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黨員義務規定的變化
民主革命時期的黨章關于黨員權利義務的規定是從黨的七大開始的。七大之前的黨章或黨綱都沒有明確規定哪些是黨員應該遵守的義務,哪些是黨員的應有權利。黨的七大黨章關于黨員的義務有四項規定:一是努力地提高自己覺悟程度和領會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基礎。二是嚴格地遵守黨紀,積極參加黨內的政治生活和國內的革命運動,實際執行黨的政策和黨的組織的決議,和黨內黨外一切損害黨的利益的現象進行斗爭。三是為人民服務,鞏固黨與人民群眾的聯系,了解并及時反映人民群眾的要求,向人民群眾解釋黨的政策。四是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組織的紀律,精通自己的業務,在各種革命事業中起模范作用。
新中國成立后,黨的八大黨章根據黨的地位變化和任務變革,對黨員義務的規定從四項增至十項,新增主要內容有:維護黨的團結,鞏固黨的統一;對黨忠誠老實,不隱瞞和歪曲事實真相;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嚴格地遵守黨章和國家的法律,遵守共產主義道德,一切黨員不管他們的功勞和職務如何,都沒有例外等。
改革開放以來,根據中心工作變化和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形勢,黨的十二大黨章把黨員義務濃縮為八項規定,但新增不少內容。主要增加了“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絕對不得假公濟私、損公利私”等。黨的十四大通過的黨章對于黨員義務的規定依然保持八項,但也與時俱進增補了新內容:“學習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努力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等。后來的黨章又陸續加了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法律知識,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等內容。還把原來“自覺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表述修改為“自覺遵守黨的紀律,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關于黨員權利規定的變化
黨的七大黨章首次明確規定了黨員的四項權利。一是在黨的會議或黨的刊物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的實施問題之自由的切實的討論。二是黨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三是向黨的任何機關直到中央提出建議和說明。四是在黨的會議上批評黨的任何工作人員。這里只是規定了黨員的討論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建議權和批評權。
新中國成立后召開的黨的八大通過的黨章,對黨員的權利有了新規定,黨員權利也由四項增加至七項,新增內容主要有:黨員可以在工作中充分發揮創造性;黨員有權利參加政策問題的討論,如有不同意見,除無條件執行外,有權保留向黨的領導機關提出自己的意見;在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或者鑒定性意見時,黨員有權要求親自參加。這就在七大基礎上,增加了黨員參與方面的權利。
改革開放新時期召開的黨的十二大在八大黨章規定的基礎上將黨員權利增至八項,增加了“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培養和訓練”;“黨員有權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的違法亂紀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干部”等內容。黨章還規定要尊重黨員的權利,黨員和黨組織不尊重這些權利,應該給予批評和教育。這在以往基礎上,增加了被培養權、檢舉權。后面的歷次黨章都重復了十二大黨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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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義務和權利的內容發展變化
來源: 時間:2016-06-02
對黨員義務規定的變化
民主革命時期的黨章關于黨員權利義務的規定是從黨的七大開始的。七大之前的黨章或黨綱都沒有明確規定哪些是黨員應該遵守的義務,哪些是黨員的應有權利。黨的七大黨章關于黨員的義務有四項規定:一是努力地提高自己覺悟程度和領會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基礎。二是嚴格地遵守黨紀,積極參加黨內的政治生活和國內的革命運動,實際執行黨的政策和黨的組織的決議,和黨內黨外一切損害黨的利益的現象進行斗爭。三是為人民服務,鞏固黨與人民群眾的聯系,了解并及時反映人民群眾的要求,向人民群眾解釋黨的政策。四是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組織的紀律,精通自己的業務,在各種革命事業中起模范作用。
新中國成立后,黨的八大黨章根據黨的地位變化和任務變革,對黨員義務的規定從四項增至十項,新增主要內容有:維護黨的團結,鞏固黨的統一;對黨忠誠老實,不隱瞞和歪曲事實真相;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嚴格地遵守黨章和國家的法律,遵守共產主義道德,一切黨員不管他們的功勞和職務如何,都沒有例外等。
改革開放以來,根據中心工作變化和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形勢,黨的十二大黨章把黨員義務濃縮為八項規定,但新增不少內容。主要增加了“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絕對不得假公濟私、損公利私”等。黨的十四大通過的黨章對于黨員義務的規定依然保持八項,但也與時俱進增補了新內容:“學習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努力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等。后來的黨章又陸續加了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法律知識,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等內容。還把原來“自覺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表述修改為“自覺遵守黨的紀律,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關于黨員權利規定的變化
黨的七大黨章首次明確規定了黨員的四項權利。一是在黨的會議或黨的刊物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的實施問題之自由的切實的討論。二是黨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三是向黨的任何機關直到中央提出建議和說明。四是在黨的會議上批評黨的任何工作人員。這里只是規定了黨員的討論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建議權和批評權。
新中國成立后召開的黨的八大通過的黨章,對黨員的權利有了新規定,黨員權利也由四項增加至七項,新增內容主要有:黨員可以在工作中充分發揮創造性;黨員有權利參加政策問題的討論,如有不同意見,除無條件執行外,有權保留向黨的領導機關提出自己的意見;在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或者鑒定性意見時,黨員有權要求親自參加。這就在七大基礎上,增加了黨員參與方面的權利。
改革開放新時期召開的黨的十二大在八大黨章規定的基礎上將黨員權利增至八項,增加了“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培養和訓練”;“黨員有權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的違法亂紀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干部”等內容。黨章還規定要尊重黨員的權利,黨員和黨組織不尊重這些權利,應該給予批評和教育。這在以往基礎上,增加了被培養權、檢舉權。后面的歷次黨章都重復了十二大黨章的規定。