。

(三)生態監管

生態監管是有效推進生態制度實施及改革的重要環節。其核心是增強生態監管機構的權限,并有效落實環境責任。

1.改革生態環境監管體制。大力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意味著相關國家機構的改革形成了內在需求,應對國家生態和環境保護部門提檔升級。一則,強化國家環境保護的職權,提升其在國家權力體系中的地位;二則,即便在國家權力體系不做重大調整的背景下,也應該盡量提升國家生態環境保護部門的地位,在國家行政機關體系中打造“大環保部”,2018年的機構改革即體現了此思路。

2.嚴格環境責任。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是涵蓋了公民基本權益及社會經濟發展的根本性命題,涵蓋范圍的廣泛性決定了只有國家權力才能進行良好的規制,為此,需要將環境責任上升到憲法責任,規范環境保護和治理中的國家權力,調控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關系,保障國家發展。所謂嚴格環境責任需要嚴格追究環境保護不力甚至破壞環境的行為的責任。憲法環境條款為保障國民經濟的發展,采取最為嚴格的保障方式,設立國家責任在于確立具有責任性的“規制國家”而非“全權國家”,政府處分自然資源的行為也應符合憲法的規制。自然資源的權屬決定了國家環境責任主要主體的地位。

依據憲法規定,相關組織和公民也是環境責任的對應主體。具體分為兩種情形:(1)禁止破壞。現行憲法第9條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自然資源?!痹撎帍牧⒎?、司法權、行政權的角度對組織和個人作出了禁止性的規范。(2)禁止侵占。所謂“侵占”,是指非法占有別人的財產。侵占的法律概念可參考刑法規范,從非法占有目的、占有行為等方面理解。任何組織和個人對自然資源的侵占都被禁止。

五、生態權利的憲法保障

在筆者看來,對于生態權利的認知,應當從生態概念本身出發。生態的內涵在于生物本身的生存狀態,特別是生物之間和生物與環境之間的關系。在中國文化傳統中,“生態”一詞往往指 一切美好事物。生態具有整體性、系統性和能動性。生態系統是一個相互關聯和彼此影響的整體,自然、人、國家均在生態系統之中,自然環境對于人的利益與國家的發展均產生能動作用。恩格斯曾經告誡:“我們必須時時記住,決不能象征服者統治異民族一樣統治自然界,決不象站在自然界以外的人一樣,相反地,我們的全部,連同我們肉、血和頭腦都屬于自然界,并存在于自然界的?!币虼?,生態權利不再僅僅是自然界的權利,人和國家在生態權利中亦扮演者重要角色;生態權利也不再只是單項價值和單一內容的權利。在社會主義生態文明觀的前提下,在憲法生態制度的框架下,應該對生態權利形成新的認知,并探索新的保障路徑。

1.理念上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調和。發展是亙古不變的主題,經濟發展是衡量發展的非常重要的指標。但自1987年以來,全球達成共識,可持續發展獲得廣泛共識,不僅包括環境保護,還包含生態可持續發展、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協調統一。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綠色發展”,可謂是可持續發展理念的中國化、時代化體現?!熬G色發展”四字恰恰就是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實質融合。

2.主體上人、國家、自然三者的融合。由人際道德擴展到生態道德,這是人類文明史上的重大轉折。人類是自然中的生物成員、道德代理者和管理者,而非征服者和主宰者。狹義的生態主義主張,人類尊重自然,人類也是自然的一部分。誠然這是人類文明觀的進步,但如果認為生態權利僅指自然界的權利,一則會割裂生態本身的整體性,會造成自然和人的二元化;二則自然本身的權利內容、邊界以及與其他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是難以明確的。因此,全新的生態權利應主張在主體上人、國家與自然三者的融合。自然享有被尊重的權利;人尊重自然,也從對自然的尊重中獲取正當利益;根據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國家規制人的行為,保護自然,也從對自然的尊重中獲得發展利益。

3.內容上權利與義務的整合。以憲法上生態文明建設的內涵和要求而言,只講權利或只講義務均是有失偏頗的。如果只講權利,會面臨誰的權利和到底什么權利的困境;如果只講義務,則違背了人對美好生活追求的初衷,在任何時候,利益均是驅動社會運轉的基本動力,法律需要做的不是否定利益,而是正確的規范和保障利益。事實上,權利和義務本身即是難以分離的。在上個世紀80年代初環境權研究被剛剛關注之時,就有學者指出,相較于區分權利與義務并以此出發提倡環境權,從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認識出發更為有利和有效,因此,生態權利實際上是權利與義務的復合體。具體包括:(1)自然應被尊重。國家和當代人應該把自然當作利益共同體的重要一員,無權對自然過度索取;無權無視后代人的利益。(2)國家的發展利益。國家通過對自然的尊重,可以實現可持續乃至永續發展。(3)國家的生態職權?;谛刨嚤Wo原則,國家有權代表自然,規范人的經濟社會等行為;同時與職權對應的是,國家也有生態職責,有監管義務,有積極保護和改善義務等。(4)公民的生態權益。如果公民的經濟社會等行為是合法的適度的,當然可以在與生態有關的法律關系中獲得正當的生態權益。而且這種權益屬于積極受益權。(5)公民的生態義務。公民不但要履行生態義務,而且要積極履行,即屬于積極義務。

各國憲法文本也大多體現了環境的權利義務的合體。如土耳其憲法規定了公民具有生活在健康和諧環境中的權利。同時公民和國家具有改善自然環境、防止環境污染的責任和義務。西班牙憲法規定:“所有人有權利享受適于人發展的環境,并有義務保護環境。”阿根廷憲法規定:“所有的居民均有權享有,并有義務保護一個適合人類發展的健康和平衡的環境?!绷硗?,《法國2004年環境憲章》于2005年2月28日通過后,成為法國憲法的組成部分,其與1789年《人權宣言》和1958年憲法序言的法律地位同等。該憲章第1條規定了人們在一個平衡和不妨礙健康的環境里生活的權利。緊接著又在第2條規定:“人人都負有義務參與環境的維護和改善?!边@也正體現了環境權在權利和義務上的雙重性。

代結語

生態文明入憲是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法治大事件,標志著憲法將生態文明所具備的規劃國家發展目標、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偉大復興以及保障人民美好生活的政治整合功能予以了根本法上的確認,標志著生態文明從政治規范走向了法律規范。當然,作為事實性和有效性之間社會媒介的法律,其基本功能就在于消解二者之間的張力。因此,生態文明入憲的意義不在于其本身,而是需要詮釋生態文明的憲法規范體系,在此基礎上進行以實施為導向的復合制度建構,進行憲法與部門法的有效對接,觀念上相互理解,制度上無縫對接,功能上相互補充,并通過嚴格實施真正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與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當然,本文對此只是進行了初步論證。筆者認為,還應該進一步思考和論述生態文明入憲以后,對國家與社會帶來深刻變化的主要領域,例如對國家的發展模式的深刻變化,如何更好處理生態、發展與法治的關系,以及對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制度的再行設計等等。還可能對特定部門法領域如環境法上的環境權利義務、環境治理、環境責任等的法律規范構造、主體的行為方式、權利義務的內容等產生革新性影響,也可能對民法典編纂中涉及環境的部分諸如侵權責任的設定等產生深遠影響。

文章來源:中國憲政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