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偉 閆強樂
自周秦發軔,一直延至清末變法,中華法治文化曲折演進數千年之久,漢唐以后,其影響更波及日本、越南等東南亞諸國。中華法系及潛存其內的中華法文化,內蘊豐厚,又表現出諸多鮮明的特征。然而,仔細檢視中華法的實際,特別是將其置于幾千年的動態發展中,又可以看到不少內在的、似乎難以調和的矛盾,比如一方面提倡禮教為先,執法“仁恕”,另一方面卻在不同時期表現出嚴苛的面向。當下再來回顧中華法,不僅需要直面這些內在的矛盾,還要理解其內在的邏輯,進而在建設現代法治過程中,更好實現中華法的“創造性轉化”。
不同于個別時代的用刑“深刻”,中華法文化同時貫穿著“仁恕”底蘊。在中國文化中,“仁”是指仁愛、寬仁,是一種發生于人身體內部的心態;“恕”按字面意思是“如心”,即是“己心如人心”或“人心如己心”,也就是以己之心、度人之心,設身處地為人考慮,故“仁恕”合起來意指由己出發的寬容、愛人。除卻以法為教的秦朝之外,無論是漢唐,還是明清,在法律思想中都包含寬仁的因素,即便是以重典著稱的朱元璋,早年也曾強調“治獄以寬厚為本”。故“仁恕”可以說是中華法文化更為持久、更為根本的底色。
儒家經典《論語》自始至終貫徹著“仁恕”之道,孔子將孝悌忠信等一切美好的德性,都融入“仁”之中,踐行仁德,是人之為人的先決條件。是故,在孔子看來,仁既指日常生活中“愛人”,又有更深層次的豐富內涵:“克己復禮”為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為仁,“其言也讱”亦為仁。孔子所謂的“仁”,或曰“泛愛眾”,本質是突破了家族內部成員的愛,“基于所有人生而平等的信念,因而是革命性的變化”。仁與恕緊密相關,為“仁”的方法,在于行“忠恕”之道。子貢曾問孔子,有沒有一句話可以終身奉行,孔子回答:“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論語·衛靈公》)與積極主動的立人達人不同,“恕”要求推己及人,對人的不足或缺陷要有寬容、原宥與諒解之意,“只是它不是對自己寬容、諒解,而是對別人寬容、諒解”。以孝悌為本,行忠恕之道,也就踐行了“仁”。孔子的“仁恕”之道,有重要的時代背景,春秋以來社會變動劇烈,中原大地上的血族逐漸崩解,“以往隸屬于不同血族的人們相互間究竟如何交往;中原文化圈又當如何對待尚未融入的外部族”。種種問題,使得孔子提出了“恕道”,即中原文化圈內部漸趨融合的不同血族之間應該互相包容,由“恕道”之包容,推及良善德行,最終形成了仁與恕的統一。
孔子不僅多次論述“仁恕”,他還身體力行。葉公曾經告訴孔子說,我們那里有個坦白直率的人,他父親偷了羊,便告發。孔子則說,我們那里直率的人與你們不同,“父為子隱,子為父隱”(《論語·子路》),直率、道義就在其中。這則對話,看起來似乎表現的是父慈子孝,但從執法者而言,父子相隱亦不為罪,自然包含“仁恕”之意。孔子曾經擔任魯國司寇,有一對父子因瑣事爭訟,孔子拘禁了兒子,三個月不予判決。父親請求撤銷訴訟,孔子才釋放兒子。季孫聽說此事,生氣地說:“這個老頭子欺騙我,他說治理國家要遵從孝道。現在殺一個不孝的人,能夠警示天下所有不孝的人,可又把他放了。”孔子知道后,嘆息說:“君主喪失了孝道,卻要殺掉不孝的百姓,這行嗎不教育自己的百姓,卻懲罰他們,殺掉無辜的人。不用刑罰是因為罪責不在百姓身上。法令松弛,刑罰卻很嚴苛,這是殘暴的制度。《尚書》說,要根據道義來施刑,根據道義來誅殺。意思就是要先教育。”孔子之意,是先教后刑,但在此案的處理中,無疑表現其寬仁、原宥之意,只要有過者愿意改之,司法者應當避免使用苛刑。明代呂坤指出,法律貴在平,但君子又融入“恕”,“平者,圣人之公也;恕者,圣人之仁也”。很顯然,“仁恕”是對法律之治更高的評價。
以孔子為代表的儒家“仁恕”思想,在歷代法制中得到了體現。西周時,幼弱、老耄、愚蠢犯罪,或免刑,或減刑,稱為“三縱”;不識、遺忘、過失犯罪減輕刑罰,稱為“三宥”,都是仁道的表現。漢唐時“八議”中議賢、議能、議勤、議親亦與仁愛有關。《天圣令》中,“諸獄皆厚鋪席薦,夏月置漿水。其囚每月一沐”。宋至明清的自首、自告法,允許其犯罪知悔,改過自新;明清時,多有“法外施仁”的司法實踐,寬厚處理被告人,“這與仁愛思想的本質‘愛人’是一致的”。歷代又多有恩赦之法,在一定時日或條件下免除其罪刑,均為“恕道”之表現。是故,傳統法治的最高理想,“期于措刑罰而不用;若不得已而用刑,則科刑準則一依于矜恤主義”。矜恤或者“仁恕”的本意,并非輕縱,而是基于仁愛,“尤其本于勸人為善之信條,凡犯罪知悔,往往許其改過自新”,以此來實現社會的善治。
(文章節選自韓偉、閆強樂《中華優秀法治文化十講》,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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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法之“仁恕”底蘊
來源:機關黨委 時間:2023-11-08
□ 韓偉 閆強樂
自周秦發軔,一直延至清末變法,中華法治文化曲折演進數千年之久,漢唐以后,其影響更波及日本、越南等東南亞諸國。中華法系及潛存其內的中華法文化,內蘊豐厚,又表現出諸多鮮明的特征。然而,仔細檢視中華法的實際,特別是將其置于幾千年的動態發展中,又可以看到不少內在的、似乎難以調和的矛盾,比如一方面提倡禮教為先,執法“仁恕”,另一方面卻在不同時期表現出嚴苛的面向。當下再來回顧中華法,不僅需要直面這些內在的矛盾,還要理解其內在的邏輯,進而在建設現代法治過程中,更好實現中華法的“創造性轉化”。
不同于個別時代的用刑“深刻”,中華法文化同時貫穿著“仁恕”底蘊。在中國文化中,“仁”是指仁愛、寬仁,是一種發生于人身體內部的心態;“恕”按字面意思是“如心”,即是“己心如人心”或“人心如己心”,也就是以己之心、度人之心,設身處地為人考慮,故“仁恕”合起來意指由己出發的寬容、愛人。除卻以法為教的秦朝之外,無論是漢唐,還是明清,在法律思想中都包含寬仁的因素,即便是以重典著稱的朱元璋,早年也曾強調“治獄以寬厚為本”。故“仁恕”可以說是中華法文化更為持久、更為根本的底色。
儒家經典《論語》自始至終貫徹著“仁恕”之道,孔子將孝悌忠信等一切美好的德性,都融入“仁”之中,踐行仁德,是人之為人的先決條件。是故,在孔子看來,仁既指日常生活中“愛人”,又有更深層次的豐富內涵:“克己復禮”為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為仁,“其言也讱”亦為仁。孔子所謂的“仁”,或曰“泛愛眾”,本質是突破了家族內部成員的愛,“基于所有人生而平等的信念,因而是革命性的變化”。仁與恕緊密相關,為“仁”的方法,在于行“忠恕”之道。子貢曾問孔子,有沒有一句話可以終身奉行,孔子回答:“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論語·衛靈公》)與積極主動的立人達人不同,“恕”要求推己及人,對人的不足或缺陷要有寬容、原宥與諒解之意,“只是它不是對自己寬容、諒解,而是對別人寬容、諒解”。以孝悌為本,行忠恕之道,也就踐行了“仁”。孔子的“仁恕”之道,有重要的時代背景,春秋以來社會變動劇烈,中原大地上的血族逐漸崩解,“以往隸屬于不同血族的人們相互間究竟如何交往;中原文化圈又當如何對待尚未融入的外部族”。種種問題,使得孔子提出了“恕道”,即中原文化圈內部漸趨融合的不同血族之間應該互相包容,由“恕道”之包容,推及良善德行,最終形成了仁與恕的統一。
孔子不僅多次論述“仁恕”,他還身體力行。葉公曾經告訴孔子說,我們那里有個坦白直率的人,他父親偷了羊,便告發。孔子則說,我們那里直率的人與你們不同,“父為子隱,子為父隱”(《論語·子路》),直率、道義就在其中。這則對話,看起來似乎表現的是父慈子孝,但從執法者而言,父子相隱亦不為罪,自然包含“仁恕”之意。孔子曾經擔任魯國司寇,有一對父子因瑣事爭訟,孔子拘禁了兒子,三個月不予判決。父親請求撤銷訴訟,孔子才釋放兒子。季孫聽說此事,生氣地說:“這個老頭子欺騙我,他說治理國家要遵從孝道。現在殺一個不孝的人,能夠警示天下所有不孝的人,可又把他放了。”孔子知道后,嘆息說:“君主喪失了孝道,卻要殺掉不孝的百姓,這行嗎不教育自己的百姓,卻懲罰他們,殺掉無辜的人。不用刑罰是因為罪責不在百姓身上。法令松弛,刑罰卻很嚴苛,這是殘暴的制度。《尚書》說,要根據道義來施刑,根據道義來誅殺。意思就是要先教育。”孔子之意,是先教后刑,但在此案的處理中,無疑表現其寬仁、原宥之意,只要有過者愿意改之,司法者應當避免使用苛刑。明代呂坤指出,法律貴在平,但君子又融入“恕”,“平者,圣人之公也;恕者,圣人之仁也”。很顯然,“仁恕”是對法律之治更高的評價。
以孔子為代表的儒家“仁恕”思想,在歷代法制中得到了體現。西周時,幼弱、老耄、愚蠢犯罪,或免刑,或減刑,稱為“三縱”;不識、遺忘、過失犯罪減輕刑罰,稱為“三宥”,都是仁道的表現。漢唐時“八議”中議賢、議能、議勤、議親亦與仁愛有關。《天圣令》中,“諸獄皆厚鋪席薦,夏月置漿水。其囚每月一沐”。宋至明清的自首、自告法,允許其犯罪知悔,改過自新;明清時,多有“法外施仁”的司法實踐,寬厚處理被告人,“這與仁愛思想的本質‘愛人’是一致的”。歷代又多有恩赦之法,在一定時日或條件下免除其罪刑,均為“恕道”之表現。是故,傳統法治的最高理想,“期于措刑罰而不用;若不得已而用刑,則科刑準則一依于矜恤主義”。矜恤或者“仁恕”的本意,并非輕縱,而是基于仁愛,“尤其本于勸人為善之信條,凡犯罪知悔,往往許其改過自新”,以此來實現社會的善治。
(文章節選自韓偉、閆強樂《中華優秀法治文化十講》,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